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生主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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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生主第三 補釋文:“養生以此為主也。

    ” 武按:篇中不以有涯之生逐無涯之知,與緣督以為經二意,即養生之主也。

    無論為善為惡,皆須用知,用知。

    則官知不能止,不止。

    則足以攖心而亂神,亂則神不欲行,於是不能緣督以為經矣。

    緣者,神緣之也。

    故“官知止而神欲行”一句,實總上二意而為養生之主也。

    篇首自“吾生也有涯”至“可以盡年”,分為四段,作全篇總冒,以後逐段舉事證明之,即分注于各段之後。

     吾生也有涯,而知也無涯生有窮盡,知無畔岸。

     補釋文:“涯,亦作崖,魚佳反。

    ”玉篇:“涯,水際也。

    ”武按:涯,邊際也。

    以有涯隨無涯,殆已;向雲:“殆,疲困。

    ”已而為知者,殆而已矣。

    已,止也。

    事過思留,其殆更甚。

    言以物為事,無益於性命。

     正注非。

    已,過事語辭,如齊物論篇“今我則已有謂矣”之已。

    言業已危殆,而仍以為知者,則更殆矣。

    以上為第一段。

    為善無近名,補第二段。

    為惡無近刑。

    王夫之雲:“聲色之類,不可名為善者,即惡也。

    ”二語淺說。

     補列子說符篇楊朱曰:“行善不以為名而名從之,名不與利期而利歸之,利不與爭期而爭及之,故君子必慎為善。

    ”此即“為善無近名”之解也。

    夫為善而其終必至於爭,則為善即惡也。

    爭之極,必罹官刑矣。

    又庚桑楚篇:“為不善乎顯明之中者,人得而誅之;為不善乎幽閒之中者,鬼得而誅之。

    ”夫為不善,即為惡也。

    誅即刑也。

    然所謂惡者,非僅傷人之謂也,傷己之生,損己之性,即惡也。

    刑非僅官刑之謂也,傷生損性,即刑也。

    如喜怒哀樂發而不中節,即足以傷生損性,即惡,即刑也。

    下文老聃死,人哭其所不當哭,遁天倍情,是為遁天之刑,即其例也。

    又如汲汲于富貴,戚戚於貧賤,遑遑於功名,皆足以傷生損性,即惡,即刑也。

    叔山無趾謂仲尼天刑之,亦其例也。

    彼為仁義者,世以為善目之矣,然自莊子之道言之,亦為惡而近刑也。

    故其言曰:“彼仁義者,何其多憂?”曰:“枝於仁者,擢德塞性以收名聲。

    ”曰:“說仁邪,是亂於德也。

    說義邪,是悖於理也。

    ”曰:“攘棄仁義,而天下始玄同矣。

    ”曰:“上不敢為仁義之操。

    ”又曰:“伯夷死名于首陽之下。

    ”並謂彼其所殉仁義也。

    夫伯夷為仁義,至以殉名死,則何異於為惡而被刑哉?故曰“為善無近名,為惡無近刑”也。

    然據楊子之言,為善必有名,今曰“無近名”,即無為善也。

    據庚桑楚篇之言,為惡必有刑,今曰“無近刑”,即無為惡也。

    蓋莊子之道,重在無為而去知,故曰:“孰肯以物為事?”曰:“君子不得已而臨蒞天下,莫若無為。

    無為也,而後安其性命之情。

    ”曰:“從容無為,而萬物炊累焉。

    ”此重無為也。

    曰:“同乎無知,其德不離。

    ”曰:“罪在於好知。

    ”曰:“絕聖棄知,大盜乃止。

    ”曰:“離形去知,同於大通。

    ”此重去知也。

    蓋名與刑,由於善惡,善惡生於有為,有為出於有知,去知則無為矣。

    無為,何有善惡,更何有名與刑哉?然則事物至前,何以應之?曰因之而已,順之而已,即下句之“緣”也,又即下文之“依乎天理”也,“因其固然”也。

    此為第三段。

    緣督以為經,李頤雲:“緣,順。

    督,中。

    經,常也。

    ”李楨雲:“人身惟脊居中,督脈並脊而上,故訓中。

    ”王夫之雲:“身後之中脈曰督。

    緣督者,以清微纖妙之氣,循虛而行,自順以適得其中。

    ”深說。

     補此為第四段。

    下“庖丁解牛”一段,即證此句之義者也。

    釋禪波羅蜜法門明通觀篇雲:“諦觀三性,即豁然明淨,三昧智慧,與舍俱發。

    心不依善,亦不依惡,正住其處。

    ”其所謂舍者,舍世知也,與不以生隨知同義。

    其全義可為總括以上之的解。

    可以保身,可以全生,全其有生之理。

    可以養親,以受於親者歸之於親,養之至也。

     正此承上文來,言既能保身全生,則不先父母中道夭殞,而可盡父母之年以為養也。

    可以盡年。

    天所與之年,任其自盡,勿夭折之,則有盡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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