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西洋人團體生活之發展及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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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洋人之團體生活,遠者且不說它。我們從中古封建社會說起,那便是團體生活最嚴重最堅強之時代。第一表現在宗教上,教會之于教徒,好比今日國家之于國民,宗教彼此間對抗相争,較之今日國際間還要激烈。政治上則有大大小小無數封建單位,并且政治與宗教牽混糾纏,更增加了團體間之對抗相争。經濟上則一農村就是一團體,自給自足。工商各業,各有其行會,亦都是堅強之團體,内則統制,外則對抗,還有工商業集中在都市,每一都市,也是一團體,特别像所謂“自由都市”者,直等于一小國家。凡此種種,皆為中國所無。

    “争之與群,乃同時并見之二物”——孟德斯鸠語。因鬥争而有團體,因團體而有鬥争。鬥争與團體相聯,此即西洋人自古迄今的生活。反之,中國人都生活于散漫和平之中;愈和平,愈散漫;愈散漫,愈和平。在對抗相争之兩團體,便各自養成其人之公共觀念,法治精神,紀律習慣,組織能力;反之,在家族生活特重之中國人則不能成功。

    精細分别言之,則紀律習慣,公共觀念,養成較早,而組織能力,法治精神,則有待于近代進步的團體之出現。進步的團體與未進步的團體,如何分别?團體内多數人居于被動地位,即是未進步的團體。進步雲者,即是多數人從被動轉入主動,團體内人人自覺地參加公共生活是也。此種進步或轉變,發生于中古後半期。例如:工商業之行會,地方自主之都市,皆其發祥地。至近年,一面有民族國家,一面有法治憲政,而得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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