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篇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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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兩種治理方式:如果行政被委托給一個人,那麼,他的一舉一動無需任何議會協助;如果存在着議會,例如在三級會議省或在城市裡,那麼,執行權力不委托給任何個人;議會不僅統治和監督行政部門,而且親自治理或通過它任命的各臨時委員會治理。

     由于人們隻知道這兩種理事方法,所以當他們抛棄這一種,就得采納另一種。

    奇怪的是,在一個如此開明、長期以來政府已經發揮如此巨大作用的社會内,人們竟從未想到将兩種制度結合為一,從未想到區分而不是拆開執行權與監督和解除權。

    這種思想看上去簡單,卻從未有人想到過;隻有在本世紀它才被人發現。

    可以說,這是在政府問題上我們自己的唯一大發現。

    我們将看到反其道而行之的後果,當人們把行政習俗搬進政治、在憎恨舊制度傳統的同時卻遵奉這一傳統時,人們在國民公會裡竟實行三級會議省和城市小市政府曾遵循的制度;我們還将看到,從那以前僅僅使事務陷入窘境的局勢裡,如何突然間出現了恐怖統治。

     這樣,在大多數總督一直自行其是的情況下,1787年的省議會取得了自治權;它在中央政府的權力之下,負責制訂軍役稅和監督征收軍役稅,決定哪些公共工程應當興辦并加以實施。

    省議會直接統轄公路與橋梁工程局全體官員,從監察直到工程監工。

    議會要給他們規定它認為可行的事項,向大臣彙報部下的成績,并提議大臣向他們頒發應得獎賞。

    村社的監護幾乎完全交與省議會;絕大多數訴訟案件的初審必須由議會來審判,而在這以前是由總督審理,等等:上述職權中,有許多不适宜于一個集體的、不負責任的政權,況且即将行使職權的又是一些首次執政的人。

     人們把總督貶低到無權無勢地位的同時,卻讓他繼續存在,終于使一切陷入混亂。

    人們在剝奪了總督統攬一切的專制權利後,強加給他幫助和監督議會工作的權利;仿佛一個被免職的官員有朝一日竟能理解剝奪他官職的立法精神,并且協助它的實施! 人們對付總督的做法,也用來對付總督代理。

    在他的旁邊,在他原來占據的位置上,安放了一個區議會,區議會須在省議會領導下根據同樣原則行事。

     從1787年創立的省議會的法令和會議記錄中所了解到的一切,說明議會剛一誕生,就陷入了同總督的暗中的而且常常是公開的戰争,總督老謀深算,使繼任者手足無措。

    在一處,議會抱怨它費了很大力氣才從總督手中奪回那些最必需的文件。

    在另一處,總督指控議會成員要篡奪據他說是诏書授予他的職權。

    他向大臣申訴,大臣則常常不置可否或表示懷疑;因為對他和對所有人一樣,這都是新鮮而模糊的問題。

    有時,議會經讨論認為總督治理不善,他經手修建的道路線路不好或維修很糟;他任憑那些受他監護的村社毀滅而不聞不問。

    這些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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