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新樂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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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白集中俱有《新樂府》之作,而樂天所作,尤勝于元。

    洵唐代詩中之巨制,吾國文學史上之盛業也。

    以作品言,樂天之成就造詣,不獨非微之所及,且為微之後來所仿效(見《白氏長慶集》卷一六《編集拙詩,成一十五卷,因題卷末,戲贈元九、李二十詩》自注)。

    但以創造此體詩之理論言,則見于《元氏長慶集》者,似尚較樂天自言者為詳。

    故茲先略述兩氏共同之理論,然後再比較其作品焉。

     《元氏長慶集》卷二三《樂府古題·序》略雲: 況自風雅至于樂流,莫非諷興當時之事,以贻後代之人。

    沿襲古題,唱和重複,于文或有短長,于義鹹為贅剩,尚不如寓意古題刺美見事,猶有詩人引古以諷之義焉。

    曹劉沈鮑之徒時得如此,亦複稀少。

    近代唯詩人杜甫《悲陳陶》《哀江頭》《兵車》《麗人》等,凡所歌行,率皆即事名篇,無複依傍。

    予少時(寅恪按:此序題下題丁酉二字,知是元和十二年微之年三十九時所作。

    其《和李紳樂府新題》詩,作于元和四年,是時微之實已三十一歲,不得雲少時。

    此乃屬文之際,率爾而言,未可拘泥也)與友人樂天李公垂輩謂是為當,遂不複拟賦古題。

     同集卷三〇《叙詩寄樂天書》略雲: 又久之,得杜甫詩數百首,愛其浩蕩津涯,處處臻到。

    始病沈宋之不存寄興,而訝子昂之未暇旁備矣。

     又同集卷五六《唐故工部員外郎杜君墓志銘并序》雲: 詩人以來未有如子美者。

     《白氏長慶集》卷二八《與元九書》略雲: 又詩之豪者,世稱李杜。

    李之作才矣,奇矣,人不逮矣,索其風雅比興,十無一焉。

    杜詩最多,可傳者千餘首,然撮其《新安吏》《石壕吏》《潼關吏》《塞蘆子》《留花門》之章,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之句,亦不過三四首。

     寅恪按:元白二公俱推崇少陵之詩,則《新樂府》之體,實為摹拟杜公樂府之作品,自可無疑也。

     《白氏長慶集》卷四五《策林·序》略雲: 元和初,予罷校書郎,與元微之将應制舉,閉戶累月,揣摩當代之事,構成策目七十五門。

    及微之首登科,予次焉。

     其第六十八目《議文章》(碑碣詞賦)略雲: 古之為文者,上以紐王教,系國風,下以存炯戒,通諷喻。

    故懲勸善惡之柄,執于文士褒貶之際焉。

    補察得失之端,操于詩人美刺之間焉。

    今褒貶之文無核實,則懲勸之道缺矣。

    美刺之詩不稽政,則補察之義廢矣。

    雖雕章镂句,将焉用之。

    伏維陛下诏主文之司,谕養文之旨,但辭賦合炯戒諷喻者,雖質雖野,采而獎之。

    碑诔有盧美愧辭者,雖華雖麗,禁而絕之。

     第六十九目《采詩以補察時政》略雲: 臣聞聖王酌人之言,補己之過,所以立理本,導化源也。

    将在乎選觀風之使,建采詩之官,俾乎歌詠之聲,諷刺之興,日采于下,歲獻于上者也。

    所謂言之者無罪,聞之者足以自誡。

     寅恪按:元白二公作《新樂府》在元和四年,距構《策林》之時甚近。

    故其作《新樂府》之理論,與前數年揣摩之思想至有關系。

    觀于《策林》中《議文章》及《采詩》二目所言,知二公于采詩觀風之意,蓋蘊之胸中久矣。

    然則二公《新樂府》之作,乃以古昔采詩觀風之傳統理論為抽象之鹄的,而以唐代杜甫即事命題之樂府,如《兵車行》者,為其具體之模楷,固可推見也。

     雖然,微之之作,似尚無摹拟《詩經》之迹象。

    至于樂天之《新樂府》,據其總序雲: 首句标其目,卒章顯其志,詩三百之義也。

    其辭質而徑,欲見之者易喻也。

    其言直而切,欲聞之者深誡也。

    其事核而實,使采之者傳信也。

    其體順而肆,可以播于樂章歌曲也。

    總而言之,為君為臣為民為物為事而作,不為文而作也。

     則已标明取法于詩三百篇矣。

    是以樂天《新樂府》五十首,有總序,即摹毛詩之總序。

    每篇有一序,即仿毛詩之小序。

    又取每篇首句為其題目,即效《詩經·關雎》為篇名之例(微之之作乃和李公垂者。

    微之每篇首句尚與詩題不同,疑李氏原作當亦不異微之)。

    全體結構,無異古經。

    質而言之,乃一部唐代《詩經》,誠韓昌黎所謂“作唐一經”者。

    不過昌黎志在春秋,而樂天體拟三百。

    韓書未成,而白詩特就耳。

    樂天元和之初撰《策林》時,即具釆詩匡主之志。

    不數年間,遂作此五十篇之詩。

    語雲,有志者事竟成,樂天亦足以自豪矣。

    此外,尚有可論者,嚴震白氏諷谏本及日本嘉承(相當中國北宋元祐時)重鈔建永(相當慶曆時)本,于“首句标其目”之下有“《古詩十九首》之例也”一句,鈴木虎雄《業間錄校勘記》雲: 有者,是也。

     寅恪按:《毛詩大序》《關雎》後妃之德也。

    孔穎達《正義》雲: 《關雎》舊解雲,三百二十一篇皆作者自為名。

     舊說之是非,别為一問題,茲可不置論。

    唯據其說,則《詩經》篇名,皆作者自取首句為題。

    樂天實取義于此。

    故《新樂府·序》文中“詩三百之義也”一語,乃兼括前文“首句标其目”而言,鈴木之說殊未谛。

    夫樂天作詩之意,直上拟三百篇,陳義甚高。

    其非以《古詩十九首》為楷則,而自同于陳子昂、李太白之所為,固甚明也。

     複次,關于《新樂府》之句律,李公垂之原作不可見,未知如何。

    恐與微之之作無所差異,即以七字之句為其常則是也。

    至樂天之作,則多以重疊兩三字句,後接以七字句,或三字句後接以七字句,此實深可注意。

    考三三七之體,雖《古樂府》中已不乏其例,即如杜工部《兵車行》,亦複如是。

    但樂天《新樂府》多用此體,必别有其故。

    蓋樂天之作,雖于微之原作有所改進,然于此似不緻特異其體也。

    寅恪初時頗疑其與當時民間流行歌謠之體制有關,然苦無确據,不敢妄說。

    後見敦煌發現之變文俗曲殊多三三七句之體,始得其解。

    關于敦煌發現之變文俗曲,詳見《敦煌掇瑣》及《鳴沙餘韻》諸書所載,茲不備引。

    然則樂天之作《新樂府》,乃用《毛詩》《樂府古詩》及《杜少陵詩》之體制,改進當時民間流行之歌謠。

    實與貞元、元和時代古文運動巨子如韓昌黎、元微之之流,以太史公書,《左氏春秋》之文體試作《毛穎傳》《石鼎聯句詩序》《莺莺傳》等小說傳奇者,其所持之旨意及所用之方法,适相符同。

    其差異之點,僅為一在文備衆體小說之範圍,一在純粹詩歌之領域耳。

    由是言之,樂天之作《新樂府》,實擴充當時之古文運動,而推及之于詩歌,斯本為自然之發展。

    唯以唐代古詩,前有陳子昂、李太白之複古詩體。

    故白氏《新樂府》之創造性質,乃不為世人所注意。

    實則樂天之作,乃以改良當日民間口頭流行之俗曲為職志。

    與陳李輩之改革齊梁以來士大夫紙上摹寫之詩句為标榜者,大相懸殊。

    其價值及影響,或更較為高遠也。

    此為吾國中古文學史上一大問題,即“古文運動”本由以“古文”試作小說而成功之一事。

    寅恪曾于《韓愈與唐代小說》一文中論證之。

    而白樂天之《新樂府》,亦是以樂府古詩之體,改良當時民俗傳誦之文學,正同于以“古文”試作小說之旨意及方法。

    此點似尚未見有言及之者,茲特略發其凡于此,俟他日詳論之,以求教于通識君子焉。

     關于元白二公作品之比較,又有可得而論者,即元氏諸篇所詠,似有繁複與龐雜之病,而白氏每篇則各具事旨,不雜亦不複是也。

    請先舉數例以明之。

     《元氏長慶集》卷二四《上陽白發人》,本愍宮人之幽閉,而其篇末乃雲: 此輩賤嫔何足言,帝子天孫古稱貴。

    諸王在閣四十年,七(“七”當作“十”。

    見《舊唐書》卷一〇七《玄宗諸子傳》,《新唐書》卷八二《十一宗諸子傳》)宅六宮門戶閉。

    随炀枝條襲封邑,肅宗血胤無官位。

    王無妃媵主無婿,陽亢陰淫結災累。

    何如決壅順衆流,女遣從夫男作吏。

     可與同集卷三二《獻事表》所陳十事中: 二曰任諸王以固磐石,三曰出宮人以消水旱,四曰嫁諸女以遂人倫。

     參證。

    此為微之前任拾遺時之言論,于作此詩時不覺連類及之,本不足異,亦非疵累。

    但樂天《上陽白發人》之作,則截去微之詩末題外之意,似更切徑而少支蔓。

    或者樂天複受“随炀枝條襲封邑”句之暗示,别成《二王後》一篇,亦未可知也。

    又如《元氏長慶集》卷二四《法曲》雲: 漢祖過沛亦有歌,秦王破陣非無作。

    作之宗廟見艱難,作之軍旅傳糟粕。

     又雲: 胡音胡騎與胡妝,五十年來競紛泊。

     樂天所作,則析此詩所言者為三題,即《七德舞》《法曲》《時世妝》三首。

    一題各言一事,意旨專而一,詞語明白,鄙意似勝微之所作。

    蓋《新樂府》之作,其本旨在備風謠之采擇,自以簡單曉暢為尚。

    若微之之詩,一題數意,端緒繁雜。

    例若《元氏長慶集》卷二四《陰山道》既雲: 費财為馬不獨生,耗帛傷工有他盜。

     之以回鹘馬價缣為非矣。

    其詩後段忽因絲織品遂至旁及豪貴之逾制,如言: 挑紋變力倍費,棄舊從新人所好。

    越縠撩绫織一端,十匹素缣功未到。

    豪家富貴逾常制,令族親班無雅操。

    從騎愛奴絲布衫,臂鷹小兒雲錦韬。

    群臣利己要差僭,天子深哀空闵悼。

     不免稍近支蔓。

    而樂天《新樂府》則于《陰山道》題下《仿毛詩小序》雲: 疾貪虜也。

     全詩隻斥回鹘之貪黠,而又别為《缭绫》一題,其小序雲: 念女工之勞也。

     全詩之中,痛惜勞工,深斥奢靡。

    其意既專,故其言能盡。

    其言能盡,則其感人也深。

    此殆樂天所謂“苦教短李伏歌行”,遂使“每被老元偷格律”者耶? 以上所列為元詩中之一篇雜有數意者,至于一意而複見于兩篇者,則如《秦王破陣樂》既已詠之于《法曲》雲: 漢祖過沛亦有歌,秦王破陣非無作。

    作之宗廟見艱難,作之軍旅傳糟粕。

     複又見于《立部伎》中,而有: 太宗廟樂傳子孫,取類群兇陣初破。

     之句,即其例也。

     至樂天之作,則《白氏長慶集》卷一《傷唐衢二首》之二雲: 遂作秦中吟,一吟悲一事。

     寅恪按:一吟詠一事,雖為樂天《秦中吟》十首之通則,實則《新樂府》五十篇亦無一篇不然。

    其每篇之篇題,即此篇所詠之事。

    每篇下之小序,即此篇所持之旨也。

    每篇唯詠一事,持一旨,而不雜以他事及他旨,此之謂不雜。

    此篇所詠之事,所持之旨,又不複雜入他篇,此之謂不複。

    若就其非和微之篇題言之,此特點尤極顯明。

    如《紅線毯》與《缭绫》者,俱為外州精織進貢之品,宜其詩中所持之旨相同矣。

    但《紅線毯》篇之小序雲: 憂農桑之費也。

     篇中痛斥宣州刺史之加樣進貢,而《缭绫》者之小序則雲: 念女工之勞也。

     篇中深憫越溪寒女之費工耗力,是絕不牽混也。

    又如《李夫人》《井底引銀瓶》《古冢狐》三篇,所詠者皆為男女關系之事,而《李夫人》以: 鑒嬖惑也。

     為旨,自是陳谏于君上之詞。

     《井底引銀瓶》以: 止淫奔也。

     為旨,則力勸癡小女子,勿為男子所誘。

     《古冢狐》則以: 戒豔色也。

     為旨,乃深戒民間男子勿為女子所惑者,是又各有區别也。

    又如《紫毫筆》所指斥者,乃起居郎與侍禦史之失職。

    《秦吉了》所緻譏者,乃言官之不言。

    雖俱為譏斥朝官之屍位,而其針對之人事,又不相侔也。

    即此所舉,亦足概見其餘矣。

    至其和微之諸篇則稍有别。

    蓋微之之作,既有繁複與龐雜之病,樂天酬和其意,若欲全行避免,殆不甚可能。

    如微之于《華原磬》《西涼伎》《法曲》《立部伎》《胡旋女》《縛戎人》六篇中俱涉及天寶末年祿山之反,而樂天于《法曲》《華原磬》《胡旋女》《西涼伎》等篇中亦均及其事,是其證也。

    然樂天大抵仍持每篇一旨之通則。

    如《法曲》篇雲: 苟能審音與政通。

     《華原磬》雲: 始知樂與時政通。

     是其遣詞頗相同矣。

    但《法曲》之主旨在正華聲,廢胡音。

    《華原磬》之主旨在崇古器,賤今樂,則截然二事也。

    又如《華原磬》《五弦彈》二篇,俱有慨于雅樂之不興矣。

    但《立部伎》言太常三卿之失職,以刺雅樂之陵替。

    《五弦彈》寫趙璧五弦之精妙,以慨鄭聲之風靡,則自不同之方面立論也。

    又如《華原磬》《立部伎》二篇,并于當日之司樂者有所譏刺矣。

    但《立部伎》所譏者,乃清職之樂卿。

    《華原磬》所譏者,乃愚賤之樂工,則又為各别之針對也。

    他若唐代之《立部伎》,其包括之範圍極廣,舉凡《破陣樂》《太平樂》皆在其内,而樂天則以《破陣樂》既已詠之于《七德舞》一篇,《太平樂》又有《西涼伎》一篇專言其事,故《立部伎》篇中所述者,唯限于散樂,即自昔相傳之百戲一類。

    此皆足征其經營結構,實具苦心也。

     又微之所作,其語句之取材于經史者,如《立部伎》之用《小戴樂記》《史記·樂書》,及《蠻子朝》之用《春秋·定公八年·公羊傳疏》之例,而有: 終象由文士憲左。

     及: 雲蠻通好辔長駷。

     等句之類,頗嫌硬澀未融(“辔長駷”之“辔”字似即由《公羊傳·定公八年注》之“銜”字而來)。

    樂天作中固無斯類,即微之晚作,亦少見此種聱牙之語。

    然則白詩即元詩亦李詩之改進作品,是乃比較研究所獲之結論,非漫為軒轾之說也。

     至于《新樂府》詩題之次序,李公垂原作今不可見,無從得知。

    微之之作與樂天之作,同一題目,而次序不同。

    微之詩以《上陽白發人》為首。

    上陽宮在洛陽,微之元和四年以監察禦史分務東台,此詩本和公垂之作,疑是時李氏亦在東都,故于此有所感發。

    若果如是,則微之詩題之次序,亦即公垂之次序。

    唯觀微之所作,排列諸題目似無系統意義之可言,而樂天之五十首則殊不然。

    當日樂天組織其全部結構時,心目中之次序,今日自不易推知。

    但就尚可見者言之,則自《七德舞》至《海漫漫》四篇,乃言玄宗以前即唐創業後至玄宗時之事。

    自《立部伎》至《新豐折臂翁》五篇,乃言玄宗時事。

    自《太行路》至《縛戎人》諸篇,乃言德宗時事(《司天台》一篇,如鄙意所論,似指杜佑而言,而杜佑實亦為貞元之宰相也)。

    自此以下三十篇,則大率為元和時事(其《百煉鏡》《兩朱閣》《八駿圖》《賣炭翁》,雖似為例外,但樂天之意,或以其切于時政,而獻谏于憲宗者)。

    其以時代為劃分,頗為明顯也。

    五十首之中,以《七德舞》以下四篇為一組冠其首者,此四篇皆所以陳述祖宗垂誡子孫之意,即《新樂府·總序》所謂為君而作,尚不僅以其時代較前也。

    其以《鴉九劍》《采詩官》二篇居末者,《鴉九劍》乃總括前此四十八篇之作。

    《采詩官》乃标明其于樂府詩所寄之理想,皆所以結束全作,而與首篇收首尾回環救應之效者也。

    其全部組織如是之嚴,用意如是之密,求之于古今文學中,洵不多見。

    是知白氏《新樂府》之為文學偉制,而能孤行廣播于古今中外之故,亦在于是也。

     元白二公作《新樂府》之年月,必在李公垂原作後,自無可疑。

    微之詩未著撰作年月,但其《西涼伎》雲: 開遠門前萬裡堠,今來蹙到行原州。

    去京五百而近何其逼,天子縣内半沒為荒陬。

     寅恪按:《舊唐書》卷一四《憲宗紀》雲: 元和三年十二月庚戌,以臨泾縣為行原州,命鎮将郝玭為刺史。

    自玭鎮臨泾,西戎不敢犯塞。

     《新唐書》卷三七《地理志》雲: 原州,廣德元年沒吐蕃,置行原州于靈台之百裡城,貞元十九年徙治平涼,元和三年又徙治臨泾。

     是行原州凡三徙治所。

    其第二次之治所為平涼縣,屬舊原州,據《舊唐書》卷三八《地理志》,原州中都督府在京師西北八百裡,與元詩“去京五百而近”之語不合,必非所指。

    至行原州第一次之治所為靈台縣之百裡城,第三次之治所為臨泾縣,則皆屬泾州。

    據《舊唐書》卷三八《地理志》,泾州在京師西北四百九十三裡,與元詩“去京五百而近”之語适合。

    然微之詩斷無遠指第一次即廣德元年所徙之靈台而言之理,是其所指必是元和三年十二月即第三次所徙之臨泾無疑。

    然則微之《新樂府》作成之年月,亦在元和三年十二月以後,與樂天所作同為元和四年矣。

    此微之作詩年歲之可考者也。

     樂天《新樂府》雖題為: 元和四年為左拾遺時作。

     似其作成之年歲無他問題。

    然詳繹之,恐五十首詩,亦非悉在元和四年所作。

    見下文《海漫漫》及《杏為梁》兩詩箋證,茲不于此述之。

    蓋白氏《新樂府》之體,以一詩表一意,述一事,五十之數,殊不為少,自宜稍積時日,多有感觸,以漸補成其全數。

    其非一時所成,極有可能也。

    今嚴震刊《白氏諷谏本新樂府·序》末有: 元和壬辰冬長至日左拾遺兼翰林學士白居易序 一行。

    初視之殊覺不合,以元和壬辰即元和七年,是年樂天以母憂退居渭上。

    樂天于前二年即元和五年已除京兆府戶曹參軍。

    其所署官銜左拾遺,自有可議。

    且兼翰林學士之言,似更與唐人題銜慣例不類(見《曆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九本四五八頁岑仲勉先生《論〈白氏長慶集〉源流并評東洋本白集》)。

    但據《白氏長慶集》卷五三《詩解五律》雲: 舊句時時改,無妨悅性情。

     可知樂天亦時改其舊作。

    或者此《新樂府》雖創作于元和四年,至于七年猶有改定之處,其“元和壬辰冬長至日”數字,乃改定後随筆所記之時日耶?否則後人傳寫,亦無無端增入此數字之理也。

    姑識于此,以待詳考,并于後論《海漫漫》《杏為梁》諸篇中申其疑義焉。

     關于篇章之數目,白氏之作為五十首,自無問題。

    元氏之作,則郭茂倩《樂府詩集》卷九六《新樂府·上》載微之《新樂府》共十三篇,其言雲: 元稹序曰,李公垂作樂府新題二十篇,稹取其病時之尤急者,列而和之,蓋十五而已。

    今所得才十二篇,又得八駿圖一篇,總十三篇。

     寅恪按:今《元氏長慶集》卷二四載《新樂府》共十二篇,序文亦作“十二”,适相符合,無可疑者。

    郭氏所見本,其“十二”之“二”,殆誤作“五”,因謂其未全。

    又見樂天所作中有《八駿圖》一題,而《元氏長慶集》卷三亦有《八駿圖》一詩,遂取之以補數。

    殊不知微之《八駿圖》詩,乃五言古詩,與微之《新樂府》之悉為七言體者迥異,斷不合混為一類。

    觀于《元氏長慶集》卷三〇《叙詩寄樂天書》雲: 至是元和七年矣,有詩八百餘首,色類相從,共成十體,凡二十卷。

     又同集卷五六《唐故工部員外郎杜君墓志銘并序》雲: 予嘗欲件析其文,體别相附,與來者為之準,特病懶未就。

     則微之編輯自作之詩,必分别體裁,無以五七言相混淆之理。

    《元氏長慶集》之編輯,其旨亦同微之,然則郭氏編入之誤,不待詳辨也。

     七德舞 元微之樂府新題《法曲》雲: 秦王破陣非無作,作之宗廟見艱難。

     又《立部伎》雲: 太宗廟樂傳子孫,取類群兇陣初破。

     白樂天則取其意别為一篇,即此篇是也。

    此篇專陳祖宗王業之艱難以示其子孫,易言之,即鋪陳太宗創業之功績,以獻谏于當日之憲宗,所謂“采詩”“諷谏”“為君”諸義,實在于是。

    斯樂天所以取此篇,為其《新樂府》五十首之冠也。

     凡诠釋詩句,要在确能舉出作者所依據以構思之古書,并須說明其所以依據此書,而不依據他書之故。

    若僅泛泛标舉,則縱能指出最初之出處,或同時之史事,其實無當于第一義谛也。

    故茲于論述樂天此篇之主旨後,即進而推求其構思時所依據之原書,并先說明其所以取用此書之故焉。

    類書之作,本為便利屬文,樂天尤喜編纂類書,如《策林》之類。

    蓋其初原為供一己之使用,其後乃兼利他人也。

    唐世應進士制科之舉子,固須玩習類書,以為決科射策之需,而文學侍從之臣,亦必翻檢類書,以供起草代言之用。

    觀《元氏長慶集》卷二二《酬樂天餘思不盡加為六韻之作》詩“白樸流傳用轉新”句自注雲: 樂天于翰林中書取書诏批答詞等撰為程式,禁中号曰白樸。

    每有新入學士求訪,寶重過于六典也。

     則知唐世翰林與《六典》之關系。

    《六典》一書,究否施行,自來成為問題。

    詳拙著《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職官”章,茲不多論。

    要之其書乃以唐代現行令式分配編纂,合于古代禮經,即周官之形式,實是便于官吏公文一種最有權威之類書。

    他不必旁引,即如樂天《新樂府·道州民》篇述《陽城奏語》雲: 城雲臣按《六典》書,任土貢有不貢無。

     是其證也。

    夫《六典》為法令之類書,宜翰林學士所不可須臾離者,但現行法令類書之外,供翻檢者,仍須有本朝掌故之類書。

    唐代祖宗功德之盛,莫過于太宗,而《太宗實錄》四十卷部帙繁重,且系編年之體,故事迹不易檢查。

    斯《太宗實錄》之分類節要本,即吳兢《貞觀政要》一書所以成為古今之要籍也。

    此書之實質為一掌故之類書,必與《六典》同為翰林學士所寶重而玩習,固無疑義,則樂天作《七德舞》時即先取此書尋扯材料以構成其骨幹,乃極自然之理也。

     何以知其曾取用《貞觀政要》耶?詩雲: 太宗十八舉義兵,白旄黃钺定兩京。

    擒充戮窦四海清,二十有四功業成。

    二十有九即帝位,三十有五緻太平。

     今世流行之戈直注本《貞觀政要》第三十九篇《論災祥》篇第三章雲: 太宗曰,吾之理國良無景公之過。

    但朕年十八便為經綸王業,北翦劉武周,西平薛舉,東擒窦建德、王世充,二十四而天下定,二十九而居大位,四夷降伏,海内乂安,自謂古來英雄撥亂之主,無見及者。

     同書第四十篇《論慎終》篇第三章略雲: 太宗又曰,但朕年十八便舉兵,年二十四定天下,年二十九升為天子,此則武勝于古也。

     寅恪按:“太宗十八舉義兵”句,蓋據《論慎終》篇中之語改寫而成。

    “擒充戮窦四海清,二十有四功業成,二十有九即帝位”三句叙寫次序,全與《論災祥》篇中之語相同。

    “三十有五緻太平”者,《論災祥》篇第三章于“二十九而居大位”下,又以“四夷降服,海内乂安”為言,而此篇之第一章略雲: 貞觀六年,太宗謂侍臣曰,如朕本心,但使天下太平,家給人足,雖無祥瑞,亦可比德于堯舜。

    若百姓不足,夷狄内侵,縱有芝草遍街衢,鳳凰巢苑囿,亦何異于桀纣。

     “天下太平”上雖有“但使”一詞,似為假設之語氣,但察其内容,則疑是已然之辭旨。

    太宗以武德九年即位,其年二十有九。

    次年改元貞觀,至貞觀六年适為三十五歲,故樂天此句殆即由此章暗示而來。

    《貞觀政要·論災祥》《貞觀政要·論慎終》兩篇,先後連續,而俱有太宗述其創業踐極年歲之記載,宜樂天注意及此,而取以入詩也。

    至太宗舉義兵之歲,其年是否十八,乃别一問題,于此不詳論。

    又詩雲: 亡卒遺骸散帛收,饑人賣子分金贖。

    魏征夢見子夜泣,張謹哀聞辰日哭。

    怨女三千放出宮,死囚四百來歸獄。

    剪須燒藥賜功臣,李勣嗚咽思殺身。

    含血吮創撫戰士,思摩奮呼乞效死。

    太宗意在陳王業,王業艱難示子孫。

     寅恪按:“怨女三千放出宮”此今戈本《貞觀政要》第二十篇《論仁恻》篇第一章事也。

    “饑人賣子分金贖”此《論仁恻》篇第二章事也。

    “張謹哀聞辰日哭”此《論仁恻》篇第三章事也。

    “亡卒遺骸散帛收”及“含血吮創撫戰士,思摩奮呼乞效死”,此《論仁恻》篇第四章事也。

    今戈本《貞觀政要·論仁恻》篇唯此四章,而俱為樂天此篇所采用。

    此篇所舉太宗盛德之故事唯此八事,而五出《貞觀政要·論仁恻》篇。

    則其構思時必以《貞觀政要·論仁恻》篇為主,從可知矣。

    否則太宗之事迹至多,樂天若未嘗依據此書以組成其全詩之骨幹,何得若是之巧合耶? 複次,今世流行之《貞觀政要》,皆元代戈直注本,其本曾移改吳氏原書之篇章,如第二篇《論政體》篇第十章下注雲: 舊本此章附忠義篇。

    今按其言于政體尤切,故附于此。

     第四篇《論求谏》篇第七章下注雲: 舊本此與上章通為一章,今按不同,分為二章。

     第五篇《論納谏》篇下注雲: 直谏另為一類,附此類之後。

     其第五章下注雲: 舊本此章之首曰貞觀初。

    今按《通鑒》,标年。

     其例甚多,不必一一标舉。

    實則其書中尚有脫漏之章,觀楊守敬之《日本訪書志》,羅振玉之校補本及影印日本寫本,即可知之(高郵王氏亦有一校本)。

    如樂天此篇“以心感人人心歸”句,取《白氏長慶集》卷四五《策林》第十目“王澤流人心感”中雲: 澤流心感而不太平者,未之聞也。

     固可相印證,而日本傳寫本《貞觀政要》載有吳兢上表,其文中即用《易經·鹹卦彖》。

     聖人感人心而天下和平。

     之語,知樂天此句,殆又受此卷暗示而來,不僅關涉其先時所編之《策林》也。

    又取羅氏《貞觀政要》卷五、卷六二卷之校記觀之,其中亦有戈本所詳,而日本寫本脫略者,則知日本寫本亦非無缺。

    羅氏雖有“欲複唐本之舊,苦未能得其全本”(見羅氏松翁近稿《貞觀政要殘卷跋》)之言,其實縱得日本傳寫《貞觀政要》之全本,恐亦不能悉複吳氏原書之舊觀。

    故白氏此篇所詠,其有不見于今日諸本《貞觀政要》者,未必全為吳氏原書所不載也。

     雖然,若更就現存之史料以參校白氏此篇,則知其中所詠太宗時事,一一皆有所本,而其所本者,似不限《貞觀政要》一書,蓋樂天依據《貞觀政要》以構成此篇之骨幹,複于實錄中尋扯材料以修改其詞句,增補其内容而完成此篇也。

    茲請就已考見者條列于下,其尚有未詳者,俟續考焉。

     “三十有五緻太平”句,如前所論,似受《貞觀政要·論災祥》篇第一章及第三章之暗示而成,唯此句下即接以“功成理定何神速”一句,據《小戴樂記》雲: 王者功成作樂,治定制禮。

     又知所謂“緻太平”者,直接與制禮作樂有關,易言之,即與《七德舞》本身有關也。

    此篇小序下注雲: 武德中,天子始作《秦王破陣樂》,以歌太宗之功業。

    貞觀初,太宗重制《破陣樂舞圖》,诏魏征、虞世南為之歌詞,名《七德舞》。

     宜其特有此句以詠之也。

    考《舊唐書》卷二八《音樂志》(參《唐會要》卷三三“破陣樂”條,《通典》卷一四六《樂典》“坐立部伎”條,《新唐書》卷二一《禮樂志》,《通鑒》卷一九四《唐紀·太宗紀》“貞觀七年正月”條)略雲: 貞觀元年宴群臣,始奏秦王破陣之曲。

    太宗謂侍臣曰,朕昔在藩,屢有征讨,世間遂有此樂,豈意今日登于雅樂。

    然其發揚蹈厲,雖異文容,功業由之,緻有今日。

    所以被于樂章,示不忘本也。

    其後令魏征、虞世南、褚亮、李百藥改制歌辭,更名《七德之舞》,增舞者至百二十人。

    被甲執戟,以象戰陣之法焉。

    六年太宗行幸慶善宮,宴從臣于渭水之濱,賦詩十韻。

    其宮即太宗降誕之所,于是起居郎呂才以禦制詩等于樂府被之管弦,名為《功成慶善樂》之曲。

    令童兒八佾皆進德冠,紫袴褶,為九功之舞。

    冬至享宴,及國有大慶,與《七德之舞》偕奏于庭。

    七年(《唐會要》作七年正月七日。

    舊紀作戊子,則是正月十日),太宗制《破陣舞圖》,左圓右方,先偏後伍,魚麗鵝鹳,箕張翼舒,交錯屈伸,首尾回互,以象戰陣之形。

    命呂才依圖教樂工百二十人,被甲執戟而習之,凡為三變,每變為四陣。

    有來往疾徐擊刺之象,以應歌節(《通典》曰,和雲《秦王破陣樂》。

    《新唐書》曰,歌者和曰《秦王破陣樂》)。

    數日而就,更名《七德之舞》。

    癸巳(《唐會要》作正月十五日),奏七德九功之舞。

    觀者見其抑揚蹈厲,莫不扼腕踴躍,凜然震竦。

    武臣列将鹹上壽雲,此舞皆是陛下百戰百勝之形容,群臣鹹稱萬歲。

     依年推計,貞觀七年太宗年三十六歲。

    此前一年,即貞觀六年,太宗年三十五歲。

    六年,與《七德舞》相連之《功成慶善樂》成。

    七年正月七日,重制《破陣舞圖》成。

    正月十五日(癸巳)奏之于庭。

    則重制《七德舞》圖,亦在貞觀六年。

    此所雲“三十有五緻太平”者,蓋功成治定,因而制禮作樂也。

    又岑仲勉先生《白集質疑》“太宗十八舉義兵”條論此事(見《曆史語言研究所集刊》第九本六五頁)雲: 又《元龜》卷三五,六年,公卿百僚以天下太平,四夷賓服,詣阙請封禅者,首尾相屬,白詩其即取意于是欤。

     雖與《七德舞》無關,然當貞觀六年即太宗三十有五之歲,群臣既以天下太平為言,似樂天此句亦不能與之無涉也。

    《冊府元龜》《唐會要》《兩唐志》所載,當系采自《太宗實錄》。

     “速在推心置人腹”句,《貞觀政要》中雖無具體語句可以指實,但其《論慎終》篇中“論及漢光武事”雲: 太宗又曰,朕觀古先撥亂之主,皆年逾四十,唯光武年三十三。

    但朕年十八便舉兵,年二十四定天下,年二十九升為天子,此則武勝于古也。

     考《後漢書》卷一《光武紀》雲: 降者更相語曰,蕭王推赤心置人腹中,安得不投死乎? 則樂天此句之構成,固可能受《貞觀政要》此條之暗示,而牽連思及光武之故事。

    唯據《冊府元龜》卷九九“帝王”部“推誠門封同人”條(參《通鑒》卷一九二《唐紀·高祖紀》“武德九年九月丁未”條)雲: 封同人為韓州刺史。

    太宗即位,引谙衛骁兵統将等習射于顯德殿。

    朝臣多有谏者曰,先王制法,有以兵刃至禦所者絞刑。

    所以防萌杜漸,備不虞也。

    今引卑碎之人,彎弧縱矢于軒陛之側,陛下親在其間,正恐禍出不意,非所為社稷計也。

    同人矯乘驿馬入朝切谏,帝皆不納。

    謂之曰,我以天下為家,率土之内,盡為臣子,所恨不能将我心遍置天下(此三字據《通鑒補》),豈當有相疑之道也。

    自是後人人自勵。

    一二年間兵士盡便弓馬,皆為銳卒。

     知亦本之《太宗實錄》也。

     “亡卒遺骸散帛收”句,《貞觀政要·論仁恻》篇第四章雖記貞觀十九年太宗征高麗回,次柳城,诏集前後戰亡人骸骨設太牢緻祭,親臨哭之之事。

    但樂天于詩句下有注文雲: 貞觀初诏收天下陣死骸骨,緻祭而瘗埋之,尋又散帛以求之也。

     考《唐大诏令集》卷一一四有貞觀元年四月《掩暴露骸骨诏》雲: 諸色骸骨宜令所在官司收斂埋瘗。

    稱朕意焉(《舊唐書》卷二、《新唐書》卷二、《通鑒》卷一九二《太宗紀》俱系此事于貞觀二年四月己卯)。

     頗疑樂天本從《貞觀政要》此章以構成其詩句,其後複搜采前後诏收骸骨之事以證釋之也。

     “饑人賣子分金贖”句,白氏注文與《貞觀政要》同,唯坊間汪本作貞觀五年誤,應依《全唐詩》本作貞觀二年。

    以《貞觀政要》新舊紀《通鑒》均系其事于二年故也。

     “魏征夢見子夜泣”句,亦見《舊唐書》卷七一、《新唐書》卷九七《魏征傳》,新舊傳當亦采自《太宗實錄》也。

     “張謹哀聞辰日哭”句,白氏注文不著年月。

    《貞觀政要》作貞觀七年,《通鑒》系張公謹之卒于貞觀六年四月辛卯。

    太宗以次日即壬辰日哭之。

    《冊府元龜》卷一四一“帝王”部“念良臣”門亦作貞觀六年。

    《貞觀政要》作貞觀七年,恐有誤。

     “怨女三千放出宮”句,白氏注文中有: 于是令左丞戴胄給事中杜正倫,于掖庭宮西門,揀出數千人,盡放歸。

     之記載,而《貞觀政要》中則未著遣戴冑、杜正倫揀放事。

    考《舊唐書》卷二《太宗紀·上》(參《通鑒》卷一九三《唐紀·太宗紀》“貞觀二年九月天少雨”條)略雲: 丁未,謂侍臣曰,婦人幽閉深宮,情實可憫。

    今将出之,任求伉俪。

    于是遣尚書左丞戴胄,給事中杜正倫等于掖庭宮西門簡出之(《通鑒》于此下有“前後所出三千餘人”一句)。

     則白氏注文,亦依據《太宗實錄》書之者也。

     “死囚四百來歸獄”句,《舊唐書》卷三《太宗紀·下》雲: 十二月辛未,親錄囚徒,歸死罪者二百九十人于家,令明年秋末就刑。

    其後應期畢至,诏悉原之。

     《通鑒》卷一九四《唐紀·太宗紀》“貞觀七年九月死囚三百九十人自詣朝堂”條《資治通鑒·考異》雲: 四年《太宗實錄》雲,天下斷死罪止二十九人。

    今年《太宗實錄》乃有二百九十九人。

    何頓多如此,事已可疑。

    又白居易《樂府》雲,死囚四百來歸獄。

    《舊本紀》《統紀》《年代記》皆雲二百九十人。

    今從《新唐書·刑法志》。

     此種數字之差異,自是傳寫緻訛,至于孰正孰誤,恐不可考矣。

     “剪須燒藥賜功臣,李勣嗚咽思殺身”句,樂天自注雲: 李勣常疾,醫雲得龍須燒灰,方可療之。

    太宗自剪須燒灰賜之,服訖而愈。

    勣叩頭泣涕而謝。

     今戈本《貞觀政要·論任賢》篇所雲: 勣時遇暴疾,驗方雲,須灰可以療之。

    太宗自剪須為其和藥。

    勣頓首見血,泣以陳謝。

     與《舊唐書》卷六七《李勣傳》(《新唐書》卷九三《李勣傳》、《通鑒》卷一九七《唐紀·太宗紀》“貞觀十七年四月李勣嘗得暴疾”條同)所雲: 勣時遇暴疾,驗方雲,須灰可以療之。

    太宗乃自剪須為其和藥。

    勣頓首見血,泣以懇謝。

     适相符合,而與樂天注文以“龍須”為言者不同。

    龍須事殊詭異,頗類小說家言,但《大唐新語》卷一一《褒錫》篇“高宗初立為太子”條雲: 勣嘗有疾,醫診之曰,須龍須灰方可。

    太宗剪須以療之,服訖而愈。

    勣頓首泣謝。

     則與樂天注文相符。

    二者必同出一源,似無可疑。

    劉氏之書雖為雜史,然其中除《諧谑》一篇,稍嫌蕪瑣外,大都出自《國史》。

    劉書白注此條果出何書,今未敢決言,姑記之以俟考。

     “含血吮創撫戰士,思摩奮呼乞效死”句及其注文,與《貞觀政要·論仁恻》篇第四章及《舊唐書》卷一九九上《高麗傳》、《新唐書》卷二一五上《突厥傳·上·思摩傳》、《通鑒》卷一九七《唐紀·太宗紀》“貞觀十九年五月丙申”條并同,謂之出于《貞觀政要》或出自《太宗實錄》,俱無不可也。

     又此詩末“太宗意在陳王業,王業艱難示子孫”二句,即本于太宗謂侍臣“功業由之”“示不忘本”(見上引《舊唐書》卷二八《音樂志》)等語也。

     總之,樂天此篇旨在陳述祖宗創業之艱難,以寓諷谏。

    其事尊嚴,故詩中不獨于叙寫太宗定亂理國之實事,一一采自《國史》,即如“速在推心置人腹”等詞語,亦系本之《太宗實錄》。

    其為竭意經營之作,自無疑也。

    唯《太宗實錄》一書,部帙繁重,且系編年之體,若依之以構思而欲求得條理,洵屬非易。

    此又樂天曾用《貞觀政要》,即《太宗實錄》之分類節要本以供參考之故也。

    然則《七德舞》一篇必與《貞觀政要》及現存之史籍參證并讀,始能得其真解,斷可知矣。

     又篇中“元和小臣白居易,觀舞聽歌知樂意”之句,非泛語也。

    此詩題下注雲: 自龍朔以後,诏郊廟享宴皆先奏之。

     段安節《樂府雜錄·龜茲部》雲: 破陣樂曲亦屬此部,秦王所制。

    舞人皆衣畫甲,執旗旆。

    外藩鎮春冬犒軍,亦舞此曲,兼馬軍引入場,尤甚壯觀也。

     而微之《新題樂府·法曲》篇亦有: 秦王破陣非無作。

    作之宗廟見艱難,作之軍旅傳糟粕。

     之句,故樂天即未見之于祭祀郊廟之上,亦可見之于享宴軍賓之間。

    其為親身經曆,因而有所感觸啟發無疑也。

     茲更取此篇與《新樂府·總序》相印證,則《七德舞》一篇首句三字與其篇題符同,即《總序》所謂“首句标其目”也。

    結語“歌七德,舞七德,聖人有作垂無極。

    豈徒耀神武,豈徒誇聖文。

    太宗意在陳王業,王業艱難示子孫”一節,說明太宗創作《七德舞》之旨意,亦樂天作此詩以獻谏于當日憲宗寓意之所在,即《總序》所謂“卒章顯其志”也。

    此篇詞語甚曉暢,結構無曲折,可謂與序文“其辭質而徑”“其言直而切”之言相合矣。

    樂天序和答詩,自謂為文所長在意切理周,所短在辭繁言激(見《白氏長慶集》卷二),觀此知非虛語。

    其晚歲傾倒劉禹錫至極,頗為後人所不解(見《白氏長慶集》卷五九《與劉蘇州書》,卷六〇《劉白唱和集解》,王士祯《香祖筆記》卷五,《池北偶談》卷一四),其故殆欲借夢得委婉之長(《白氏長慶集》卷六九《哭劉尚書夢得二首》之一雲:“文章委婉我知丘”)以補己之短耶(詳見附論戊篇)?又此篇依據《貞觀政要》以構思,取材于《太宗實錄》以遣辭,得不謂之“其事核而實”乎?樂天所作,不似微之所作有晦澀生硬之病,實足當“其體順而肆”之義無愧。

    而此篇乃以小臣上陳祖宗功業之詩,即序文所謂“為君而作”者。

    其取此詩冠于五十篇之首,亦即此意。

    由是言之,樂天《新樂府》結構嚴密,條理分明。

    《總序》所列作詩之旨,一一俱能實踐,洵非浮誕文士所可及也。

     複次,《大唐西域記》卷五“羯若鞠阇國”條(《大唐大慈恩寺三藏法師傳》卷五同)略雲: 王曰,秦王天子,平定海内,殊方異域慕化稱臣,氓庶荷其亭育。

    鹹歌《秦王破陣樂》,聞其雅頌,于茲久矣。

     同書卷一〇“迦摩縷波國”條略雲: 拘摩羅王曰,今印度諸國,多有歌頌摩诃至那國《秦王破陣樂》者,聞之久矣,豈大德之鄉國耶?曰,然。

    此歌者,美我君之德也。

     寅恪按:印度得聞《秦王破陣樂》,當在貞觀十四年平定高昌之後。

    此樂雖于貞觀七年改為《七德舞》,但樂舞中“歌者和曰秦王破陣樂”(見《新唐書》卷二一《禮樂志》),故民間通稱仍用舊名,稱為《秦王破陣樂》。

    如《樂府雜錄·龜茲部》所載破陣樂曲雲雲,即是一例。

    天竺遠方,固應不以《七德舞》為稱也。

     法曲 樂天此篇篇題,《全唐詩》本作《法曲》,注雲: 一本曲下有歌字。

     那波道圓本作《法曲歌》,汪立名本作《法曲》。

    考樂天《新樂府》諸篇篇題例皆不用歌吟等字。

    而此篇乃和李元之作,今微之此篇篇題,諸本既皆作《法曲》,則自以無“歌”字者為是也。

     樂天以此篇次于《七德舞》之後者,蓋《七德舞》所以明太宗創業之艱難,此篇則繼述高宗以下祖宗之制定諸樂舞,條理次序極為明晰,較之微之之遠從黃帝說起者,實有浮泛親切之别,此白作勝于元作之又一例證也。

     此詩之華夷音聲理論與微之相同,恐公垂原作亦複如是,其是非如何,姑不置辨。

    若以史實言之,則殊不正确。

    如言: 《法曲》舞霓裳,政和世理音洋洋,開元之人樂且康。

     據《唐會要》卷三三“諸樂”條雲: 天寶十三載七月十日,太樂署供奉曲名及改諸樂名,婆羅門改為《霓裳羽衣》。

     則知《霓裳羽衣舞曲》,實原本胡樂,又何華聲之可言?開元之世治民康與此無涉,固不待言也。

    又《法曲》者,據《新唐書》卷二二《禮樂志》雲: 初隋有《法曲》,其音清而近雅,其器有铙钹,鐘,磬,幢箫,琵琶。

     夫琵琶之為胡樂而非華聲,不待辨證。

    而《法曲》有其器,則《法曲》之與胡聲有關可知也。

    然則元白諸公之所謂華夷之分,實不過今古之别,但認輸入較早之舶來品,或以外國材料之改裝品,為真正之國産土貨耳。

    今世侈談國醫者,其無文化學術史之常識,适與相類,可慨也。

     抑更有論者,李公垂此篇之原作既不可見,姑置不論。

    若微之樂天皆自稱景慕外來天竺之佛陀宗教者,如《白氏長慶集》卷一四《和夢遊春詩·序》雲: 況與足下(微之)外服儒風,内宗梵行者,有日矣。

     又此詩結語雲: 《法句》與《心王》,期君日三複。

     又樂天自注雲: 微之常以《法句》及《心王頭陀經》相示,故申言以卒其志也。

     等例,可以為證。

    是與韓退之之力辟佛法者,甚有不同。

    但何以元白二公忽于茲有此内中國而外夷狄之議論?初視之,頗不可解,細思之,則知其與古文運動有關。

    蓋古文運動之初起,由于蕭穎士、李華、獨孤及之倡導與梁肅之發揚。

    此諸公者,皆身經天寶之亂離,而流寓于南土,其發思古之情,懷撥亂之旨,乃安史變叛刺激之反應也。

    唐代當時之人既視安史之變叛,為戎狄之亂華,不僅同于地方藩鎮之抗拒中央政府,宜乎尊王必先攘夷之理論,成為古文運動之一要點矣。

    昌黎于此認識最确,故主張一貫。

    其他古文運動之健者,若元白二公,則于不自覺之中,間接直接受此潮流之震蕩,而具有潛伏意識,遂藏于心者發于言耳。

    古文運動為唐代政治社會上一大事,不獨有關于文學。

    此義當于論唐史時詳為考證,茲以轶出本文範圍,故不多及,聊識其意于此。

     元詩“火鳳聲沉多咽絕,春莺啭罷長蕭索”句,可參閱向達先生《唐代長安與西域文明》,茲不多論。

    “胡騎與胡妝”句《樂府詩集》卷六〇引此詩。

    錢牧齋校宋本及《全唐詩》本,“胡騎”上皆有“胡音”二字,此詩既論音樂,自以有“胡音”二字為是也。

     二王後 海漫漫 白氏新樂府《七德舞》《法曲》後,即繼以《二王後》及《海漫漫》二篇,此二篇為微之《樂府新題》中所無。

    李公垂原作雖不可見,當亦無此二題。

    所以知者,微之和公垂之作,取《上陽白發人》為首。

    上陽宮在洛陽,公垂必依之發興。

    至于“周武隋文之子孫”,固不易為作詩時居東都之公垂所同時得見,而秦皇漢武求仙之戒,若非憲宗文學侍從之臣,似亦末由敷陳也。

    然則此二篇乃樂天所增創,而非因襲李氏之舊題,自不難推見。

    至樂天何以忽增創此二新題之故,則《貞觀政要》卷二一《慎所好》篇第三章雲: 貞觀四年太宗曰,隋炀帝性好猜防,專信邪道,大忌胡人,乃至謂胡床為交床,胡瓜為黃瓜,築長城以避胡,終被宇文化及使令狐行達殺之。

    又誅戮李金才及諸李殆盡,卒何所益。

     似即為《二王後》一篇之所本。

    其第二章雲: 貞觀二年太宗謂侍臣曰,神仙事本是虛妄,空有其名。

    秦始皇非分愛好,為方士所詐,乃遣童男童女數千人随其入海求神仙,方士避秦苛虐,因留不歸。

    始皇猶海側踟蹰以待之,還至沙丘而死。

    漢武帝為求神仙,乃将女嫁道術之士。

    事既無驗,便行誅戮。

    據此二事,神仙不煩妄求也。

     似即為《海漫漫》一篇之所本。

    頗疑樂天于翻檢《貞觀政要》尋扯材料以作《七德舞》時,尚覺有餘剩之義可供采摭,遂取以成此二篇也。

    而《七德舞》自“亡卒遺骸散帛收”以下至“思摩奮呼乞效死”諸事迹,多見于《貞觀政要》第二〇《論仁恻》篇中,其《慎所好》篇即次于《論仁恻》篇之後為第二一篇,亦足為此說之佐證也。

     複次,今戈本《政要》之次序先後,雖不皆仍原本之舊,但《慎所好》篇中“求神仙”條在貞觀二年列第二,“隋炀帝”條在貞觀四年列第三,則似未有所改易。

    樂天之詩不依《貞觀政要》之先後次序,而取《二王後》列諸《海漫漫》之前者,蓋《二王後》之助郊祭與《七德舞》《法曲》皆性質上有密切關系,可以相連,其《海漫漫》篇則性質似較泛也。

    至《海漫漫》篇所以特列于第四篇,有以示異于其他通常諷谏諸篇者,老子亦為唐皇室所攀認之祖宗,且受“大聖祖高上大道金阙玄元天皇大帝”之尊号,廟号太清宮,則薦享老子與明堂太廟郊祀為同一性質,不過與血族祖先之七廟又稍有别耳。

    樂天于元和二年充翰林學士時,曾撰《季冬薦獻太清宮詞》文(見《白氏長慶集》卷四〇)。

    自易聯想及此,而有“玄元聖祖”之句也。

    此四篇性質近似,皆标明祖宗垂戒子孫之微意,即《新樂府·總序》所謂“為君而作”者。

    故相聯綴自為一組,此組遂為《新樂府》之冠也。

     又《二王後》一篇更有可論者,元微之《上陽白發人》有: 隋炀枝條襲封邑。

     之語,原注又雲: 近古封前代子孫為二王三恪。

     樂天此篇之作,殆受其啟發也。

     其《海漫漫》一篇更有可論者,《舊唐書》卷一四《憲宗紀·上》(《太平禦覽》卷一〇四亦引此文,較為明晰,今參合錄之)雲: 元和五年八月乙亥,上顧謂宰臣曰,神仙之事信乎?李藩對曰,神仙之說出于道家。

    道家所宗,老子五千文為本。

    老子指歸與經無異,後代好怪之流,假托老子神仙之說,故秦始皇遣方士載男女入海求仙,漢武帝嫁女與方士求不死藥,二主受惑,卒無所得。

    文皇帝服胡僧長生藥,遂緻暴疾不救。

    古詩雲,服食求神仙,多為藥所誤。

    誠哉是言也。

    君人者但務求理,四海樂推,社稷延永,自然長年也。

    上深然之。

     寅恪按:李藩之語與《海漫漫》所言幾無不同,豈李白二公各不相謀而适冥合耶?此殊可疑也。

    以時間先後論,樂天《新樂府》據其自題作于元和四年,而史載李藩之語于元和五年,則白先而李後。

    若此二事不能無所關涉,似李語出于白詩。

    然以常識言之,其可能不多。

    頗疑樂天《新樂府》雖大體作于元和四年,其實時時修改增補,不獨《海漫漫》一篇如此,即《杏為梁》等篇亦有成于元和四年以後之疑,俟于論《杏為梁》時總括言之,今姑不涉及焉。

     又《杜陽雜編·中》略雲: 元和五年内給事張惟則自新羅使回,雲,于海上泊州島間,忽聞雞犬鳴吠,似有煙火,遂乘月閑步,約及一二裡,則見有數公子,戴章甫冠,着紫霞衣,吟嘯自若。

    惟則知其異,遂請谒見。

    公子曰,唐皇帝乃吾友也,汝當旋去為吾傳語。

    還舟中,回顧舊路,悉無蹤迹。

    上曰,朕前生豈非仙人乎? 寅恪按:蘇鹗撰書,雖多詭異之說,不足深信,然閹寺以神仙事蠱惑君上,自是常情,而元和之時,中國與新羅頻有使節往還(參《舊唐書》卷一九九上,《新唐書》卷二二〇《新羅傳》、《唐會要》卷九五“新羅”條)。

    是知其亦有所據。

    此以元和五年為言,亦可與上說相參證也。

     憲宗為有唐一代中興之英主,然卒以服食柳泌所制丹藥,躁渴至極,左右宦官多因此得罪,遂為陳弘志所弒(見《通鑒》卷二四一、《唐紀》“元和十四年冬十月及十五年春正月”條)。

    觀元和五年憲宗問李藩之語,知其已好神仙之道。

    樂天是時即在翰林,頗疑亦有所聞知。

    故《海漫漫》篇所言,殆陳谏于幾先者。

    此篇末句以老子不言藥為說,遠引祖訓,近切時宜,誠《新樂府·總序》所謂為君而作者也。

     《二王後》篇“古人有言天下者,非是一人之天下”句,就寅恪一時記憶所及,則有《呂氏春秋》卷一《孟春紀·貴公》篇雲: 天下,天下之天下,非一人之天下。

     所謂《太公六韬》卷一《文韬·文師》篇雲: 太公曰,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之天下也。

     魏征《群書治要》卷三一《六韬·序》雲: 天下者,非一人之天下,天下之天下也。

     同書同卷《武韬》雲: 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

     馬總《意林》卷一引《六韬》雲: 天下非一人天下,天下之天下。

     自皆與詩語有關。

    《意林》纂輯于貞元之初,與樂天作詩之時代甚近,頗可能為樂天此二句之所依據。

    但《群書治要》似為其所從出,蓋《李相國論事集》卷一《進曆代君臣事迹五十餘狀》略雲: 元和四年奏,昔太宗亦命魏征等博采曆代事迹,撰《群書政(寅恪按:此避高宗諱改作政)要》,置在座側,常自省閱,書于國史,著為不刊。

    今陛下朝夕觀覽,必緻貞觀之盛理。

     李绛與樂天于元和四年,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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