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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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之意義 法律是政治的附庸,沒有政治決不會有法律。

    資産階級的學者往往說:一部曆史的進程是法律(“正義”)之漸昌。

    ——其實是資産階級式的法律之漸次形成、鞏固及消滅的過程罷了。

    曆史的進展,幾千年來隻是種種奴隸制度及剝削制度的更替。

    法律是不平等的産物,用以維持這種種奴隸制度的工具。

    社會裡階級間的經濟關系及政治關系若要鞏固,必要有法律:違背這種經濟關系及統治關系的便受鎮壓(處罰)。

    法律不過是組織勞動、維系不平等的經濟之工具而已。

     法律之變遷 經濟關系時有變遷,法律當然大有變革,——統治階級更換,法律的根本概念自然更換。

     家長及酋長制度之下,不平等的形式有二種:(1)同族的人以年齒輩分為尊卑,所以隻有“禮”而沒有“法”——禮是組織社會的一種工具,已經含着法律的種子。

    (2)異族的俘虜,當生産量不充裕的時候,隻知道殺戮或者烹食,還無“法”可以治他們;等到生産充裕的時候,便可以使用他們做工,才以治牛馬的“法”治他們。

     交易關系發生,漸漸有商業,債權和産權才成問題;最初隻有逐次積集的種種沖突和争執的經驗,漸成習慣法,經好幾百年才形成法律。

    商業的發展往往和封建制度的發展相複合,所以封建制度的法律每和原始的民法相錯綜。

    可是封建法律大半都是土地占有的确定方法——所以擁護貴族的利益或限制農民,此外便是關于農奴買賣的規定。

    這時期兩階級的法律若同時發展,社會裡便沒有統一的法律原則。

    資産階級學者以為民法是正義,封建式的法律是野蠻——其實是他愛他自己的“皮肉”罷了。

    商業及私産的發展裡,契約借券等的習慣日益積累而成資産階級的法律。

    社會裡并且因此另成一種職業之審判官、法律家、律師。

    古代獨立的商品小生産者及商業發達之處,民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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