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五十五章 頒夏時于萬國 作貢法均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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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又要講座了。

    大家商議結果,授田以一個人力耕所能來得及為标準,定為五十畝。

    住宅以一家八口能容得下為标準,定為五畝。

    一家八口,就是自身夫婦兩個,上有二老,下有子女四人,以此最多數為計算。

    但是住宅在城裡,于耕種不便:在城外,那麼城中太空,且不免種種不便。

    後來又商議,将五畝劃開來,半在城中,半在城外,聽他們居處從便,亦可謂計慮周到了。

     最後乃議到賦稅之法。

    究竟五十畝田,每年取他們多少稅呢?施黯以為不妨從多,他說:“國家建設進行之事甚多,雖則多收他們幾個,但是仍舊用在他們身上。

    人君不拿來濫用,官吏不拿來中飽,就對得住百姓,百姓決不會怨的。

    ”季甯道:“這個萬萬不可。

    建設事業,須循序漸進,不能于一朝之間百事俱舉,那麼隻要平日節省一點,已足敷用。

    況且現在土地已歸國有,一切建設材料大半已不必購備,隻須工食就夠了。

    但是人民對于國家的建設,都是自身切己的問題,就使每歲農事完畢之後,叫他們來做幾日工,薄傍他們一點工食,想來他們亦甚情願,這是從事實上論來不必重賦的一個原因。

    二層,天之生财,隻有此數。

    不在政府,即在百姓。

    而在百姓,勝于在政府。

    古人說:‘百姓足,君孰與不足?百姓不足,君孰與足? ’這句很不錯的。

    所以最好的方法,莫如藏富于民。

    民富就是國富,民貧當然國貧。

    譬如養牛求乳,養雞求卵,牛、雞肥,則乳卵自多;牛、雞瘦,則乳卵必少。

    這是從理論上說來,不應重賦的一個原因。

    第三層,古人說:‘君子作法于諒,其弊猶貪;作法于貪,弊将若之何?’這句話亦是很不錯的。

    現在聖君在上,我們這班人在這裡辦事,重賦收入,原是能夠涓滴歸公,實在用于建設。

    但是後世為君者能否盡聖?為臣者能否盡賢?萬一有不肖之人,假借建設之名,肆行搜括,藉口于我們,我們豈不是作俑之罪魁嗎?這是從流弊一上說來不可重賦的一個原因。

    ” 夏禹聽了,便說道:“不錯不錯。

    應該輕,應該輕!依朕看來十分之中取他一分,何如?”杜業道:“十分取一,原是好的。

    但是依臣看來,還應該加以變通,因為年歲是有豐歉的,國家的政費是有預算的。

    年歲豐時,照預算十分取一,不生問題。

    假使年歲歉時,照預算十分取一,他們要苦了,政費又發生影響了,這是應該預計到的。

    所以臣的意思,收取總以十分之一為原則,而臨時不妨有變通。

    豐年或收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一點五;歉歲或隻收二十之一,或竟全蠲,此法不知可行否?” 大家商議一回,覺得此法亦未盡善。

    因為豐歉是無定的。

     年年多收,固然無問題。

    假使年歉少收,或不收,則政費預算不免動遙而且調查估算,麻煩異常,一或不慎,浮收濫免,流弊叢生,亦不可不防。

    展轉讨論,後來決定一個辦法,叫作校數歲之中以為常。

    譬如十年之中,每年收獲多少,将它加起來,以十除之,就是每年平均所收積之數。

    在這個數目之中,十取其一,作為定額,不論豐歉,年年如此。

    這個法則,叫作貢法。

    因為十年之中,豐年也有,歉歲也有,平均計算,豐歉都顧到了。

    夏朝一朝都是用此法,以為盡善盡美了。

    但是此法,實在不善,後來有一個名叫龍子的批評它道:“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為虐,則寡取之;兇年糞其因而不足,則必取盈焉。

     為民父母,使民盼盼然,又稱貸而益之,惡在其為民父母也?”這個批評,可謂确當。

    但是當時立法之意,原想百姓豐年多儲藏些,留為歉歲之補償。

    然而百姓慮淺,哪裡肯如此?一到兇年,要照額收他,就不免怨恨。

    這亦可見立法之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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