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太宗還魂延壽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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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有善報,惡有惡報,這是一切宗教共通的觀念。

    縱在陽世,因果報應亦在若明若昧之間。

    司馬懿受兩世托孤之命[1],就友誼言,亦應竭股肱之力,效忠貞之節,而乃欺淩幼主,誅戮大臣,子師廢齊王而立高貴鄉公,昭弑高貴鄉公而立陳留王,每乘廢置,竊取威權,三世秉政,卒遷魏鼎,其創業之本異于前代。

    “晉明帝時,王道侍坐,帝問前世之所以得天下。

    道乃陳宣帝(司馬懿)創業之始及文帝(司馬昭)末高貴鄉公事。

    明帝以面覆床曰:‘若如公言,晉祚複安得長?’”(《晉書》卷一《宣帝紀》)前此,“欺他人孤兒寡婦,狐媚以得天下”,(石勒之言,見《晉書》卷一百四《石勒載記》上)現在生兒(惠帝)愚暗,而又為其後(賈後)所制;前此殺害曹爽,使曹家兄弟不能屏藩王室,現在則八王作亂,骨肉自相殘殺,而亡國之日,“宋受晉終,馬氏遂為廢姓”,(《南史》卷四十三《齊高帝諸子傳·論》)可謂慘矣。

    而“齊受宋禅,劉宗盡見誅夷”,(同上)報應又不爽了。

    隋奪宇文(北周)天下,而弑隋炀帝的便是宇文兄弟;(宇文化及、宇文智及)唐奪楊(隋)之天下,而亂唐之政治的則為楊家兄妹。

    (楊國忠、楊貴妃)冥冥之中似有安排,這個安排似非出自神的自由意志,而是基于因果法則。

     照吾國傳說,司國家治亂的為上天,司個人禍福的為地府。

    國家治亂姑舍不談,個人禍福則依善惡以為斷。

    “那行善的,升化仙道;盡忠的,超生貴道;行孝的,再生福道;公平的,還生人道;積德的,轉生富道;惡毒的,沉淪鬼道”,這喚作六道輪回。

    (第十一回)而沉淪鬼道的則有一十八層地獄,“不忠不孝,非禮非義,作踐五谷,明欺暗騙,大鬥小秤,奸盜詐僞,淫邪欺罔之徒,受那些磨燒舂锉之苦,煎熬吊剝之刑”。

    (同上)由此可知冥王乃左執衡器,以權善惡;右執利劍,以行賞罰。

    利劍而無衡器,隻是暴力;衡器而無利劍,不過空談。

    二者相輔,福以善報,禍因惡生,這才是因果報應。

     在法治國家,法官審判案件,必須根據法律,即以法律條文為大前提,具體事實為小前提,依此求出結論的判決。

    同樣,冥王之作裁判,亦宜根據一定律令,以一定律令為大前提,行為善惡為小前提,依此求出結論的禍福。

    哪一種善應享哪一種福,哪一種惡應得哪一種禍,不别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律,而後善與福,惡與禍,才有因果關系。

    陽世的人有所警惕,便不敢希望于萬一。

     (張釋之為廷尉,)上(文帝)行出中渭橋,有一人從橋下走,乘輿馬驚,于是使騎捕之,屬廷尉。

    釋之治問,曰:“縣人來,聞跸,匿橋下久,以為行過,既出,見車騎即走耳。

    ”釋之奏當此人犯跸,當罰金。

    上怒曰:“此人親驚我馬,馬賴和柔,令他馬固不敗傷我乎?而廷尉乃當之罰金!”釋之曰:“法者,天子所與天下公共也。

    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

    且方其時,上使使誅之則已,今已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傾,天下用法皆為之輕重,民安所錯其手足?唯陛下察之。

    ”上良久曰:“廷尉當是也。

    ”(《漢書》卷五十《張釋之傳》) 我們分析張釋之之言,蓋有兩種含義,一是法律不但用以拘束人民,且亦用以拘束天子,而法官審判案件之時,更宜受法律的拘束,不能因被告加害于天子,而加重其刑,除法律另有規定之外。

    二是古代沒有人身保護法,天子若肯自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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