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材料暴露出來的矛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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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臣等會議得:山東巡撫塞楞額奏稱,運送緞匹員外郎曹等,于勘合外加用沿途州縣各站馬匹、騾價、程儀、杠夫、飯食革料等物一案,審據曹供稱:“從前禦用緞匹俱由水運,後恐潮濕,改為陸運驿馬馱送,又恐馬或驚逸,途間有失,是以地方官會同三處織造官員定議,将運送緞匹于本織造處雇騾運送,沿途州縣酌量協助騾價、盤纏。

    曆行已久,妄為例當應付,是以多支馬匹,收受程儀,食其所具飯食,用其所備草料,俱各是實。

    我受皇恩,身為職官,不遵定例,冒取驿馬銀兩等項,就是我的死罪,有何辯處”等語。

    筆帖式德文,烏林人麻色同供:“我二人新赴任所,去年初經陸運緞匹,以為例當應付,冒昧收受,聽其預備。

    就是我們死期到了,又有何辯處。

    ”等因。

    俱已承認。

    随将沿途索取銀兩帳目核算:曹收過銀三百六十七兩二錢,德文收過銀五百十八兩三錢二分,麻色收過銀五百零四兩二錢。

    查定例“馳驿官員索詐财物者革職”等語。

    但曹等俱系織造人員,身受皇上重恩,理宜謹慎事體,敬守法律,乃并不遵例,而運送緞匹沿途騷擾驿站,索取銀錢等物,殊屬可惡。

    應将員外郎曹革職,筆帖式德文、庫使麻色革退。

    筆帖式、庫使均枷号兩個月,鞭責一百,發遣烏喇,充當打牲壯丁。

    其曹前站家人方三、麻色家人祁住、德文舍人馮有金,雖聽從曹等指令,而借前站為端,騷擾驿途,索取銀錢,亦屬可惡。

    應将方三、祁住、馮有金各枷号兩個月,方三、祁住鞭責一百,馮有金責四十闆。

    其曹等沿途索取銀兩,雖有賬目,不便據以為實。

    應将現在賬目銀兩照數嚴追令交廣儲司外,行文直隸、山東、江南、浙江巡撫,如此項銀兩于伊等所記賬目有多取之處,将實收數目查明,到日仍着落伊等賠還可也。

    臣等未敢擅便,謹題請旨。

    參見《紅樓夢學刊》1987年第1輯。

     該題本原藏大連市圖書館,與第一曆史檔案館發現的雍正七年七月“刑部移會”兩相照應,對研究曹家在雍正上台後的遭際有一定意義。

    但有的研究者認為,此一題本的發現,加強了曹家被抄原因的經濟罪案說,或更加證實了張書才提出的騷擾驿站說,餘以為不然。

    題本中保留的口供說:“從前禦用緞匹俱由水運,後恐緞匹潮濕,改為陸運驿馬馱送,恐馬驚逸,途間有失,于是地方官會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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