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建築營造之特點與嬗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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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情況下,于建築之階前僅設一道。

    較早之例如四川出土描繪東漢地主住宅之畫像磚中,其三間廳堂前即依上述原則(圖9)。

    在皇家殿宇中,則有并列三踏道者,如唐長安大明宮含元殿前龍尾道。

    但三者以居中之道為最廣,又各道皆先“平”而後“墄”,此種組合形式,為他例所未睹。

     室外之斜道,為防止冬日冰雪滑溜,常于表面以陶磚側砌成斜齒狀,稱為“礓”。

    宋《營造法式》已載有做法。

    此外,用于園林建築中之踏跺,平面常作多邊蟬翅狀展開,故稱“蟬翅踏跺”。

     正規踏跺每步之高寬比,如宋《法式》規定高五寸、廣一尺;清《則例》為高至五寸、廣一尺二寸至一尺五寸。

    均在1:2左右。

    較局促之處,如佛塔内階梯,則可達1:1或更多。

    所用材料,室外者除用整齊之石條及陶甓,又可用天然石料砌作不規則形,稱為“如意踏步”,多施于住宅、園林建築。

     踏步之側面,于垂帶石下所形成之三角區域,《法式》謂之“象眼”。

    此處于宋、元時砌作層層内凹之形狀(圖34)。

    明代之初,如南京明孝陵享殿之石階,猶在此置表面淺刻凹槽之三角形整石,以象征舊時做法。

    以後均改為磚石平砌。

    象眼近地平處,有的設有排水孔,例見南京明故宮、明孝陵與成都明蜀王府殿堂故基。

     (三)欄杆 古稱“勾闌”。

    最早之形象,見于西周銅器獸足方鬲,其正面下端兩隅,有十字棂格之短勾闌各一段。

    戰國晚期,又出現陶制之欄杆磚,紋樣有山字形及方格,例見河北易縣燕下都出土遺物。

    經由漢代陶屋明器及畫像磚、石所表現者,為數更衆。

    其棂條有直棂、斜方格、套環等多種(圖31)。

    望柱則有不出頭與出頭者,而以前者為多,出頭部分均作笠帽形。

    南北朝時期之勾闌見于山西大同雲岡第九窟者,其間柱上以鬥子承尋杖,尋杖與盆唇間未施其他支撐,闌闆作勾片造,再下置地栿(圖31),與宋《營造法式》所示勾片造單勾闌,大體差别無多。

    另甘肅敦煌莫高窟第257窟所繪壁畫,其樓閣之勾闌中部望柱已出頭,且闌闆采用直棂與勾片之混合式樣(圖31)。

    唐代之勾闌亦無實物存留,其于壁畫中所繪者,尋杖有插入于角端之望柱,及采用“尋杖絞角造”之二種方式。

    闌闆紋樣仍以卧棂為多,其他或用勾片造,或用華版造。

    望柱端部常做成蓮花形,尋杖與盆唇間支撐,則施鬥子撮頂。

    五代勾闌實例,僅南京栖霞山舍利塔一處(圖26)。

    因塔之台座為八邊形,故勾闌置于台隅之望柱,亦采此種平面。

    尋杖斷面圓形,其下承以類似《法式》中之鬥子瘿項(斷面作方形),盆唇下施勾片造镂空闌版,純系仿木構式樣,與所用石材特性不相符契,似欠合理。

    宋代勾闌較前代更為華麗,依《營造法式》,其勾闌有單勾闌與重台勾闌之别(圖32),而具體使用則以前者為多。

    宋代勾闌現無實物遺存,但由《晉文公複國圖》、《黃鶴樓圖》、《搗衣圖》、《雪霁江行圖》、《折檻圖》等宋畫(圖31),亦可窺當時勾闌情況之一斑。

    其形制大體仍如唐代風範,惟局部更為纖秀工巧。

    又依《雪霁江行圖》及《西園雅集圖》,知已有具坐欄之鵝頸椅。

     與北宋時期相近之遼代建築,其勾闌實物亦頗有可觀者。

    已知之例,若河北薊縣獨樂寺觀音閣、山西應縣佛宮寺釋迦塔、山西大同下華嚴寺薄伽教藏殿壁藏、河北易縣白塔院千佛塔等磚木建築皆是。

    其中尤以教藏殿内壁藏與天宮樓閣之勾闌華版形式種類最多,有卍字、T形、亞字、勾片、十字等(圖31),均以镂空之木闆為之,制作極為精美。

    以後降至明、清,欄闆之式樣大體布局未變,而細部處理之手法殊多,因篇幅所限,未能一一列舉(圖36—41)。

     圖36 曲阜孔廟杏壇石欄 圖37 華北某寺石欄 圖38 皖南民居木欄杆圖39 成都文殊院木欄杆 圖40 蘇州玄妙觀石欄 圖41 四川合川釣魚城某寺台基、石欄及踏步 我國早期之石、木勾闌,均未見有于盡端施抱鼓石(又名“坤石”)者,就其結構而言,終不甚堅固。

    今日所見施抱鼓石之形狀,以金《盧溝橋圖》中所示之形象為最早。

    其後明、清除建築欄楯外,又施于牌坊、大門、垂花門等處。

    因石之中部常雕一圓形之鼓狀物,故有斯名。

    但明南京孝陵下馬坊與明樓前石橋二處使用之坤石,其上遍刻雲紋,與上述者有所區别。

    又綜觀勾闌坤石之形狀,似從縱長形,演變為近乎方形,最後發展為橫長方形。

    自其承受橫向推力之效應而言,此最終之體形,亦為最符合力學要求者。

     (四)螭首 其形狀為獸首或龍首,置于建築外部須彌座之石欄杆望柱下,其于角隅者謂之“角螭”,體量較望柱下者為大。

    原為将台基上積水外洩之工具,後漸成為裝飾(如角螭即已失卻排水功能)。

    螭首之記載,曾見于宋《營造法式》,其始用于何時,目前尚不明了。

    實例如甯安渤海國東京城遺址出土者(圖25),又依山西平順海會院唐明惠大師塔,其須彌座上枋角部有龍頭裝飾若後世之角螭者,放置方式亦雷同。

    而太原晉祠北宋聖母殿台基,也僅有角螭之設置。

    故頗疑角螭之使用,當早于望柱下之螭首。

     三、木構架 (一)我國傳統建築木架之主要形式及特點 我國傳統建築之主要結構形式為木擡梁式屋架,雖具諸多優點,但在結構與構造方面,亦有若幹不足: 1.木架結構主要考慮承受垂直方向之荷載,而未考慮較大水平推力之作用。

     2.各榀木屋架間之聯系欠充分。

     3.木屋架與房屋基礎間,亦缺乏緊密之結合。

     因此,當受到較強之水平推力(如地震、大風等)時,木架常易産生傾斜而緻毀。

    是以木架外常護以厚牆,非獨為防寒保暖,而亦有其結構之意義。

     就木架之各構件而言,大體可分為承垂直壓力之柱,與抗水平張力之梁二類。

    其中梁所需要之單位材料應力強度,又遠勝于柱。

    而各種梁中,懸臂梁(或稱挑梁)之應力又大于簡支梁。

    當建築懸伸的結構長度(如房屋之出檐)達到某種範圍時,用單一的構件已不能滿足。

    于是改用加斜撐或施層疊出挑的方式,這就形成了我國木構建築特有的構件——鬥拱。

    古代匠師雖然缺乏系統的科學力學知識,但能根據多年實際經驗,得知出挑構件受力(目前我們知道的是剪力與彎矩)很大,需要采用較大的結構斷面。

    從而創立了以拱的斷面尺寸作為一切其他構件标準的方法。

    它的應用至少始于唐末,而予以系統闡述并付之實行的,則在北宋。

    具載于徽宗崇甯二年(公元1103年)刊行之《營造法式》。

    其中規定以“材”為一切大木構件之用料标準。

    這“材”實際就是“拱”的斷面,寬度定為十分°,高定為十五分°(此分°,即“份”之意),為2:3之比例。

    依建築物大小,分“材”為八等如下: 一等材 寬6寸 高9寸 用于殿身九間至十一間。

     二等材 寬5.5寸 高8.25寸 用于殿身五間至七間。

     三等材 寬5寸 高7.5寸 用于殿身三間,或殿身五間,廳堂七間。

     四等材 寬4.8寸 高7.2寸 用于殿三間,廳堂五間。

     五等材 寬4.4寸 高6.6寸 用于殿小三間,廳堂大三間。

     六等材 寬4寸 高6寸 用于亭榭或小廳堂。

     七等材 寬3.5寸 高5.25寸 用于小殿或亭榭。

     八等材 寬3寸 高4.5寸 用于殿内藻井或小亭榭鬥拱。

     清代大木用料标準稱“鬥口”,即大鬥之鬥口寬度,亦即拱寬或材寬。

    其斷面定為寬十分°、高十四分°,比例較宋式略矮,大體仍為2:3之比例。

    按雍正十二年(公元1734年)所頒布之《工部工程做法則例》,亦根據建築物大、小,分鬥口為十一等。

     其中第六、七等鬥口,為清代建築所最常見者,僅合宋代第七等材或八等材。

    可知我國古代木建築之用料比例,年代愈晚者,比例愈小。

    其重要原因之一,乃出于木材之匮乏。

    至于不用鬥拱之小式建築(即官式做法中之次要建築),如廳堂、住宅、垂花門、亭等,則按其明間面闊或亭之進深,作為用料标準。

     以上之材、鬥口或明間面闊等尺度決定後,則所有柱、梁、枋、檩等構件之尺寸比例,以及屋頂坡度均随之确定。

    而建築本身平面之通面闊及通進深,亦皆由此推算得出。

     (二)柱礎 其作用為将柱承受之荷重,經此傳至地面。

    另外又有保護柱腳及裝飾美化之功能。

    我國原始社會建築已使用柱礎,實例已非一端。

    商代柱礎則得自安陽小屯之宮室。

    均為埋于室内地表以下或夯土台基内,而非若後世之置于台基表面上者。

    礎之本身為天然卵石,未經任何加工,僅以較平整之一面朝上,用承柱身而已。

     兩漢柱礎式樣較多(圖42),有的平面正方,上施枭線,恰如栌鬥之置于地面,例見山東肥城孝堂山石祠及安丘石墓。

    或僅于柱下施方形平石,如四川彭山崖墓所示。

    其于畫像磚、石中之形狀,亦大抵如此。

    惟置于墓表下之石礎,如北京西郊發現之東漢秦君墓表,礎為長方形平面,上表浮刻雙螭,恐系一種獨特手法。

     圖42 漢、南北朝、唐、渤海國、宋、金柱及柱礎 北朝時期之柱礎,見于山西大同雲岡石窟、甘肅天水麥積山石窟及河北定興北齊義慈惠石柱者,有蓮瓣、素覆盆及平闆數種(圖42)。

    其中施蓮瓣者形狹且高,與唐、宋以下迥異。

    而見于南京附近之南朝帝王陵墓神道柱下石礎,表面亦琢刻雙螭,與北京漢秦君墓表相仿佛。

     唐代柱礎見于西安大雁塔門楣石刻及山西五台佛光寺大殿者,皆飾以較低平之蓮瓣,亦有用素覆盆(圖42)。

    爾後雕飾漸趨複雜,其蓮瓣尖端向上翻起,作如意形,已開宋代寶裝蓮瓣制式之漸。

     兩宋建築注重裝飾,其于柱礎亦不例外,是以此時期之柱礎形式最多,雕刻亦複繁麗,于《營造法式》中已多有所載。

    就實物所見,有素覆盆(河南登封少林寺初祖庵大殿及江蘇蘇州玄妙觀大殿),或于覆盆上淺刻纏枝花及人物(蘇州羅漢院大殿),或刻力神、獅子等(河南汜水等慈寺大殿)(圖42)。

     明代使用素覆盆及鼓鏡式柱礎較多,一洗趙宋繁缛之雕飾。

     清代官式柱礎以鼓鏡為主,亦有用鼓墩式者。

    民間則花樣繁多,尤以南方為最,有方、八角、圓形、瓜楞及數種混合疊用者。

    其上雕刻有動、植物等各式紋樣。

     除石質柱礎外,明、清民間建築中,尚有施用木柱礎者,例見蘇南、皖南之民居與祠堂。

     (三)柱(锧、) 置于柱底與柱礎之間。

    使用之目的為防止木柱下部受潮濕,後又成為柱腳裝飾之一部分。

    其材料似最早為木質,繼改為金屬闆,最後用石材。

    故又名踬或。

     安陽小屯殷墟宮室遺址發掘中,于建築夯土台基内之卵石柱礎上,得一覆蓋之銅闆,乃我國最早發現之锧,其上尚有炭化物殘存,當為木柱之被焚燼者。

    其後《戰國策》中,亦有類似之記載,可見直至周代仍在應用。

     石之實例,如蘇州玄妙觀大殿及羅漢院大殿者(圖42),皆出于南宋,已有與石礎合為一體的現象。

    而浙江宣平延福寺大殿之,則為元代所構。

    至于文獻所載,可參閱《營造法式》石作諸篇。

     其使用木者,亦見于蘇州之民居、宅邸。

    而蘇州文廟大成殿中,于石礎上之木柱腳周圍,包以木一圈,此乃純自形式出發,追求裝飾之陋例矣。

     或之外觀,大抵近似于鼓鏡形狀。

     (四)柱 柱為受壓構件,屋架所受外力與其本身之自重,經此傳遞至基礎。

    柱之種類甚多,因其所在之位置與在結構中之作用而各異。

    就建築平面而言,大體可分為外柱與内柱兩類。

    前者位于建築物之外周,于前、後檐者,稱檐柱;于兩山面者,稱山柱;位于角隅者,稱角柱。

    内柱皆置于室内,清代有老檐柱、金柱、中柱等名稱。

    其于梁架間,則為脊柱(宋稱“侏儒柱”)、童柱(或名“瓜柱”,取其形似)。

    此外,另有槏柱(置于額枋之下,用以再劃分開間者)、倚柱(半埋于牆内,半凸出于牆面)、塔心柱、刹柱、雷公柱、垂蓮柱等等。

     漢代現存遺柱皆為石構,其平面有方、八角、圓形、束竹、凹楞等多種。

    外形以平直與收分為常見,但未有卷殺。

    前者如山東肥城孝堂山石祠及沂南畫像石墓中之例,後者若四川彭山東漢崖墓所示。

    又山東安丘東漢畫像石墓之石柱,表面雕刻纏錯之衆多人物。

    而四川樂山柿子灣漢墓中,柱身作微凸之繩紋束竹狀,均為罕見之例(圖42)。

     北朝之柱,見于甯懋石室者為方形斷面之直體形。

    雲岡第2窟及第21窟之塔心柱,其所刻佛塔檐柱亦皆方形直柱,但略有收分。

    而甘肅天水麥積山石窟與山西太原天龍山石窟之檐柱則為八角具收分者。

    位于河北定興之北齊義慈惠石柱(圖43),其主體2/3為八角形,1/3為方形。

    惟其上之石佛殿柱作圓斷面之梭狀,是為已知我國梭柱之最早實例。

    至于建置墓前之神道柱,如南京南梁蕭景墓表,表面亦用凹楞如前述漢代秦君墓者。

     圖43 漢、南北朝石墓表及紀念柱 此時外來文化之影響,亦有反映于我國之建築者。

    如雲岡石窟中曾出現愛奧尼(Ionic)與科林斯(Corinthain)式希臘柱頭之雕刻,以及波斯雙馬柱式等,但為數極少,亦未再見于其他地域。

    又印度式樣之蓮瓣柱與束蓮柱,僅見于河南登封之嵩嶽寺塔及河北邯鄲響堂山石窟,唐代僅見于山西五台山佛光寺大殿南側之祖師塔,以後即行絕迹。

     唐代木建築如山西五台山之南禅寺與佛光寺大殿,柱之斷面為方或圓,直體而上部稍有卷殺。

    其柱徑與柱高之比值為1:9左右。

    而佛光寺大殿之内、外柱等高,亦為此時之特點。

    此種制式,于受唐文化頗深之遼代建築中仍有明顯表現。

    如河北薊縣獨樂寺觀音閣,雖重建年代遲于佛光寺百有餘年,其柱徑柱高之比與内、外柱處理手法,依然如出一轍。

     宋代柱之平面以圓及八角形為多,亦有瓜楞形(如浙江甯波保國寺大殿)及凹楞形(河南登封少林寺初祖庵大殿)者(圖42)。

    而《營造法式》對各種柱之尺度與構造,并有較詳細之規定。

    如當心間檐柱高不得超過其面闊;柱之直徑于殿閣為42—45分°,廳堂36分°,餘屋21—30分°;柱徑與柱高之比在1:8—1:10之間等等。

    此外,又制定造梭柱之法:先将柱身依高度等分為三段,除中段保持原狀,其餘上、下二段均按一定程序以梭殺。

    然所成之外形與前述北齊義慈惠石柱上之梭柱相較,則有若幹區别。

     為使建築具有視覺上的穩固感,《法式》規定将各外柱之上端,向内傾斜1/100柱高,謂之“側腳”。

    此外,又按每間升高二寸之比率,自當心間向角隅增加各柱之高度,從而使檐口呈現為一緩和上升之曲線。

    此種做法,稱為柱之“生起”。

    上述兩種手法,除兩宋以外,亦見于遼、金、元建築。

     明、清建築之柱以圓形平面為最普遍,民間亦有用方形者,而八角、多楞等已不見。

    此時明間面闊已大于柱高,故其空間形狀如橫長之矩形。

    柱之細高比亦達1:10—1:12或更多。

    官式建築已極少使用“側腳”與“生起”,是以屋頂之檐口基本呈一直線,僅于角部始有起翹,故外觀較為僵硬呆闆。

    但南方若幹地區之民間建築,仍有局部保持宋代遺風者。

     (五)柱數多寡與屋架形式之關系 柱為承載屋面荷載之主要構件,其數量與位置影響建築之結構與室内之空間甚大。

    柱多雖結構穩定,但妨礙内部之交通與使用,且頗不經濟。

    故如何正确地選擇适當之梁柱結構形式,乃古代建築設計中一個重要問題。

     以宋《營造法式》所載各種屋架斷面圖為例,若八架椽(即清式之九檩)梁架,即有三柱、四柱、五柱、六柱等四類六種之多,可視實際之需要而作具體之選擇。

    其以下之進深較小建築,當可類推。

    内中立有中柱之“分心造”,如非用于山面,則大多見于門屋(或門殿)。

    而四椽之乳栿,于實物亦甚為稀有。

    遼、金、元建築,常施減、移柱造,故不若宋式梁架之正規。

    然其原則,仍大體仿此。

     明、清官式建築之梁架與柱之布置,均較整齊,其重要建築多用前、後對稱形式。

    如北京故宮太和殿為重檐庑殿建築,其殿身部分之梁架為四柱十三架,或前、後三步梁、中央七架梁形式。

    南方民間建築之柱梁配置較為靈活,而減、移柱之舊法,亦未完全摒棄。

     (六)額枋(闌額)、平闆枋(普拍枋) 置于柱與柱上端之間的聯系構件,宋稱闌額。

    清稱額枋。

    大型建築常施用二層,上層清代稱大額枋,下層斷面較小者稱小額枋(宋名由額)。

    兩枋間再置較薄之由額墊闆。

    額枋之作用有二: (1)将各柱聯絡成一完整之木框架。

     (2)承載平身科鬥拱(即宋代之補間鋪作)。

     依漢代實物(孝堂山石祠)及陶屋明器、畫像磚石等資料,當時之闌額多系承于柱頂,其有鬥拱者更架于此項部件之上。

    而北朝石窟若大同雲岡第9窟與第21窟、洛陽龍門古陽洞以及太原天龍山第16窟等處之石刻建築,亦皆作如是之部署(圖50)。

    雖甯懋石室已在柱頭以下施闌額置鬥拱,但仍非正規做法。

    然闌額置于柱頭之間之例,于甘肅天水麥積山第5窟及定興義慈惠石柱亦有見之。

    凡此種種迹象,故可推知此項構造正嬗變于斯時。

    然其最後之成熟,恐在唐代之初葉。

     圖44 遼、金塔角柱 敦煌第423号窟隋代壁畫中,其佛殿已有使用二層額枋之表示。

    以後之唐代壁畫,如懿德太子墓及敦煌第321号窟,并皆如此。

    惟此時之補間鋪作比較簡單,多施人字拱而未有出跳者。

    其荷載不大,故承載之枋斷面亦較小,上、下二層可用同一尺寸。

    建于晚唐之五台佛光寺大殿,其柱頭鋪作已用七鋪作之最高标準,但補間鋪作僅用一朵,且為在直鬥造上承華拱二跳之簡化形式。

    故其下僅用闌額一層,至為合理。

     圖45 河北易縣清昌陵龍鳳門石柱裝飾 宋代之補間鋪作朵數雖仍不多,但其出跳已與柱頭鋪作相同。

    因其體積與重量(包括結構荷載)俱已增加,故承托之闌額亦須相應調整其斷面。

    因此形成了上層闌額(清稱大額枋)與下層由額(清稱小額枋)截面尺度之不等。

     早期闌額之高寬比例,于唐佛光寺大殿均為3:2,與北宋《營造法式》規定大體一緻。

    明、清時額枋高度比為5:4或更趨于方形。

    宋代闌額之側面常呈外凸之琴面,明、清則僅于額枋之四角稍加卷殺,惟南方明代民間建築仍有用琴面者。

    至于闌額至角柱處之做法,唐代南禅寺、佛光寺二例未見出頭,遼代出頭作垂直之截割,宋代則有不出頭或出頭呈耍頭形者,金代出頭作耍頭或霸王拳式,元代者形如?頭,明、清則皆作霸王拳,但其曲線略有變化(圖46)。

    然民間建築尚有依循古制之例,如北方鄉間額枋之出頭,至今猶采用垂直截割者。

     圖46 曆代闌額、普拍枋演變圖 闌額上之普拍枋為置放鬥拱而設。

    唐代木建若五台南禅寺、佛光寺大殿均無,但西安興教寺玄奘塔之磚構仿木者反有。

    遼、宋建築亦如此,其若獨樂寺觀音閣者,置與不置兼具,可見尚不完全統一。

    大約在金以後,始成為建築中之必備。

    普拍枋之斷面,亦由開始之寬薄漸變為窄厚,至明、清時已窄于額枋。

    其出頭初為平截,至元代于出頭之角部施海棠紋(圖46)。

     (七)雀替(綽幕枋) 施于額枋下之雀替,宋《營造法式》謂之為綽幕枋。

    其最早起源疑為替木,形象似出于漢畫像石中柱頭實拍拱之原形。

    雲岡石窟第8窟之北魏浮雕,為已知此類構件之首例。

    河北新城遼開善寺大殿之兩層替木,形狀若實拍拱,猶與雲岡者相近。

    宋《營造法式》所載之綽幕枋,其前端已雕成?頭或蟬肚二種形式。

    今日所知之宋代實例,皆施之于内檐,而外檐則未有見者,令人難以索解。

    豈《營造法式》所載僅汴京一帶建築而言,而此一帶屢遭兵災,故遺物蕩然,而無法證實耶?遼、金之例,其下多用蟬肚。

    元代濟渎廟臨水亭之綽幕枋,亦依《營造法式》所雲,前端作成蟬肚。

    現代之雀替形式,始于明代。

    然建于明初的安平縣文廟,其雀替前端作?頭,次施枭混,再次為蟬肚與拱子。

    後來?頭與枭混部分特别發達,而蟬肚相對減縮,遂成清代之典型雀替式樣(圖47)。

     圖47 曆代綽幕枋(雀替)及花芽子示例 清式雀替之比例,其長等于開間淨面闊之四分之一,高等于檐柱徑,厚為高之十分之三(或高等于1.25檐柱徑,厚為0.4柱徑)。

    如其下用拱子,則拱之長度為6.2鬥口。

    所謂鬥口,即指雀替之厚而言。

    拱高為二鬥口,厚一鬥口。

    十八鬥之面闊為1.8鬥口,進深1.38鬥口,高一鬥口。

    三幅雲長度為檐枋厚三倍,高等于雀替高,厚以雀替厚減六分°。

    以上比例,僅為大概情況,實際應用時可酌予增省。

     (八)鬥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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