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創造曆史的單身女性:美國的未婚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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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3年,英格蘭上議院(HouseofLords)向女王請願:“懇請女王陛下着手處理自己的婚姻大事,包括舉辦婚禮的地點和結婚對象,請您盡快做出決定。

    ”這位女王就是英格蘭“童貞女王”——伊麗莎白·都铎(ElizabethTudor),她于1558年至1603年執掌權柄,終身未婚。

    伊麗莎白也曾經對幾次求婚猶豫不決,其中有些聯姻還能幫助英格蘭在保持獨立的條件下,締結極具價值的國際聯盟。

    但她最終還是選擇了單身,1558年在議會懇請她結婚後,伊麗莎白發表聲明說:“我早已選定了英格蘭王國作為我的丈夫”,并在另一場合說明她想保持單身的願望,“在我這裡将隻有女主人,不會有男主人”。

    傳言,這位女王曾對一名外國密使說:“倘若可以遵照我自己的意願,我甯為單身的乞丐,也不做已婚的女王。

    ”[1] 然而事實上,在當時,一名女性乞丐保持單身要比伊麗莎白選擇不婚困難得多。

    曆史學家朱迪斯·貝内特(JudithBennett)和艾米·弗洛德(AmyFroide)在關于早期歐洲單身女性的研究中發現:“幾乎沒有女性能找到和男性薪酬相等的工作”,這使得不想結婚的女性根本無法靠自己生活下去。

    然而在精英階層,“富有的女性繼承人能夠掌握自己的命運,因此跟一般女性相比,她們更有條件放棄婚姻”。

    伊麗莎白也被列為“因掌握财富而保持單身的女性典型”。

    [2] 伊麗莎白的例子不僅說明了數百年以來單身女性獲得成功的幾率微乎其微,同時也證實,與步入婚姻的女性同胞相比,那些努力堅持單身的女性往往可以更好地把握自己的命運,甚至在這個世界上留下自己的印記。

     對于大多數女性來說,從前除婚姻外,并沒有其他途徑可以讓她們獲得穩定的經濟來源和社會地位,以及有社會認可的性生活和生育年齡。

    但是,擁有丈夫(然後生兒育女,甚至兒女成群)同時就意味着成為賢妻良母,意味着失去自我,放棄法定權利,喪失為公衆謀福祉的能力。

    也有少數女性在曆史上留名,她們通常來自更為富裕的階層,大都沒有走進婚姻——至少為獲得曆史地位奮鬥的時候還是單身。

     許多女性作家以及藝術家都終身未婚,包括畫家瑪麗·卡薩特(MaryCassatt)、詩人艾米莉·狄金森(EmilyDickinson)和克裡斯蒂娜·羅塞蒂(ChristinaRossetti)、作家安妮·勃朗特(AnneBrontë)、艾米莉·勃朗特(EmilyBrontë)、薇拉·凱瑟(WillaCather)、凱瑟琳·瑪利亞·塞奇威克(CatharineMariaSedgwick),以及多産的非裔美籍作家波琳·霍普金斯(PaulineHopkins)。

    許多在醫學上取得重大成就的女性,比如醫生伊麗莎白·布萊克維爾(ElizabethBlackwell)和艾米莉·布萊克維爾(EmilyBlackwell)、護士弗洛倫斯·南丁格爾(FlorenceNightingale)、克拉拉·巴頓(ClaraBarton)及多蘿西娅·迪克斯(DorotheaDix),都一直保持單身。

    還有一些社會改革家如簡·亞當斯(JaneAddams)、蘇珊·安東尼、弗朗西絲·威拉德(FrancesWillard)、愛麗絲·保羅(AlicePaul)、瑪麗·克魯(MaryCrew)和多蘿西·海特(DorothyHeight),以及教育家凱瑟琳·比徹(CatharineBeecher)和瑪麗·裡昂(MaryLyon),也都沒有結婚。

     但這并不代表這些女性就沒有性生活或家庭事務方面的煩惱,也不是說她們從來沒有與異性或同性保持長期的戀愛關系,雖說其中有些人确實不曾有過感情經曆。

    她們隻是與當時的社會期望格格不入,不願意締結充滿男尊女卑意味的婚姻關系。

     安東尼曾向記者内莉·布萊這樣說道:“我愛過的人不計其數!……但我從沒有愛到想要結婚的程度……我絕不放棄自由的生活,給男人當管家婆。

    在我年輕那時候,要是有位姑娘嫁給了一個窮小夥,那她就會變成管家婆和苦工。

    她要是嫁了個有錢人,就成了有錢人家的寵物和玩偶。

    想想吧,我要是在20歲結婚,那麼接下來的五十五年,我不是個苦工就是個玩偶。

    ”[3] 當然了,也有一些已婚女性跳出性别與時代的藩籬,取得了非同尋常的成功:伊麗莎白·加斯克爾(ElizabethGaskell)和哈莉特·比徹·史杜威(HarriettBeecherStowe)不僅是結了婚的作家,還是女性婚姻福利的大力倡導者。

    但許多已婚女性也确實承認,傳統形式的婚姻使女性脫離了社會。

    伊麗莎白·卡迪·斯坦頓(ElizabethCadyStanton)是19世紀婦女權利改革家,同時也是一位有着七個子女的已婚母親。

    對喪鐘般沉悶的家庭生活,她常報以冷嘲熱諷。

    有段時間斯坦頓沒有收到蘇珊·安東尼的來信,便寫了封信打趣道:“蘇珊,你現在在哪兒啊?最近幹嗎呢?這麼久沒你消息着實吓人,你是去世了還是結婚了?”[4] 對于那些取得卓越成就的已婚女性,包括社會活動家艾達·威爾斯(IdaB.Wells)、安吉麗娜·格裡姆凱(AngelinaGrimké)和寶麗·莫裡(PauliMurray);作家喬治·艾略特(GeorgeElliot)、瑪格麗特·弗勒(MargaretFuller)及卓拉·尼爾·赫斯特(ZoraNealeHurston);藝術家弗裡達·卡羅(FridaKahlo)和喬治娅·奧基弗(GeorgiaO’Keefe);演員薩拉·伯恩哈德(SarahBernhard);以及飛行員布雷芙·貝茜·科爾曼(BraveBessieColeman),她們都有着在當時看來非常前衛的婚姻:開放、沒有子女、短暫,或是結婚很晚——在經濟或事業上站穩腳跟後,她們找到了更願意視她們為同伴而不是附庸的伴侶。

     然而,并沒有多少行之有效的辦法,可以讓女性擺脫作為傳統妻子的繁重枷鎖。

    數百年來以各種方式合法構建起來的婚姻制度,在控制女性、限制女性權力上“卓有成效”,比如從社會、政治、醫療、文化方面給無婚姻的生活帶去重重阻力。

    因此在過去,不管是有意還是無意成為單身的女性,盡管她們擁有一定的能力和自我作主的權利,幾乎沒有人能逃脫來自社會的責難,或者獲得經濟上的獨立。

     追溯美利堅曆史上女性困難的奮鬥之路,不難發現,過去單身女性在生活上面臨的挑戰和阻力,與當今單身女性的遭遇出奇相似:事實上,自美國建立以來,女性一直在為争取獨立而鬥争,在與政客、說教者和主流媒體做鬥争。

    不僅如此,過去的兩百年裡,單身女性對美國的社會和經濟巨變也做出了一定貢獻,使今天的單身女性更容易過上獨立自主的生活。

     婚姻獨立與新大陸 在早期的殖民地美國,由于歐洲政府的缺位,家庭繼而成為社會管理的重心。

    在17世紀的普利茅斯、馬薩諸塞灣殖民地、康涅狄格以及紐黑文,沒有結婚的人必須從屬于家庭,而且掌控家庭管理權的男主人必須熱心宗教,還要擁有土地。

    17世紀50年代,紐黑文頒布法令,稱“既不在服役,也不在家庭中生活的人”有可能成為“麻煩與動亂”的源頭。

    每個家庭的“治理者”被賦予權力“監察每一個單身者的行蹤、舉止以及行為”。

    未婚女性則需要維持恭順的居家女子身份,不得進入社會謀求獨立。

    [5] 塞勒姆小鎮的長老曾短暫允許未婚女性擁有自己的财産,不過州長很快便修正了這一疏漏,并要求今後最好避免“一切向未曾婚配的單身女性贈予财産的罪惡之事”。

    [6]曆史學家愛麗絲·柯斯樂–哈裡斯(AliceKessler-Harris)指出,由于獲得土地所有權的女性可以不用依靠婚姻獨立生活,其他殖民地也“漸漸意識到給予女性土地會削弱女性的從屬角色”,因此采取措施來限制女性的這一權利。

    1634年,馬裡蘭州參議院頒布一項議案,提出如果未婚女性在七年之内仍未結婚,其擁有的土地一律沒收。

    [7] 幾乎隻有一類女性有可能堅持自己的權利,那就是富裕的遺孀。

    這類女性有一定的社會地位,她們結過婚,并且合法地繼承了已故男主人的财産。

    但這種情況卻很少見,大多數寡婦都十分貧窮,根本沒有辦法養活自己或者子女,而是靠着鄰裡的施舍幫助來維持自己和家人的生計。

     多數情況下,未婚女性都寄人籬下,她們被視為家庭的負擔、社會的負擔。

     英文中“大齡未婚女性”(spinster)一詞由紡紗工(spinner)一詞演化而來。

    在13世紀的歐洲,十字軍東征遺留的寡婦和孤兒會去紡織棉花、羊毛和絲織品,這些人被稱作“紡織工”。

    到了16世紀,“大齡未婚女性”一詞是指,很多沒有結婚的女性為了不成為家裡的累贅,直到很大年齡還會日夜不停、不計回報地做些紡織活貼補家用。

    [8] 在新大陸,“大齡未婚女性”一詞有了更為準确的定義:在殖民的俗語裡,它是指23歲至26歲以下的未婚女性。

    到了26歲,還沒有結婚的女性會被稱作“刺魚”(thornbacks),刺魚是一種背部和尾部長有尖刺的海鳐。

    這可不是什麼贊美之詞。

     波士頓書商約翰·鄧頓(JohnDunton)在1686年寫過這麼一句話:“在波士頓,一個老姑娘會被視作最惡的詛咒、最可悲的人。

    ”[9]但事實上,這種“可悲的”未婚女性在殖民地幾乎難得一見。

    移居殖民地安家的男性大大多于女性,因此男女人口比例很高,而男性數量超過女性往往會造成結婚率高和婚齡偏低的情況。

    1755年,本傑明·富蘭克林(BenjaminFranklin)寫道:“因此,與歐洲相比,美國的結婚率更高,結婚年齡通常也更早。

    ” 美國人早期對待婚姻的态度,以及婚姻中的男女角色,都與英國普通法(commonlaw)中的“夫妻一體主義”(coverture)原則一緻。

    夫妻一體主義是指女性婚後的法律、經濟以及社會身份,包含在其丈夫的法律、經濟和社會身份之中。

    當時,已婚女性為“femecovert”,未婚女性為“femesole”。

    威廉·布萊克斯通(WilliamBlackstone)所著的《英格蘭法律評注》(CommentariesontheLawsofEngland)對“夫妻一體主義”的解釋是“女性在法律意義下的存在狀态,在婚姻存續期間暫停,或者至少是與其丈夫的法律存在狀态合并統一。

    女性所行之一切,均在丈夫的保護之下……男性不得授予其妻子任何财産,也不得與其訂立契約,因為授予妻子财産意味着她将獨立生活,與妻子訂立契約則相當于與自己訂立契約”。

     夫妻一體主義原則包含了曆史學家阿麗拉·達布勒(ArielaDubler)所說的“大量令人震驚的有關社會地位的法律限制”,這些限制包括妻子不得持有自己的工作報酬,不得簽訂合約或是提起法律訴訟。

    [10]曆史學家南希·科特(NancyCott)認為:“從經濟層面來看,傳統婚姻契約類似于主仆之間的合約”[11]。

    雖然一些學者的研究顯示,歐洲以及新大陸的很多女性都想盡辦法對家庭以及公共社會施加影響,但根植于婚姻條例中的性别不平等卻使她們步履維艱。

     對那些逃脫了婚姻的單身女子而言,也會有許多條條框框阻礙她們的成功。

    清教徒女性沒有性自由,大名鼎鼎的牧師科頓·馬瑟(CottonMather)曾對那些“外表、言語或是姿态顯露出不貞放蕩、放肆無禮”的女性大加譴責。

    [12]未婚女性能從事的職業寥寥無幾且薪水微薄,比如助産士、裁縫、護理、家庭教師或是助教,而這些工作也反映了社會大衆對女人天性的一些看法。

     後來美國獨立戰争爆發,使得兩性關系變得更為複雜。

    首先,許多青壯年男性離家奔赴戰場,在18世紀70年代、80年代,以及在1812年的戰争中與英國人作戰。

    這幾場戰争,加之後來天命論時代[1]大批男性西遷,造成了成千上萬女性留守東部的現象,打破了全國男女性别比例的平衡。

     但是女性與婚姻的關系絕不僅僅與人口數量有關,18世紀末是一個政治動蕩時期,美國獨立戰争之後,法國大革命爆發,又催生了當時法屬殖民地聖多明各(今屬海地)革命,奴隸由此獲得解放。

    1804年,海地共和國成立。

    在啟蒙時代自由思想的作用下,世界各地的權力結構開始土崩瓦解。

    英國作家瑪麗·沃斯通克拉夫特(MaryWollstonecraft)(晚婚并在婚外育有一子)駁斥了法國哲學家讓·雅克·盧梭(Jean-JacquesRousseau)關于女性應順從丈夫的觀點,并在1792年出版的《為女權辯護》(AVindicationoftheRightsofWoman)中對盧梭“貶低女性,把她們變成愛的奴隸的思想”進行了聲讨。

    她自己則努力推動女性接受教育,獲得獨立。

     “革命中的平權言論為女權運動提供了最初的詞彙,”曆史學家瑪麗·貝思·諾頓(MaryBethNorton)說。

    [13]而李·弗吉尼亞·錢伯斯–席勒(LeeVirginiaChambers-Schiller)是這樣描述女權運動的:“最初興起于1780年中上階層的女性……她們展現出一種引人注目的女性獨立形象。

    越來越多的女性,包括美國東北部制造商、商人、農民,還有從事‘低微職業’者的女兒們,都開始拒絕‘給她們帶來束縛的婚姻’。

    ”[14] 個人自由與部分美洲居民所受的限制完全背道而馳,這些限制不僅僅來自婚姻,更來自用來維持這個新國家經濟穩定、确保白人男性統治地位的奴隸制。

     婚姻和奴隸制是兩種不同的制度。

    奴隸是财産,在憲法中被算作五分之三個人,他們可以被買賣,自身無任何權利。

    而婚姻中,雖說女性一方會失去自己的權利和身份,但它承認女性是自由人,婚姻契約是女性自願締結的(雖然有來自經濟、家庭或是鄰裡等方面的壓力)。

    通過婚姻,妻子可以獲得經濟利益和财産繼承權,并且能得到社會及教會的認可,她們的社會地位繼而可以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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