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節 他的“江山”——力拔山河拔掉陳水扁的台北市“江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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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者都獲發五萬元。

     違法發放補償金杜悠悠衆口 補償金的發放過程可就惹人争議了,陳水扁為了立刻塞住民衆的口,甚至希望受害者能美言陳水扁,便以逾越法令規範的方式恣意發放補償金。

    其實“依法行政”的做法,陳水扁應積極協助受害者申請政府賠償,但申請政府賠的時間較久,陳水扁怕日久生變,惹來更多批評,便極力擴大市長的權限“便宜行事”起來。

    再者,如申請政府賠,受害者依法獲賠後,相關市府官員,包括陳水扁,依法得負起行政疏失及被政府求償的責任。

    也就是說,陳水扁如協助民衆走政府賠的路,等于是在搬磚頭砸自己的腳。

    因為受害人政府賠成功時,陳水扁市府團隊可能會為了負起行政及償付責任垮台。

     于是,陳水扁選擇了“非法”的途徑,動用自己的第二預備金(俗稱市長零用金),支付大筆的補償金。

     其中,斷臂的陳銘國、楊炯明各獲賠六百萬元,肝裂傷内出血的蒲清旁獲補償八百萬元,右手撕裂傷的朱永川獲賠四百五十萬元。

     當然,除了這筆補償金外,陳水扁滿口答應他們為其醫療、複健一輩子,并将其中某位在區公所任職的受傷公務員連升三級,嚴重破壞政府人事制度,公務員如為執行其本身職務上的公務,不幸受傷,理應大加叙獎升級,但公務員參加公餘拔河活動受傷,就能快速升官,豈不怪哉。

     問題是,陳水扁發放補償金基本上是毫無标準的。

    比如慰問金發放最高的孫柑林,就沒有另外得到半毛補償金。

    因毫無标準,便惹來另外一位右手腕開放性骨折的受傷民衆張忠厚不滿,把陳水扁及事發時擔任新聞處長的羅文嘉等一幹人,一狀告進台北市地方法院。

     這一狀可能會把陳水扁告得“破功”,因為陳水扁好不容易以櫃面下運作的方式耗了三千多萬元,眼見事情就要擺平,卻在一九九八年市長選戰開打時,殺出了張忠厚這個“程咬金”。

     在一切為勝選,視人民納稅錢如無物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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