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纂淮關統志 卷二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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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關統志卷之二建置 《周禮·天官·太宰》:“以九賦斂财賄”。

    “七曰關市之賦”。

    又“太府掌九賦之貳”,“關市之賦以待王之膳服”。

    《地官·司關》:“司财貨之出入”,“掌其治禁,與其征廛”。

    “國兇劄,則無關門之征”。

    凡于抑末之中,時寓寬恤之意,亦示以不得已也。

    範文正公曰:“與其取于民,莫若取于商,則征商甯有病哉!”顧古法雖未盡湮,而今制則随時異,乃志《建置》,而沿革系焉。

     漢武帝元光元年,初算商賈。

    元狩四年,初算缗錢。

     後周闵帝初,除市門稅。

     隋文帝受禅,除入市之稅。

     宋(恭)[孝]武大明八年,诏自東晉至陳,西有石頭津,東有方山津,各置津主一人,并十分稅一以入官。

    淮水北有大市百餘、小市十餘所,各置官司收稅。

    此條按時間順序應在“後周闵帝”條之前。

     舊志雲:淮北收稅始見于此。

     唐高宗武後長安二年,鳳閣舍人崔融上議,請免關市之賦。

     按:崔融疏議有所謂此津才過,彼鋪又止,非惟國家稅錢,更遭司事者僦賂雲雲。

    蓋彼時商賈之稅,所以充國家之用者什一,而所以資奸人之侵漁者十常四五也。

     德宗時,因戶部侍郎趙贊請,諸道津會置吏閱商賈錢,每缗稅二十,以贍常平。

    因屬軍用迫蹙,亦随耗竭,不能備常平之積。

     文宗開成二年,勅淮泗通津,向來京國自有率稅,頗聞怨讟。

    今依武甯軍節度張延賞奏停,其所置官司悉罷。

     宋太祖建隆元年,诏所在不得苛留行旅、赍裝,非有貨币當算者,毋得發箧搜索。

    又诏榜商稅則例于務門,毋得擅為增損。

     太宗淳化二年,诏曰:關市之租,其來舊矣,用度所出,未遑削除。

    征算之條,當從寬例。

    宣令諸路轉運使,以部内州軍市征所算之名品,其參酌裁減以利細民。

     真宗景德四年,诏京東、西、河北、陝西、江淮南民,以柴薪渡河者,勿稅。

     仁宗時,诏常務稅課取一歲中數為額,外羨勿增,仍毋得抑配人戶,苛留商賈,求羨餘以希賞。

     徽宗政和二年,宮觀寺院臣僚之家為商販者,令關津搜閱,如元豐法輸稅。

     元太宗始立征收稅課。

     世祖至元七年,定三十分取一之制。

    二十二年,增商稅。

    二十六年,大增天下商稅。

     邱文莊曰:《元史·食貨志》:其利最廣者,鹽法、茶法、商稅、市舶,四者又有額外課,凡三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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