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章 針鋒相對 二、誰來批準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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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憲法的既然是人民,那麼,有權批準憲法的當然也就同樣隻能是人民。

    這也是麥迪遜他們早就想好了的。

    在他們提出的《弗吉尼亞方案》中,就明确規定對《邦聯條例》的修改意見(實為新的《聯邦憲法》)應由人民代表大會(convention)批準。

    這個人民代表大會不是咱們的人大。

    它是專門為批準憲法(包括批準本邦憲法和聯邦憲法)召開的,因此也可以譯為制憲會議(本次費城會議的英文名稱就是convention)。

    不過費城會議的代表是各邦議會任命的,将來批準憲法的convention,其代表則應由人民直接選舉。

    會議的方式,可以是全國的代表集中起來開會,也可以是各邦代表大會分别讨論。

    總之,批準憲法的,是人民代表大會或各邦制憲會議,不是各邦的議會。

     18、19世紀之交的美國新英格蘭地區農場 這一提案同樣遭到反對改變會議性質和反對建立全國政府的人的反對。

    6月5日,當會議讨論到這一條款時,康涅狄格的謝爾曼立即表示:這種由全民批準的程序沒有必要。

    他的理由是:《邦聯條例》已經規定,更改條例隻要取得邦聯議會和各邦議會批準就行,交由人民批準是多此一舉。

     這道理當然誰都明白。

    但問題是,麥迪遜他們的目的是制定憲法,而不是修改條例,豈能按照《條例》的規定去做?按照《條例》的規定,除非取得邦聯大會同意,并在事後得到各邦議會确認,任何時候不得對《邦聯條例》做任何修改。

    這其實等于說,《邦聯條例》是不可修改的,更不用說重新制憲了。

    所以麥迪遜回應說,《邦聯條例》在這方面本來就有問題,弄得許多邦的議會動不動就以不批準相要挾。

    馬薩諸塞代表魯弗斯金更是一語道破天機:各邦議會在批準過程中是權力的失去者,他們怎麼會贊成?也就隻好另想辦法。

     所謂另外的辦法在後來的讨論中成熟了,這就是:将新憲法交給各邦代表大會,代表由各邦議會推薦,人民選舉。

    那麼,這和各邦議會批準又有什麼不同呢?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是人民選舉的,難道各邦議會的議員不是?當然也是。

    不過,邦議員雖然也由人民選舉,邦議會卻隻代表各邦的利益,并不代表整個美利堅合衆國,也不代表全體美國人民。

    換句話說,制憲會議代表和參衆兩院議員,他的代表性是不一樣的。

    各邦議員和各邦議會代表的是邦權,各邦代表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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