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 中國文化中之五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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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道,以身殉道。

    未聞以道殉乎人者也。

    ”凡言殉節殉忠,皆當知殉人殉道之辨。

    殉道可尊,殉人可卑。

    以強力迫人作殉者,更可惡。

     從另一方面言,中國士大夫,都帶有一種反政府的傳統氣息。

    舉其著者,西漢末,大家起來擁護王莽受禅。

    東漢有黨锢之獄,魏晉以下,迄于隋唐,門第高過了王室。

    北宋諸儒鑒于唐末藩鎮及五代十國之紛亂,最提倡尊君,但範仲淹、王安石皆得君信任,主持變法,而遭受舉朝之反對。

    其間是非且不論,要之,反範反王,未必皆小人,而為臣者不聞專以唯阿為忠。

    北宋程伊川,南宋朱晦庵,皆遭僞學之禁。

    明代東林,亦标榜清議反朝政。

    其明揭貶君非君之論者,前有朱晦庵,後有黃梨洲。

    孔子曰:“不仕無義。

    ”但後世極尊高蹈不仕一流。

    至于犯顔直谏,守正不阿之臣,散見史冊,更難曆數。

    此等皆能在君臣一倫中,發揮制衡作用。

    故中國自秦以後,雖為一中央政府大一統的國家,曆時兩千年,而君權始終有一節限,不得成為專制。

    其誤國召亂者,每為昏庸之君,而暴君較少見。

    儒家君臣以義之主張,至少已呈顯了其極大之績效。

     次言夫婦一倫。

    戴記孔子告魯哀公,“夫婦别,父子親,君臣義”。

    孟子亦言“夫婦有别”。

    夫婦生則同室,死則同穴。

    人生中最相親者無過于夫婦。

    此所謂别,乃指夫婦與夫婦間必有别,亦泛指男女有别。

    嚴其别所以全其親。

    古禮叔嫂授受不親。

    嫂是兄妻,叔縱未娶,亦當有别。

    中國人最重性情,其文化體系,亦一本性情而建立。

    夫婦之有愛,尤為人類性情之最真摯者,然必為之立禮别,亦如築堤設防,使水流暢順,而勿緻于泛濫。

    若隻言自由戀愛,則亦可自由仳離。

    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定婚配,未必全是怨偶。

    僅憑男女雙方自由戀愛,亦未必全成嘉偶。

    白首偕老,亦何如中途分張。

    中國夫婦一倫,驟視若過重禮别,其實際意義,乃為夫婦雙方感情求保障。

     抑且五倫在其相互間,必求和通會合,不貴獨立乖張。

    夫婦父子兩倫,尤為密切,首當情禮兼顧。

    春秋時,魯敬姜哭其夫穆伯,僅晝哭。

    哭其子文伯,則晝夜哭。

    孔子以為知禮。

    後人說之曰:“哭夫以禮,哭子以情。

    ”夫婦易偏于情,故貴節之以禮。

    父子易偏于禮,故貴親之以情。

    其間若有偏輕偏重,乃亦各有斟酌。

    戴禮郊特牲有曰:“男女有别,然後父子親。

    父子親,然後義生。

    無别無義,禽獸之道。

    ”此數語闡釋父子夫婦兩倫相關,極為深切明白。

    不嚴男女之别,則夫婦一倫終不安。

    夫婦不安,則父子不親。

    人道至于無相親之意,則義于何立。

    理智之計較,功利之衡量,法制規律之束縛,皆不能導人于義。

    中國古人言:“發乎情,止乎禮義。

    ”當知一切禮義皆必發乎情,而情之發則必止于禮義。

    夫婦一倫,主要正在此。

    中庸曰:“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婦。

    ”亦與郊特牲數語相發。

     中國古代,有出妻之俗,其起源當甚古。

    孔門亦有出妻,禮疏有七出之文,亦不知所始。

    七出者,一不順父母,二無子,三淫,四妒,五惡疾,六多言,七竊盜。

    論其大義,主要乃為顧全家庭,然亦多有不合情理者。

    如公儀休見其家織好布而出妻,漢王陽為其婦取東家樹上棗而去婦,此皆過甚其事,未可為訓。

    又如孔雀東南飛所詠,傳為曠世悲劇。

    要之當時出妻之風必頗盛,故頻見于歌詩。

    如曹丕、曹植、王粲各為出婦賦,可見其事為世人同所憐憫。

    然亦有妻自求去者。

    如晏嬰禦者妻,從門窺其夫為晏子禦,意氣揚,乃求去。

    朱買臣妻為其夫賣樵帶讀,亦求去。

    可見雙方各有互求離散之自由。

    下至北宋,範仲淹、王介甫家,亦尚出婦。

    而南宋詩人陸放翁之賦钗頭鳳,亦為後世傳詠。

    唯出妻之風,似乎愈後則愈少見。

    程伊川有言,“今世俗乃以出妻為醜行,遂不敢為”。

    可見出妻一俗,為人心所不許,輿論所共譏,故乃遞衰。

    妻自求去,亦随之少見。

    此亦中國社會尚情忠厚之一證。

     七出之外又有三不去。

    一、有所取,無所歸。

    二、與更三年之喪。

    三、前貧賤,後富貴。

    出妻必令其可再嫁。

    故每有以對姑訽叱等微罪為辭。

    使出妻已無家可歸,則何論再嫁,此一不出。

    出妻主要為不順父母,與更三年之喪,此二不出。

    糟糠之妻不下堂,昔日貧賤所取,今為富貴,則三不出。

    此三不出,固非有人出此主和,立此條文,強人如此。

    亦由社會輿情,得所慕效,積漸蔚成風氣。

    唯有此三不去,則七出之條可施行之範圍已大大削減。

    又于七出中無子惡疾兩條,認為非本人所欲,不關人事不當出。

    故七出為後世律法所許者,僅得其五。

    要之,中國社會于夫婦一倫,重其偕老之意則自見。

     又夫死再嫁,此亦自古通俗。

    如晉公子重耳自狄去齊,謂其妻曰:“待我二十五年而後嫁。

    ”其妻曰:“二十五年,吾冢上柏大矣,當待子。

    ”狄非禮義之邦,夫别不歸,自可再嫁,故重耳請其待我,而狄妻允待終身,此已開後世婦女守節之風。

    亦出真情,非關強制。

     列女傳,魯陶嬰,少寡,以紡織養幼孤。

    或欲求之。

    嬰作歌曰:“悲黃鹄之早寡兮,七年不雙。

    宛頸獨宿兮,不與衆同。

    飛鳥尚然兮,況于貞良。

    ”聞者遂不敢複求。

    是以一鄉婦而守節。

    又秋胡久别,歸途戲妻,其妻拒之。

    歸家見夫,乃即途上戲之者,遂投河而死。

    傅玄秋胡詩:“彼夫既不淑,此婦亦太剛。

    ”婦積年矢志自守,夫歸,乃戲途中之女,則無怪婦之怨憤。

    此則由守節而成烈行,事出至情。

    傅玄雖譏其太剛,要自獲後人敬仰,至今傳述不辍。

     三國時,曹爽從弟文叔早死無子,其妻夏侯令女,恐家必嫁己,乃斷發,又截兩耳。

    曹爽被殺,一門盡滅,夏侯家上書與曹氏絕婚,強女歸。

    女以刀斷鼻,血流滿被。

    或謂之曰:“人生世間,如輕塵栖弱草,何辛苦乃爾。

    ”女曰:“仁者不以盛衰改節,義者不以存亡易心。

    曹氏衰亡,何忍棄之。

    ”事聞于曹爽政敵司馬懿,聽使乞子養為曹氏後。

    此事可歌可泣,後人讀此事狀,豈能不增感動。

    此皆事出至情,豈理智議論所能強,亦豈理智議論所當貶。

     戰國策有言:“忠臣不事二君,烈女不嫁二夫。

    ”戴禮亦曰:“一與之齊,終身不改。

    ”然古人雖有此言,在社會上對于夫死再嫁,終是認為當然,斷未有為寡婦守節作硬性之規定。

    下至宋代,範仲淹母改嫁朱氏,仲淹随母姓朱。

    後始回宗。

    程伊川言:“取孀婦,是取失節者配身,即己失節。

    ”或問居孀貧窮無托,可再嫁否,曰:“餓死事小,失節事大。

    ”中國曆史上如孟母、歐母、嶽母,以寡婦撫養孤兒,終為曆史文化中大人物,此類不勝縷舉。

    若寡婦不守節,如孟子、歐嶽此等人物,失于培育,此誠不得不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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