賞罰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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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之大綱有二,二者何也?賞罰之謂也。

    人君明乎(《禦覽》卷六百三十六作"于")賞罰之道,則治不難矣。

    夫賞罰者(《治要》無"夫"字),不在乎必重,而在於必行。

    必行則雖不重而民(《禦覽》作"人",下同)肅("肅"字原缺,據《治要》、《禦覽》補。

    程本、四庫本作"懼",蓋以意補),不行(《治要》作"必不行也")則雖重而民怠,故先王務賞罰之必行也("也"字原脫,據《治要》補)。

    《書》曰:"爾無不信,朕不食言。

    爾(《禦覽》作"汝")不從誓言,予則孥戮汝,罔有攸赦。

    " 天生烝民,其性一也。

    刻肌虧體,所同惡也;被文垂藻,所同好也。

    此二者常存而民不治,其身有由然也。

    當賞者不賞,當罰者不罰。

    夫當賞者不賞,則爲善者失其本望,而疑其所行;當罰者不罰,則爲惡者輕其國法,而怙其所守。

    苟如是也,雖日用斧鉞於市,而民不去惡矣;日錫爵祿於朝,而民不興善矣。

    是以聖人不敢以親戚之恩而廢刑罰,不敢以怨讐之忿而廢慶賞,夫何故哉?將以有救也。

    故《司馬法》曰:"賞罰不踰時,欲使民速見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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