叁、釋「彼依識所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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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似我、法。
安慧釋雲︰由七識[79]熏習分別[80]力故,八識生時,變似我、法,八識之中皆有執故。
【疏翼】 以上合解「熏習」與「變似」。
初出法中,明變似我法所以訖。
聖教解「變似我法」均以無似有,即有體施設假;此有叁師義不同,樞紐在于相分爲依他起,抑爲遍計執;亦即相分爲有爲無。
因此,護法及安慧分歧殊爲重要,乃如何排除二取取而證真如之指歸。
遍計所執外境實無,而依他起內境卻不可撥無,亦可謂迷悟之分界。
《攝論》卷二以叁相成立唯識,不但由本無有義而唯有識,且由「唯二」,及由「種種」,而似義顯現,說依他起自性爲「實唯有識,似義顯現之所依止」。
「似義顯現」即似我、法,似能取、所取影像顯現,而自體分爲其所依。
如說:有相、有見,二識別故;又如說:無有少法能取少法,然即此心如是生時,即有如是影像顯現。
如質爲緣,還見本質,而謂我今見于影像,及謂離質﹝即離自體分﹞別有所見影像顯現;此心亦爾,如是生時,相似有異,所見影現。
二師解《辯中邊論》文大有不同。
如論卷上文雲︰ 變似義者,謂似色等諸境性現。
「變似有情」者,謂似自他身五根性現。
該論《述記》卷上雲︰ 若安慧等舊解,乃雲唯自證分,無相、見者,即第八識心皆能有執,此似根境,皆體是無。
似情有故,名爲「似」也。
安慧《辯中邊論釋》卷一解論文雲︰ 由善、不善、無記法于阿賴耶識中所成熏習,隨一有所不同。
由此增上生起彼此顯現相異諸識。
既無義境等,則變似彼之識,雲何生起?猶如若無有人,則樹不現似人?此不成過!作爲變似義境等識,除識以外,執其另有義境,如目有翳人見亂發等。
是故爲斷如是執著,說即此識體,變似義境等生起,猶如目有翳人,變似亂發等。
雖無所有,亦說變似義境、有情等。
由如是故,具有八種識事,依他起性說爲虛妄分別。
言「色等諸境性」者,謂變似色、聲、香、味、觸、法境性。
由生起彼行相故。
言「自他身五根性」者,隨應說「變似」言。
于五根性說言有情,即以其爲深重愛著之所依處。
由此等或于此等深愛著故,名爲有情。
由生起彼行相故,即所謂現似彼之識體。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二解第十七頌雲︰ 次前所說叁種識變者,即是分別。
謂以增益之義爲行相,叁界所有心、心所法,說名分別。
凡此足證安慧說八種識皆有執心。
該論《述記》又敘護法師解此段論文雲︰ 護法等雲︰此﹝第八識﹞相分根境亦是依他。
所言似此,體非實有,虛妄顯現似計所執體實有法,故立「似」名﹝亦是以有似無﹞。
又《辯中邊論》卷上雲︰ 「此境非實有」者,謂似義似根﹝藏文作「似有情」﹞無行相故,似我似了非真現﹝藏文作「logpar」,即「顛倒」。
﹞故,皆非實有。
該論《述記》卷上雲︰ 然安慧等即以此文定相分,相分必是計所執故。
此中論說「非實有故」。
安慧《辯中邊論釋》卷一雲︰ 言「此境非實有」者,謂四種兩雙所有。
言「似義、似根無行相故,似我、似了,非真現故」者,似義、似根二者由現似所取性,顛倒顯現不可有故,即無行相性是無義境之因﹝立宗之因相﹞。
其餘二種﹝即另一雙﹞由現似能取自性,非無有行相,即說顛倒顯現是無義境之因﹝立宗之因相﹞。
「行相」者,謂于所緣中若能取其無常等性爲其行相,則此亦于彼中無有。
由是現似所取自性故,無有行相者,即非能取之義。
複次,于如實領受所緣說爲行相,由此亦于彼等中無有。
以無有所緣故,說無行相。
若此二者均無行相,而是彼此不同爲其自性,即如色等及眼等。
若如是者,若問世間和論典中,所聲稱之色等及眼等,與諸識有何差別爲其自性者,如是則說顯現彼等,與彼等無別爲自性,諸識總攝。
以離此外,無餘義可有故。
此則如是安立︰如是其義相異,自性雖無,然由心相續,別別決了故,並由別別識體攝持故。
由自種子生起,現似相異義等。
如是餓鬼見河水爲膿糞尿等所充滿,並有士夫手持棍杖,在兩岸守護;而人等卻知爲河水,清涼、可滌、可飲,並可入中,毫無阻攔。
凡此足證,安慧說無相分,唯有自體分,見分即爲彼用,並而爲一。
該論《述記》卷上,又敘護法師解此段論文雲︰ 護法等,依第八變依他﹝起﹞根境,執爲實有﹝其義﹞,體非實有,非第八相分體是無也。
由此可知,二師所見,厘然有異。
但護法與世親一緻。
如藏文《大乘莊嚴經論》第十二〈深究法品〉雲︰ 若如名顯現義,或如義顯現名,如是虛妄分別之所緣,爲遍計所執相﹝唐?波羅頗迦羅蜜多羅譯爲「謂依名起義光,依義起名光,境界非真」﹞。
可知非八種識皆有執心,亦非一切所緣,皆無所有。
【論文】 一?叁六 此我、法相,雖在內識,而由分別,似外境現。
【疏翼】 以法喻別解二性有無初出法中,第二明在內似外。
【述記?卷叁】 顯皆[81]在內,似外境現。
此說所變似、我法相,雖在內識,而六、七[82]識,或總八識[83],虛妄分別之力實非在外,似外境現。
準前諸解,即依他起緣所生法,名似我、法二種相也。
【論文】 一?叁七 諸有情類,無始時來,緣此,執爲實我、實法。
【疏翼】 以法喻別解二性有無,初出法中,第叁執爲外義,亦成宿習。
【述記?卷叁】 諸有情類由無明力,無始時來,緣此所變似我、似法,執爲實我、實法自體;即依依他,起遍計所執,不說依于圓成起計所執。
親不得故,如前已說[84]。
若安慧初解,以無依無,別依于總[85]。
【疏翼】 以上出法廣分別已。
【論文】 一?叁八 如患、夢者,患、夢力故,心似種種外境相現。
【疏翼】 初以法喻別解二性有無廣分別中,第二舉喻以顯。
文分爲二︰初、喻熏習及似現,二、喻執情。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 此意喻上「我、法分別」以下論文。
此對經部等。
若對薩婆多,此喻不成。
夢等所見,皆真實故。
此上,總顯道理二性。
自下重顯二性有無。
如患熱病損[86]眼根[87]力,所見青色皆以爲黃。
故覺愛[88]《論》[89]雲:唯識無境界,以無塵妄見。
如人目有翳,見毛月等事。
[90]及如夢者,顛倒緣力,所夢諸事,皆謂真實。
如大迦多衍那[91]意願勢力,令娑[92]刺拏王[93]夢見異事[94]。
不應見境,彼境便生。
即患、夢緣,心似種種外境相現,體實自心。
【論文】 一?叁九 緣此,執爲實有外境。
【疏翼】 第二舉喻以顯中,第二喻執情。
【述記?卷叁】 由患夢力,不了真虛,遂執所見,以爲實有。
此喻,喻上「諸有情類」以下論文。
護法解雲︰如依他起,愚夫不了此是自[95]心,緣之,執爲實有外境。
外境,即是遍計所執[96]。
前所變[97]者,依他起性,可說非無。
若執爲實,體性非有。
即解二性,一有、一無。
此對經部。
叁釋[98]如前。
【疏翼】 以上依第一二文科,申別解叁句頌訖。
依第二叁文科,廣分別第叁句頌中,第一以法喻別解依他起、遍計所執,或有、或無訖。
【論文】 一?四○ 愚夫所計實我、實法,都無所有。
【疏翼】 若依第一二文科分別解總解,而非總作叁文科,則以下爲總解叁句。
依第二叁文科,則此尚爲別解第叁句頌廣分別中,第二說二性說假所由,並遮增減二執。
又分叁文,第一爲顯我法﹝能取、所取﹞皆假所以。
中又分六︰一、所計非有,二、隨情說假,叁、見相非我法,四、有體施設,五、外境非有,六、內識非無。
此即初中初也。
【述記?卷叁】 依初二科,自下第二,總解叁句。
下有叁文︰一、顯我法皆假所由,二、遮增減執,叁、二谛攝。
準義可知。
依第二叁科,自下解其二性皆假所由,遮增減執。
此即先敘法體非有。
以下之文,唯是難陀、護法二說,無安慧解。
以無內識所變我、法故[99]。
護法、難陀二義準解。
謂諸愚夫虛妄所執實我、實法,都無所有。
此但情有,理皆無故。
若爾,如何前說爲假? 【論文】 一?四一 但隨妄情而施設故,說之爲假。
【疏翼】 初顯我、法皆假所由中,第二隨情說假。
【述記?卷叁】 此、顯所執。
但隨妄情而施設彼爲我、爲法,故說所執,亦名爲假。
非彼體有,可說我、法二種假言。
無體隨情,無依于有[100],二假皆得,準前以釋。
此顯世間假我、假法,非必有體方說爲假。
但隨妄情,說爲假故。
【論文】 一?四二 內識所變似我、似法,雖有,而非實我、實法。
【疏翼】 初顯我、法皆假所由中,第叁見相非我法。
【述記?卷叁】 此顯依他我、法[101]名假。
先顯其體實非我、法。
內識所變似我、似法[102],雖體依他緣起是有,而非是彼妄情所執實我、法性。
此緣起法,無[103]主宰故,無作用故。
【論文】 一?四叁 然似彼現,故說爲假。
【疏翼】 初、顯我法皆假所由中,第四、有體施設。
【述記?卷叁】 此、正解假。
即顯聖教假我、假法,有體施設,義依于體,二假皆得。
由似我、法,能執妄情有主宰[104]用現,說此依他爲假我、法。
【論文】 一?四四 外境隨情而施設故,非有如識。
【疏翼】 初顯我、法皆假所由中,第五外境非有。
【述記?卷叁】 自下先敘心境有無,方言遮執。
遍計所執心外實境[105],由隨妄情施設爲假,體實都無;非與依他內識相似。
【論文】 一?四五 內識必依因緣生故,非無如境。
【疏翼】 初顯我法皆假所由中,第六內識非無。
【述記?卷叁】 由內識體是依他故,必依種子因緣所生,非體是無,如遍計境。
彼實我法,猶如龜毛。
識依他有,故非彼類。
即顯內識是依他有,心外實境[106]體性都無。
此中色等相見二分,內識所變,不離識故,總名「內識」。
由此真如是識性故,亦非非有。
【疏翼】 以上依第二判文別釋第叁句頌後廣分別中,第二說遍計所執及依他起皆假所由訖。
依初判文第二總解叁句頌中,第一顯我法皆假所由訖。
【論文】 一?四六 由此便遮增、減二執。
【疏翼】 依初二文科總解叁句頌中,第二遮增減執。
依第二叁文科別解第叁句後廣分別中,第二說遍計所執及依他起皆假所由,後遮增減執。
【述記?卷叁】 由此內識,體性非無;心外我法,體性非有。
便遮外計離心[107]之境實有增[108]執;及遮邪見惡取空者,撥識[109]亦無,損減空執;即離空、有,說唯識教[110]。
有心外法[111],輪回生死。
覺知一心,生死永棄,可謂無上處中道理。
此即[112]第二皆假所由,遮增減執[113]。
【論文】 一?四七 境依內識而假立故,唯世俗有;識是假境所依事故,亦勝義有。
【疏翼】 依初二文科總解叁句頌中,第叁二谛攝。
依第二叁文科廣分別第叁句頌中,第叁依二谛攝彼二假。
【述記?卷叁】 此即第叁、依[114]谛攝假。
謂心外境,其體都無,依內妄情,假名我、法;唯世俗者執[115]有,勝義者說[116]無[117]。
內因緣識相見分等,假境所依,依他性事,其[118]世俗者說爲[119]非無,亦勝義者之所說[120]有。
此中色等內識相分,因緣所生,從本名識。
此約內境如識有義。
即下第十[121],叁分俱實。
或緣過、未龜毛等法,雖識內變,影像虛疏,如瓶、衣等,唯世俗有。
非如內識體少實故,亦勝義有。
下第十雲︰然相分等依識變現,非如識性依他中實。
一切相分並非實故[122]。
雖有二解,前解爲勝[123]。
後解不依四勝義[124],此即說有叁分之義。
若第二師[125]唯有二分,釋此少別[126],大意亦同[127]。
即是「愚夫所計」以下,唯二師義。
上通叁師,取宗解之,不能繁出[128]。
此第二釋,至下當知。
此前初解,依人二谛。
以下問答,依法二谛[129]。
問︰此中二谛,體別如何?所攝假境,如何差別? 答︰如別章[130]言二谛者,道理難思,今于此中,略示綱要。
世俗谛者,「世」,謂覆障,可毀壞義;「俗」,謂顯現,隨世流義[131];「谛」者,實義,理也[132]。
或世即俗,是持業釋。
勝義叁種,如第八卷。
然則蘊、處、界,名勝義者,勝之義故。
如涅槃等。
唯依士釋[133]。
真、俗二谛各有四重。
俗谛四者,一、假名無實谛[134]:謂瓶、盆等,但有假名,而無實體。
從能诠說,故名爲谛。
或體實無,亦名爲「谛」[135]。
二、隨事差別谛[136]:謂蘊、界等。
隨彼彼事,立蘊等法[137]。
叁、證得[138]安立谛[139]:謂苦、集等[140]。
由證得理而安立故[141]。
四、假名非安立谛[142]:謂二空理,依假空門說爲真性由彼真性內證智境,不可言說,名二空如,但假設[143]故。
此前叁種,法可擬宜,其第四谛,假名施設[144]。
勝義[145]四者,一、體用顯現谛[146]:謂[147]蘊、界[148]等。
有實體性,過初世俗,故名勝義。
隨事差別,說名蘊等,故名「顯現」[149]。
二、因
安慧釋雲︰由七識[79]熏習分別[80]力故,八識生時,變似我、法,八識之中皆有執故。
【疏翼】 以上合解「熏習」與「變似」。
初出法中,明變似我法所以訖。
聖教解「變似我法」均以無似有,即有體施設假;此有叁師義不同,樞紐在于相分爲依他起,抑爲遍計執;亦即相分爲有爲無。
因此,護法及安慧分歧殊爲重要,乃如何排除二取取而證真如之指歸。
遍計所執外境實無,而依他起內境卻不可撥無,亦可謂迷悟之分界。
《攝論》卷二以叁相成立唯識,不但由本無有義而唯有識,且由「唯二」,及由「種種」,而似義顯現,說依他起自性爲「實唯有識,似義顯現之所依止」。
「似義顯現」即似我、法,似能取、所取影像顯現,而自體分爲其所依。
如說:有相、有見,二識別故;又如說:無有少法能取少法,然即此心如是生時,即有如是影像顯現。
如質爲緣,還見本質,而謂我今見于影像,及謂離質﹝即離自體分﹞別有所見影像顯現;此心亦爾,如是生時,相似有異,所見影現。
二師解《辯中邊論》文大有不同。
如論卷上文雲︰ 變似義者,謂似色等諸境性現。
「變似有情」者,謂似自他身五根性現。
該論《述記》卷上雲︰ 若安慧等舊解,乃雲唯自證分,無相、見者,即第八識心皆能有執,此似根境,皆體是無。
似情有故,名爲「似」也。
安慧《辯中邊論釋》卷一解論文雲︰ 由善、不善、無記法于阿賴耶識中所成熏習,隨一有所不同。
由此增上生起彼此顯現相異諸識。
既無義境等,則變似彼之識,雲何生起?猶如若無有人,則樹不現似人?此不成過!作爲變似義境等識,除識以外,執其另有義境,如目有翳人見亂發等。
是故爲斷如是執著,說即此識體,變似義境等生起,猶如目有翳人,變似亂發等。
雖無所有,亦說變似義境、有情等。
由如是故,具有八種識事,依他起性說爲虛妄分別。
言「色等諸境性」者,謂變似色、聲、香、味、觸、法境性。
由生起彼行相故。
言「自他身五根性」者,隨應說「變似」言。
于五根性說言有情,即以其爲深重愛著之所依處。
由此等或于此等深愛著故,名爲有情。
由生起彼行相故,即所謂現似彼之識體。
安慧《唯識叁十論》卷二解第十七頌雲︰ 次前所說叁種識變者,即是分別。
謂以增益之義爲行相,叁界所有心、心所法,說名分別。
凡此足證安慧說八種識皆有執心。
該論《述記》又敘護法師解此段論文雲︰ 護法等雲︰此﹝第八識﹞相分根境亦是依他。
所言似此,體非實有,虛妄顯現似計所執體實有法,故立「似」名﹝亦是以有似無﹞。
又《辯中邊論》卷上雲︰ 「此境非實有」者,謂似義似根﹝藏文作「似有情」﹞無行相故,似我似了非真現﹝藏文作「logpar」,即「顛倒」。
﹞故,皆非實有。
該論《述記》卷上雲︰ 然安慧等即以此文定相分,相分必是計所執故。
此中論說「非實有故」。
安慧《辯中邊論釋》卷一雲︰ 言「此境非實有」者,謂四種兩雙所有。
言「似義、似根無行相故,似我、似了,非真現故」者,似義、似根二者由現似所取性,顛倒顯現不可有故,即無行相性是無義境之因﹝立宗之因相﹞。
其餘二種﹝即另一雙﹞由現似能取自性,非無有行相,即說顛倒顯現是無義境之因﹝立宗之因相﹞。
「行相」者,謂于所緣中若能取其無常等性爲其行相,則此亦于彼中無有。
由是現似所取自性故,無有行相者,即非能取之義。
複次,于如實領受所緣說爲行相,由此亦于彼等中無有。
以無有所緣故,說無行相。
若此二者均無行相,而是彼此不同爲其自性,即如色等及眼等。
若如是者,若問世間和論典中,所聲稱之色等及眼等,與諸識有何差別爲其自性者,如是則說顯現彼等,與彼等無別爲自性,諸識總攝。
以離此外,無餘義可有故。
此則如是安立︰如是其義相異,自性雖無,然由心相續,別別決了故,並由別別識體攝持故。
由自種子生起,現似相異義等。
如是餓鬼見河水爲膿糞尿等所充滿,並有士夫手持棍杖,在兩岸守護;而人等卻知爲河水,清涼、可滌、可飲,並可入中,毫無阻攔。
凡此足證,安慧說無相分,唯有自體分,見分即爲彼用,並而爲一。
該論《述記》卷上,又敘護法師解此段論文雲︰ 護法等,依第八變依他﹝起﹞根境,執爲實有﹝其義﹞,體非實有,非第八相分體是無也。
由此可知,二師所見,厘然有異。
但護法與世親一緻。
如藏文《大乘莊嚴經論》第十二〈深究法品〉雲︰ 若如名顯現義,或如義顯現名,如是虛妄分別之所緣,爲遍計所執相﹝唐?波羅頗迦羅蜜多羅譯爲「謂依名起義光,依義起名光,境界非真」﹞。
可知非八種識皆有執心,亦非一切所緣,皆無所有。
【論文】 一?叁六 此我、法相,雖在內識,而由分別,似外境現。
【疏翼】 以法喻別解二性有無初出法中,第二明在內似外。
【述記?卷叁】 顯皆[81]在內,似外境現。
此說所變似、我法相,雖在內識,而六、七[82]識,或總八識[83],虛妄分別之力實非在外,似外境現。
準前諸解,即依他起緣所生法,名似我、法二種相也。
【論文】 一?叁七 諸有情類,無始時來,緣此,執爲實我、實法。
【疏翼】 以法喻別解二性有無,初出法中,第叁執爲外義,亦成宿習。
【述記?卷叁】 諸有情類由無明力,無始時來,緣此所變似我、似法,執爲實我、實法自體;即依依他,起遍計所執,不說依于圓成起計所執。
親不得故,如前已說[84]。
若安慧初解,以無依無,別依于總[85]。
【疏翼】 以上出法廣分別已。
【論文】 一?叁八 如患、夢者,患、夢力故,心似種種外境相現。
【疏翼】 初以法喻別解二性有無廣分別中,第二舉喻以顯。
文分爲二︰初、喻熏習及似現,二、喻執情。
此即初文。
【述記?卷叁】 此意喻上「我、法分別」以下論文。
此對經部等。
若對薩婆多,此喻不成。
夢等所見,皆真實故。
此上,總顯道理二性。
自下重顯二性有無。
如患熱病損[86]眼根[87]力,所見青色皆以爲黃。
故覺愛[88]《論》[89]雲:唯識無境界,以無塵妄見。
如人目有翳,見毛月等事。
[90]及如夢者,顛倒緣力,所夢諸事,皆謂真實。
如大迦多衍那[91]意願勢力,令娑[92]刺拏王[93]夢見異事[94]。
不應見境,彼境便生。
即患、夢緣,心似種種外境相現,體實自心。
【論文】 一?叁九 緣此,執爲實有外境。
【疏翼】 第二舉喻以顯中,第二喻執情。
【述記?卷叁】 由患夢力,不了真虛,遂執所見,以爲實有。
此喻,喻上「諸有情類」以下論文。
護法解雲︰如依他起,愚夫不了此是自[95]心,緣之,執爲實有外境。
外境,即是遍計所執[96]。
前所變[97]者,依他起性,可說非無。
若執爲實,體性非有。
即解二性,一有、一無。
此對經部。
叁釋[98]如前。
【疏翼】 以上依第一二文科,申別解叁句頌訖。
依第二叁文科,廣分別第叁句頌中,第一以法喻別解依他起、遍計所執,或有、或無訖。
【論文】 一?四○ 愚夫所計實我、實法,都無所有。
【疏翼】 若依第一二文科分別解總解,而非總作叁文科,則以下爲總解叁句。
依第二叁文科,則此尚爲別解第叁句頌廣分別中,第二說二性說假所由,並遮增減二執。
又分叁文,第一爲顯我法﹝能取、所取﹞皆假所以。
中又分六︰一、所計非有,二、隨情說假,叁、見相非我法,四、有體施設,五、外境非有,六、內識非無。
此即初中初也。
【述記?卷叁】 依初二科,自下第二,總解叁句。
下有叁文︰一、顯我法皆假所由,二、遮增減執,叁、二谛攝。
準義可知。
依第二叁科,自下解其二性皆假所由,遮增減執。
此即先敘法體非有。
以下之文,唯是難陀、護法二說,無安慧解。
以無內識所變我、法故[99]。
護法、難陀二義準解。
謂諸愚夫虛妄所執實我、實法,都無所有。
此但情有,理皆無故。
若爾,如何前說爲假? 【論文】 一?四一 但隨妄情而施設故,說之爲假。
【疏翼】 初顯我、法皆假所由中,第二隨情說假。
【述記?卷叁】 此、顯所執。
但隨妄情而施設彼爲我、爲法,故說所執,亦名爲假。
非彼體有,可說我、法二種假言。
無體隨情,無依于有[100],二假皆得,準前以釋。
此顯世間假我、假法,非必有體方說爲假。
但隨妄情,說爲假故。
【論文】 一?四二 內識所變似我、似法,雖有,而非實我、實法。
【疏翼】 初顯我、法皆假所由中,第叁見相非我法。
【述記?卷叁】 此顯依他我、法[101]名假。
先顯其體實非我、法。
內識所變似我、似法[102],雖體依他緣起是有,而非是彼妄情所執實我、法性。
此緣起法,無[103]主宰故,無作用故。
【論文】 一?四叁 然似彼現,故說爲假。
【疏翼】 初、顯我法皆假所由中,第四、有體施設。
【述記?卷叁】 此、正解假。
即顯聖教假我、假法,有體施設,義依于體,二假皆得。
由似我、法,能執妄情有主宰[104]用現,說此依他爲假我、法。
【論文】 一?四四 外境隨情而施設故,非有如識。
【疏翼】 初顯我、法皆假所由中,第五外境非有。
【述記?卷叁】 自下先敘心境有無,方言遮執。
遍計所執心外實境[105],由隨妄情施設爲假,體實都無;非與依他內識相似。
【論文】 一?四五 內識必依因緣生故,非無如境。
【疏翼】 初顯我法皆假所由中,第六內識非無。
【述記?卷叁】 由內識體是依他故,必依種子因緣所生,非體是無,如遍計境。
彼實我法,猶如龜毛。
識依他有,故非彼類。
即顯內識是依他有,心外實境[106]體性都無。
此中色等相見二分,內識所變,不離識故,總名「內識」。
由此真如是識性故,亦非非有。
【疏翼】 以上依第二判文別釋第叁句頌後廣分別中,第二說遍計所執及依他起皆假所由訖。
依初判文第二總解叁句頌中,第一顯我法皆假所由訖。
【論文】 一?四六 由此便遮增、減二執。
【疏翼】 依初二文科總解叁句頌中,第二遮增減執。
依第二叁文科別解第叁句後廣分別中,第二說遍計所執及依他起皆假所由,後遮增減執。
【述記?卷叁】 由此內識,體性非無;心外我法,體性非有。
便遮外計離心[107]之境實有增[108]執;及遮邪見惡取空者,撥識[109]亦無,損減空執;即離空、有,說唯識教[110]。
有心外法[111],輪回生死。
覺知一心,生死永棄,可謂無上處中道理。
此即[112]第二皆假所由,遮增減執[113]。
【論文】 一?四七 境依內識而假立故,唯世俗有;識是假境所依事故,亦勝義有。
【疏翼】 依初二文科總解叁句頌中,第叁二谛攝。
依第二叁文科廣分別第叁句頌中,第叁依二谛攝彼二假。
【述記?卷叁】 此即第叁、依[114]谛攝假。
謂心外境,其體都無,依內妄情,假名我、法;唯世俗者執[115]有,勝義者說[116]無[117]。
內因緣識相見分等,假境所依,依他性事,其[118]世俗者說爲[119]非無,亦勝義者之所說[120]有。
此中色等內識相分,因緣所生,從本名識。
此約內境如識有義。
即下第十[121],叁分俱實。
或緣過、未龜毛等法,雖識內變,影像虛疏,如瓶、衣等,唯世俗有。
非如內識體少實故,亦勝義有。
下第十雲︰然相分等依識變現,非如識性依他中實。
一切相分並非實故[122]。
雖有二解,前解爲勝[123]。
後解不依四勝義[124],此即說有叁分之義。
若第二師[125]唯有二分,釋此少別[126],大意亦同[127]。
即是「愚夫所計」以下,唯二師義。
上通叁師,取宗解之,不能繁出[128]。
此第二釋,至下當知。
此前初解,依人二谛。
以下問答,依法二谛[129]。
問︰此中二谛,體別如何?所攝假境,如何差別? 答︰如別章[130]言二谛者,道理難思,今于此中,略示綱要。
世俗谛者,「世」,謂覆障,可毀壞義;「俗」,謂顯現,隨世流義[131];「谛」者,實義,理也[132]。
或世即俗,是持業釋。
勝義叁種,如第八卷。
然則蘊、處、界,名勝義者,勝之義故。
如涅槃等。
唯依士釋[133]。
真、俗二谛各有四重。
俗谛四者,一、假名無實谛[134]:謂瓶、盆等,但有假名,而無實體。
從能诠說,故名爲谛。
或體實無,亦名爲「谛」[135]。
二、隨事差別谛[136]:謂蘊、界等。
隨彼彼事,立蘊等法[137]。
叁、證得[138]安立谛[139]:謂苦、集等[140]。
由證得理而安立故[141]。
四、假名非安立谛[142]:謂二空理,依假空門說爲真性由彼真性內證智境,不可言說,名二空如,但假設[143]故。
此前叁種,法可擬宜,其第四谛,假名施設[144]。
勝義[145]四者,一、體用顯現谛[146]:謂[147]蘊、界[148]等。
有實體性,過初世俗,故名勝義。
隨事差別,說名蘊等,故名「顯現」[149]。
二、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