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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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諫聘鄭仁基女為充華
隋通事舍人鄭仁基女,年十五六,有容色。
文德皇後請備嬪禦,太宗乃聘為充華,詔已施行,冊使將行,公聞已許嫁陸氏,遽進諫曰:「陛下為人父母,子愛萬姓,當憂其所憂,樂其所樂。
自古有道之主,以百姓心為心,故君處台榭,則欲人有棟宇之安;食膏梁,則欲人無饑寒之患;願嬪禦,則欲人有室家之歡。
此人主之常道也。
今鄭氏之女,久已許人,陛下取之而無顧問,播之四海,豈為人父母之義乎臣所傳聞,或未指的,恐虧盛德,情不敢隱。
君舉必書,所願特留神慮。
」太宗聞之,大驚,乃手詔答之,深自克責,遂停冊使。
左僕射房玄齡、中書令溫彥博、禮部尚書王珪、禦史大夫韋挺等內外群官奏稱:「許適陸氏,無顯然之狀,大禮既行,不可即止。
」陸爽又抗表雲:「其父存日,與鄭家還往,時相贈遺資財,無婚姻交涉。
」太宗謂公曰:「群臣或阿順旨,陸氏何為分疏?」公曰:「以臣度之,其意可識,將以陛下同於太上皇。
」太宗曰:「何謂也?」公曰:「太上皇昔平都城,得倖處儉婦。
處儉時為太子舍人,太上皇聞之不悅,遂令東宮出為萬泉令,每恐懼不全首領。
此陸爽謂陛下今雖容之,恐陰加譴責,所以反覆自陳,不足多怪。
」太宗笑曰:「外人意見,或當如此。
然朕之所言,未能使人必信。
」 ○諫解薛仁方官加杖 蜀王妃父楊譽,競婢為都官郎中薛仁方留問,未及與奪,其子為千牛,於殿庭自列雲:「五品已上,不合留身。
以臣父是國親,故生節目,不肯斷決,淹歷歲年。
」太宗聞之大怒,曰:「知是我之親戚,猶作如此艱難,不可容也。
」即令杖仁方一百,免所居官。
公進諫曰:「城狐社鼠,皆是微物,為其所憑恃,除之不易;況外家公主,舊號難理。
漢晉已來莫能禁禦。
武德之中,已多驕逸,陛下登極方已肅然。
仁方既是職司,能為國家守法,豈可橫加嚴罰以成外戚之私乎此源一開,萬端爭起,後必悔之,將無所及。
自古能禁此事,唯陛下一人。
備預不虞,為國常道,豈以水未橫流便欲自毀堤防臣竊思度,未見其可。
」太宗曰:「誠如公言,向未思耳。
然仁方專擅,禁不奏聞,雖不合重罪,宜少加懲肅。
」笞三十,放之。
○諫處張君快等死 刑部奏:「張君快、歐陽林謀殺蘇志約取銀,君快不下手。
貞觀九年三月赦:劫賊不傷財主,免死,配流。
經門下奏定。
」刑部郎中高敬言:「舉斷合死。
」門下執依前奏,尚書任城王道宗錄奏。
太宗謂侍臣曰:「國有常典,事跡可明,何得各為意見,弄其文墨。
」因令禦史勘當。
禦史奏之,太宗曰:「君快等謀為劫殺,何得免死?」因令殺之。
公進諫曰:「據律:劫賊傷財主者皆死;謀殺之條:元謀者斬,下手者絞,於皆配流。
劫賊重謀殺,輕赦是一時之恩,劫賊不傷財主,免死配流。
則君快從重,法被寬;而刑部於後從輕,法斷死,臣實有疑。
」太宗曰:「幾人行劫?」公對曰:「三人,下手者處死罪。
」太宗令議。
議定奏聞,太宗曰:「三人謀,從二人之言。
」因令配流。
文德皇後請備嬪禦,太宗乃聘為充華,詔已施行,冊使將行,公聞已許嫁陸氏,遽進諫曰:「陛下為人父母,子愛萬姓,當憂其所憂,樂其所樂。
自古有道之主,以百姓心為心,故君處台榭,則欲人有棟宇之安;食膏梁,則欲人無饑寒之患;願嬪禦,則欲人有室家之歡。
此人主之常道也。
今鄭氏之女,久已許人,陛下取之而無顧問,播之四海,豈為人父母之義乎臣所傳聞,或未指的,恐虧盛德,情不敢隱。
君舉必書,所願特留神慮。
」太宗聞之,大驚,乃手詔答之,深自克責,遂停冊使。
左僕射房玄齡、中書令溫彥博、禮部尚書王珪、禦史大夫韋挺等內外群官奏稱:「許適陸氏,無顯然之狀,大禮既行,不可即止。
」陸爽又抗表雲:「其父存日,與鄭家還往,時相贈遺資財,無婚姻交涉。
」太宗謂公曰:「群臣或阿順旨,陸氏何為分疏?」公曰:「以臣度之,其意可識,將以陛下同於太上皇。
」太宗曰:「何謂也?」公曰:「太上皇昔平都城,得倖處儉婦。
處儉時為太子舍人,太上皇聞之不悅,遂令東宮出為萬泉令,每恐懼不全首領。
此陸爽謂陛下今雖容之,恐陰加譴責,所以反覆自陳,不足多怪。
」太宗笑曰:「外人意見,或當如此。
然朕之所言,未能使人必信。
」 ○諫解薛仁方官加杖 蜀王妃父楊譽,競婢為都官郎中薛仁方留問,未及與奪,其子為千牛,於殿庭自列雲:「五品已上,不合留身。
以臣父是國親,故生節目,不肯斷決,淹歷歲年。
」太宗聞之大怒,曰:「知是我之親戚,猶作如此艱難,不可容也。
」即令杖仁方一百,免所居官。
公進諫曰:「城狐社鼠,皆是微物,為其所憑恃,除之不易;況外家公主,舊號難理。
漢晉已來莫能禁禦。
武德之中,已多驕逸,陛下登極方已肅然。
仁方既是職司,能為國家守法,豈可橫加嚴罰以成外戚之私乎此源一開,萬端爭起,後必悔之,將無所及。
自古能禁此事,唯陛下一人。
備預不虞,為國常道,豈以水未橫流便欲自毀堤防臣竊思度,未見其可。
」太宗曰:「誠如公言,向未思耳。
然仁方專擅,禁不奏聞,雖不合重罪,宜少加懲肅。
」笞三十,放之。
○諫處張君快等死 刑部奏:「張君快、歐陽林謀殺蘇志約取銀,君快不下手。
貞觀九年三月赦:劫賊不傷財主,免死,配流。
經門下奏定。
」刑部郎中高敬言:「舉斷合死。
」門下執依前奏,尚書任城王道宗錄奏。
太宗謂侍臣曰:「國有常典,事跡可明,何得各為意見,弄其文墨。
」因令禦史勘當。
禦史奏之,太宗曰:「君快等謀為劫殺,何得免死?」因令殺之。
公進諫曰:「據律:劫賊傷財主者皆死;謀殺之條:元謀者斬,下手者絞,於皆配流。
劫賊重謀殺,輕赦是一時之恩,劫賊不傷財主,免死配流。
則君快從重,法被寬;而刑部於後從輕,法斷死,臣實有疑。
」太宗曰:「幾人行劫?」公對曰:「三人,下手者處死罪。
」太宗令議。
議定奏聞,太宗曰:「三人謀,從二人之言。
」因令配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