賞罰第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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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之報也。

    "踰時且猶不可,而況廢之者乎! 賞罰不可以踈(《治要》作"疏",下同),亦不可以數:數則所及者多,踈則所漏者多。

    賞罰不可以重,亦不可以輕:賞輕則民不勸,罰輕則民亡懼(《治要》作"不懼",無"民"字);賞重則民徼倖,罰重則民無聊(原注:一作"不聊生"。

    )。

    故先王明恕以聽之(此五字原作"明庶以德之",據《治要》改。

    "王"字程本、四庫本誤作"生",餘同底本),思中以平之,而不失其節也("也"字原脫,據《治要》補)。

    故《書》曰:"罔非在中,察辭於差。

    "夫賞罰之於萬民(《治要》作"人"),猶轡策之於駟馬也,轡策之("之"字原脫,據《治要》補)不調,非徒遲速之分也,至於覆車而摧轅;賞罰之不明也(《治要》無"也"字),則(《治要》無"則"字)非徒治亂之分也,至於滅國而喪身。

    可不愼乎!可不愼乎!故《詩》雲:"執轡如組,兩驂如舞。

    "言善禦之可以爲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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