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 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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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記·封禅書》載“(漢文帝)使博士諸生刺六經中作王制”,東漢盧植以為即是本篇。

    漢代初年,有些學者鑒于秦朝的滅亡,想另拿出一套建國的綱領來替代秦朝的暴政,這當是其中之一。

    名曰“王”制,顯然欲以“仁政”為标榜。

    篇首始于“王者之制祿爵”,繼而分官設職,把一年的政事,大體都提到了,至“成歲事,制國用”句止,本是很完整的一篇施政大綱。

    但因後儒引經據典加以疏解,而那些疏解用的文句,後來又與原文相混雜,大概在鄭玄做注時,本篇即是這個樣子了。

     王者之制祿爵1,公侯伯子男,凡五等。

    諸侯之上大夫卿、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凡五等2。

    天子之田方千裡3,公侯田方百裡,伯七十裡,子男五十裡。

    不能五十裡者4,不合于天子,附于諸侯曰附庸5。

    天子之三公之田視公侯6,天子之卿視伯,天子之大夫視子男,天子之元士視附庸。

     今注 1 “祿”指薪俸;“爵”是爵位。

     2 此文略同于《孟子·萬章》所記,但不以“王”者當一等,故析子男為二,共成五等。

    賈誼《陳政事疏》雲:漢當“士”德,數用“五”。

    與此五等之設計,不無關系。

    《白虎通·爵》亦載此文,但“上大夫”下無“卿”字。

     3 王先謙《尚書孔傳參正》雲:“天子之甸。

    ”甸,是收取租稅供給衣食之地。

     4 《荀子·正名》雲“能有所合謂之能”,這“能”字是“相當”的意思。

     5 “庸”即“墉”字,指城墉,《漢書·王莽傳》寫作“附城”。

     6 視,當“比照”講。

     今譯 王者規定俸祿爵位,以“五”為數。

    在爵位上,分為公侯伯子男五級;上大夫或卿,連同下大夫、上士、中士、下士,亦共五級。

    在俸祿方面:天子的祿田一千方裡,公和侯的祿田一百方裡,伯爵的祿田七十方裡,子男同為五十方裡。

    如果不能相當于五十方裡的,則不直轄于天子,而屬于諸侯之國為附城。

    至于天子的三公,其祿田可比照公侯;卿,比照伯;大夫,比照子男;而元士則比照附庸,在五十方裡以下。

     制:農田百畝。

    百畝之分1:上農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農夫食五人2。

    庶人在官者3,其祿以是為差也。

     今注 1 分,《孟子》書作“糞”字,是“比率”的意思。

     2 “其次食七人”,《孟子》書作“中食七人”。

    食,養活。

    陳澔說:“肥饒者為上農,硗瘠者為下農。

    ”此處從上農至下農亦分為五等。

    蓋百畝之單位雖相同,而土地之肥瘠則不一樣,故區分為五等,每一等以其足夠供養的人數多寡為比率。

     3 庶人在官者,指平民沒有田而服公務的。

     今譯 規定農田以百畝為一單位,單位分配的比率:頭等的田,以能養活九個人為度,二等養活八人,三等七人,四等六人,五等五人,以此五等,區分為上農夫、中農夫、下農夫三級。

    凡是平民為公家服務者,他們的俸祿,亦比照等級分配。

     諸侯之下士視上農夫(祿足以代其耕也1)。

    中士倍下士,上士倍中士,下大夫倍上士;卿,四大夫祿;君,十卿祿2。

    次國之卿,三大夫祿;君,十卿祿。

    小國之卿,倍大夫祿,君十卿祿。

     今注 1 “祿足以代其耕也”,此句似是疏解之語。

     2 以上指大國君卿大夫的俸祿。

    下士之祿足供養九人,中士十八人,上士三十六人,下大夫七十二人,卿二百八十八人,君二千八百八十人。

     今譯 大國諸侯的下士,比照上農夫,應給予足夠養活九人的俸祿,俸祿足夠補償他因服公務不能從事耕種的損失。

    中士的俸祿多于下士一倍,上士多于中士一倍,下大夫又較上士多一倍。

    卿的俸祿,四倍于大夫,國君則十倍于卿的俸祿。

    至于次國之卿的俸祿,則三倍于大夫,而國君亦十倍于本國之卿。

    至于小國之卿,僅比其大夫多一倍,而國君亦十倍于本國之卿的俸祿。

     次國之上卿,位當大國之中1,中當其下,下當其上大夫。

    小國之上卿,位當大國之下卿,中當其上大夫,下當其下大夫2,其有中士下士者,數各居其上之三分3。

     今注 1 卿位有上中下,大國次國小國之間,各降一等,故次國的上卿,僅等于大國的中卿。

     2 大夫僅有上下二等,故小國之下卿,依次排列之,僅等于大國之下大夫。

     3 此二句,曆來解說不一。

    或雲當在後文,為“天子:三公,九卿……”一章的末句,錯簡在此。

    是說中士下士的人數,應占其上(上士人數)三分之幾(見後文注)。

    但這一段講的是“職位”高低,“數”字或為“位”字之誤,其下“分”字當是衍文。

    原文應作“其有中士下士者,位各居其上之三”。

    因為士有上中下三等,由于大國次國小國之間,士的級位皆降一等。

    所以次國之中士,相等于大國的下士;小國的中士,相等于次國的下士。

    所以下國下士的等級隻居于上國的第三位,故曰其上之“三”。

     今譯 次國的上卿,職位相當于大國的中卿,而中卿相當于下卿,下卿相當于上大夫,各降一等。

    小國的上卿,職位相當于大國的下卿,中卿相當于大國的上大夫,下卿相當于大國的下大夫,亦各差一等。

    至于士的職位,次國的上士相當于大國的中士,而中士僅相當于大國的下士。

    小國亦如此,故凡次國小國之有“中士”“下士”者,其位隻等于其上之第三位。

     凡四海之内九州,州方千裡。

    州,建百裡之國三十,七十裡之國六十,五十裡之國百有二十,凡二百一十國;名山大澤不以封1,其餘以為附庸閑田2。

    (八州,州二百一十國)天子之縣内3,方百裡之國九,七十裡之國二十有一,五十裡之國六十有三,凡九十三國;名山大澤不以朌4,其餘以祿士,以為閑田。

    凡九州,千七百七十三國。

    天子之元士,諸侯之附庸不與5。

     今注 1 名山大澤,如五嶽四渎,是天子巡狩祭拜之地,故不能封給諸侯,而隸屬天子。

     2 不足五十裡的封地稱為墉,而未封之地用以祿士者,則為閑田。

     3 “八州,州二百一十國”,依下文“凡九州”,則此八州上或脫一“凡”字。

    這句亦當是疏解語,用以補充說明每州有二百一十國者,是九州中的八州如此,尚有一州,是“天子之縣”。

    按:《史記·绛侯世家》稱天子為“縣官”。

    郭嵩焘謂:以“王畿”稱為“天子之縣”,疑是漢時語。

     4 朌,分給。

    封地,受封者有世襲的所有權。

    地,受朌者隻有使用權,享用當地的賦稅(并見下文“天子之縣内諸侯,祿也;外諸侯,嗣也”注)。

     5 不與,不算在内。

     今譯 總計四海之内有九個州,每一個州一千方裡。

    其中八個州,每一個州内封建百裡之國三十個,七十裡之國六十個,五十裡之國一百二十個,一共有二百一十國。

    其中名山大川,則不封與諸侯,剩下的土地可作為諸侯的附城,或供給沒有封地的士人俸祿用的閑田。

    這樣的八個州,每州都是二百一十國。

    至于另外一州,則是天子的畿輔之區,其中分配給公卿大夫的國土,方百裡者九國,七十裡者二十一國,五十裡者六十三國,共計九十三國。

    在那些國内,如有名山大川,亦不能分配給公卿大夫。

    至于分配剩餘的,則用作供給士人俸祿的閑田。

    這樣九州共有一千七百七十三國,而天子的元士以及諸侯的附庸沒有計算在内。

     天子百裡之内以共官1,千裡之内以為禦2。

    千裡之外,設方伯3。

    五國以為屬,屬有長。

    十國以為連,連有帥。

    三十國以為卒,卒有正。

    二百一十國以為州,州有伯(八州八伯,五十六正,百六十八帥,三百三十六長4)。

    八伯各以其屬,屬于天子之老二人,分天下以為左右,曰二伯5。

    千裡之内曰甸,千裡之外,曰采曰流6。

     今注 1 “共”讀為“供”,是供給之意。

    官,鄭玄說是官府的文書财用。

     2 禦,天子日用器物稱為“禦”。

     3 千裡之外,指“天子之甸”以外,亦即八州之地。

    方伯,即指下文的八州八“伯”。

     4 自“八州八伯”句起,至“三百三十六長”句止,當是疏解語。

    原文“八伯各以其屬,屬于天子之老二人”一句,當接于“二百一十國以為州,州有伯”之下。

     5 此“二伯”即是“天子之老”,異于方伯。

     6 甸,出租稅供天子服用的地方。

    曰采曰流,是舉要而言。

    依距離遠近,或稱“甸”“侯”“綏”“要”“荒”,或稱“侯”“甸”“男”“衛”“采”。

     今譯 天子之甸方千裡,以百裡之内的田賦收入供應文書财用;以千裡之内的田賦收入,供給天子日常生活費用。

    在這王畿千裡之外,最高長官,便是“方伯”。

    其組織是:五國為一“屬”,屬有“屬長”。

    十國為一“連”,連有“連帥”。

    三十國為一“卒”,卒有“卒正”。

    二百一十國為一“州”,州有“方伯”(共八個州,八個方伯,五十六個卒正,一百六十八個連帥,三百三十六個屬長)。

    八個方伯各以所統轄的地方,直屬于天子之老二人。

    這就是說,分天下為左右,那二人便是左右二伯。

    千裡以内供禦的地方曰甸。

    千裡以外,近者曰采,遠者曰流。

     天子: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

    大國:三卿,皆命于天子1;下大夫五人2,上士二十七人。

    次國:三卿,二卿命于天子,一卿命于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小國:二卿3,皆命于其君;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4。

     今注 1 由天子直接任命。

     2 孔穎達說:這裡隻有大夫五人而沒有上大夫者,是三卿中之下卿,即相當于上大夫。

     3 鄭玄疑此“二卿”字上有脫誤,應作“小國三卿,二卿皆命于其君”。

     4 徐師曾說:前文“其有中士下士者,數各居其上之三分”二句當接于此句之下。

    孫希旦解“各居其上之三分”為各比其上多出三倍的人數。

     今譯 天子的屬下,有三公,九卿,二十七大夫,八十一元士。

    至于其他八州内,大國隻有三卿,而且都是由天子直接任命的。

    此外有下大夫五人,上士二十七人。

    次國亦有三卿,但隻有二人是由天子直接任命,其餘一人,則由其國君選用,至于下大夫和上士的人數,則與大國相同。

    小國亦該有三卿,不過其中隻有一人由天子任命,餘二人則皆由其國君選用。

    至于下大夫和上士的人數,亦同于次國。

     天子使其大夫為三監,監于方伯之國1,國三人(天子之縣内諸侯,祿也;外諸侯,嗣也2)。

     今注 1 方伯之國,即一州之長所在地。

     2 “天子之縣内諸侯,祿也;外諸侯,嗣也”二句,似是前文“名山大澤不以朌,其餘以祿士,以為閑田”句下的疏解語,本意在說明“封地”與“朌地”之不同性質。

    祿,指俸祿;嗣,是承繼。

    這是說天子縣内的諸侯,可以食用朌地的租稅,但其地權是屬于天子的。

    至于縣外的諸侯,不但可以食用當地的租稅,而且子孫可以繼承。

     今譯 天子派遣其大夫為三監,監察各方伯的國内行政,每一國三個人(天子縣内的諸侯,由朌地供給其俸祿,而縣外諸侯的封地,則是世代承繼的)。

     制:三公,一命卷1;若有加,則賜也2。

    不過九命3。

    次國之君,不過七命4;小國之君,不過五命5。

    大國之卿,不過三命6;下卿再命,小國之卿與下大夫一命7。

     今注 1 卷,讀為“衮”,天子的禮服。

    此“一命”二字,意謂拜爵為“公”,是最高的一次命服。

     2 賜,指特賜之服,亦稱為褒衣。

    褒衣不是正式的命服。

    命服至衮衣為止,不可以複加了。

     3 命,是加爵服的名稱,有一定的制度,最多到九命為止,九命則服衮衣。

     4 七命服鷩衣。

     5 五命服毳衣。

     6 三命服黻衣。

     7 一命服玄衣。

     今譯 制服的規定,官拜三公,到了最高一級的命服,服衮衣,就沒有再加的了。

    如有再加,隻能算是賜服,而不是命服。

    大國的國君,至多隻有九命;次國的國君,至多是七命,服用繡有鷩鳥的制服;小國的國君,不過五命,服用繡有華蟲之類的毳衣。

    至于大國之卿,則不過三命,服用畫有斧紋圖案的黻衣。

    下卿二命,小國之卿和下大夫都隻有一命,服用玄衣。

     凡官民材,必先論之1。

    論辨然後使之2,任事然後爵之3,位定然後祿之4。

    爵人于朝5,與士共之。

    刑人于市,與衆棄之。

    是故公家不畜刑人,大夫弗養,士遇之塗弗與言也6;屏之四方,唯其所之,不及以政7,亦弗故生也8。

     今注 1 論之,考試衡量才德如何。

     2 論辨,評定能力高下。

     3 任事,擔得了所分派的業務。

    爵之,正式授以品位。

     4 俸祿依品位而定。

    以上數語,當屬“司馬”官職。

     5 自“爵人于朝”至“亦弗故生也”,似疏解語。

     6 畜,養育的意思。

    塗,道途。

     7 不及以政,就是褫奪公權。

     8 亦,或本作“示”。

    弗故生也,王念孫說:“故”當是“欲”字。

     今譯 凡是選用人才,須先考試。

    考定才能品德之後,才分派工作。

    擔負得了工作之後,才铨定品位。

    品位铨定之後,才給予俸祿。

    铨定品位要在朝廷和士人前公開舉行,就像判罪要當衆舉行一樣。

    這樣可使大衆知道賞罰都是公正無私的。

    所以公家不養育犯罪的人,大夫士人亦不供養犯罪的人,在路上遇見犯罪的人亦不與談話。

    把他驅逐出境,褫奪他的公權,表示不要他活在世上。

     諸侯之于天子也,比年一小聘1,三年一大聘,五年一朝2。

    天子五年一巡守:歲二月,東巡守至于岱宗,柴而望祀山川3;觐諸侯;問百年者(就見之4)。

    命大師陳詩以觀民風,命市納賈以觀民之所好惡(志淫好辟5)。

    命典禮考時月,定日,同律6,禮樂制度衣服正之。

    山川神祇,有不舉者,為不敬;不敬者,君削以地7。

    宗廟,有不順者,為不孝;不孝者,君绌以爵8。

    變禮易樂者,為不從;不從者,君流。

    革制度衣服者,為畔,畔者君讨9。

    有功德于民者,加地進律10。

    五月,南巡守至于南嶽,如東巡守之禮。

    八月,西巡守至于西嶽,如南巡守之禮。

    十有一月,北巡守至北嶽,如西巡守之禮。

    歸,假于祖祢,用特11。

     今注 1 比年,是每歲。

    小聘,派遣大夫為代表。

     2 大聘,以卿為代表。

    朝,是諸侯親自朝見天子。

     3 柴,亦寫作祡,是燔柴祭祀上帝之禮。

    望祀,遙望而祭山川。

     4 觐諸侯,接見諸國之君。

    “就見之”三字,似為疏解語。

    《白虎通·巡狩》引,無此三字。

     5 賈,讀為“價”,納賈是繳上物價指數。

    “志淫好辟”四字亦似疏解語,說明“好惡”二字之意。

     6 同律,鄭玄說,“同”是陰律,十二律:陽六為律,陰六為呂,六呂亦稱六同。

    但宋儒解此“律”為法律,同律則是齊一其律法。

     7 君削以地,減削國君的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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