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 雜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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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父之喪,如未沒喪而母死,其除父之喪也,服其除服1。

    卒事,反喪服2。

    雖諸父昆弟之喪,如當父母之喪,其除諸父昆弟之喪也,皆服其除喪之服。

    卒事,反喪服3。

    如三年之喪,則既顈,其練祥皆行4。

    王父死,未練祥而孫又死,猶是附于王父也5。

     今注 1 除服,謂祥祭之服。

    亦即父先死,母後死,皆服重喪。

    但到了父死周年,應除重服而練服。

     2 卒事,指祥祭既畢,仍須為母服重服,因母喪尚未周年。

    大祥之祭,其除服亦比照而行。

     3 諸父兄弟之喪,服較輕,遇到重喪,但在除服之祭日,可暫服輕服。

    < 4 顈,枲麻之類的植物。

    鄭玄雲:無葛之鄉,以顈代葛。

    既顈,就是換麻衣穿葛衣,沒有葛,則穿顈制的孝服。

    練祥皆行,即上注2,大祥小祥皆比照而行。

     5 鄭注:“附”當作“祔”。

    孫祔于祖,祖雖未練祥,仍用此祔祖。

     今譯 父的喪期還沒有完畢,又遭母喪,在這種情形之下,遇到應為父喪除重服的日子,得改換輕服舉行祥祭,祭事畢,則又為母服其重服。

    即使是在叔伯兄弟的喪期中遭到父母喪而服重服,在為伯叔兄弟除喪的日子,亦得暫換除服,俟祭事畢,再服重服。

    如果父母之喪,到了改麻衣換葛衣,這無論是周年的練祭,或三年的大祥之祭,一律這樣。

    祖父死,未滿一年或二年,那時孫子死了,其靈位仍得祔于祖父。

     有殡,聞外喪,哭之他室1。

    入奠,卒奠,出,改服即位,如始即位之禮2。

     今注 1 有殡,指父或母尚未葬。

    外喪,指上篇所言“異居”的兄弟。

    他室,謂在另一房間為位而哭。

     2 改服即位,孔疏雲:改服外喪應服之服。

    即位,即哭于他室時之位。

     今譯 父母棺在殡宮,聽到遠地親屬的死訊,應在另一室中哭之。

    第二天早晨先到殡宮祭奠父母,奠畢出來,得暫換下原來的喪服而為遠方親屬挂孝,并如原先一樣就其靈位舉哀。

     大夫、士将與祭于公,既視濯1,而父母死,則猶是與祭也,次于異宮2。

    既祭,釋服出公門外,哭而歸。

    其他,如奔喪之禮。

    如未視濯,則使人告。

    告者反,而後哭3。

    如諸父昆弟姑姊妹之喪,則既宿4,則與祭。

    卒事,出公門,釋服而後歸。

    其他如奔喪之禮。

    如同宮,則次于異宮5。

     今注 1 《儀禮·特牲饋食禮》雲,祭前日,主人拜衆賓,宗人視壺濯及豆笾……雲雲。

    祭事慎重,故祭前須檢視諸祭器祭品,必極鮮潔。

    其時與祭者已受主人拜,蓋不敢失散于鬼神,故雖聞父母之喪而猶待畢祭,然後奔歸。

    後儒以父母喪為重,對此禮甚表懷疑,郭嵩焘直斥之為“秦人悖禮”,似可不必。

     2 異宮,孔疏雲,吉兇不同處,故須次于别館。

     3 告,孔疏雲,告于公。

    而後哭,是哭父母。

     4 宿,謂祭前三日宿賓齋戒,參加祭典。

     5 “如同宮,則次于異宮”,似為上文“次于異宮”的夾注,附書于此。

     今譯 大夫、士将參加公家的祭典,都已經參加“視濯”了,遭逢父母之喪,就得參加到底。

    但要另處于别室。

    等到祭事完畢,然後脫掉祭服走出公門,哭着回去。

    其他的禮節,就像奔喪之禮。

    如果那時尚未行過“視濯”,則使人報告主人,等到使者回時,然後哭其父母。

    如果是伯叔兄弟或姑姊妹之喪,倘已齋戒了,則仍參加祭事,等到祭畢,走出公門,脫掉祭服趕去奔喪;其他,皆如奔喪之禮。

    前面說次于異宮,是指本來同宮而處的。

     曾子問曰:卿大夫将為屍于公,受宿矣,而有齊衰内喪1,則如之何?孔子曰:出舍乎公宮以待事2,禮也。

    父母之喪,将祭3,而昆弟死;既殡而祭。

    如同宮4,則雖臣妾,葬而後祭。

    祭,主人之升降散等5,執事者亦散等。

    雖虞附亦然6。

     今注 1 齊衰内喪,指諸父昆弟姑姊妹等之喪。

     2 待事,侍候公祭。

     3 将祭,其“祭”謂練祭或大祥之祭。

     4 同宮,指同屋而居的親屬。

    此語乃補記上文“将祭而昆弟死”之昆弟,當屬分居的昆弟。

     5 散等,即栗階。

    朱駿聲雲:“栗”借為“曆”。

    栗階即曆階。

    一足跨上一階,異于“拾級聚足”(見《曲禮上》注)。

     6 附,亦寫作祔。

    《檀弓》雲:“葬日虞,比至于祔。

    ”(這一節似為《曾子問》之脫簡。

    ) 今譯 曾子問:卿大夫将要擔任國君的祭典之屍,而且已齋戒了,遇到叔伯兄弟姑姊妹之喪,怎麼辦?孔子說:住在國君的館舍等候舉祭,是合于禮的。

    父母之喪,将屆練祥之祭時,遇到已分居的兄弟之喪,則要等到兄弟的靈柩移入殡宮之後再舉祭。

    如果後死的人與父母是同居的親屬,雖為臣妾,亦等到埋葬之後再舉祭。

    舉祭之時,主人登階降級都是一足踩上一級,執事人等亦如之。

    葬後之虞祭,虞祭後的祔廟之祭,亦是一樣。

     自諸侯達諸士,小祥之祭,主人之酢也哜之1;衆賓兄弟,則皆啐之。

    大祥:主人啐之,衆賓兄弟皆飲之2,可也。

    凡侍祭喪者,告賓祭薦而不食3。

     今注 1 酢,舉杯回敬。

    此指正祭之後,主人獻酒于賓,賓回敬主人。

    哜,隻沾及唇。

     2 啐,沾了一口。

    飲,喝進去。

     3 侍祭喪者,謂幫忙祭祀或辦喪事的人。

    祭薦,進脯醢。

    鄭注雲:“祭祀,告賓祭薦,賓既祭而食之;喪祭,賓不食。

    ”據此注,則原文當作:“凡侍喪祭者,告賓祭薦而不食。

    ”今此“祭喪”二字誤倒。

     今譯 從諸侯到士,舉行小祥之祭時,賓客回敬主人的酒,主人隻沾一沾唇;而衆賓和兄弟,接過主人敬獻的酒則可以喝一口。

    在大祥之祭,主人對賓客回敬的酒可以喝一口,而衆賓兄弟,則可喝下去。

    凡是幫助人家舉行喪事和祭奠的人,在主人向賓客獻脯醢時,都隻做個樣子而不吃。

     子貢問喪,子曰:敬為上,哀次之,瘠為下1。

    顔色稱其情,戚容稱其服。

    請問兄弟之喪。

    子曰:兄弟之喪,則存乎書策矣。

    君子不奪人之喪,亦不可奪喪也2。

    孔子曰:少連大連善居喪,三日不怠,三月不解,期悲哀,三年憂。

    東夷之子也3。

    三年之喪,言而不語,對而不問。

    廬,垩室之中,不與人坐焉4;在垩室之中,非時見乎母也,不入門。

    疏衰皆居垩室不廬。

    廬,嚴者也5。

     今注 1 瘠,謂無哀敬,但有枯槁憔悴之狀。

     2 按:此語已見《曾子問》。

    唯字面略異,茲廣其意以說明:奪,剝削、刻薄的意思。

    《檀弓》雲:“之死而緻死之,不仁而不可為也;之死而緻生之,不知而不可為也。

    ”《荀子》雲“刻死附生,刻生附死”,皆屬“奪喪”。

     3 大連少連,蓋東夷之人。

    孟子曰:“舜生于諸憑,遷于負夏,卒于鳴條,東夷之人也。

    ”東夷,今山東半島地區。

     4 “三年之喪,言而不語……”等句,與《間傳》《喪服四制》等篇所記頗不同,似并齊斬之喪而言。

    廬,倚廬。

    《喪大記》雲:“練居垩室,不與人居。

    ”居,古字作“凥”,亦即“坐”的意思。

     5 疏衰,指期服之親。

    孟子“齊疏之服”,注雲“齊衰”。

    廬,斬衰者所居;嚴,嚴格。

     今譯 子貢問怎樣為父母守喪,孔子說:敬意第一重要,其次哀傷的表情,隻有枯槁憔悴的外貌為最下。

    說到外貌,憔悴的樣子要恰合哀情的程度,哀戚的表情要恰合喪服的差等。

    子貢又請問怎樣為兄弟守喪。

    孔子說:這類喪禮,書本就有記載了。

    君子不但不剝奪别人的喪禮,亦不可以減省自己的守喪禮節。

    孔子說:少連大連兩個人都非常懂守喪的禮節:父母始死,三天之内無時不哭;三月之内,哭奠沒有松懈;到了周年之後,想起父母即複哀泣;過了三年,雖沒有哭,但仍滿面哀容。

    他們是東夷地方的人,也能如此懂禮。

    父母之喪,有時隻有作聲而不發話,隻有應聲而不發問。

    當其坐在倚廬或垩室之中,絕不和别人坐在一起,即至周年之後,移居垩室,要不是為着進見母親,亦不進家門。

    凡是服期年齊衰的,皆居于垩室,不居倚廬。

    居倚廬之禮,就更嚴格了。

     妻視叔父母,姑姊妹視兄弟,長中下殇視成人1。

    親喪外除,兄弟之喪内除2。

    視君之母與妻,比之兄弟。

    發諸顔色者,亦不飲食也3。

    免喪之外,行于道路,見似目瞿,聞名心瞿4。

    吊死而問疾,顔色戚容必有以異于人也。

    如此,而後可以服三年之喪。

    其餘,則直道而行之5,是也。

     今注 1 視,比照。

     2 外除,謂外表雖因練祥而除服,而内心不忘哀戚。

    内除,則并哀戚亦随時而漸減。

     3 喪服:昆弟之服期年,為君之母妻亦期,故可相比照。

    發諸顔色者,指酒食之類。

    因為君之母妻服喪,是由于社會關系,本非骨肉之親;但求“戚容稱其服”,所以亦不可喝酒而變改其戚容。

     4 瞿,是恻然動容的樣子。

    見似,謂相似親人的形貌者。

    聞名,謂與親人名字相諧音者。

     5 直道,指良心而言。

     今譯 居喪之禮,妻喪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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