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官不為民做主,不如回家賣紅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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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抗訴。

    縣檢察院以二審判決違反了電力部的相關規定為由,建議市檢察院提請省檢察院抗訴。

    業務部門經研究認為,縣檢察院建議提請省檢察院抗訴的理由成立,同意提請省院抗訴。

     我審查完案子後,心情格外沉重,案卷裡孩子燦爛和帥氣的臉蛋在我腦海中揮之不去。

    本來可能一生伴随着陽光和幸福的孩子,因遭此厄運,注定了這一生将充滿坎坷和凄苦,并且他需要獲得如此一點可憐的救濟都那麼曲折。

    因此,我認為這個案子不能抗訴。

    首先,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全社會都有保護未成年人的責任。

    第二,電力局對全縣人民的安全用電負有教育責任。

    第三,電業局對全縣人民安全用電有管理責任。

    磚廠停産後,你要管理,變壓器被人拆走了,電線吊在那裡,還通着電,有人反映了以後,你們不采取措施,你們隻要停電後,什麼事都沒有啦。

    那麼,隻找産權單位負責,難道你電力管理部門沒有責任嗎! 我将我的意見與業務部門的負責同志交換之後,他們也同意了我不能抗訴的意見。

     後來,電業局局長直接找到我。

    我給他講了不抗訴的理由後,告訴他,外地類似的案例賠償标準是500~600萬元,你負次要責任,賠200~250萬元也是應該的,更何況一個孩子的健康與前途是無法用金錢來計算的。

    這位局長無話可說。

     很遺憾,這個案子還是被省檢察院抗拆了。

    重審時,調解,隻賠了7萬元。

    我聽了心都是寒的。

    我很困惑,他們怎麼能這樣履行職責,如此忍心對待一個受到這麼嚴重損害、渴望得到法律救援的孩子?也不知他們是否想過“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古訓。

    此時,我隻恨我的權力太小了,不能為這個孩子伸張正義。

     很多人會反問,當領導不為錢、權,那究竟又為了什麼? 最先定位的應該是毛澤東,他明确指出“當領導就是為人民服務”的;後來劉少奇在接見淘糞工人時說,“你當淘糞工人,我當國家主席;我們的崗位是一樣的,都是為人民服務的”。

    在這裡,我們看到的是崗位不同,但“為人民服務”的本質不變。

     如今,中國的權力場上還有許多邪氣。

    這些年我們看到不少“萬般皆下品,唯有升官高”和“升官發财”的典型事例。

    正因為如此,為着高就,人們才不惜“卧薪嘗膽”、不惜出賣人格、不惜闖紅燈搞那些非法的活動。

    也正因為如此,為了保領導才有“局長殺副局長”的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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