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章 針鋒相對 二、誰來批準憲法

關燈
表大會代表的是民權。

    所以,哪怕最後各邦選出的制憲會議代表就是他們參衆兩院的那些人,這會議也得叫制憲會議或代表大會,不能叫各邦議會。

     看來,不但我們中國人重視“正名”,美國人也不馬虎。

    不敢馬虎的原因,是他們特别看重授權,尤其是立法的授權。

    在他們那裡,授權人的地位,是要高于接受授權者的。

    在所有的授權人當中,又以人民的地位為最高。

    如果新憲法由各邦議會批準,就意味着各邦議會是授權人。

    這樣一來,聯邦憲法就無法高于各邦憲法,全國政府也無法高于各邦政府。

    因為各邦憲法和各邦政府都是人民授權的。

    人民授權各邦,各邦授權全國,如此說來,聯邦憲法和全國政府豈不是變成“孫子”了?這當然和制憲的初衷相去甚遠(關于這一點,麥迪遜在6月19日的發言中有所闡述)。

    顯然,唯一的辦法,就是新憲法和新政府都直接由人民授權,而且必須用“合衆國人民”這樣一個集體的名義。

    也就是說,未來的新憲法和新政府,隻有當其授權人不但是人民而且是合衆國人民時,才能高于各邦人民授權的邦憲法和邦政府。

     這就必然要遭到極力維護各邦主權的那些“邦權主義者”的抵制。

    如果說,6月5日謝爾曼的話說得還算比較委婉(沒有必要),那麼,6月20日蘭欣發言時就不很客氣。

    蘭欣先生的發言乃是基于這樣一個前提,即各邦的存在是一個無法更改的事實。

    每個人都是生活在自己邦裡,和自己的邦息息相關的。

    因此他認為,議員也好,代表也好,由各邦議會選舉也好,由各邦人民選舉也好,他們代表的東西不會有什麼兩樣,這就是“一個由人民結合而成的擁有主權的邦”,而不是“散沙似的為數衆多的個人”。

    也就是說,不要指望參加制憲會議的“人民代表”隻代表民權,不代表邦權。

    他們同樣是會維護邦權的。

    至于指望各邦“自願放棄主權”,蘭欣認為想都不要想!他不無譏諷地說(我相信他說這話時嘴角一定挂着冷笑):“連指望1個邦放棄主權都不可能,何況13個!” 馬裡蘭的路德·馬丁也态度強硬旗幟鮮明。

    他說他甯可犧牲全國政府,也要保全各邦政府。

    馬丁說,當年脫離英國時,美利堅人民原本是可以統一為一個國家的。

    但他們甯願把自己建立為13個分開的主權,也不想融合為1個主權。

    因為他們把自己的生命、權利和安全,都寄托給這些分開的主權了。

    他們理所
0.070532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