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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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俗之意義 社會既是勞動的共同生活的組織,那麼,個人的行為,應當與社會的需要相适合;不然呢,各個人都“立異以為高”,這一勞動結合早就不存在了。

    所以社會進化之每一階段裡,必定造作種種道德律,維系當有的社會秩序,以為個人行為的标準。

    然而人與人之間的經濟關系影響到個人的行為上去的,除開道德之外,還有風俗:道德與風俗比較起來,可以說,道德對于經濟關系較有積極的效能,風俗便是消極的。

    社會裡的“庸衆”——階級、身分、職業或地位相象的人,他們的日常生活及行為,往往很相同,稍有出入,必定大家引為怪異。

    這是經濟生活的結果,可亦是維系當有的秩序,以利當時社會中生産分配方法的進行之手段——是一種情性的表現。

     風俗之變遷 原始共産主義時代,人與人的勞動關系非常密切,互相依賴;分工沒有發現,個性當然不能表見,一切“奇技淫巧”都是怪現象,風俗當然渾樸如鹿豕,——此中的經濟原因,顯然可見。

    宗法社會之中,經濟組織以家庭為單位,除父子兄弟夫婦之外,不知有他,所以皇帝也要拟以“天子”;行政長官是“民父母”。

    婦女是生産子孫(工人)的機器,所以是家族的私有物品;又因家族根本是血統,所以重貞節。

    封建貴族制度之下,儒士神甫階級獨占智力勞動,社會裡的各階級便有種種相異的風俗:士宦賤視市儈;鄉民和市民互相讪笑;貴族騎士以尚武為高,以強暴為豪;婦女等于貴族的肉欲奴隸,甚至于以見“幸”于貴族為榮。

     資産階級的社會以私産及買賣制度做基礎,所以奢侈競富的心理成了一切風俗的根本原則,而且一切都成“賣買風俗”。

    婦女淫縱,隻求代價,生殖器中發現“價值”;——或者工業資本主義需要工力,婦女的體力及智力也可以買賣,于是婦女要求經濟獨立,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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