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全國形勢 第04章 國民黨鞏固統治的措施、企圖和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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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要道路及航線。
6、得檢查旅客之認為有嫌疑者。
7、因時機之必要,得檢查私有槍炮彈藥,兵器火具及其他危險物品,并得扣留或沒收之。
8、戒嚴地域内,對于建築物,船舶及認為情形可疑之住宅得施行檢查,但不得故意損害。
9、寄居于戒嚴地域内者,必要時得命其退出,并得對其遷入限制或禁止之。
10、因戒嚴上不得巳時,得破壞人民之不動産,但應酌量補償之。
11、在戒嚴地域内,民間之食糧、物品及資源可供軍用者,得施行檢查或調查登記;必要時并得禁止其運出,其必須征收者應給予相當價額。
第十二條戒嚴之情況、終止,或經立法院決議移請總統,解嚴時應即宣告解嚴。
自解嚴之日起,一律回複原狀。
第十三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7.行政院為鎮壓人民反抗緻南京市政府密電 (1948年8月17日) 南京市政府:密。
……值茲全面戡亂時期,安定秩序、肅清匪諜實為保護人民安全、捍衛國家基礎所必需,特就戡亂時期後方應行注意事項列舉四點如下: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司法、警察機關依法逮捕被告時,如确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内犯罪而情形急迫時,雖無搜索票,亦得進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但軍事上應秘密之場所,非得該長官允許,不得搜索,亦不得無故滋擾,以維持秩序。
二、對于匪徒鼓動罷工及其他足以妨害生産之行為,應與主管行政機關切取聯系,嚴予禁止。
違背禁止規定者,移送特種刑事法庭依法處理。
三、對于各校學生意圖妨害戡亂而罷課、遊行、聚衆請願、擾亂治安、或文字鼓動或口頭煽惑、為匪宣傳,破壞秩序者應切實禁止、制止或解散;其重要之現行犯應并捕送特種刑事法庭依法處理。
四、各機關、團體、學校負責人員對其機關、團體、學校應切實負責維持秩序。
如發現内中有策動前2條所列行為者應向當地治安機關陳報,并盡可能範圍協助偵取證據,違者應予懲處。
除分行外,特電遵照,并密饬所屬切實遵照。
行政院。
未。
孫。
二機印。
08.軍委會為與中共和談事緻各機關特急電 (1948年10月15日) 特件。
政府與中共會談紀要文日已在各報發表,其中最主要之軍事及政治問題實際上尚未獲具體解決,因中共要求數字龐大之獨立軍隊,目前雖稱願縮編為20師,但尚須集中駐地,并優原有官佐系統,更要求将民兵一律編為團隊,而企圖以(人民的軍隊)為宣傳口号,不受政府統率指揮。
最近中共遊擊隊仍在收複區強拉壯丁入伍,且時時侵占地區,足其自由擴軍,<占>割據之險謀亦迄未放棄。
至于中共所提一政治條件,更欲據有華北各省市政府,要求主席、委員、市長等等,并請須由政府一概承認其所請(民選)之省縣級政府。
倘中央完全接受其要求,則全國即又割裂為二,民主、統一更将無從實現,但中央政府為求守軍建國起見,仍與中共代表繼續商談,圖謀合理合法之解決,而政治協商會議之準備召開,尤見政府委曲求全之苦心,望各地會報明了此中真象,并分别通知黨政軍全體同志提高警覺性,勿以為商談初步協議即為松懈放任,尤須發動國家【輿】論界強調政治真實民主化,軍隊完全國家化及軍令、政令絕對統一,四旅團迅速統一之必要為要。
軍委會聯秘。
酉删。
09.南京市黨政軍聯席會議記錄 (1948年10月17日) 時間:10月17日上午8時。
地點:衛戍司令部會議室。
出席人:蕭贊育、馬超俊、張鎮、馬元放、胡鈍俞、駱繼常、汪祖華、陳祖平、萬建蕃、韓文煥、衛持甲(周劍心代)、王秀春、田純玉、湯恩伯、陳劍如、沈祖懋、黃逸公、黃炳炎、袁銘鼎、餘陶。
主席:湯恩伯。
記錄:祝華新。
報告事項(略)。
決定事項: 1、中山東路新華日報社附近貼有救國日報,用以對銷《新華日報》之宣傳力量,惟最近發現常被共産黨暗自撕去,由警察廳轉饬所屬警員切實監視(警察廳)。
2、凡反對本黨及我政府之黨派人員,一律不使其參加本市市參議員競選之成功,過去曾充任僞官吏者亦應秘密通知其放棄競選,違者則即予逮捕,以漢奸論處(市府、市黨部)。
3、關于揭露奸匪暴行問題決定要點如次: (1)策動記者及文化界組織收複區視察團,以期獲得奸匪暴行事實,向後方民衆作有力宣傳,使民衆明了真象,不為所惑(視察團以本市有力之文化人及各報社記者、外國記者、攝影記者合組而成)(市黨部、中宣部辦)。
(2)視察團之組織以出自記者本身之要求為宜,請中宣部負責策動并于下星期二以前醞釀成熟,提出名單(中宣部)。
(3)由衛戍司令部訂下星期三下午舉行記者招待會,即席由中宣部授意之記者提出收複區之視察要求,以便進行工作(中宣部、衛戍司令部)。
(4)該團之組織以及人事運用、資料搜集、宣傳等問題請中宣部負責辦理,其有關經費,交通工具等問題由衛戍司令部負責辦理(中宣部、衛戍司令部)。
4、以後針對中共之各種宣傳,應切實遵照中央意旨,不可涉及蘇聯顧問等字樣,免生國際糾紛。
5、關于秘書處報告各項文件之決定(附原件): (1)人事調整提案,決定通過行動組組長由憲兵司令部警務處衛處長持平兼任。
(2)建立郵電小組案,決定由組訓組于下周内組織成立并将組織情形呈報備查。
(3)請各組拟具工作實施計劃案,決定由餘秘書主任向市政府查原工作計劃修正呈核。
(4)建立情報網
6、得檢查旅客之認為有嫌疑者。
7、因時機之必要,得檢查私有槍炮彈藥,兵器火具及其他危險物品,并得扣留或沒收之。
8、戒嚴地域内,對于建築物,船舶及認為情形可疑之住宅得施行檢查,但不得故意損害。
9、寄居于戒嚴地域内者,必要時得命其退出,并得對其遷入限制或禁止之。
10、因戒嚴上不得巳時,得破壞人民之不動産,但應酌量補償之。
11、在戒嚴地域内,民間之食糧、物品及資源可供軍用者,得施行檢查或調查登記;必要時并得禁止其運出,其必須征收者應給予相當價額。
第十二條戒嚴之情況、終止,或經立法院決議移請總統,解嚴時應即宣告解嚴。
自解嚴之日起,一律回複原狀。
第十三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07.行政院為鎮壓人民反抗緻南京市政府密電 (1948年8月17日) 南京市政府:密。
……值茲全面戡亂時期,安定秩序、肅清匪諜實為保護人民安全、捍衛國家基礎所必需,特就戡亂時期後方應行注意事項列舉四點如下: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司法、警察機關依法逮捕被告時,如确有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内犯罪而情形急迫時,雖無搜索票,亦得進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但軍事上應秘密之場所,非得該長官允許,不得搜索,亦不得無故滋擾,以維持秩序。
二、對于匪徒鼓動罷工及其他足以妨害生産之行為,應與主管行政機關切取聯系,嚴予禁止。
違背禁止規定者,移送特種刑事法庭依法處理。
三、對于各校學生意圖妨害戡亂而罷課、遊行、聚衆請願、擾亂治安、或文字鼓動或口頭煽惑、為匪宣傳,破壞秩序者應切實禁止、制止或解散;其重要之現行犯應并捕送特種刑事法庭依法處理。
四、各機關、團體、學校負責人員對其機關、團體、學校應切實負責維持秩序。
如發現内中有策動前2條所列行為者應向當地治安機關陳報,并盡可能範圍協助偵取證據,違者應予懲處。
除分行外,特電遵照,并密饬所屬切實遵照。
行政院。
未。
孫。
二機印。
08.軍委會為與中共和談事緻各機關特急電 (1948年10月15日) 特件。
政府與中共會談紀要文日已在各報發表,其中最主要之軍事及政治問題實際上尚未獲具體解決,因中共要求數字龐大之獨立軍隊,目前雖稱願縮編為20師,但尚須集中駐地,并優原有官佐系統,更要求将民兵一律編為團隊,而企圖以(人民的軍隊)為宣傳口号,不受政府統率指揮。
最近中共遊擊隊仍在收複區強拉壯丁入伍,且時時侵占地區,足其自由擴軍,<占>割據之險謀亦迄未放棄。
至于中共所提一政治條件,更欲據有華北各省市政府,要求主席、委員、市長等等,并請須由政府一概承認其所請(民選)之省縣級政府。
倘中央完全接受其要求,則全國即又割裂為二,民主、統一更将無從實現,但中央政府為求守軍建國起見,仍與中共代表繼續商談,圖謀合理合法之解決,而政治協商會議之準備召開,尤見政府委曲求全之苦心,望各地會報明了此中真象,并分别通知黨政軍全體同志提高警覺性,勿以為商談初步協議即為松懈放任,尤須發動國家【輿】論界強調政治真實民主化,軍隊完全國家化及軍令、政令絕對統一,四旅團迅速統一之必要為要。
軍委會聯秘。
酉删。
09.南京市黨政軍聯席會議記錄 (1948年10月17日) 時間:10月17日上午8時。
地點:衛戍司令部會議室。
出席人:蕭贊育、馬超俊、張鎮、馬元放、胡鈍俞、駱繼常、汪祖華、陳祖平、萬建蕃、韓文煥、衛持甲(周劍心代)、王秀春、田純玉、湯恩伯、陳劍如、沈祖懋、黃逸公、黃炳炎、袁銘鼎、餘陶。
主席:湯恩伯。
記錄:祝華新。
報告事項(略)。
決定事項: 1、中山東路新華日報社附近貼有救國日報,用以對銷《新華日報》之宣傳力量,惟最近發現常被共産黨暗自撕去,由警察廳轉饬所屬警員切實監視(警察廳)。
2、凡反對本黨及我政府之黨派人員,一律不使其參加本市市參議員競選之成功,過去曾充任僞官吏者亦應秘密通知其放棄競選,違者則即予逮捕,以漢奸論處(市府、市黨部)。
3、關于揭露奸匪暴行問題決定要點如次: (1)策動記者及文化界組織收複區視察團,以期獲得奸匪暴行事實,向後方民衆作有力宣傳,使民衆明了真象,不為所惑(視察團以本市有力之文化人及各報社記者、外國記者、攝影記者合組而成)(市黨部、中宣部辦)。
(2)視察團之組織以出自記者本身之要求為宜,請中宣部負責策動并于下星期二以前醞釀成熟,提出名單(中宣部)。
(3)由衛戍司令部訂下星期三下午舉行記者招待會,即席由中宣部授意之記者提出收複區之視察要求,以便進行工作(中宣部、衛戍司令部)。
(4)該團之組織以及人事運用、資料搜集、宣傳等問題請中宣部負責辦理,其有關經費,交通工具等問題由衛戍司令部負責辦理(中宣部、衛戍司令部)。
4、以後針對中共之各種宣傳,應切實遵照中央意旨,不可涉及蘇聯顧問等字樣,免生國際糾紛。
5、關于秘書處報告各項文件之決定(附原件): (1)人事調整提案,決定通過行動組組長由憲兵司令部警務處衛處長持平兼任。
(2)建立郵電小組案,決定由組訓組于下周内組織成立并将組織情形呈報備查。
(3)請各組拟具工作實施計劃案,決定由餘秘書主任向市政府查原工作計劃修正呈核。
(4)建立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