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證派紅學籠罩下的小說批評派紅學(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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矣,而離婚不得自由……誠以婚姻者以愛情為結合,愛情既渝,為婚姻自然當離也。

    于是社會學者,倡為廢去婚姻制度之說……以餘論之,男女相合之事約可分為四期。

    草昧之世,榛榛狂狂,男女雜媾,無所謂夫婦,此一期也。

    定以法制,以防淫縱,然野蠻故态,仍未盡去,于是有一夫多妻之制,又有一妻多夫之制,此為二期也。

    一夫一妻,著于法律,至于情夫情婦狎妓等事,隻能以道德相規,不能以法律相繩,此第三期也。

    為離為合,純任愛情,此第四期也。

    以理言之,自以第四期為最宜;然必俟其男女道德皆已臻于純美,又知以衛生為念,然後可行,否則将複返于榛狂之世矣。

    法制者,道德之最低級,使不肖者歧而及之者也。

    因世界多不肖之人,不得已設為法律以制之,使不肖不絕迹于世,則法制終不可廢。

    故今日為計,仍以一夫一妻制最為合宜。

     此一系列觀念,我們在恩格斯的《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一書中,可以找到依據,立說既大膽,又平實,放在七十年後的今天,也沒有過時之感,反證出中國社會發展之緩慢。

    作者随後又提倡,愛情一是要自由,一是要平等,須“自重其愛情,尤當知重他人之愛情”。

    因此他聯系《紅樓夢》的有關描寫,認為寶玉的“濫用其情”,便不是以平等為根基的。

    結論是令人信服的。

     季新的《紅樓夢新評》,更多地是從社會改良的角度來剖解《紅樓夢》,主觀注入的思想多,客觀分析作品不夠。

    1914年《中華小說界》發表的成之的文章參見《紅樓夢卷》第二冊,第600至第620頁。

    ,在思想上多有王國維《紅樓夢評論》的遺緒,也具有一定代表性;不過主要是解釋第五回的一支支《紅樓夢曲》,見地雖不乏有,可是又認為《紅樓夢》中的人物各“代表主義”,則未免太鑿。

    他們近似于小說批評,還不能說是完全的小說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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