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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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塾 光緒元年七月十八日,知縣周有基禀:竊前奉憲谕:「義學不妨多設」等因。

    卑職抵任後,當即傳谕各莊頭人,随時查明開設。

    自七月初十日起,陸續開館,已經設立義塾七所,一切章程俱照袁丞禀定辦理;惟查刱始之初,若不妥立規條,恐涉奉行故事,有負憲台首重文教之至意。

    爰拟學規七條,以期實效而垂久遠,理合開具清折,呈送憲台察核。

    如蒙核定,再由卑職分谕各塾師,認真教讀。

    所有各塾學生尚未到齊,容俟彙齊,再将姓名,另行造折雲雲。

     計開: 設立義塾七處:車城福安莊一所,保力粵莊二所,楓港莊一所,田中央莊一所,射麻裡莊一所,文率埔莊一所。

     學規七條: 一、延請塾師,無論生童,務擇老成自愛,始可延請,每歲以正月中旬開館,十二月中旬解館。

    如教讀認真,由縣分别獎勵;若督課懶怠,由縣查明另延。

     一、義塾學生,每塾以二十人為度。

    如三十人以内者,仍歸一塾;三十人以外,則須添設。

     一、館若教三十人之塾師,可否每歲加送修金六八銀二十元? 一、義塾内各設敬惜字紙鼎一口,以代爐化;并多備收字紙簍,散給各村,近者由塾内夥夫五日往收字紙一次,遠者令各村自收來塾。

    每斤給錢二文,所收字紙,由塾師督令夥夫,查有污穢,須用清水洗淨灑幹,再行焚化;字紙灰,随用紙包好,年終送之于海。

     一、塾師教迪學生,先以「三字經」,繼以「朱子小學」,再讀「四書」。

    每逢朔望清晨,謹敬講解「聖谕廣訓」及「陰隲文」等書。

    月終,塾師将每學生名下,注明所讀何書?至何章、何節、何句?列單報縣備查。

     一、學生每日來塾,塾師宜設小簿一本,分清晨、上午、下午按名登記。

    月終,核計來學之日多者,以三名列為上取;每名,賞花紅錢二百文。

    來學之日少者,以三名列為下取,每名薄責示儆;如有事故者,免議。

     一、塾師今日與學生開講,來日欲再講解時,須先問明學生記得前日講說否?一連兩次,忘記者責懲示儆。

     一、義塾開館三年以後,宜于縣城設立大學一所。

    将各塾聰明勤學子弟,移入其中;選擇品學兼優之師,格外教訓。

    十年之後,文風可盛,頹俗可變。

     八月初三日,奉道憲夏批:「據禀已悉,添拟學規七條,尚屬可行。

    仰即會商袁丞、李令暨稽查義塾委員吳丞,實力妥辦,随時抽查。

    不可有名無實,是為至要。

    切切,此繳!折存』。

     正堂周示:谕爾番民,忠君孝親;兄受弟敬,各笃天倫。

    勿思報怨,勿嗜殺人;勿穿異服,勿弄邪神。

    堂堂憲谕,設學崇文;講明聖教,激發性真。

    兇頑悉化,耕讀維勤。

    自示之後,其各懔遵! 光緒元年八月初十日,知縣周有基續設義塾九處。

    禀奉道憲夏批:『據禀續設義學并延塾師姓名,已悉。

    所有塾中應用棹、椅等件,應即趕為置備,即速遵照辦理;并将開館日期及番童姓名,造冊報查。

    均毋違延,切切。

    繳!清折存』。

     計開: 續設義塾九處:麻子社虎頭山腳一所,文率埔添設一所,新街莊一所,車城莊添設一所,射麻裡添設一所,響林莊一所,統埔莊一所,四重溪一所,猴洞莊一所。

     光緒元年八月十二日,知縣周有基據通事賴春金禀:『龍銮社頭人賓也來請在該社設義學一所;又潘元豐禀:加芝來社番目請在四重溪設義塾一所;又槺榔林、統領埔、網紗、四溝、林頭尾五處,各頭人請在各該莊,分設義學各一所』等情,禀奉道憲夏批:『番民求學,大有向化之機,自應準予添設。

    即漢民之在琅峤等處者,甫經建治,亦應勤加訓導。

    槺榔林等五處義塾,并準設。

    惟須随時稽察,實力行之,不可徒有虛名耳。

    切切,此繳!折二扣存』。

     案:各處義塾,嗣經裁定一十五處。

    每塾月領塾師修金、夥食、房租六八洋九元四角九分三厘;總義塾一處,月領修夥等洋二十元;番塾一處,番童十三名,每名月領夥食錢二季,每名各給衣褲一套,每套折工價洋一元六角,由縣按月赴台南支應局請領。

     光緒十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知縣羅建祥以各塾師舞弊多端,請一并裁撤通禀。

    奉臬道憲劉批:『該邑設立義學十六處,年費不下千金,原為培植寒畯,以期上達起見。

    若如所禀,各塾師積習相沿,多不認真督課,有名無實,于事何裨?現當饷源奇绌,應即一概裁撤,俾免虛糜。

    所拟另由縣中祗延品學兼優一人,名為官塾,專課能解文義學徒,應以十人為斷,俾有限制。

    其修脯等項,每歲所用不過百金,為數無幾,即另籌公款支應,毋庸縣官捐廉。

    除台灣郡城内外義塾一十六處仍予開設外,其餘窵遠,如埔裡社、枋藔、後山等處,不免同坐此弊,亟應一律仿照該縣之式,分别裁撤另設;庶節經費,而歸實效。

    仰台灣府迅即查明,分饬遵照。

    此繳』! 附錄原禀 竊查義學雖為培植寒畯而設,子弟實賴良師啟迪而成。

    卑邑設治之初,城鄉義塾一十六館,每年修脯等項不下千金。

    在塾各師,如能認真講求,原足以資矜式;第不免陽順陰違,久而生玩。

    其間竭盡心力者,固不乏人;而虛應故事,以及包攬詞訟、播弄是非者,亦複不少。

    雖經卑職時加整饬,倘查出塾生稍有違犯,或更革另選,或罰扣修脯以充同善公所義舉;但積習相沿,仍不可移。

    是以時逾十載,費及萬金,絕無造就一人。

    至間有粗能文藝者,每皆小康之家,延師自課,并非得力于義塾。

    今茲外寇鸱張,邊防孔亟,饷至今日,源無可開,流無可節,轉輸不易,羅掘彌艱。

    如遇可省之款,正可移緩就急;雖涓滴之數,未始不可藉溢江河。

    現在卑邑情形如此,深慨有用之資,填于無窮之壑。

    卑職半年以來,久拟請裁;緣以春初,業經照案奉行,未便中廢。

    現則一年屆滿,卑職愚見:拟将卑邑城鄉一十六處義塾,請自明歲始,概行裁撤,樽節經費,留充饷源。

    惟卑邑新辟未久,風化不開,就地又乏明理紳衿,一旦全将義塾裁撤,未免因陋就簡,緻虞偏廢。

    茲拟訪延品學兼優、足資師表者一人,為官塾師,設帳于城中合邑公建之同善公所。

    每逢朔望,宣講「聖谕廣訓」;遇有文诰,随時解釋。

    并擇能文義學徒數人,來城就業。

    自二月起至十月止,按月捐廉支給夥銀十金,遞任移交,循舊辦理。

    在一縣而年出百金,尚非大費,而于世俗人心,不無裨益。

    是否有當?理合據實具禀。

    仰祈大人察核,俯賜批示祗遵雲雲。

     光緒十一年二月初十日奉台灣府憲侯行,奉臬道憲劉批:『據該縣義塾生閩籍張熾南、粵籍李象幹等會禀:「念自恒邑開設義塾以來,曆年塾金,例應發足十個月。

    豈料恒署門吏,初則混派閩、粵塾館,勒索銀四元,方許互換;繼則詐起風神廟,每塾抽銀三元;終則酷索節儀,每塾抽銀一元。

    又派各塾貼書識手抽銀五角,至于十月間,共發八個月塾金而止。

    熾等于十二月二十九日赴縣,請領兩月塾金;門吏忽誣熾等怠惰,扣除不給。

    熾等如果怠惰,每月有人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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