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 喪服四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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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為父親而服斬衰,喪期三年,這是依感情而設計的。

    凡是親屬的喪事,都以感情的厚薄為首,其次才是理性。

    至于社會關系,則要靠理性支配感情。

    如同以對待父親之禮來對君主,愛敬仍還一樣。

    愛敬長上,這是出于理性的。

    因此,古代國君之喪,而臣下亦為之服斬衰三年,那就是依理性而制定的。

     三日而食,三月而沐,期而練,毀不滅性1,不以死傷生也。

    喪不過三年,苴衰不補,墳墓不培2;祥之日,鼓素琴,告民有終也,以節制者也。

    資于事父以事母3,而愛同。

    天無二日,土無二王,國無二君,家無二尊,以一治之也。

    故父在,為母齊衰期者,見無二尊也。

     今注 1 三日,三月,期,悲哀之情遞降,故其禮亦從之而改。

    毀,謂哀傷之至,形體瘦削。

     2 三年之喪,已是加隆,不可複加。

    不補苴衰,不培墳墓,亦是不可增益之意。

     3 自“資于事父以事”至“見無二尊”,皆言尊一之事,《大戴記》寫在前面。

    郭嵩焘雲:此是錯簡。

    應移于前一節之下。

     今譯 親喪三日始能喝粥,三月才洗頭,周年之後,改換練祭以後的孝服。

    雖極哀痛瘦削,但不戕害生命,不能為親人之死而傷害自己生命。

    喪期最長到三年為止;粗惡的麻衣壞了不必修補;親人的墳墓,葬後不可加土;到了大祥的日子,可以彈素琴。

    這都是告訴人們哀傷亦有限度,是依節限來規定的。

    “如同對待父親一樣對待母親,保持同樣的厚愛。

    但天上無二日,地上無二王,一國亦無兩個國君,所以一家亦不能有兩個家長,都由一人統一治理。

    所以父親未死,而母親先死,則降服齊衰,喪期一年,正用以表現家無二尊。

    ” 杖者何也?爵也1。

    三日授子杖,五日授大夫杖,七日授士杖2。

    或曰擔主;或曰輔病,婦人童子不杖,不能病也3。

    百官備,百物具,不言而事行者,扶而起;言而後事行者,杖而起;身自執事而後行者,面垢而已4。

    秃者不髽,伛者不袒,跛者不踴5,老病不止酒肉。

    凡此八者,以權制者也。

     今注 1 爵,爵位。

    有爵始有杖,童子及婦人無爵位,故亦不杖。

    這是關于喪用杖的一種解釋(參見《檀弓上》)。

     2 子,指有繼承權者,如王侯之世子。

    大夫、士,皆就其爵言之。

     3 擔主、輔病,這又是關于喪事用杖的另一種解釋。

    鄭玄以“擔”為假借的意思,謂借那杖來表示主位,故曰“擔主”。

    郭嵩焘雲:“擔”當作“承荷”解。

    按:“擔主”與“輔病”的意思相通。

    因喪主哀毀逾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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