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學論争—關于曹雪芹的著作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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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想”、“估計”等字樣;但論證起來仍頗自信,認為“就目前所能見到的材料來看,隻能做出這樣的判斷”。

    可以想見,這種立論方法勢必在紅學界引起争議。

    而為了證明曹雪芹隻是小說的“改作者”所列舉的“内證”和“外證”,也給诘難者做不同解釋留下了空隙。

    所以戴文發表之後,《北方論叢》、《紅樓夢學刊》、《紅樓夢研究集刊》、《文藝研究》等刊物,相繼刊載張錦池、吳世昌、王孟白、張碧波、鄒進先、陳熙中、侯忠義、周紹良、鄧遂夫、蔡義江、紮拉嘎、宋謀、薛瑞生、梅節等寫的商榷文章近三十篇,使這次關于曹雪芹的著作權的論争很快達到高潮。

     戴不凡所說的“外證”,主要是脂批,或如他所說,是“可資懷疑的許多脂批”。

    如庚辰本第十三回回末朱筆眉批:“讀五件事未完,餘不禁失聲大哭!三十年前作書人在何處耶?”戴不凡說這是畸笏于乾隆壬午(1762年)年加的批,上溯三十年為雍正壬子(1732年),按雪芹生于康熙乙未(1715年)推算,壬子他才十七歲,怎麼可能創作自稱寫“半生潦倒之罪”的小說呢?還有,雪芹在壬午年明明活着,畸笏怎麼會大哭“三十年前作書人在何處”呢?顯然戴不凡對這條脂批做了與衆不同的解釋,如他的加在引文上的着重号所标示的,理解成《紅樓夢》這部書作于乾隆壬午的“三十年前”了。

    蔡義江、張錦池、宋謀、鄧遂夫等都不同意這種解釋參見《紅樓夢著作權論争集》第279頁至第281頁、第156頁至第159頁、第334頁至第335頁、第257頁至258頁,《北方論叢》編輯部編,山西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認為此批是畸笏由賈府“五弊”聯想到他們舊家的破敗之由,意思是說:“三十年前,為什麼沒有遇見這樣的作書人呢?”如和另一條“三十年前事,見書于三十年後”的批語相對照,意思更加明确,根本與雪芹寫作《紅樓夢》的時間無關。

     戴不凡援引作為“外證”的另外一些脂批,也大都遭緻紅學界的異議。

    特别甲戌本第一回賈雨村中秋詩旁的脂批:“餘謂雪芹撰此書,中亦為傳詩之意。

    ”可以說這是曹雪芹為《紅樓夢》作者的鐵證。

    但戴不凡對此批語做了如下校補: 餘謂雪芹撰此書中〔當漏:詩詞〕亦為傳詩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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