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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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發下契紙收趁,牙兒以十分為率,随季行算,分隸解納。

    内三分撥充經制,一分充州用,六分解赴提領安邊太平庫送納。

    其每年收到錢數不等。

    解發諸司:都大提點司進奏官供給錢二十八貫九百五文。

    轉運司進奏官供給錢一十八貫二百七文。

    提舉常平茶事、提幹任三年滿,遠接牒本州支錢會二十七貫二百七十三文,半年申解。

    安撫司、簽廳白直、每年十八界會二十三貫三百文,見錢七十七文。

    經總制原額六百三貫二百四十七文,錢會各半。

    助學養士二百貫,錢會各半,分上、下半年發下。

     通判廳财賦經總制錢,每年六縣共解到一萬三千四百八十八貫九十三文。

    又在州倉庫頭子等錢,随出納數拘收無定額。

    又六縣搬鹽綱頭錢、鉛本折茶錢每年六縣共解到八千貫文。

    三司錢官戶役錢,統置官供給錢,減利顧錢六縣共解到一千四百六貫陵廣〔3〕六十文。

    贍學錢取于本州及六縣搬運鹽綱籮頭錢,每年分十二月發下,州學錢糧官交管養士,每一月計二百九貫九百六十一文。

    牙兒等錢,随民戶印契價貫拘收無定額。

    常平義倉米,系民戶秋糧帶收,祖額每石收五升。

    近于寶祐四年準提領所行下,每石收一鬥,年額管催,六縣共二千五百六十一石五鬥六升。

    以上據通判廳申到數目該載。

     通判廳經總綱起解于行在右藏西庫送納。

    嘉定十七年,準戶部取解錢會五萬二千七百一十七貫七百一十文。

    近于寶祐四年,準戶部行下以五萬貫為額。

    至開〔4〕元年,又準戶部抛冊增作五萬八千九百三十二貫四百一十四文。

     土貢杜佑《通典》貢蠟燭二十條。

    唐《地理志》亦貢蠟燭。

    《九域志》貢蠟燭二百條,今貢無。

     校注: 〔1〕“間”為衍字。

     〔2〕依下文應作“六千六十五兩”。

     〔3〕“陵廣”,為誤入之字。

     〔4〕“開”後脫一“慶”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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