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獄龜鑒譯注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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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罪
漢武帝對問(傅隆一事附)
漢景帝時,廷尉上囚防年繼母陳殺防年父,防年因殺陳,依律殺母以大逆論。
帝疑之。
武帝時年十二,為太子,在帝側。
遂問之,對曰:“夫‘繼母如母’,明不及母,緣父之故,比之于母。
今繼母無狀,手殺其父,則下手之日,母恩絕矣。
宜與殺人同,不宜以大逆論。
”見通典。
不着出處。
舊集不載。
按:宋文帝時,剡縣人黃初妻趙,打息載妻王死。
後遇赦。
王有父母及息男稱,依法徙趙二千裡。
司徒左長史傅隆議曰:“父子至親,分形同氣。
稱之于載,即載之于趙。
雖雲三代,合之一體。
稱雖創鉅痛深,固無仇祖之義。
故古人不以父命辭王父命。
若雲稱可殺趙,當何以處載?父子祖孫互相殘戮,懼非先王明罰、臯陶立法之本旨也。
舊令雲:‘殺人父母,徙二千裡外。
’不施父子祖孫,趙當避王期功千裡外耳。
然令雲:‘凡流徙者,同籍近親欲相随聽之。
’趙既流移,載為人子,何得不從?載行而稱不行,豈名教所許?趙雖内愧終身,稱亦沉痛沒齒。
祖孫之義,永不得絕,事理固然。
”出南史傅亮傳。
隆,其兄也。
舊集不載。
夫防年得絕其繼母,以父故也;稱不得絕其祖母,亦以父故也。
冤痛之情,或伸或屈,天理存焉,法乃因而制之也。
黃霸戮男(王尊一事附) 漢宣帝時,燕、代之間,有三男共娶一女,而生一子。
及将分離,争子興訟。
丞相黃霸斷之曰:“此非人類,當以禽獸處之。
”遂戮三男,以子還母。
舊不着出處。
按:元帝時,王尊守槐裡令,兼行美陽令事。
美陽女子告假子不孝,曰:“兒常以我為妻,诟笞我。
”尊聞之,遣吏收捕驗問,辭服。
尊曰:“律無妻母之法,聖人所不忍書。
此經所謂‘造獄’者也。
”顔師古說:“歐陽尚書有造獄事,謂非常刑名,造殺戮之法。
”尊于是出坐廷上,取不孝子懸磔着樹,使騎吏五人張弓射殺之。
出漢書本傳。
舊集不載。
是亦以禽獸處之也。
郭躬明法 後漢郭躬以郡吏辟公府,時有兄弟共殺人者,而罪未有所歸。
明帝以兄不訓弟,故報兄重而減弟死。
中常侍孫章宣诏,誤言兩報重,尚書奏章矯制,罪當腰斬。
帝以躬明法律,召入問之,躬對:“章應罰金。
”帝曰:“章矯诏殺人,何謂罰金?”躬曰:“法令有故、誤,章傳命之謬,于事為誤。
誤者,其文則輕。
”帝曰:“章與囚同縣,疑其故也。
”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
’‘君子不逆詐。
’帝王法天,刑不可委曲生意。
”帝稱善。
遷躬廷尉正。
出後漢書本傳。
舊集不載。
按:深文峻法,務為苛刻者,皆委曲生意而然也。
“君子不逆詐”,蓋惡其末流必至于此爾。
傳稱:躬之典理官也,決獄斷刑,依于矜恕,故世傳法律,而子孫至公者一人,廷尉七人,侯者三人,刺史、二千石、侍中、中郎将者二十餘人,侍禦史、正、監、平者甚衆。
積善之慶,不其盛欤! 高柔請名(遊肇一事附) 魏高柔為廷尉,時獵法甚峻,宜陽典農劉龜竊于禁内射兔,其功曹張京詣校事言之。
帝匿京名,收龜付獄。
柔表請告者名,帝大怒曰:“劉龜當死,乃敢獵吾禁地。
送龜廷尉,便當考掠,何複請告者主名,吾豈妄收龜耶?”柔曰:“廷尉,天下之平也。
安得以至尊喜怒而毀法乎?”重複為奏,辭指深切。
帝意寤,乃下京名。
即還訊,各當其罪。
出魏志本傳。
按:法有“誣告,反考告人”,所以息奸省訟也,安得匿告者名乎?柔可謂能執法矣。
後魏遊肇為廷尉時,宣武嘗敕肇有所降恕,執而不從。
曰:“陛下自能恕之,豈可令臣曲筆。
”此亦柔之流亞欤?見北史本傳。
二事舊集并不載。
惟柔與肇皆诏所指以勵士師者,故并着焉。
庶幾執法之吏不曲筆以縱有罪,不毀法以陷無辜,而處議合于人心也。
殷仲堪原情 晉殷仲堪,為荊州刺史。
有桂陽人黃欽生,二親久沒,詐服衰麻,言迎父喪。
府曹依律棄市。
仲堪曰:“原此法意,當以二親生存而橫言死沒,情理悖逆,所不忍言,故同于毆詈之科,正以大辟之刑。
欽生徒有誕妄之過耳。
”遂活之。
舊出晉書本傳。
按:昔人稱郭躬“推己以議物,舍狀以探情。
”夫推己以議物者,恕也;舍狀以探情者,忠也。
仲堪亦庶幾焉。
苟非用法忠恕,欽生棄市決矣。
此皆俗吏所不能者也。
何承天論罰 宋何承天,義熙初,劉毅鎮姑孰,闆為行參軍。
毅嘗出行,而鄢陵縣吏陳滿射鳥,箭誤中直帥,雖不傷,處法棄市。
承天議曰:“獄貴情斷,疑則從輕。
昔有驚漢文帝乘輿馬者,張釋
帝疑之。
武帝時年十二,為太子,在帝側。
遂問之,對曰:“夫‘繼母如母’,明不及母,緣父之故,比之于母。
今繼母無狀,手殺其父,則下手之日,母恩絕矣。
宜與殺人同,不宜以大逆論。
”見通典。
不着出處。
舊集不載。
按:宋文帝時,剡縣人黃初妻趙,打息載妻王死。
後遇赦。
王有父母及息男稱,依法徙趙二千裡。
司徒左長史傅隆議曰:“父子至親,分形同氣。
稱之于載,即載之于趙。
雖雲三代,合之一體。
稱雖創鉅痛深,固無仇祖之義。
故古人不以父命辭王父命。
若雲稱可殺趙,當何以處載?父子祖孫互相殘戮,懼非先王明罰、臯陶立法之本旨也。
舊令雲:‘殺人父母,徙二千裡外。
’不施父子祖孫,趙當避王期功千裡外耳。
然令雲:‘凡流徙者,同籍近親欲相随聽之。
’趙既流移,載為人子,何得不從?載行而稱不行,豈名教所許?趙雖内愧終身,稱亦沉痛沒齒。
祖孫之義,永不得絕,事理固然。
”出南史傅亮傳。
隆,其兄也。
舊集不載。
夫防年得絕其繼母,以父故也;稱不得絕其祖母,亦以父故也。
冤痛之情,或伸或屈,天理存焉,法乃因而制之也。
黃霸戮男(王尊一事附) 漢宣帝時,燕、代之間,有三男共娶一女,而生一子。
及将分離,争子興訟。
丞相黃霸斷之曰:“此非人類,當以禽獸處之。
”遂戮三男,以子還母。
舊不着出處。
按:元帝時,王尊守槐裡令,兼行美陽令事。
美陽女子告假子不孝,曰:“兒常以我為妻,诟笞我。
”尊聞之,遣吏收捕驗問,辭服。
尊曰:“律無妻母之法,聖人所不忍書。
此經所謂‘造獄’者也。
”顔師古說:“歐陽尚書有造獄事,謂非常刑名,造殺戮之法。
”尊于是出坐廷上,取不孝子懸磔着樹,使騎吏五人張弓射殺之。
出漢書本傳。
舊集不載。
是亦以禽獸處之也。
郭躬明法 後漢郭躬以郡吏辟公府,時有兄弟共殺人者,而罪未有所歸。
明帝以兄不訓弟,故報兄重而減弟死。
中常侍孫章宣诏,誤言兩報重,尚書奏章矯制,罪當腰斬。
帝以躬明法律,召入問之,躬對:“章應罰金。
”帝曰:“章矯诏殺人,何謂罰金?”躬曰:“法令有故、誤,章傳命之謬,于事為誤。
誤者,其文則輕。
”帝曰:“章與囚同縣,疑其故也。
”躬曰:“‘周道如砥,其直如矢。
’‘君子不逆詐。
’帝王法天,刑不可委曲生意。
”帝稱善。
遷躬廷尉正。
出後漢書本傳。
舊集不載。
按:深文峻法,務為苛刻者,皆委曲生意而然也。
“君子不逆詐”,蓋惡其末流必至于此爾。
傳稱:躬之典理官也,決獄斷刑,依于矜恕,故世傳法律,而子孫至公者一人,廷尉七人,侯者三人,刺史、二千石、侍中、中郎将者二十餘人,侍禦史、正、監、平者甚衆。
積善之慶,不其盛欤! 高柔請名(遊肇一事附) 魏高柔為廷尉,時獵法甚峻,宜陽典農劉龜竊于禁内射兔,其功曹張京詣校事言之。
帝匿京名,收龜付獄。
柔表請告者名,帝大怒曰:“劉龜當死,乃敢獵吾禁地。
送龜廷尉,便當考掠,何複請告者主名,吾豈妄收龜耶?”柔曰:“廷尉,天下之平也。
安得以至尊喜怒而毀法乎?”重複為奏,辭指深切。
帝意寤,乃下京名。
即還訊,各當其罪。
出魏志本傳。
按:法有“誣告,反考告人”,所以息奸省訟也,安得匿告者名乎?柔可謂能執法矣。
後魏遊肇為廷尉時,宣武嘗敕肇有所降恕,執而不從。
曰:“陛下自能恕之,豈可令臣曲筆。
”此亦柔之流亞欤?見北史本傳。
二事舊集并不載。
惟柔與肇皆诏所指以勵士師者,故并着焉。
庶幾執法之吏不曲筆以縱有罪,不毀法以陷無辜,而處議合于人心也。
殷仲堪原情 晉殷仲堪,為荊州刺史。
有桂陽人黃欽生,二親久沒,詐服衰麻,言迎父喪。
府曹依律棄市。
仲堪曰:“原此法意,當以二親生存而橫言死沒,情理悖逆,所不忍言,故同于毆詈之科,正以大辟之刑。
欽生徒有誕妄之過耳。
”遂活之。
舊出晉書本傳。
按:昔人稱郭躬“推己以議物,舍狀以探情。
”夫推己以議物者,恕也;舍狀以探情者,忠也。
仲堪亦庶幾焉。
苟非用法忠恕,欽生棄市決矣。
此皆俗吏所不能者也。
何承天論罰 宋何承天,義熙初,劉毅鎮姑孰,闆為行參軍。
毅嘗出行,而鄢陵縣吏陳滿射鳥,箭誤中直帥,雖不傷,處法棄市。
承天議曰:“獄貴情斷,疑則從輕。
昔有驚漢文帝乘輿馬者,張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