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我執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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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
一?一○八 然諸我執,略有二種:
【疏翼】
答我不可得文勢有五中,第四解釋彼執分別、俱生伏、斷位次。
【述記?卷四】 破我之中,自下第四解釋彼執分別、俱生。
若作叁科,此即[1]第二也[2]。
于中有二︰初、別解二執,第二、「如是所說一切我執」下,總解二執。
初中有叁︰第一、標執舉數,二、列名,叁、別解釋。
此即初也。
總[3]舉有其二種。
此中諸門,如別章[4]說。
謂:迷谛總別、諸識有無[5]、伏斷位次、九品所攝、伏與不伏、人法二執斷位粗細、分別俱生,二十句等一一分別,如下當知。
雖一有情無二十句等,然說法界,亦得有之。
言「我執」者,顯非唯見。
心、心所法皆名執故[6]。
【論文】 一?一○九 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疏翼】 文勢有五,第四解釋彼執分別、俱生中,第二列執差別名。
【述記?卷四】 此列差別。
與身俱起,名曰「俱生」;後橫計生,名「分別」起。
下別釋之。
【論文】 一?一一○ 俱生我執,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
【疏翼】 第四別解釋彼執分別俱生中,第叁別解釋。
中又分叁。
【述記?卷四】 自下別釋。
先釋俱生,後釋分別。
初中有叁︰初、釋俱生[7]義,二、顯其差別,叁、明斷位。
唯藉內種起,與分別緣別。
「恒與[8]身俱」者,解其「俱」義。
而言「轉」者,解其「生」義。
餘文易知。
【論文】 一?一一一 此複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識。
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爲實我。
【疏翼】 別釋俱生我執中,第二顯其差別。
于中分二︰先顯常相續,後顯有間斷。
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 「常相續」者,顯恒起義。
「在第七」者,顯執所依。
「緣第八」者,顯所緣境。
「起自心相」者,顯緣第八不親著也[9]。
「執爲實我」者,不稱境知[10],故執生也。
未得無漏第七識中,我執恒起,名「常相續」。
緣恒具故。
非如第六意識中執。
何故相續唯在第七?略有二義︰ 一、緣少故:謂眼、耳、鼻等、意、八、七識,或九、八、七、五、四、叁,緣少故[11]。
若加等無間及俱有增上,即更增之。
所藉緣少,故第七恒相[12]續我執,非餘。
如第七卷[13]緣多少說。
二、由行相深及相續故:第八續而不深,第六深而不續,五識不深不續,第七具[14]有,故唯第七,非餘。
第七識本質,即以第八爲境。
由似一、常、似實我相,故緣第八,七我恒行。
影像相中,亦無實我,唯似第八,是第七識自心之相。
若從見說,名染無記;若從本說,名淨無記。
以許染淨,故[15]雜種所生。
執此自心所變之相,以爲常、一,不稱境故,名爲執也;不稱本質,名爲執者。
五識亦應名爲有執! 此約影像依他爲相。
若約所執,當情顯現,亦名爲相[16]。
緣第八者,即是本質。
下準此知,相亦有二。
【論文】 一?一一二 二、有間斷──在第六識。
緣識所變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爲實我。
【疏翼】 第二顯俱生我執差別中,第二顯有間斷。
【述記?卷四】 「在第六識」,顯執所在。
第六行相深遠,亦複間斷;第七深而不斷;五識斷而不深;第八不深不斷。
故此我執,唯六識中。
「五取蘊」者,彰此俱生我見之境,不緣無漏。
薩婆多中,一切煩惱皆名爲取。
蘊從取生,或能生取,故名「取蘊」[17]。
今者大乘,如《對法》說欲、貪名取,唯貪爲體。
染希五蘊,蘊能生取。
蘊從取生,蘊立取名[18]。
緣蘊總別,顯執行相。
總緣五蘊爲我,名「總」;別緣五蘊爲我,名「別」;非二十句等別我見也。
二十句見,唯分別故[19]。
第七識中,唯緣別識蘊,行相常定,我見一類,不可論其此總,此別[20],故與此殊。
第七唯托第八爲相,舉其本質,言「起自[21]心相」。
此中所言「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者,是第六本質。
「起自心相」者,是影像相。
顯緣不著,妄生我解。
又第六本質非定一法,故不別言,其實亦有。
非無本質是俱生故。
故此所言五取「蘊」等,皆是[22]起影像[23]。
【述記?卷四】 破我之中,自下第四解釋彼執分別、俱生。
若作叁科,此即[1]第二也[2]。
于中有二︰初、別解二執,第二、「如是所說一切我執」下,總解二執。
初中有叁︰第一、標執舉數,二、列名,叁、別解釋。
此即初也。
總[3]舉有其二種。
此中諸門,如別章[4]說。
謂:迷谛總別、諸識有無[5]、伏斷位次、九品所攝、伏與不伏、人法二執斷位粗細、分別俱生,二十句等一一分別,如下當知。
雖一有情無二十句等,然說法界,亦得有之。
言「我執」者,顯非唯見。
心、心所法皆名執故[6]。
【論文】 一?一○九 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疏翼】 文勢有五,第四解釋彼執分別、俱生中,第二列執差別名。
【述記?卷四】 此列差別。
與身俱起,名曰「俱生」;後橫計生,名「分別」起。
下別釋之。
【論文】 一?一一○ 俱生我執,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
【疏翼】 第四別解釋彼執分別俱生中,第叁別解釋。
中又分叁。
【述記?卷四】 自下別釋。
先釋俱生,後釋分別。
初中有叁︰初、釋俱生[7]義,二、顯其差別,叁、明斷位。
唯藉內種起,與分別緣別。
「恒與[8]身俱」者,解其「俱」義。
而言「轉」者,解其「生」義。
餘文易知。
【論文】 一?一一一 此複二種:一、常相續──在第七識。
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爲實我。
【疏翼】 別釋俱生我執中,第二顯其差別。
于中分二︰先顯常相續,後顯有間斷。
此即初文。
【述記?卷四】 「常相續」者,顯恒起義。
「在第七」者,顯執所依。
「緣第八」者,顯所緣境。
「起自心相」者,顯緣第八不親著也[9]。
「執爲實我」者,不稱境知[10],故執生也。
未得無漏第七識中,我執恒起,名「常相續」。
緣恒具故。
非如第六意識中執。
何故相續唯在第七?略有二義︰ 一、緣少故:謂眼、耳、鼻等、意、八、七識,或九、八、七、五、四、叁,緣少故[11]。
若加等無間及俱有增上,即更增之。
所藉緣少,故第七恒相[12]續我執,非餘。
如第七卷[13]緣多少說。
二、由行相深及相續故:第八續而不深,第六深而不續,五識不深不續,第七具[14]有,故唯第七,非餘。
第七識本質,即以第八爲境。
由似一、常、似實我相,故緣第八,七我恒行。
影像相中,亦無實我,唯似第八,是第七識自心之相。
若從見說,名染無記;若從本說,名淨無記。
以許染淨,故[15]雜種所生。
執此自心所變之相,以爲常、一,不稱境故,名爲執也;不稱本質,名爲執者。
五識亦應名爲有執! 此約影像依他爲相。
若約所執,當情顯現,亦名爲相[16]。
緣第八者,即是本質。
下準此知,相亦有二。
【論文】 一?一一二 二、有間斷──在第六識。
緣識所變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爲實我。
【疏翼】 第二顯俱生我執差別中,第二顯有間斷。
【述記?卷四】 「在第六識」,顯執所在。
第六行相深遠,亦複間斷;第七深而不斷;五識斷而不深;第八不深不斷。
故此我執,唯六識中。
「五取蘊」者,彰此俱生我見之境,不緣無漏。
薩婆多中,一切煩惱皆名爲取。
蘊從取生,或能生取,故名「取蘊」[17]。
今者大乘,如《對法》說欲、貪名取,唯貪爲體。
染希五蘊,蘊能生取。
蘊從取生,蘊立取名[18]。
緣蘊總別,顯執行相。
總緣五蘊爲我,名「總」;別緣五蘊爲我,名「別」;非二十句等別我見也。
二十句見,唯分別故[19]。
第七識中,唯緣別識蘊,行相常定,我見一類,不可論其此總,此別[20],故與此殊。
第七唯托第八爲相,舉其本質,言「起自[21]心相」。
此中所言「五取蘊相或總,或別」者,是第六本質。
「起自心相」者,是影像相。
顯緣不著,妄生我解。
又第六本質非定一法,故不別言,其實亦有。
非無本質是俱生故。
故此所言五取「蘊」等,皆是[22]起影像[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