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 喪服小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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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祭未成人而死者和那沒有後嗣者,是因為這兩種死者都已祔從于祖廟而由宗子供祭了。
庶子不主祭于祢廟,因其自有宗子在,這亦是欲使宗法明白的緣故。
有這親親、尊尊、長長,以及男女的分别,這些是人倫道義中最主要的東西。
從服者,所從亡,則已1。
屬從者,所從雖沒也服2。
妾從女君而出,則不為女君之子服3。
禮不王不禘4。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
其為妻也,與大夫之適子同5。
今注 1 從服,為喪服原則之一。
制定喪服的原則有六種(另見《大傳》注),第六種原則即是“從服”。
從服,是本人與死者沒有親屬關系,但跟從與死者有親屬關系的人而為之服喪。
這種從服,又可分為六種(詳見《大傳》),此處但說其中之“徒從”與“屬從”二種。
“徒從”即此處所謂從服,這種從服,其例有四:一是妾媵為主婦之黨,二是子從母服于母之主母,三是妾子為主母之黨,四是臣從君而服君之黨。
其中,除第一例之外,凡是所跟從的人已死,亦即停止。
例如:君母已死,則妾子不為君母之黨服喪;母死,則不為母之大母服喪;君亡,則君不為君黨服喪。
2 屬從,指間接的親屬關系,例如:子從母而服母之黨,妻從夫而服夫之黨,夫亦從妻而服妻之黨。
3 女君,指主婦。
所依從服之第一例:妾為主婦之黨服喪,但遇主婦已被其夫遣出,而妾媵已随而俱出,則與原來之黨已無關系了,故可不為女君之子服。
4 此句當是前文錯簡。
孔穎達說應以承上文“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
5 不降,不減輕其喪服。
諸侯的嫡子稱世子。
依《儀禮·喪服》規定“為妻之父母缌”。
似不應為妻之父母制服。
但《服問》雲:“有從有服而無服,公子為其妻之父母。
”鄭玄雲:“凡公子厭于君,降其私親,女君之子不降。
”即此處所稱世子或大夫嫡子。
大夫的嫡子為妻服齊衰,不杖;世子為妻,與之相同,為妻之父母不降,則亦相同。
今譯 從服的原則,凡是遇到所跟從的人已不存在,則亦停止。
但若有間接的親屬關系者,則其人雖已死,而其關系仍在,則仍須為其人的親屬服喪。
例如:妾媵跟從主婦因被遣出而脫離了夫家,則不為主婦之子服喪,因依從的關系已不存在,亦不成其為親屬了。
……諸侯的嫡子對于妻之父母不能減輕喪服。
他為妻所服的喪服,與大夫的嫡子為妻所服的喪服相同。
父為士,子為天子諸侯,則祭以天子諸侯,其屍服以士服1。
父為天子諸侯,子為士,祭以士,其屍服以士服2。
今注 1 “祭”是生者的事,故子為天子諸侯,則以天子諸侯之禮舉祭,唯所祭者仍是士,故代表所祭者之屍仍服士服(按此條,魏相曾據以立戾太子廟,文見《漢書·武五子傳》)。
2 此處所祭者本為天子諸侯,而其屍仍服士服,殊不可解。
鄭玄解釋為“父以罪誅,不成為君”,故如此。
陳澔雲:此為禮之變。
今譯 父本是士人,而其子貴為天子諸侯,則依其子的身份用天子諸侯的祭禮,但為父屍者仍服士人之服。
父為天子諸侯,其子淪落為士類,顯見其國已換了主人,不特其子要依其身份以士禮舉祭,即其父屍亦不得服天子諸侯之服,而随其子服士服。
婦當喪而出,則除之1。
為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2。
既練而出,則已3。
未練而反,則期;既練而反,則遂之4。
再期之喪,三年也;期之喪,二年也。
九月七月之喪,三時也;五月之喪,二時也;三月之喪,一時也。
故期而祭,禮也;期而除喪,道也5。
祭不為除喪也。
今注 1 當喪而出,謂在公婆喪期中為夫所遣出。
2 女出嫁後為父母服喪期年,但在期年練祭以前被其夫遣歸,則又似未出嫁時,當随兄弟一樣服喪三年。
3 既練,謂已滿期服之喪,亦即已除服而被遣,則無須更披孝服。
4 反,複返夫家。
遂之,是挂孝至終喪。
5 期而祭,郭嵩焘雲:“期”泛指一期再期,“祭”泛指練祭、祥祭、禫祭。
除喪,泛指除首绖腰帶衰杖等喪服而言。
按:挂孝滿一年而跨二年者為“期”,期而舉行練祭;其時男子除去頭上的喪绖,女子除去腰間的喪帶。
到了滿兩年跨三年者為再期,再期而舉行大祥之祭,除去衰衣孝棒。
因為哀痛之情随時減殺,而喪服亦随而變除,所謂“道”者,即合乎此“緣情飾貌”之道。
今譯 婦人在公婆喪期之内被遣出,恩情既絕,則亦除去喪服。
女子已嫁,為父母服喪一年,倘在一年之内被遣出,則回娘家同其兄弟服喪三年。
如果是在一年喪期已滿之後被遣出,則不必重行挂孝。
如果是未滿一年而返夫家,則服喪一年;倘若已滿一年而返,則服至三年而畢。
所謂“再期”之喪,是滿二年而跨到第三年。
“期”之喪,是滿一年而跨到第二年。
九月七月之喪,算是滿了三個季節。
五月之喪算是滿了二個季節。
三月之喪,是滿了一個季節。
服喪滿了一期或再期,各舉行一次祭祀,這是對死者“因情而立文”之禮數如此;至于滿了一期或再期而逐漸除去喪服,換上吉服,這則是為生者“緣情而飾貌”的道理。
一為死者一為生者,所以祭禮與除喪不可混作一談,亦即不是為除喪而舉行小祥大祥之祭。
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間不同時而除喪1。
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
朋友,虞祔而已2。
士妾有子,而為之缌,無子則已3。
今注 1 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此謂葬事雖推遲舉行,而祭與除喪的時期仍照規定。
三年再祭,即指大祥小祥之祭。
不同時,乃謂其不得混合舉行,而除喪則亦依前節所言者而依次除喪就吉。
2 大功者主人之喪,此謂以大功之親為人主持三年的喪事,必至再期之祭畢而除服。
不似朋友但至葬畢虞祔便止。
3 妾卑賤,視其有子無子,而後為之服最輕的喪服。
今譯 若有三年之後始行葬事的,在此期間仍須有練、祥二祭,并且二祭不可同時舉行而除去喪服。
再有屬于大功的親人而為人主持喪事,如其為三年之喪,亦須待再祭而後除服。
隻有朋友,因其無親屬關系,但至喪畢,虞祔之祭時為止。
士的階級,其妾之有子者,為之服三月之缌服,若其無子,則不為服喪。
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已則否1。
降而在缌小功者,則稅之2。
為君之父母、妻、長子,君已除喪而後聞喪3,則不稅。
近臣,君服斯服矣。
其餘,從而服,不從而稅4。
君雖未知喪,臣服已5。
今注 1 不及,謂不及見這些親人。
稅喪,謂遠地的親人,過了日期始聞兇耗而為之追
庶子不主祭于祢廟,因其自有宗子在,這亦是欲使宗法明白的緣故。
有這親親、尊尊、長長,以及男女的分别,這些是人倫道義中最主要的東西。
從服者,所從亡,則已1。
屬從者,所從雖沒也服2。
妾從女君而出,則不為女君之子服3。
禮不王不禘4。
世子不降妻之父母。
其為妻也,與大夫之適子同5。
今注 1 從服,為喪服原則之一。
制定喪服的原則有六種(另見《大傳》注),第六種原則即是“從服”。
從服,是本人與死者沒有親屬關系,但跟從與死者有親屬關系的人而為之服喪。
這種從服,又可分為六種(詳見《大傳》),此處但說其中之“徒從”與“屬從”二種。
“徒從”即此處所謂從服,這種從服,其例有四:一是妾媵為主婦之黨,二是子從母服于母之主母,三是妾子為主母之黨,四是臣從君而服君之黨。
其中,除第一例之外,凡是所跟從的人已死,亦即停止。
例如:君母已死,則妾子不為君母之黨服喪;母死,則不為母之大母服喪;君亡,則君不為君黨服喪。
2 屬從,指間接的親屬關系,例如:子從母而服母之黨,妻從夫而服夫之黨,夫亦從妻而服妻之黨。
3 女君,指主婦。
所依從服之第一例:妾為主婦之黨服喪,但遇主婦已被其夫遣出,而妾媵已随而俱出,則與原來之黨已無關系了,故可不為女君之子服。
4 此句當是前文錯簡。
孔穎達說應以承上文“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
5 不降,不減輕其喪服。
諸侯的嫡子稱世子。
依《儀禮·喪服》規定“為妻之父母缌”。
似不應為妻之父母制服。
但《服問》雲:“有從有服而無服,公子為其妻之父母。
”鄭玄雲:“凡公子厭于君,降其私親,女君之子不降。
”即此處所稱世子或大夫嫡子。
大夫的嫡子為妻服齊衰,不杖;世子為妻,與之相同,為妻之父母不降,則亦相同。
今譯 從服的原則,凡是遇到所跟從的人已不存在,則亦停止。
但若有間接的親屬關系者,則其人雖已死,而其關系仍在,則仍須為其人的親屬服喪。
例如:妾媵跟從主婦因被遣出而脫離了夫家,則不為主婦之子服喪,因依從的關系已不存在,亦不成其為親屬了。
……諸侯的嫡子對于妻之父母不能減輕喪服。
他為妻所服的喪服,與大夫的嫡子為妻所服的喪服相同。
父為士,子為天子諸侯,則祭以天子諸侯,其屍服以士服1。
父為天子諸侯,子為士,祭以士,其屍服以士服2。
今注 1 “祭”是生者的事,故子為天子諸侯,則以天子諸侯之禮舉祭,唯所祭者仍是士,故代表所祭者之屍仍服士服(按此條,魏相曾據以立戾太子廟,文見《漢書·武五子傳》)。
2 此處所祭者本為天子諸侯,而其屍仍服士服,殊不可解。
鄭玄解釋為“父以罪誅,不成為君”,故如此。
陳澔雲:此為禮之變。
今譯 父本是士人,而其子貴為天子諸侯,則依其子的身份用天子諸侯的祭禮,但為父屍者仍服士人之服。
父為天子諸侯,其子淪落為士類,顯見其國已換了主人,不特其子要依其身份以士禮舉祭,即其父屍亦不得服天子諸侯之服,而随其子服士服。
婦當喪而出,則除之1。
為父母喪,未練而出,則三年2。
既練而出,則已3。
未練而反,則期;既練而反,則遂之4。
再期之喪,三年也;期之喪,二年也。
九月七月之喪,三時也;五月之喪,二時也;三月之喪,一時也。
故期而祭,禮也;期而除喪,道也5。
祭不為除喪也。
今注 1 當喪而出,謂在公婆喪期中為夫所遣出。
2 女出嫁後為父母服喪期年,但在期年練祭以前被其夫遣歸,則又似未出嫁時,當随兄弟一樣服喪三年。
3 既練,謂已滿期服之喪,亦即已除服而被遣,則無須更披孝服。
4 反,複返夫家。
遂之,是挂孝至終喪。
5 期而祭,郭嵩焘雲:“期”泛指一期再期,“祭”泛指練祭、祥祭、禫祭。
除喪,泛指除首绖腰帶衰杖等喪服而言。
按:挂孝滿一年而跨二年者為“期”,期而舉行練祭;其時男子除去頭上的喪绖,女子除去腰間的喪帶。
到了滿兩年跨三年者為再期,再期而舉行大祥之祭,除去衰衣孝棒。
因為哀痛之情随時減殺,而喪服亦随而變除,所謂“道”者,即合乎此“緣情飾貌”之道。
今譯 婦人在公婆喪期之内被遣出,恩情既絕,則亦除去喪服。
女子已嫁,為父母服喪一年,倘在一年之内被遣出,則回娘家同其兄弟服喪三年。
如果是在一年喪期已滿之後被遣出,則不必重行挂孝。
如果是未滿一年而返夫家,則服喪一年;倘若已滿一年而返,則服至三年而畢。
所謂“再期”之喪,是滿二年而跨到第三年。
“期”之喪,是滿一年而跨到第二年。
九月七月之喪,算是滿了三個季節。
五月之喪算是滿了二個季節。
三月之喪,是滿了一個季節。
服喪滿了一期或再期,各舉行一次祭祀,這是對死者“因情而立文”之禮數如此;至于滿了一期或再期而逐漸除去喪服,換上吉服,這則是為生者“緣情而飾貌”的道理。
一為死者一為生者,所以祭禮與除喪不可混作一談,亦即不是為除喪而舉行小祥大祥之祭。
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其祭之間不同時而除喪1。
大功者主人之喪,有三年者,則必為之再祭。
朋友,虞祔而已2。
士妾有子,而為之缌,無子則已3。
今注 1 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此謂葬事雖推遲舉行,而祭與除喪的時期仍照規定。
三年再祭,即指大祥小祥之祭。
不同時,乃謂其不得混合舉行,而除喪則亦依前節所言者而依次除喪就吉。
2 大功者主人之喪,此謂以大功之親為人主持三年的喪事,必至再期之祭畢而除服。
不似朋友但至葬畢虞祔便止。
3 妾卑賤,視其有子無子,而後為之服最輕的喪服。
今譯 若有三年之後始行葬事的,在此期間仍須有練、祥二祭,并且二祭不可同時舉行而除去喪服。
再有屬于大功的親人而為人主持喪事,如其為三年之喪,亦須待再祭而後除服。
隻有朋友,因其無親屬關系,但至喪畢,虞祔之祭時為止。
士的階級,其妾之有子者,為之服三月之缌服,若其無子,則不為服喪。
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父稅喪,已則否1。
降而在缌小功者,則稅之2。
為君之父母、妻、長子,君已除喪而後聞喪3,則不稅。
近臣,君服斯服矣。
其餘,從而服,不從而稅4。
君雖未知喪,臣服已5。
今注 1 不及,謂不及見這些親人。
稅喪,謂遠地的親人,過了日期始聞兇耗而為之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