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現行教育方案的财政支持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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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控制 教育财政控制的法律依據 現行各項基本的教育财政政策,來源于國民黨的黨綱注105、《臨時約法》注106以及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全體會議注107和全國黨代表大會的決議注108。

    中央政治會議協同立法院,是制訂基本教育法律和決定政府預算和财政方案的最高立法機關。

    注109 國民黨黨綱對内政策第十四條規定: 已達學齡之兒童應一律受義務教育,其詳以法律定之。

    尤為重視兒童個性之發展教育,改良學校體制,中央及地方應寬籌教育上必需之經費,其依法獨立之經費并予以保障。

    注110 《訓政時期約法》第五章第6條規定: 中央及地方應寬籌教育上必需之經費,其依法獨立之經費并予以保障。

    注111 即将于1935年3月由國民會議通過的《憲法草案》注112有下列條文: 第四部分第37條:已達學齡之兒童應一律受義務教育,其詳以法律定之。

    未受義務教育之人民,應一律受成年補習教育,其詳以法律定之。

     第四部分第40條:教育支出應不低于中央政府行政總支出預算的15%和地方政府行政總支出預算的30%。

    依照法律專門用于教育的資金的安全應該得到保護。

    注113 省府委員會有權通過決定全省的各項預算,因而控制了全省的基本教育财政政策。

    注114某些專門用于教育的撥款,如基建投資、為教師加薪以及補助農村學校等,必須在有省教育廳長參加的省府委員會會議上決定。

    注115在具體實踐中,各省政府委員會對教育經費的法定控制程度,随着各省教育廳财政獨立程度的不同而不同。

    注116但是,即使是那些享有教育财政獨立的省份,其獨立的程度也從來沒有達到過100%。

    注117 縣的教育預算被涵蓋在縣政府總體預算之中,依法受到省政府的監督。

    注118在那些縣教育局享有财政獨立地位的省份,學校經費的稅收來源有時候是由教育局直接收上來的。

    但是,使用這些經費的基本政策要受制于上級政府所制定的規則。

    注119 在地方學區,本地的鄉紳通常捐助本學區或者農村學校。

    注120 在不偏離基本政策并與法律和各自上級機關的規章沒有沖突的前提下,中央和省級的教育行政部門都有一些涉及财政事務的立法權力。

    注121教育部的高校委員會對财政政策和預算有理論上的立法職能,但由于教育部長擔任該委員會的主席,故其實際上就變成了一個咨詢機構。

    注122由職業和非職業領導者組成的省級市或縣的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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