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 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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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同)。
8 绌,亦寫作“黜”,是降級。
9 制度衣服關系社會的組織。
畔,亦寫作“叛”。
上“君流”,是流放其國君,則此“君讨”,當解釋為讨伐其國君。
10 律,舊注:律是法度。
俞樾說:進法度,義不可通,律當指樂則,謂有功者,天子賜以樂則。
但是“賜樂”不宜說作“進律”,疑此“律”“祿”聲近而誤。
“進祿”即後文“諸侯之有功者,取于閑田以祿之”的意思。
11 假,作“至”字講;特,指特牲,亦即用特選的一頭牛供祭祀。
今譯 諸侯對天子,每年派大夫去聘問一次,每三年派卿去聘問一次,每五年諸侯親自去朝見一次。
天子五年出外一次,巡察諸侯的職守。
那一年,二月出發,東巡至于東嶽泰山,在山上舉行柴祭,遙望其他名山大川而禮拜之。
同時接見諸國的國君,問候退休的老年人(但要就其住處問候)。
一面命大師之官展覽當地的民謠歌曲,用以考察人民的精神生活情形;一面命令管理市場的官,提供當地物價,以考察人民的物質生活(是否過于奢華或奇怪的東西)。
再命典禮之官,校定當地的季節、月份,以及每日的時辰;劃一度量衡等一切法度:如禮數、樂則、文物制度以及衣服樣式等,使之标準化、規律化。
當地山川神祇的禮拜,有該舉行的,而沒有舉行,這就是不敬。
如有不敬者,則削減國君的封地。
宗廟之祭,各有輩分,倘或變亂輩分,就是不孝。
如有不孝者,則貶降國君的爵位。
變改禮俗音樂,就是不服從。
如有不服從者,流放其國君。
還有,敢于推翻制度或社會組織者,就是叛逆。
如有叛逆者,讨伐其國君。
此外,如果有功德施于人民的,則視其情形,或加封以土地,或加賜田祿。
到了同年五月,巡守至于南嶽,所有施為,如同東巡守之禮。
到八月巡守至于西嶽,其施為,有如南巡守之禮。
十一月,巡守到了北嶽,亦如西巡守之禮。
這樣,一年之中,巡察周遍,回來則用特牲祭告于父祖之廟。
天子将出,類乎上帝1,宜乎社,造乎祢2。
諸侯将出,宜乎社,造乎祢。
今注 1 天子不言“出”。
唯出巡或出征則有之。
類乎上帝,是告祭于天。
類,或寫作禷,是祭祀的名稱,其禮無考。
2 宜乎社,是祭地,“宜”亦為祭祀名稱,其禮亦無考。
造,是告祭;祢,指宗廟。
今譯 天子将要出巡,先舉行祭天祀地和告宗廟之禮。
諸侯不得祭天,故将出行,但有“宜”“造”二禮。
天子無事與諸侯相見曰朝1,考禮正刑一德2,以尊于天子。
天子賜諸侯樂,則以柷将之,賜伯子男樂,則以鼗将之3。
今注 1 無事,非關祭祀或用兵的事。
2 一德,維持善良風俗行為,見後文“司徒”官職之下。
3 以上四句,舊注疏本皆如此斷讀。
俞樾說,當讀為“天子賜諸侯樂則,以柷将之。
賜伯子男樂則,以鼗将之”。
“則”字屬上,與“樂”字合為“樂則”,是一個名詞。
九賜之禮,第五是樂則,即此物。
所見卓矣。
但“樂則”本為“樂縣”二字的壞字,今應作“樂懸”解。
樂懸,指整套的樂器。
四面懸有鐘鼓者,曰宮懸,三面曰軒懸,二面曰判懸,一面曰特懸。
柷形狀如漆桶,其中有椎,将奏樂時,先擊之。
鼗,是兩旁有耳墜的小鼓,樂章終了時,搖之以止樂。
二者都是指揮作樂用的,所以賜樂縣,則以此物為代表,有如“獻車馬者執策綏”“獻米者操量鼓”的意思。
今譯 天子非舉行祭祀和動用甲兵時,與諸侯相見,統稱為“朝”。
彼此考論禮儀,校正刑書,整齊風俗行為,使之一一遵從于天子。
天子賞賜公侯樂懸,以“柷”為代表物;賜伯子男,則以“鼗”為代表物。
諸侯,賜弓矢然後征1,賜钺然後殺2,賜圭瓒然後為鬯3(未賜圭瓒,則資鬯于天子4)。
天子命之教然後為學。
小學在公宮南之左,大學在郊。
天子曰辟廱5,諸侯曰宮6。
今注 1 《周禮》:“一命受職,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賜則,六命賜官,七命賜國,八命作牧,九命作伯。
”《禮含文嘉》:“九錫,一曰車馬,二曰衣服,三曰樂器,四曰朱戶,五曰納陛,六曰虎贲之士百人,七曰斧钺,八曰弓矢,九曰秬鬯。
”大抵自受國之後至八命九命,諸侯可以專殺伐,主祭祀。
2 就是“斧”。
钺,大斧。
3 圭瓒,玉爵之一種,用以盛鬯酒。
鬯,秬黍釀造的酒。
4 此二句,似疏解語。
資,“取給于”的意思。
天子之“爵”,用圭瓒,酒用鬯。
5 廱,亦寫作雍。
鄭玄《毛詩》注雲:築土雍水之外,圓如璧,稱為辟雍,亦曰澤宮。
古之國立大學。
6 宮,亦寫作泮宮。
鄭玄《毛詩》注雲:泮宮半水,東西門以南通水,而北無之。
今譯 有國的諸侯,要得到天子賜以弓矢,表示可以代表天子讨伐叛逆之後,才能主動地舉兵。
天子賜以斧钺,表示可以代表判決死刑之後,才能動用誅殺之刑。
天子賜以盛秬鬯的玉爵(圭瓒),表示可以代表敬神,才能自行釀造秬鬯的酒(在未受賜圭瓒之前,諸侯要用鬯酒,必取于天子。
因為這些殺伐和主祭之權,操于天子。
天子未交付這些權力,諸侯要殺伐主祭,都得預先報告天子)。
天子命令諸侯辦理教育文化事業,然後諸侯國得設立學校。
小學應設在國君的辦公處南方的左邊,大學設在郊外。
天子設的大學稱“辟雍”,諸侯設的稱為“泮宮”。
天子将出征,類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祢,祃于所征之地1。
受命于祖2,受成于學3。
出征,執有罪,反,釋奠于學4,以訊馘告5。
今注 1 祃,是出兵時舉行的祭祀。
2 受命,諸侯出征,是受命于天子;而天子出征,則是受命于祖廟,故于出征時要禱告于祖廟。
3 受成,是決定戰争謀略。
4 釋奠,“釋”亦寫作“舍”,是釋菜之祭。
釋菜者,不用葷腥的祭品,但以藻供祭。
此處“奠”,指奠币;奠币者,用紡織品供祭。
這是大學裡祭祀先師禮。
5 馘,亦寫作聝。
古代打仗,殺死敵人之後,割取其左邊的耳朵用以報功。
今譯 天子将出發征讨叛逆時,要祭告天地神祇及宗廟。
抵達戰地要舉行祃祭。
出征之前,要在祖廟中禱告受命,在大學裡籌劃并決定計策。
出征以後,逮捕罪犯回來,亦要在大學裡舉行釋奠之禮,報告俘虜的情形。
天子諸侯,無事,則歲三田1。
一為幹豆2,二為賓客,三為充君之庖3。
無事而不田,曰不敬;田不以禮,曰暴天物4(天子不合圍5,諸侯不掩群。
天子殺則下大綏,諸侯殺則下小綏6,大夫殺則止佐車。
佐車止,則百姓田獵7。
獺祭魚8,然後虞人入澤梁。
豺祭獸9,然後田獵。
鸠化為鷹10,然後設罻羅。
草木零落,然後入山林。
昆蟲未蟄,不以火田。
不麛,不卵,不殺胎,不殀夭11,不覆巢)。
今注 1 田,指打獵。
此據《公羊傳·桓公四年》傳文。
三田者:春曰苗,秋曰蒐,冬曰狩。
2 “豆”字象形,為古代盛肉之器。
幹豆是盛幹肉的豆,用于祭享。
3 庖是廚房,意指家常食用。
孔穎達引範甯之說,獵所獲,分為三等:一曰上殺,是射中心髒而死之獸,其肉可做幹豆,供祭祀。
二曰中殺,是射中髀骼而死之獸,其肉可供宴會賓客之用。
三曰下殺,是中腸污泡之獸,其肉則留為家常食用。
4 暴,虐害。
5 自此句以下,當是疏解語,故雜引《曲禮》《月令》諸篇所記以說明“田不以禮”之“禮”。
不合圍,猶如“網開一面”,不要悉數獵取。
6 綏,孫希旦說:大綏是天子田獵所建之旌,用以指麾。
小綏就是小的指揮旗。
放下旌麾,表示暫停打獵。
7 佐車是協助驅趕野獸的車。
停止佐車,亦即表示諸侯不打獵了,那時,老百姓可打獵。
8 此句以下多掇取《月令》之文。
《月令》和《夏小正》皆曰正月獺祭魚。
9 豺祭獸,《月令》記在九月,《夏小正》記在十月。
10 鸠化為鷹,《月令》無此語,其二月記有“鷹化為鸠”,孔穎達說:八月“鸠化為鷹”。
但《夏小正》記此于正月。
11 殀,斷殺。
夭,剛出生的鳥獸。
今譯 天子諸侯于國無大事之時,每年要行獵三次,将最完全的獵獲物曬幹了,充作祭享鬼神的幹豆,其次則用以宴請客人,再其次則用作家常食用品。
如果沒有大事而又不去打獵,那就是不敬。
打獵不依一定的禮節,那就是暴殄天物。
打獵的禮節,原則上,天子不可以一網打盡所有的禽獸,應留一處讓它們逃生。
諸侯打獵亦不可整群而襲殺之。
射殺野獸之後,天子要放下指揮用的大旗,諸侯要放下指揮用的小旌。
天子諸侯停止捕殺之後,大夫接着打獵;大夫捕殺野獸之後,就命令協同搜捕的佐車停止;大夫的佐車停止之後,老百姓就可以打獵了。
打獵的季節:正月獺祭魚之後,漁人可以進入湖泊地帶做活;九月豺祭獸之後,可以舉行田獵;八月鸠化為鷹之後,可以張設羅網捕鳥;九月草木凋落之後,可以入山林砍伐樹木;到了十月以後,昆蟲蟄藏在草裡,那時可以焚草肥田。
因為這是順從自然界的生殺時期,來取得人們的生活資料。
而且在田獵時,還不要捕殺幼獸,不攫取鳥卵,不殘害胎兒,不殺剛出生的鳥獸,不搗毀鳥巢。
冢宰制國用,必于歲之杪(五谷皆入然後制國用1),用地小大,視年之豐耗2。
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3,量入以為出,祭用數之仂4(喪,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為越绋而行事5)。
喪用三年之仂。
喪祭,用不足曰暴,有餘曰浩6。
祭7,豐年不奢,兇年不儉。
國無九年之蓄曰不足,無六年之蓄曰急,無三年之蓄曰非其國也。
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
以三十年之通,雖有兇旱水溢,民無菜色,然後天子食,日舉以樂8。
今注 1 此一句當為疏解語,說明必于歲杪制國用的理由。
2 耗,指兇歉之年。
3 三十年之通,是三十年平均所得之數。
4 仂,當是“”字。
《說文》,段玉裁注此字雲:十取一為。
用數之,是三十年平均所得的十分之一。
5 越,逾越。
绋,是拉棺車的繩索。
孔穎達說,未葬以前,系此繩索于棺車以防火災。
此處作為既殡迄于埋葬一段時期的代用語。
越绋,意指可以不為喪事所拘限。
此上數句亦似疏解語。
6 暴,是耗費;浩,是饒足。
此二句似是疏解下文“豐年不奢,兇年不儉”之語。
7 此處“祭”字之上,疑脫漏一“喪”字。
8 自“國無九年之蓄曰不足”至“日舉以樂”,當是雜引古書,用以疏解上文“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的理由。
按其所引古書,并見于《墨子·七患》《淮南子·主術訓》《賈誼新書》等。
日舉,是盛馔以食;以樂,是食時有樂隊演奏。
今譯 冢宰負責國家的總預算。
編制預算,必于年終時舉行。
這是說,必須等到收成之後,歲入有了着落時,才始編制明年歲出的預算。
編制預算要看國土的大小、年成的好壞,再以三十年的平均數作為根據,在歲收的範圍内,編制歲出的預算。
一年中,祭祀的費用,以三十年平均數的十分之一為準。
遇到父母之喪,雖三年不親自赴祭,但祭祀天地和社稷之神,則不受喪期的拘限。
因為天地社稷之神尤崇高于父母。
至于喪事,則用三年平均數的十分之一。
喪與祭,如果費用不夠,稱為“暴”;用的有餘,則稱為“浩”。
因為喪事和祭祀的費用,在原則上,豐年不可浪費,兇年亦不可苟簡。
一個國家如果沒有九年的儲蓄,可說是不夠充裕;如果沒有六年的儲蓄,則可說是很窘迫了;如果連三年的儲蓄都沒有,則已不成其為國了。
古語說:耕三年,才能積下一年的食用;耕九年,才有三年的食用。
上面規定以三十年的平均數來調劑盈虧而分配預算,故雖遇到饑荒和水旱的年頭,老百姓仍不至于挨餓。
那時,天子才得安心享受,每日聽樂。
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
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
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1。
三年之喪,自天子達,庶人縣封,葬不為雨止,不封不樹2,喪不貳事3,自天子達于庶人。
喪從死者,祭從生者4。
支子不祭5。
今注 1 《左傳·隐公元年》:“天子七月而葬,同軌畢至;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逾月,外姻至。
”這可作為此處所規定的理由。
2 “庶人縣封”至“不封不樹”三句,當為疏解“三月而葬”之添注語,闌入正文。
因使其上“自天子達于庶人”之“于庶人”為抄寫者所漏略,故此三句,當移在“三月而葬”之下。
此處原文當為“三年之喪,自天子達于庶人;喪不貳事,自天子達于庶人……”縣,即“懸”字,懸空而下。
封,鄭玄說:當是“窆”,是下棺入土。
3 喪不貳事,喪期内,一心守孝,不做他事。
《論語·憲問》雲“君薨,百官總己以聽于冢宰三年”,意思是天子國君三年不貳事。
後文雲“父母之喪,三年不從政”,意思是大夫士三年不貳事。
4 治喪之禮,應否隆重?依死者生前的身份、地位而定。
但到祭祀時,則依生者的身份、地位而定。
《中庸》雲:“父為大夫,子為士:葬以大夫,祭以士。
父為士,子為大夫:葬以士,祭以大夫。
”便是此意。
5 見《曲禮下》注。
今譯 天子死七日,始移置其棺于殡宮,七月而後舉行葬禮,其空出時日,以備遠道的人前來奔喪。
諸侯則為五日而殡,五月而葬。
大夫、士、庶人則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
因地位愈低,交遊的範圍愈狹,來參加喪葬的人,亦不需太多時日。
埋葬庶人,懸而下棺,不用引绋。
埋葬之事不因下雨而停止。
埋葬之處不堆土為墳,亦不植樹。
三年的喪期,自天子通于庶人;喪期之内,不做居喪以外之事,亦是天子通于庶人,沒有兩樣。
喪事的禮節應依死者的身份、地位行之,至于祭祀之禮,則依主持祭禮者的身份、地位行之。
不是嫡系的子孫,不能主持祭祀。
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1。
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2。
大夫三廟,一昭一穆,與太祖之廟而三。
士一廟,庶人祭于寝3。
今注 1 此處及下文,計數昭穆與太祖之廟者,皆似疏解之語。
其數多寡,昔人記載不同,因而後人的議論亦甚多。
茲但依文為訓:昭穆,是古宗廟的倫序。
自太祖,亦即一族的始祖之後,父廟曰昭,子廟曰穆,孫之廟又曰昭,曾孫之廟又曰穆(餘亦仿此)。
唯是天子七廟之下,雖世代益增,亦不複更置新廟,僅将第一“昭”或“穆”廟中的神主遷入太祖之廟,并将第二“昭”或“穆”廟的神主遷入第一廟中,如此遞遷不已,而廟數始終維持七個。
2 諸侯五廟,其昭、穆之廟比天子少一層,除太祖廟之外,僅有父、祖、曾祖、高祖四世。
若是諸侯身死,亦不更立新廟,但将高祖遷入太祖廟内,曾祖以上,則随之遞遷。
至于
8 绌,亦寫作“黜”,是降級。
9 制度衣服關系社會的組織。
畔,亦寫作“叛”。
上“君流”,是流放其國君,則此“君讨”,當解釋為讨伐其國君。
10 律,舊注:律是法度。
俞樾說:進法度,義不可通,律當指樂則,謂有功者,天子賜以樂則。
但是“賜樂”不宜說作“進律”,疑此“律”“祿”聲近而誤。
“進祿”即後文“諸侯之有功者,取于閑田以祿之”的意思。
11 假,作“至”字講;特,指特牲,亦即用特選的一頭牛供祭祀。
今譯 諸侯對天子,每年派大夫去聘問一次,每三年派卿去聘問一次,每五年諸侯親自去朝見一次。
天子五年出外一次,巡察諸侯的職守。
那一年,二月出發,東巡至于東嶽泰山,在山上舉行柴祭,遙望其他名山大川而禮拜之。
同時接見諸國的國君,問候退休的老年人(但要就其住處問候)。
一面命大師之官展覽當地的民謠歌曲,用以考察人民的精神生活情形;一面命令管理市場的官,提供當地物價,以考察人民的物質生活(是否過于奢華或奇怪的東西)。
再命典禮之官,校定當地的季節、月份,以及每日的時辰;劃一度量衡等一切法度:如禮數、樂則、文物制度以及衣服樣式等,使之标準化、規律化。
當地山川神祇的禮拜,有該舉行的,而沒有舉行,這就是不敬。
如有不敬者,則削減國君的封地。
宗廟之祭,各有輩分,倘或變亂輩分,就是不孝。
如有不孝者,則貶降國君的爵位。
變改禮俗音樂,就是不服從。
如有不服從者,流放其國君。
還有,敢于推翻制度或社會組織者,就是叛逆。
如有叛逆者,讨伐其國君。
此外,如果有功德施于人民的,則視其情形,或加封以土地,或加賜田祿。
到了同年五月,巡守至于南嶽,所有施為,如同東巡守之禮。
到八月巡守至于西嶽,其施為,有如南巡守之禮。
十一月,巡守到了北嶽,亦如西巡守之禮。
這樣,一年之中,巡察周遍,回來則用特牲祭告于父祖之廟。
天子将出,類乎上帝1,宜乎社,造乎祢2。
諸侯将出,宜乎社,造乎祢。
今注 1 天子不言“出”。
唯出巡或出征則有之。
類乎上帝,是告祭于天。
類,或寫作禷,是祭祀的名稱,其禮無考。
2 宜乎社,是祭地,“宜”亦為祭祀名稱,其禮亦無考。
造,是告祭;祢,指宗廟。
今譯 天子将要出巡,先舉行祭天祀地和告宗廟之禮。
諸侯不得祭天,故将出行,但有“宜”“造”二禮。
天子無事與諸侯相見曰朝1,考禮正刑一德2,以尊于天子。
天子賜諸侯樂,則以柷将之,賜伯子男樂,則以鼗将之3。
今注 1 無事,非關祭祀或用兵的事。
2 一德,維持善良風俗行為,見後文“司徒”官職之下。
3 以上四句,舊注疏本皆如此斷讀。
俞樾說,當讀為“天子賜諸侯樂則,以柷将之。
賜伯子男樂則,以鼗将之”。
“則”字屬上,與“樂”字合為“樂則”,是一個名詞。
九賜之禮,第五是樂則,即此物。
所見卓矣。
但“樂則”本為“樂縣”二字的壞字,今應作“樂懸”解。
樂懸,指整套的樂器。
四面懸有鐘鼓者,曰宮懸,三面曰軒懸,二面曰判懸,一面曰特懸。
柷形狀如漆桶,其中有椎,将奏樂時,先擊之。
鼗,是兩旁有耳墜的小鼓,樂章終了時,搖之以止樂。
二者都是指揮作樂用的,所以賜樂縣,則以此物為代表,有如“獻車馬者執策綏”“獻米者操量鼓”的意思。
今譯 天子非舉行祭祀和動用甲兵時,與諸侯相見,統稱為“朝”。
彼此考論禮儀,校正刑書,整齊風俗行為,使之一一遵從于天子。
天子賞賜公侯樂懸,以“柷”為代表物;賜伯子男,則以“鼗”為代表物。
諸侯,賜弓矢然後征1,賜钺然後殺2,賜圭瓒然後為鬯3(未賜圭瓒,則資鬯于天子4)。
天子命之教然後為學。
小學在公宮南之左,大學在郊。
天子曰辟廱5,諸侯曰宮6。
今注 1 《周禮》:“一命受職,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賜則,六命賜官,七命賜國,八命作牧,九命作伯。
”《禮含文嘉》:“九錫,一曰車馬,二曰衣服,三曰樂器,四曰朱戶,五曰納陛,六曰虎贲之士百人,七曰斧钺,八曰弓矢,九曰秬鬯。
”大抵自受國之後至八命九命,諸侯可以專殺伐,主祭祀。
2 就是“斧”。
钺,大斧。
3 圭瓒,玉爵之一種,用以盛鬯酒。
鬯,秬黍釀造的酒。
4 此二句,似疏解語。
資,“取給于”的意思。
天子之“爵”,用圭瓒,酒用鬯。
5 廱,亦寫作雍。
鄭玄《毛詩》注雲:築土雍水之外,圓如璧,稱為辟雍,亦曰澤宮。
古之國立大學。
6 宮,亦寫作泮宮。
鄭玄《毛詩》注雲:泮宮半水,東西門以南通水,而北無之。
今譯 有國的諸侯,要得到天子賜以弓矢,表示可以代表天子讨伐叛逆之後,才能主動地舉兵。
天子賜以斧钺,表示可以代表判決死刑之後,才能動用誅殺之刑。
天子賜以盛秬鬯的玉爵(圭瓒),表示可以代表敬神,才能自行釀造秬鬯的酒(在未受賜圭瓒之前,諸侯要用鬯酒,必取于天子。
因為這些殺伐和主祭之權,操于天子。
天子未交付這些權力,諸侯要殺伐主祭,都得預先報告天子)。
天子命令諸侯辦理教育文化事業,然後諸侯國得設立學校。
小學應設在國君的辦公處南方的左邊,大學設在郊外。
天子設的大學稱“辟雍”,諸侯設的稱為“泮宮”。
天子将出征,類乎上帝,宜乎社,造乎祢,祃于所征之地1。
受命于祖2,受成于學3。
出征,執有罪,反,釋奠于學4,以訊馘告5。
今注 1 祃,是出兵時舉行的祭祀。
2 受命,諸侯出征,是受命于天子;而天子出征,則是受命于祖廟,故于出征時要禱告于祖廟。
3 受成,是決定戰争謀略。
4 釋奠,“釋”亦寫作“舍”,是釋菜之祭。
釋菜者,不用葷腥的祭品,但以藻供祭。
此處“奠”,指奠币;奠币者,用紡織品供祭。
這是大學裡祭祀先師禮。
5 馘,亦寫作聝。
古代打仗,殺死敵人之後,割取其左邊的耳朵用以報功。
今譯 天子将出發征讨叛逆時,要祭告天地神祇及宗廟。
抵達戰地要舉行祃祭。
出征之前,要在祖廟中禱告受命,在大學裡籌劃并決定計策。
出征以後,逮捕罪犯回來,亦要在大學裡舉行釋奠之禮,報告俘虜的情形。
天子諸侯,無事,則歲三田1。
一為幹豆2,二為賓客,三為充君之庖3。
無事而不田,曰不敬;田不以禮,曰暴天物4(天子不合圍5,諸侯不掩群。
天子殺則下大綏,諸侯殺則下小綏6,大夫殺則止佐車。
佐車止,則百姓田獵7。
獺祭魚8,然後虞人入澤梁。
豺祭獸9,然後田獵。
鸠化為鷹10,然後設罻羅。
草木零落,然後入山林。
昆蟲未蟄,不以火田。
不麛,不卵,不殺胎,不殀夭11,不覆巢)。
今注 1 田,指打獵。
此據《公羊傳·桓公四年》傳文。
三田者:春曰苗,秋曰蒐,冬曰狩。
2 “豆”字象形,為古代盛肉之器。
幹豆是盛幹肉的豆,用于祭享。
3 庖是廚房,意指家常食用。
孔穎達引範甯之說,獵所獲,分為三等:一曰上殺,是射中心髒而死之獸,其肉可做幹豆,供祭祀。
二曰中殺,是射中髀骼而死之獸,其肉可供宴會賓客之用。
三曰下殺,是中腸污泡之獸,其肉則留為家常食用。
4 暴,虐害。
5 自此句以下,當是疏解語,故雜引《曲禮》《月令》諸篇所記以說明“田不以禮”之“禮”。
不合圍,猶如“網開一面”,不要悉數獵取。
6 綏,孫希旦說:大綏是天子田獵所建之旌,用以指麾。
小綏就是小的指揮旗。
放下旌麾,表示暫停打獵。
7 佐車是協助驅趕野獸的車。
停止佐車,亦即表示諸侯不打獵了,那時,老百姓可打獵。
8 此句以下多掇取《月令》之文。
《月令》和《夏小正》皆曰正月獺祭魚。
9 豺祭獸,《月令》記在九月,《夏小正》記在十月。
10 鸠化為鷹,《月令》無此語,其二月記有“鷹化為鸠”,孔穎達說:八月“鸠化為鷹”。
但《夏小正》記此于正月。
11 殀,斷殺。
夭,剛出生的鳥獸。
今譯 天子諸侯于國無大事之時,每年要行獵三次,将最完全的獵獲物曬幹了,充作祭享鬼神的幹豆,其次則用以宴請客人,再其次則用作家常食用品。
如果沒有大事而又不去打獵,那就是不敬。
打獵不依一定的禮節,那就是暴殄天物。
打獵的禮節,原則上,天子不可以一網打盡所有的禽獸,應留一處讓它們逃生。
諸侯打獵亦不可整群而襲殺之。
射殺野獸之後,天子要放下指揮用的大旗,諸侯要放下指揮用的小旌。
天子諸侯停止捕殺之後,大夫接着打獵;大夫捕殺野獸之後,就命令協同搜捕的佐車停止;大夫的佐車停止之後,老百姓就可以打獵了。
打獵的季節:正月獺祭魚之後,漁人可以進入湖泊地帶做活;九月豺祭獸之後,可以舉行田獵;八月鸠化為鷹之後,可以張設羅網捕鳥;九月草木凋落之後,可以入山林砍伐樹木;到了十月以後,昆蟲蟄藏在草裡,那時可以焚草肥田。
因為這是順從自然界的生殺時期,來取得人們的生活資料。
而且在田獵時,還不要捕殺幼獸,不攫取鳥卵,不殘害胎兒,不殺剛出生的鳥獸,不搗毀鳥巢。
冢宰制國用,必于歲之杪(五谷皆入然後制國用1),用地小大,視年之豐耗2。
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3,量入以為出,祭用數之仂4(喪,三年不祭,唯祭天地社稷為越绋而行事5)。
喪用三年之仂。
喪祭,用不足曰暴,有餘曰浩6。
祭7,豐年不奢,兇年不儉。
國無九年之蓄曰不足,無六年之蓄曰急,無三年之蓄曰非其國也。
三年耕,必有一年之食;九年耕,必有三年之食。
以三十年之通,雖有兇旱水溢,民無菜色,然後天子食,日舉以樂8。
今注 1 此一句當為疏解語,說明必于歲杪制國用的理由。
2 耗,指兇歉之年。
3 三十年之通,是三十年平均所得之數。
4 仂,當是“”字。
《說文》,段玉裁注此字雲:十取一為。
用數之,是三十年平均所得的十分之一。
5 越,逾越。
绋,是拉棺車的繩索。
孔穎達說,未葬以前,系此繩索于棺車以防火災。
此處作為既殡迄于埋葬一段時期的代用語。
越绋,意指可以不為喪事所拘限。
此上數句亦似疏解語。
6 暴,是耗費;浩,是饒足。
此二句似是疏解下文“豐年不奢,兇年不儉”之語。
7 此處“祭”字之上,疑脫漏一“喪”字。
8 自“國無九年之蓄曰不足”至“日舉以樂”,當是雜引古書,用以疏解上文“以三十年之通制國用”的理由。
按其所引古書,并見于《墨子·七患》《淮南子·主術訓》《賈誼新書》等。
日舉,是盛馔以食;以樂,是食時有樂隊演奏。
今譯 冢宰負責國家的總預算。
編制預算,必于年終時舉行。
這是說,必須等到收成之後,歲入有了着落時,才始編制明年歲出的預算。
編制預算要看國土的大小、年成的好壞,再以三十年的平均數作為根據,在歲收的範圍内,編制歲出的預算。
一年中,祭祀的費用,以三十年平均數的十分之一為準。
遇到父母之喪,雖三年不親自赴祭,但祭祀天地和社稷之神,則不受喪期的拘限。
因為天地社稷之神尤崇高于父母。
至于喪事,則用三年平均數的十分之一。
喪與祭,如果費用不夠,稱為“暴”;用的有餘,則稱為“浩”。
因為喪事和祭祀的費用,在原則上,豐年不可浪費,兇年亦不可苟簡。
一個國家如果沒有九年的儲蓄,可說是不夠充裕;如果沒有六年的儲蓄,則可說是很窘迫了;如果連三年的儲蓄都沒有,則已不成其為國了。
古語說:耕三年,才能積下一年的食用;耕九年,才有三年的食用。
上面規定以三十年的平均數來調劑盈虧而分配預算,故雖遇到饑荒和水旱的年頭,老百姓仍不至于挨餓。
那時,天子才得安心享受,每日聽樂。
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
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
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1。
三年之喪,自天子達,庶人縣封,葬不為雨止,不封不樹2,喪不貳事3,自天子達于庶人。
喪從死者,祭從生者4。
支子不祭5。
今注 1 《左傳·隐公元年》:“天子七月而葬,同軌畢至;諸侯五月,同盟至;大夫三月,同位至;士逾月,外姻至。
”這可作為此處所規定的理由。
2 “庶人縣封”至“不封不樹”三句,當為疏解“三月而葬”之添注語,闌入正文。
因使其上“自天子達于庶人”之“于庶人”為抄寫者所漏略,故此三句,當移在“三月而葬”之下。
此處原文當為“三年之喪,自天子達于庶人;喪不貳事,自天子達于庶人……”縣,即“懸”字,懸空而下。
封,鄭玄說:當是“窆”,是下棺入土。
3 喪不貳事,喪期内,一心守孝,不做他事。
《論語·憲問》雲“君薨,百官總己以聽于冢宰三年”,意思是天子國君三年不貳事。
後文雲“父母之喪,三年不從政”,意思是大夫士三年不貳事。
4 治喪之禮,應否隆重?依死者生前的身份、地位而定。
但到祭祀時,則依生者的身份、地位而定。
《中庸》雲:“父為大夫,子為士:葬以大夫,祭以士。
父為士,子為大夫:葬以士,祭以大夫。
”便是此意。
5 見《曲禮下》注。
今譯 天子死七日,始移置其棺于殡宮,七月而後舉行葬禮,其空出時日,以備遠道的人前來奔喪。
諸侯則為五日而殡,五月而葬。
大夫、士、庶人則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
因地位愈低,交遊的範圍愈狹,來參加喪葬的人,亦不需太多時日。
埋葬庶人,懸而下棺,不用引绋。
埋葬之事不因下雨而停止。
埋葬之處不堆土為墳,亦不植樹。
三年的喪期,自天子通于庶人;喪期之内,不做居喪以外之事,亦是天子通于庶人,沒有兩樣。
喪事的禮節應依死者的身份、地位行之,至于祭祀之禮,則依主持祭禮者的身份、地位行之。
不是嫡系的子孫,不能主持祭祀。
天子七廟,三昭三穆,與太祖之廟而七1。
諸侯五廟,二昭二穆,與太祖之廟而五2。
大夫三廟,一昭一穆,與太祖之廟而三。
士一廟,庶人祭于寝3。
今注 1 此處及下文,計數昭穆與太祖之廟者,皆似疏解之語。
其數多寡,昔人記載不同,因而後人的議論亦甚多。
茲但依文為訓:昭穆,是古宗廟的倫序。
自太祖,亦即一族的始祖之後,父廟曰昭,子廟曰穆,孫之廟又曰昭,曾孫之廟又曰穆(餘亦仿此)。
唯是天子七廟之下,雖世代益增,亦不複更置新廟,僅将第一“昭”或“穆”廟中的神主遷入太祖之廟,并将第二“昭”或“穆”廟的神主遷入第一廟中,如此遞遷不已,而廟數始終維持七個。
2 諸侯五廟,其昭、穆之廟比天子少一層,除太祖廟之外,僅有父、祖、曾祖、高祖四世。
若是諸侯身死,亦不更立新廟,但将高祖遷入太祖廟内,曾祖以上,則随之遞遷。
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