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簾大将失手打碎了琉璃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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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聖真君立大功而輕賞,卷簾大将(即沙和尚)犯小過而重刑。

    刑賞無章,道教沒落,理所當然。

    玉帝主宰萬物,而對其仙卿,刑賞尚且無章,則人世與天宮相隔渺茫,更何能望其明察秋毫,刑當其罪,賞稱其功。

    今據《西遊記》所言,卷簾大将因在蟠桃會上,失手打碎了琉璃盞,玉帝把他打了八百,貶下界來,又教七日一次,将飛劍穿他胸脅百餘下方回。

    (第八回)這種處罰比之天蓬元帥(即豬八戒)因為帶酒戲弄嫦娥,玉帝把他打了二千鐘,貶下凡塵,而沒有其他科刑,(第八回)似乎有欠公平。

    天宮乃清淨之地,身為大将而乃調戲婦女,然其所受刑罰以貶下凡塵為止。

    失手打碎一個杯子,貶下凡塵之後,還要受飛劍穿胸之苦。

    科刑輕重之标準何在,吾人實難了解。

     人類每依自己的環境,推測宇宙萬物。

    古代制定法律之權屬于天子。

    天子制定法律每依一己之意,不受任何拘束。

    漢時廷尉杜周說: 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為律,後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漢書》卷六十《杜周傳》) 所以古人所謂法律隻是皇帝的意思。

    人類社會如此,由是人類所想象的神仙社會遂亦不能例外。

    在《西遊記》第八回中,描寫玉帝對于兩位天将所科的刑與他們兩人所犯的罪不甚相稱,此蓋天上法律亦由玉帝制定,玉帝認為是者就是法律。

    鳳仙郡郡侯将齋天素供,推倒喂狗,玉帝認為冒犯上天,罰以三年亢旱。

    (第八十七回)王赫斯怒,遺害黎民,上天之降禍似隻憑玉帝一時沖動。

     失手打碎琉璃盞,在人類社會,并不構成任何犯罪行為。

    而在神仙社會,犯者除貶下凡塵之外,尚須受飛劍穿胸之刑,法理上雖無根據,事實上必有原因。

    自齊天大聖大鬧天宮之後,玉帝的權威已經減少。

    玉帝要維持自己的權威,不能不采用恐怖政策,迫令群仙帖服。

    人們所想象的天上制度必不能脫掉人類制度的影響。

    吾國數千年來,都是君主專制政治,所以古人所想象的天上制度也是玉帝的專制政治。

    孟德斯鸠在《法意》一書之中,以恐怖(fear)為專制政治的原理(principle),蓋人民服從政府,不是出于衷心愛戴,而是由于恐怖所迫。

    專制君主恐人民反抗,必須利用恐怖,使人戰栗。

    所以君主的專制權力一旦減少,人民不再恐怖,則國家必随之瓦解[1]。

    這在吾國曆史上不難舉出許多證據,現在隻以秦代為例,說明孟氏所言之非僞,并借以闡明玉帝何以要科卷簾大将以重刑。

     秦自商鞅變法以後,一方用法家學說以治天下,他方又不忠實遵從法家的主張。

    戰國時代,百家争鳴,秦始皇最崇拜的莫過韓非的書,曾說: 嗟乎,寡人得見此人,與之遊,死不恨矣!(《史記》卷六十三《韓非傳》) 由此一語,吾人不難推測韓非思想對于始皇必有若幹影響。

    韓非學于荀卿,荀卿以為“人之性惡,其善者僞也”。

    (《荀子》第二十三篇《性惡》)他說: 好榮惡辱,好利惡害,是君子小人之所同也。

     又說: 凡人有所一同,饑而欲食,寒而欲暖,勞而欲息,好利而惡害,是人之所生而有也,是無待而然者也,是禹桀之所同者也。

    (《荀子》第四篇《榮辱》。

    第五篇《非相》亦有同樣文句) 荀子所謂人性,其實就是人情。

    故他又說: 夫人之情,目欲綦色,耳欲綦聲,口欲綦味,鼻欲綦臭,心欲綦欲,此五綦者人情之所必不免也。

    (《荀子》第十一篇《王霸》) 《史記》卷七十四,荀子與孟子同傳,而自《漢書》卷三十《藝文志》以荀子學說劃歸儒家之後,曆代均視荀子為儒家之徒。

    儒家并不反對人情。

    《禮運》有“飲食男女,人之大欲存焉。

    死亡貧苦,人之大惡存焉。

    ”《論語·裡仁》篇又有“富與貴是人之所欲也,貧與賤是人之所惡也。

    ”孔子不但不反對人情,且欲利用人情。

    他說:“示之以好惡,而民知禁”,注雲:“示好以引之,示惡以止之,則人知有禁令,不敢犯也。

    ”(《孝經》第七章《三才》)儒家如此,法家尤見其然。

    管子說: 民利之則來,害之則去。

    民之從利,如水之走下于四方無擇也。

    故欲來民者,先起其利,雖不召而民自至。

    說其所惡,雖召之,而民不來也。

    (《管子》第六十四篇《形勢解》) 又說: 夫凡人之情,見利莫能勿就,見害莫能勿避,其商人通賈倍道兼行,夜以繼日,千裡而不遠者,利在前也。

    漁人之入海,海深萬仞,就彼逆流,乘危百裡,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

    故利之所在,雖千仞之山無所不上,深源之下無所不入焉。

    (《管子》第五十三篇《禁藏》) 商鞅亦說: 羞辱勞苦者民之所惡也,顯榮佚樂者民之所務也。

    (《商君書》第六篇《算地》) 韓非受了荀子思想的影響,便以“性惡”為其立論的根據。

    他說: 醫善吮人之傷,含人之血,非骨肉之親也,利所加也。

    故輿人成輿,則欲人之富貴;匠人成棺,則欲人之夭死也,非輿人仁,而匠人賊也,人不貴,則輿不售;人不死,則棺不買。

    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

    (《韓非子》第十五篇《備内》) 又說: 人為嬰兒也,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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