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 中國文化中之五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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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道,以身殉道。
未聞以道殉乎人者也。
”凡言殉節殉忠,皆當知殉人殉道之辨。
殉道可尊,殉人可卑。
以強力迫人作殉者,更可惡。
從另一方面言,中國士大夫,都帶有一種反政府的傳統氣息。
舉其著者,西漢末,大家起來擁護王莽受禅。
東漢有黨锢之獄,魏晉以下,迄于隋唐,門第高過了王室。
北宋諸儒鑒于唐末藩鎮及五代十國之紛亂,最提倡尊君,但範仲淹、王安石皆得君信任,主持變法,而遭受舉朝之反對。
其間是非且不論,要之,反範反王,未必皆小人,而為臣者不聞專以唯阿為忠。
北宋程伊川,南宋朱晦庵,皆遭僞學之禁。
明代東林,亦标榜清議反朝政。
其明揭貶君非君之論者,前有朱晦庵,後有黃梨洲。
孔子曰:“不仕無義。
”但後世極尊高蹈不仕一流。
至于犯顔直谏,守正不阿之臣,散見史冊,更難曆數。
此等皆能在君臣一倫中,發揮制衡作用。
故中國自秦以後,雖為一中央政府大一統的國家,曆時兩千年,而君權始終有一節限,不得成為專制。
其誤國召亂者,每為昏庸之君,而暴君較少見。
儒家君臣以義之主張,至少已呈顯了其極大之績效。
次言夫婦一倫。
戴記孔子告魯哀公,“夫婦别,父子親,君臣義”。
孟子亦言“夫婦有别”。
夫婦生則同室,死則同穴。
人生中最相親者無過于夫婦。
此所謂别,乃指夫婦與夫婦間必有别,亦泛指男女有别。
嚴其别所以全其親。
古禮叔嫂授受不親。
嫂是兄妻,叔縱未娶,亦當有别。
中國人最重性情,其文化體系,亦一本性情而建立。
夫婦之有愛,尤為人類性情之最真摯者,然必為之立禮别,亦如築堤設防,使水流暢順,而勿緻于泛濫。
若隻言自由戀愛,則亦可自由仳離。
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定婚配,未必全是怨偶。
僅憑男女雙方自由戀愛,亦未必全成嘉偶。
白首偕老,亦何如中途分張。
中國夫婦一倫,驟視若過重禮别,其實際意義,乃為夫婦雙方感情求保障。
抑且五倫在其相互間,必求和通會合,不貴獨立乖張。
夫婦父子兩倫,尤為密切,首當情禮兼顧。
春秋時,魯敬姜哭其夫穆伯,僅晝哭。
哭其子文伯,則晝夜哭。
孔子以為知禮。
後人說之曰:“哭夫以禮,哭子以情。
”夫婦易偏于情,故貴節之以禮。
父子易偏于禮,故貴親之以情。
其間若有偏輕偏重,乃亦各有斟酌。
戴禮郊特牲有曰:“男女有别,然後父子親。
父子親,然後義生。
無别無義,禽獸之道。
”此數語闡釋父子夫婦兩倫相關,極為深切明白。
不嚴男女之别,則夫婦一倫終不安。
夫婦不安,則父子不親。
人道至于無相親之意,則義于何立。
理智之計較,功利之衡量,法制規律之束縛,皆不能導人于義。
中國古人言:“發乎情,止乎禮義。
”當知一切禮義皆必發乎情,而情之發則必止于禮義。
夫婦一倫,主要正在此。
中庸曰:“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婦。
”亦與郊特牲數語相發。
中國古代,有出妻之俗,其起源當甚古。
孔門亦有出妻,禮疏有七出之文,亦不知所始。
七出者,一不順父母,二無子,三淫,四妒,五惡疾,六多言,七竊盜。
論其大義,主要乃為顧全家庭,然亦多有不合情理者。
如公儀休見其家織好布而出妻,漢王陽為其婦取東家樹上棗而去婦,此皆過甚其事,未可為訓。
又如孔雀東南飛所詠,傳為曠世悲劇。
要之當時出妻之風必頗盛,故頻見于歌詩。
如曹丕、曹植、王粲各為出婦賦,可見其事為世人同所憐憫。
然亦有妻自求去者。
如晏嬰禦者妻,從門窺其夫為晏子禦,意氣揚,乃求去。
朱買臣妻為其夫賣樵帶讀,亦求去。
可見雙方各有互求離散之自由。
下至北宋,範仲淹、王介甫家,亦尚出婦。
而南宋詩人陸放翁之賦钗頭鳳,亦為後世傳詠。
唯出妻之風,似乎愈後則愈少見。
程伊川有言,“今世俗乃以出妻為醜行,遂不敢為”。
可見出妻一俗,為人心所不許,輿論所共譏,故乃遞衰。
妻自求去,亦随之少見。
此亦中國社會尚情忠厚之一證。
七出之外又有三不去。
一、有所取,無所歸。
二、與更三年之喪。
三、前貧賤,後富貴。
出妻必令其可再嫁。
故每有以對姑訽叱等微罪為辭。
使出妻已無家可歸,則何論再嫁,此一不出。
出妻主要為不順父母,與更三年之喪,此二不出。
糟糠之妻不下堂,昔日貧賤所取,今為富貴,則三不出。
此三不出,固非有人出此主和,立此條文,強人如此。
亦由社會輿情,得所慕效,積漸蔚成風氣。
唯有此三不去,則七出之條可施行之範圍已大大削減。
又于七出中無子惡疾兩條,認為非本人所欲,不關人事不當出。
故七出為後世律法所許者,僅得其五。
要之,中國社會于夫婦一倫,重其偕老之意則自見。
又夫死再嫁,此亦自古通俗。
如晉公子重耳自狄去齊,謂其妻曰:“待我二十五年而後嫁。
”其妻曰:“二十五年,吾冢上柏大矣,當待子。
”狄非禮義之邦,夫别不歸,自可再嫁,故重耳請其待我,而狄妻允待終身,此已開後世婦女守節之風。
亦出真情,非關強制。
列女傳,魯陶嬰,少寡,以紡織養幼孤。
或欲求之。
嬰作歌曰:“悲黃鹄之早寡兮,七年不雙。
宛頸獨宿兮,不與衆同。
飛鳥尚然兮,況于貞良。
”聞者遂不敢複求。
是以一鄉婦而守節。
又秋胡久别,歸途戲妻,其妻拒之。
歸家見夫,乃即途上戲之者,遂投河而死。
傅玄秋胡詩:“彼夫既不淑,此婦亦太剛。
”婦積年矢志自守,夫歸,乃戲途中之女,則無怪婦之怨憤。
此則由守節而成烈行,事出至情。
傅玄雖譏其太剛,要自獲後人敬仰,至今傳述不辍。
三國時,曹爽從弟文叔早死無子,其妻夏侯令女,恐家必嫁己,乃斷發,又截兩耳。
曹爽被殺,一門盡滅,夏侯家上書與曹氏絕婚,強女歸。
女以刀斷鼻,血流滿被。
或謂之曰:“人生世間,如輕塵栖弱草,何辛苦乃爾。
”女曰:“仁者不以盛衰改節,義者不以存亡易心。
曹氏衰亡,何忍棄之。
”事聞于曹爽政敵司馬懿,聽使乞子養為曹氏後。
此事可歌可泣,後人讀此事狀,豈能不增感動。
此皆事出至情,豈理智議論所能強,亦豈理智議論所當貶。
戰國策有言:“忠臣不事二君,烈女不嫁二夫。
”戴禮亦曰:“一與之齊,終身不改。
”然古人雖有此言,在社會上對于夫死再嫁,終是認為當然,斷未有為寡婦守節作硬性之規定。
下至宋代,範仲淹母改嫁朱氏,仲淹随母姓朱。
後始回宗。
程伊川言:“取孀婦,是取失節者配身,即己失節。
”或問居孀貧窮無托,可再嫁否,曰:“餓死事小,失節事大。
”中國曆史上如孟母、歐母、嶽母,以寡婦撫養孤兒,終為曆史文化中大人物,此類不勝縷舉。
若寡婦不守節,如孟子、歐嶽此等人物,失于培育,此誠不得不謂是
未聞以道殉乎人者也。
”凡言殉節殉忠,皆當知殉人殉道之辨。
殉道可尊,殉人可卑。
以強力迫人作殉者,更可惡。
從另一方面言,中國士大夫,都帶有一種反政府的傳統氣息。
舉其著者,西漢末,大家起來擁護王莽受禅。
東漢有黨锢之獄,魏晉以下,迄于隋唐,門第高過了王室。
北宋諸儒鑒于唐末藩鎮及五代十國之紛亂,最提倡尊君,但範仲淹、王安石皆得君信任,主持變法,而遭受舉朝之反對。
其間是非且不論,要之,反範反王,未必皆小人,而為臣者不聞專以唯阿為忠。
北宋程伊川,南宋朱晦庵,皆遭僞學之禁。
明代東林,亦标榜清議反朝政。
其明揭貶君非君之論者,前有朱晦庵,後有黃梨洲。
孔子曰:“不仕無義。
”但後世極尊高蹈不仕一流。
至于犯顔直谏,守正不阿之臣,散見史冊,更難曆數。
此等皆能在君臣一倫中,發揮制衡作用。
故中國自秦以後,雖為一中央政府大一統的國家,曆時兩千年,而君權始終有一節限,不得成為專制。
其誤國召亂者,每為昏庸之君,而暴君較少見。
儒家君臣以義之主張,至少已呈顯了其極大之績效。
次言夫婦一倫。
戴記孔子告魯哀公,“夫婦别,父子親,君臣義”。
孟子亦言“夫婦有别”。
夫婦生則同室,死則同穴。
人生中最相親者無過于夫婦。
此所謂别,乃指夫婦與夫婦間必有别,亦泛指男女有别。
嚴其别所以全其親。
古禮叔嫂授受不親。
嫂是兄妻,叔縱未娶,亦當有别。
中國人最重性情,其文化體系,亦一本性情而建立。
夫婦之有愛,尤為人類性情之最真摯者,然必為之立禮别,亦如築堤設防,使水流暢順,而勿緻于泛濫。
若隻言自由戀愛,則亦可自由仳離。
以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定婚配,未必全是怨偶。
僅憑男女雙方自由戀愛,亦未必全成嘉偶。
白首偕老,亦何如中途分張。
中國夫婦一倫,驟視若過重禮别,其實際意義,乃為夫婦雙方感情求保障。
抑且五倫在其相互間,必求和通會合,不貴獨立乖張。
夫婦父子兩倫,尤為密切,首當情禮兼顧。
春秋時,魯敬姜哭其夫穆伯,僅晝哭。
哭其子文伯,則晝夜哭。
孔子以為知禮。
後人說之曰:“哭夫以禮,哭子以情。
”夫婦易偏于情,故貴節之以禮。
父子易偏于禮,故貴親之以情。
其間若有偏輕偏重,乃亦各有斟酌。
戴禮郊特牲有曰:“男女有别,然後父子親。
父子親,然後義生。
無别無義,禽獸之道。
”此數語闡釋父子夫婦兩倫相關,極為深切明白。
不嚴男女之别,則夫婦一倫終不安。
夫婦不安,則父子不親。
人道至于無相親之意,則義于何立。
理智之計較,功利之衡量,法制規律之束縛,皆不能導人于義。
中國古人言:“發乎情,止乎禮義。
”當知一切禮義皆必發乎情,而情之發則必止于禮義。
夫婦一倫,主要正在此。
中庸曰:“君子之道,造端乎夫婦。
”亦與郊特牲數語相發。
中國古代,有出妻之俗,其起源當甚古。
孔門亦有出妻,禮疏有七出之文,亦不知所始。
七出者,一不順父母,二無子,三淫,四妒,五惡疾,六多言,七竊盜。
論其大義,主要乃為顧全家庭,然亦多有不合情理者。
如公儀休見其家織好布而出妻,漢王陽為其婦取東家樹上棗而去婦,此皆過甚其事,未可為訓。
又如孔雀東南飛所詠,傳為曠世悲劇。
要之當時出妻之風必頗盛,故頻見于歌詩。
如曹丕、曹植、王粲各為出婦賦,可見其事為世人同所憐憫。
然亦有妻自求去者。
如晏嬰禦者妻,從門窺其夫為晏子禦,意氣揚,乃求去。
朱買臣妻為其夫賣樵帶讀,亦求去。
可見雙方各有互求離散之自由。
下至北宋,範仲淹、王介甫家,亦尚出婦。
而南宋詩人陸放翁之賦钗頭鳳,亦為後世傳詠。
唯出妻之風,似乎愈後則愈少見。
程伊川有言,“今世俗乃以出妻為醜行,遂不敢為”。
可見出妻一俗,為人心所不許,輿論所共譏,故乃遞衰。
妻自求去,亦随之少見。
此亦中國社會尚情忠厚之一證。
七出之外又有三不去。
一、有所取,無所歸。
二、與更三年之喪。
三、前貧賤,後富貴。
出妻必令其可再嫁。
故每有以對姑訽叱等微罪為辭。
使出妻已無家可歸,則何論再嫁,此一不出。
出妻主要為不順父母,與更三年之喪,此二不出。
糟糠之妻不下堂,昔日貧賤所取,今為富貴,則三不出。
此三不出,固非有人出此主和,立此條文,強人如此。
亦由社會輿情,得所慕效,積漸蔚成風氣。
唯有此三不去,則七出之條可施行之範圍已大大削減。
又于七出中無子惡疾兩條,認為非本人所欲,不關人事不當出。
故七出為後世律法所許者,僅得其五。
要之,中國社會于夫婦一倫,重其偕老之意則自見。
又夫死再嫁,此亦自古通俗。
如晉公子重耳自狄去齊,謂其妻曰:“待我二十五年而後嫁。
”其妻曰:“二十五年,吾冢上柏大矣,當待子。
”狄非禮義之邦,夫别不歸,自可再嫁,故重耳請其待我,而狄妻允待終身,此已開後世婦女守節之風。
亦出真情,非關強制。
列女傳,魯陶嬰,少寡,以紡織養幼孤。
或欲求之。
嬰作歌曰:“悲黃鹄之早寡兮,七年不雙。
宛頸獨宿兮,不與衆同。
飛鳥尚然兮,況于貞良。
”聞者遂不敢複求。
是以一鄉婦而守節。
又秋胡久别,歸途戲妻,其妻拒之。
歸家見夫,乃即途上戲之者,遂投河而死。
傅玄秋胡詩:“彼夫既不淑,此婦亦太剛。
”婦積年矢志自守,夫歸,乃戲途中之女,則無怪婦之怨憤。
此則由守節而成烈行,事出至情。
傅玄雖譏其太剛,要自獲後人敬仰,至今傳述不辍。
三國時,曹爽從弟文叔早死無子,其妻夏侯令女,恐家必嫁己,乃斷發,又截兩耳。
曹爽被殺,一門盡滅,夏侯家上書與曹氏絕婚,強女歸。
女以刀斷鼻,血流滿被。
或謂之曰:“人生世間,如輕塵栖弱草,何辛苦乃爾。
”女曰:“仁者不以盛衰改節,義者不以存亡易心。
曹氏衰亡,何忍棄之。
”事聞于曹爽政敵司馬懿,聽使乞子養為曹氏後。
此事可歌可泣,後人讀此事狀,豈能不增感動。
此皆事出至情,豈理智議論所能強,亦豈理智議論所當貶。
戰國策有言:“忠臣不事二君,烈女不嫁二夫。
”戴禮亦曰:“一與之齊,終身不改。
”然古人雖有此言,在社會上對于夫死再嫁,終是認為當然,斷未有為寡婦守節作硬性之規定。
下至宋代,範仲淹母改嫁朱氏,仲淹随母姓朱。
後始回宗。
程伊川言:“取孀婦,是取失節者配身,即己失節。
”或問居孀貧窮無托,可再嫁否,曰:“餓死事小,失節事大。
”中國曆史上如孟母、歐母、嶽母,以寡婦撫養孤兒,終為曆史文化中大人物,此類不勝縷舉。
若寡婦不守節,如孟子、歐嶽此等人物,失于培育,此誠不得不謂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