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 基督教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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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朗士書結尾說:信仰初生,人類社會始行組織;信仰變化,社會乃屢經改革;信仰消滅,社會亦崩潰變形。

    我們可增補一句說:一新信仰代興,一新社會組織随之以起。

    認識了基督教的精神,則于繼古代社會而形成之中世社會,不難理解。

     基督教精神,可約之為三大點: 第一、“神”絕對唯一,與從前有多少家多少邦即有多少神者完全不同了。

    神不在世界以内,而超于其上以主宰之。

    宗教意義與宗教形式全都改變。

    畏神者(畏神震怒降禍),變為愛神。

    對于神亦不再供飲食犧牲;所禱亦迥非符咒。

     第二、兼愛同仁,與從前區分别族内族外,自私于内而相仇于外者完全不同了。

    以上帝為父,人皆如兄弟之相親。

    教義公開宣傳,熱心救世,一反各守私者所為。

     第三、超脫世俗,與昔之宗教仍逐逐營營于現世生活者完全不同了。

    蓋以分靈肉為二事,每人隻肉體(及其物質生活)這一半,是屬于現前社會底;而靈魂自由,可徑接于上帝。

    既然宗教所求不在現世,愈少參加世上事物愈好。

    所以耶蘇說“與凱撒以凱撒所應有,與上帝以上帝所應有”,上古混宗教政治為一者,至此乃分開,而國家政府得以獨立。

    又宗教垂誡于人的義務,卻不管人間一切權利問題。

    權利之事,由法律去規定。

    基督教是第一個不以法律隸屬于自己底宗教(羅馬法典之進步大得力于此)。

     如史書所雲:“斯巴達人白晝處于露天下,夜宿營幕之中,飲食相共,人無獨居之時,亦罕家庭生活”見桑氏《世界文化史》第一一七頁。

    又雲“男子生七歲即不由母撫育,而度其營幕生活”;“凡生男子;必報長老察檢體格,以定去留,其父不能自主”;如此類者,皆顯示其集團生活之達極端……這自是集團生活一極端之例,與其尚武善戰相聯,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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