皇宋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第一百三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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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将已造方田帳分先次結絕?其造帳未齊去處,候農隙造訖均稅。

    所有未經方量去處,亦未審合與不合依大觀元年閏十月二十八日朝旨(此朝旨亦未見),候将來年分,别聽指揮施行?緣未有明文遵守,合取自朝廷指揮。

    』诏并依此。

    稱敕節文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聖旨,疑有脫文,或此是節文。

    大觀元年二月二十二日複行方田,大觀四年五月十五日,無罷方田指揮,罷方田在五月十一日。

    诏旨稱五月十五日,恐誤,今改作五月十一日。

    又四年七月四日,已方處并隻納舊稅。

     八月壬寅,诏:『京西、河北路監司,應已方田,并選官前去體量有無違法、不均、不實,出稅有無偏輕。

    如不曾方量處,即且令依舊出稅,别選他州縣官,互行差委,前去重行方量,即不得差本州縣寄居待阙等官。

    所委官,仰先習熟法内行遣,次節選差非本州縣吏人前去,盡公施行。

    如違,以違制論。

    即因而受财乞取,以自盜論。

    贓輕吏人、公人,并配二千裡。

    』 九月辛酉,诏:『應方田路分,見有人戶論訴不均者,并依京西路八月十八日已降指揮施行。

    其有人戶論訴,合重方。

    并未方路分,合差一行方量官吏,均稅甲頭合幹人等,并差非本州縣人前去盡公施行。

    如違,并以違制論。

    即因而受财乞取,以自盜論。

    贓輕吏人、公人,并配二千裡。

    仍先次施行。

    』 十二月丁醜,禦筆:『方田之法,本以均稅。

    有司奉行違戾,貨賂公行,豪右形勢之家類蠲賦役,而移于下戶,時困弊民力,緻使流徙,常賦所入,因此坐虧歲額至多,殊失先帝厚民裕國之意。

    已降指揮權罷方量,自降指揮以前,應有訴訟不均去處,本縣賦役,一切且依未方以前舊數;因方量不均流移人戶,仰守令多方措置,招誘歸業。

    見荒閑田土,疾速依條召人請佃。

    』 宣和二年六月乙酉,诏罷諸路方田。

    先是,中牟縣民訴方田不均幾四百戶,指揮教官莫拟冒賞,并方量官、提舉司送轉運司體究,故有是诏。

     馬政 崇甯元年四月甲寅,有司言:『勘會見今請射牧地養馬之數,共計養馬一千七百九十七戶,請射過牧地三千七頃三十一三田半,所養馬一千八百二十九匹。

    河北東路二百七十八匹,河北西路一千四百一十三匹,京西北路一百一十五匹,京東西路一十四匹,河東路九匹,開封府界、京西南路、京東路并無之。

    』 大觀元年三月乙卯,尚書省檢會:『元豐中,先帝追複先王隐兵于農之意,诏人戶養馬。

    法未及廣,遭元祐改革,置監放牧,馬不蕃息,而費用不赀。

    合沙苑監最号馬多[3],本監牧地九十餘頃,草料、軍兵、監官衣糧俸給,以陝西今日物價,約計用錢四十餘萬貫,而灌啖蜜藥、棚井、槽屋、皮裘之費,又一萬餘貫,而所養隻及六千匹。

    元符元年至二年,抛死三千九百餘匹,而馬不調習,不可乘騎。

    以九千頃之地、四十萬之費養六千餘匹,而不适于用,及抛死之數如此,其利害灼然可見。

    見以九千頃地,以三分為率,除一分瘠薄外,良田不下六千頃。

    以今陝西土田中價計之,每頃可直五百餘貫,若召人請地,二頃養馬一匹,則十口之家,得五百貫地利,馬得所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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