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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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略》記名家者流出于禮官。

    古者名位不同,禮亦異數。

    孫卿為《正名》篇,道後王之成名,“刑名從商,爵名從周,文名從禮,散名之加于萬物者,則從諸夏之成俗曲期”。

    即禮官所守者,名之一端,所謂爵名也。

     莊周曰:“《春秋》以道名分。

    ”(《天下篇》)蓋頗有刑爵文,其散名猶不辯,五石六鶂之盡其辭,已榷略矣。

    且古之名家,考伐閱。

    程爵位,至于尹文,作為華山之冠,表上下平(《莊子·天下篇》及注),而惠施之學去尊(《呂氏春秋·愛類篇》:匡章謂惠子曰:公之學去尊,今又王齊王,何其到也)。

    此猶老莊之為道,與伊尹、太公相塞。

    誠守若言,則名号替,徽識絕,朝儀不作,綿蕝不布,民所以察書契者,獨有萬物之散名而已,曲學以徇世,欲王齊王以壽黔首之命,免民之死,是施自方其命,豈不悖哉? 自呂氏患刑(當作形)名異充,聲實異謂,既以若術别賢不肖矣;(《呂氏春秋·正名篇》。

    )其次劉劭次《人物志》,姚信述《士緯》,魏文帝著《士操》,盧毓論九州人士;(皆見《隋書·經籍志》名家。

    )皆本文王官人之術,又幾反于爵名。

    (案《魏志·鄧艾傳》注引荀綽《冀州記》曰:爰俞清貞貴素,辯于論議,采公孫龍之辭,以談微理。

    是魏晉間自有散名之學,而世不傳。

    蓋所趣在品題人物,不嗜正名辯物之術也。

    )然自州建中正,而世謂之“奸府”,浸以見薄。

     刑名有鄧析傳之,李悝以作具律,杜預又革為《晉名例》,其言曰:法者,蓋繩墨之斷例,非窮理盡性之書也,故文約而例直,聽直而禁簡。

    例直易見,禁簡難犯;易見則人知所避,難犯則幾于刑厝。

    厝刑之本,在于簡直,故必審名分。

    審名分者,必忍小理。

    古之刑書,銘之锺鼎,鑄之金石,所以遠塞異端,使無淫巧。

    今所注皆網羅法意,格之以名分,使用之者執名例以審趣舍,伸繩墨之直,去析薪之理。

    (《晉書·杜預傳》)其條六百二十,其字二萬七千六百五十七,而可以左右百姓,下民稱便。

    惟其審刑名(按累代法律,惟《晉律》為平恕,今竟亡佚,亦民之無祿也),盡而不污,過爵名遠矣,然皆名之一隅,不為綱紀。

     老子曰:“名可名,非常名。

    ”名者,莊周以為化聲,孫卿亦雲名無固宜,故無常也,然約定俗成則不易,可以期命。

    萬物者,惟散名為要,其他乃與法制推移。

    自惠施、公孫龍名家之傑,務在求勝,其言不能無放紛。

    尹文尤短。

    察之儒墨。

    墨有《經》上下,儒有孫卿《正名》,皆不為造次辯論,務窮其柢。

    魯勝有言,取辯乎一物,而原極天下之污隆,名之至也。

    墨翟、孫卿近之矣! 凡領錄散名者,論名之所以成,與其所以存長者,與所以為辯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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