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知行合一新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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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知,則對天便有知的愛。

     第二,力主為道德學建立知識論或形而上學基礎的英國新黑格爾派的領袖格林(T.H.Green)對于知行合一或平行的看法,可略提綱要如下: 格林先從知識方面着手來研究道德學。

    據他分析的結果,知與行的關系,是平行并進的。

    知的方面為活潑有力的印象,行的方面便為當下直接的沖動。

    有觀念的知識與有動機的行為為平行。

    知的方面有了自主的思想,則行的方面有了自由意志。

    思想進展成為理性的系統,則意志進展成為堅定的自由的人格或品格。

     由此足見他們兩人的說法,實為表示知行平行并進的最好例子。

    但亦隻可以當作例子看,不可把他們的說法看得太死。

    他們兩人并沒有高揭知行合一的學說。

    以上的例子乃是我讀斯氏的《道德學》,讀格林的《道德學導言》,對于他們兩人的思想的解釋與叙述,目的在借用來表示知行平行或合一的意思,是否完全符合他們的原意,我是不敢保證的。

     總之,照上面這種說法,任何一種行為皆含有意識作用,任何一種知識皆含有生理作用。

    知行永遠合一,永遠平行,永遠同時發動,永遠是一個心理生理活動的兩面。

    最低的知永遠與最低的行平行。

    “僞知”與“妄為”,“盲目”與“冥行”永遠是合而為一,相依為命。

    最高級的知與最高級的行,所謂真切笃實的知,明覺精察的知,亦永遠合而為一,相偕并進。

    照這樣說法,說假話作漢奸的人也是知行合一的。

    上至聖賢豪傑,下至愚夫愚婦,再下至禽獸昆蟲都一概是知行合一的。

    我們雖欲知行不合一而不可得!我們人類為自然命運所決定。

    沒有脫離行為的束縛,而單要純知的自由,也沒有放棄知識而隻要純行的自由。

     因為隻要人有意識活動(知),身體的跟随(Whitehead所謂thewithnessofthebody)無論如何也是無法取消的。

    此種知行合一觀,我們稱為“普遍的知行合一論”,亦可稱為“自然的知行合一論”。

    一以表示凡有意識之倫,舉莫不有知行合一的事實,一以表示不假人為,自然而然即是知行合一的事實。

    前者與理想的(經過選擇的)知行合一論對立,後者與價值的知行合一論對立。

     價值的或理想的知行合一說,認知行合一為理想的知或理想的行,認知行合一為“應如此”的價值或理想,為須加以人為的努力方可達成實現的職責(Aufgabe),是隻有少數人的功績。

    而自然的知行合一論則認為知行合一乃是“是如此”的自然事實。

    知行本來就是合一的,用不着努力即可達到,因此單就知行合一的本身言,并無什麼價值,雖然有高級的知和低級的知的知行合一之别,但以知與行的内容為準。

     要求進一步了解自然自知行合一論與價值的知行合一論的區别,并詳細明了價值的知行合一論的含義與内容,可分别說明如下: 第一,自然知行合一論者與價值的知行合一論者,對于知行之界說不同。

    前者認純意識活動為知,純生理物理動作為行。

    後者認顯行隐知為行,認顯知隐行為知。

    換言之,前者所認為一部分知行合一的活動(行的程度高,知的程度低的知行合一活動),後者隻認之為“行”。

    前者所認為另一部分的知行合一的活動(知的程度高,行的程度低的知行合一活動),後者隻認之為“知”。

    前者合顯隐知行之全,而分知行。

    後者隻抽象地為方便計,指顯知為純知,顯行為純行。

     至于知行各半,程度均等,無高低之分的知行合一的活動(藝術生活大約屬于此類),價值的知行合一論者,亦認之為知行合一。

    此為雙方認識相同之點。

     第二,就知行合一之意義言,雙方的界說,亦各不相同。

    自然的知行合一論者,以顯行與隐知合一,或顯知與隐行合一。

    換言之,以每一活動裡知行兩面自行合一,同時合一。

    不同時之知行合一,顯知隐行與顯行隐知之合一,在自然說中不可能。

    而價值的知行合一說者,則在不同的時間内,去求顯知隐行與顯行隐知之合一。

    因為知與行間有了時間的距離,故成為理想的而非自然的,因為要征服時間的距離與阻隔,故須要努力方可達到或實現。

    譬如研究政治學屬知;将對于政治學理或政治制度研究所得實行起來,實際改革政治,屬行。

    所謂知行合一,就是要能實施或實現對于政治學之知識、理想。

    換言之,所謂知行合一,就是在某意義下,兼政治學家與政治改革家二者于一身。

    這種“知行兼有”的合一觀,當然是理想,是要努力方能達到的職責。

    而且知(研究政治學)與行(實際改革政治)間的時間距離當然相當久,甚且有至死不能“兼有”或“合一”的(至于此種“兼有”或“合一”是否真正有價值又是另一問題)。

     總之,價值的知行合一論實即是知行二元論,先根據常識或為方便起見,将知行分為兩事,然後再用種種努力勉強使知行合一,求兩事兼有。

    因此對于知行合一或“兼有”的努力追求,可以分為兩個途徑。

    一是向上的途徑(upwardpath),即是由行(顯行隐知)以求與知(顯知隐行)合一的途徑。

    一是向下的途徑(downwardpath),即是由知(顯知隐行)以求與行(顯行隐知)合一的途徑。

    向上的途徑是要超越不學無術的冥行,而尋求知識學問的基礎,可以說是求學術化的途徑。

    向下的途徑是要救治空疏之知、虛玄之知,力求學術知識之應用,俾對社會國家人類有實際的影響和裨益。

    可以說是求普及化、社會化、效用化的途徑。

     第三,照自然的知行合一說,知行不能互為因果、互相解釋;但照價值的知行合一說,則知行可互相決定,互相解釋。

    知可為行之因,行可為知之因。

    可以用一個人的知識來解釋他所以産生某種行為的原因。

    可以用他的行為來解釋他何以有某種知識的原因。

     此外還有一種知行合一的例子:就是在時間上前後兩種活動(一知一行)是緊接着的,無有長距,用不着努力以求合一,而前後兩種活動,自然合一。

    可分為兩面來說: 1.先知後行例。

    如見虎(知)而跑(行);又如乍見孺子将入于井(知)而立往救援(行)。

     2.先行後知例。

    如有時士兵作戰時受傷(行)而不自知,直至相當時間以後感覺痛時,方知受傷(知)。

     這兩種例子,性質完全不同,當分别讨論。

    2條的例子,乃是常識所謂“行而不知”或“先行後知”的例子,不是知行合一的例子。

    譬如,一個人受他人影響,初不自知,事後反省方恍然覺悟,我們決不能說這人是知行合一。

    關于此點,以後讨論詹穆士—蘭格學說時,當更加論列。

    至于見虎而跑,乍見孺子将入于井而往救的事實,和類似這類的事實,亦可以認作代表價值的知行合一的事例。

    因為這都是好的行為,有價值的行為。

    如果見虎不跑,有被噬的危險;見死不救,将受良心譴責,或受社會非議,故有價值。

    再則見虎而跑,見死往救,雖然知與行間時間的距離很短,且亦需要相當努力。

    這種的知行關系,仍不是我們所謂自然的知行合一,可謂為率真的(spontaneous)知行合一。

    率真的知行合一,可算作價值的知行合一的一類。

    同樣,王陽明常舉如好好色,如惡惡臭的例子,亦隻能算作率真的知行合一,而非自然的或本然的知行合一。

     至于常識和我此處所謂價值的知行合一論者,所以要将知行分開于先,然後又求合一于後,其原因乃出于方便于抽象,上面已經說過。

    其實主要的原因乃是基于客觀的心理事實。

    蓋因就自然的知行合一說論來,知與行本來就是合一的。

    但在這自然的知行合一體中,據心理學看來,有表象與背景的關系(figureandground,figure一字甚難譯,茲作表象。

    表象即表露出來的現象,或表示全體代表全體的現象的意思)。

    譬如,就顯知隐行的合一體言,則顯然知是表象,行是背境。

    故人即用這一合一體中之表象(知)以代表之。

    又如,就顯行隐知的合一體言,則顯然行是表象,知是背境。

    人們的心理作用,大都趨于注重表象,即用以代表全體。

    舉實例來說,如吃飯本來是知行合一的活動,一方面需要用手取飯菜,用齒嚼食物的動作,一方面需要種種的意識活動。

    但在這吃飯的知行合一體中,生理動作顯然是表象,意識動作顯然是背境。

    因此常識大都認吃飯屬于行。

    又如讀書,本來是心理生理同時活動的知行合一體,但因讀書目的在求知(雖則也有讀書目的在作事的),且心理活動更較生理活動為顯著,故在讀書的知行之整體中,知為表象,行為背境。

    因此常識便認讀書屬于知的範圍。

    又如醫師治病,一方面需要高深的醫學,知道醫理,一方面需要高明的診治術或巧妙的割治手術。

    究竟在醫生治病的工作中,知的成分多,抑行的成分多;知是表象抑行是表象,就沒有吃飯讀書那樣顯著。

    因此有的人認知是表象,謂醫生“知醫”,有人又以行為表象,謂醫生“行醫”。

    總之,我借用表象與背境的心理學來解釋,一則可以說明知行本來是合一的全體事實,二則可借以解釋何以常識隻以合一的全體中之主要的顯著的成分表示全體的心理原因。

     知道了知行有顯隐的區别,知道了知行合一體中又有表象與背境的關系,我們可以進而讨論知行的主從關系了。

    合一與混一不同,前已言明。

    在混一體中,則無主從可分;但在合一體中,則可以辨别主從,亦應辨别主從,且事實上任何二者聯合之合一體中,實有主從的關系。

     所謂主從關系,即是體用關系,亦即目的手段關系,亦可謂為領導者與随從者的關系。

     就表面上看來,知行之主從關系,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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