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別破小乘──所執色
關燈
小
中
大
【論文】
一?叁一○ 表、無表色,豈非實有?
【疏翼】
第二別牒破色中,第叁雙破有對無對。
【述記?卷八】 自下第叁、雙破有對及無對也。
于中有二︰初、問,次、破。
此即初也。
此外人[1]聞。
有對、無對,既說爲無,表、無表色豈非實有?世尊說有業及戒故。
下初總非[2]。
【疏翼】 即破外計中初也。
【論文】 一?叁一一 此非實有。
【疏翼】 第二、別破。
【述記?卷八】 下、別破也。
于中有二︰初、破外計,後、外人引經爲難。
初中有叁︰一、總非,二、卻诘,叁、別破。
此即初也。
【論文】 一?叁一二 所以者何? 【疏翼】 初破外計中,第二卻诘。
【述記?卷八】 次、卻诘也。
【論文】 一?叁一叁 且身表色若是實有,以何爲性? 【疏翼】 第一破外計中,第叁別破諸部。
【述記?卷八】 此下第叁、別破諸部。
于中有二︰一、破表,二、例破無表。
初中有二︰先、破身,後、破語。
先中複二︰初、破外計,次、申正義。
破外計中有叁︰第一、總問諸部[3]。
言「身」者,積聚義。
謂[4]諸根、大造色,和合差別爲體,積聚多色以成身故。
或依止義,爲衆多[5]所依止故。
此義雖通,然唯身根別得總名。
「表」,謂表示。
色處「表色」,以表依身,故名「身表」。
依身之表,依士釋也。
此唯假業。
若思,實身業。
動身之業,能動身故。
《成業論》中廣釋諸部業體[6],不能煩引。
【論文】 一?叁一四 若言是形,便非實有。
可分析故,長等極微不可得故。
【疏翼】 初破外計身業中,第二別破諸部。
文分爲叁︰一、破薩婆多部,即亦破新薩婆多﹝見《順正理論》卷叁十叁、叁十四﹞,二、破正量部,叁、破日出論者。
此即初文。
【述記?卷八】 下第二[7]、別破諸部。
于中有叁[8]:初、破薩婆多,實有形故[9]。
言非實有。
可分析故。
如瓶等物。
前已破表,色處無故。
今更破無表,故非實有。
以彼長等,以相形故,成于形色,豈長等是實?相待之時,便失相故。
外人救曰︰此實有性。
有別長等極微性故。
積集長性微,即成長等[10]。
短等亦爾,故非表[11]是假。
若爾,應失微本圓相。
或應極微有別長形者,微本圓相,性雖是長,而微不長。
後此便爲其長等。
豈非舍本微圓之相而成長等?若謂不然,應量破雲︰汝長極微,應無圓相。
說是長故。
如粗長等色,或積長等,極[12]微應[13]不成長等。
微圓相[14]故,如顯色微,長等極微不可得故。
故表是假,甯爲實有[15]? 【論文】 一?叁一五 若言是動,亦非實有,才生即滅,無動義故。
【疏翼】 第二別破諸計身業中,第二破正量部。
破動所由文分爲四︰一、才生即滅,二、滅不待因,叁、待因非滅,四、述正義。
此即初文。
【述記?卷八】 次、破正量部。
彼計身業以動爲體。
如《成業論》、《俱舍》十叁。
別有一物,色等動時能動,名身業[16]。
今言亦非實有。
才生即滅,無動義故。
非謂才生即滅,證非實法。
心、心所法,亦實有故。
彼言︰動者,是長時滅法。
如有人行,從初發至住,一期之間有此動故。
初行名生,中間名住,乃至終盡位時名滅[17]。
今言︰生已即滅,無有動義。
非生即滅,謂證[18]一切假。
應雲︰汝動生已,應滅。
有生法故。
如心、心所。
依論量雲︰諸法無實動義。
才生即滅故。
如心、心所。
彼心、心所剎那即滅,然無動義[19]。
【論文】 一?叁一六 有爲法滅,不待因故。
【疏翼】 第二破正量部身業爲行動中,第二滅不待因。
【述記?卷八】 彼若救言:誰言生已即滅? 若如即滅,可無動義。
然此因有隨一不成,今爲成此即滅因故。
量雲︰此動應生已即滅。
因雲滅不待因故。
如心、心所。
故知生已,即滅。
或雲︰動應剎那滅。
有爲法故。
如鈴聲等。
彼說鈴聲等,是念念滅法故,雖彼自宗色等是有爲,非念念滅,非極成故,無不定過[20]。
【述記?卷八】 彼複救言︰如薩婆多法滅待滅相,不待外緣;我部色等滅待外緣及內相因;故不可以不待因爲證。
有隨一故。
今複成之:汝滅應不待因。
許是滅故。
如無爲滅。
但總言滅,不須分別體之與相。
若體、若相,皆不應待。
此中總破相及非相故,有法之中須言「有爲」。
不然,即有少分相符極成之失。
【論文】 一?叁一七 滅若待因,應非滅故。
【疏翼】 第二破正量部身業爲行動中,第叁待因非滅。
【述記?卷八】 汝所執待因之滅,應非是滅。
以待因故。
如生位等。
生違于滅,滅待因而方滅;滅違于生,生[21]應無因而自生。
返覆成之:生違于滅,生待因而方生;滅違于生,不待因而自滅。
此破正量。
以彼部計展轉爲救,故論連環展轉破之。
不爾,從下向上,成立亦得。
先成滅不待因;既成已,成有爲法剎那滅;既成已,成無動。
〈菩薩地〉中四十六雲︰滅若有因,應更生故[22],此如生難。
謂滅應更生,以待因故,如生。
彼住等雖待因,然非是滅,又不極成,故非同喻,無不定失。
【疏翼】 以上破正量部身業爲行動訖。
【論文】 一?叁一八 若言有色,非顯、非形,心所引生,能動手等,名身表業。
【疏翼】 第二別破諸計身業中,第叁破日出論者。
文分爲五︰一、敘計,二、非動,叁、風界無表,四、觸無善惡,五、非顯香味,結非實有。
此即初文。
【述記?卷八】 別有一物,不是動等,心所引生,能動手等,說名身業。
心等引生,簡唇口等,非心引故。
此破日出論者,即經部本師。
佛去世後一百年中,北天竺怛叉[23]翅羅國[24],有鸠摩邏多[25],此言「童首」[26],造九百論。
時五天竺有五大論師,喻如日出,明導世間名「日出者」。
以似于日,亦名譬喻師,或爲此師造《喻鬘論》集諸奇事,名譬喻師[27]。
經部之種族,經部以此所說爲宗,當時未有經部。
經部四百年中,方出世故,如《成業論》。
彼雲:有色,非顯、非形,心所引生,能動手等,是身業性,然不是動[28]。
「理亦不然」,總敘計非。
【論文】 一?叁一九 此若是動義,如前破。
【疏翼】 第叁破日出論者中,第二非動。
【述記?卷八】 此、非彼計。
今設征[29]雲「能動手等」,體應是動,同正量義,已如前破。
【論文】 一?叁二○ 若是動因,應即風界,風無表示,不應名表。
【疏翼】 第叁破日出論者中,第叁風界無表。
【述記?卷八】 若非是動,是動因者,即應是風大,風大能動故。
量雲︰汝身界應即風界。
許體是色能動因[30]故。
如風大等。
設許是風,不應名表,無表示故,如水、火等[31]。
【論文】 一?叁二一 又,觸不應通善惡性。
【疏翼】 第叁破日出論者中,第四觸無善惡。
【述記?卷八】 汝執此風設許有表,即通善惡,觸法不應通善惡故。
風非表業,觸處攝故。
如水、火等。
若無此物,手等不能動。
外草木等,無此動因,雲何能動?風定非此,非善惡故,如水等。
若許風有善惡者,不然,觸入攝故[32],如水等。
【論文】 一?叁二二 非顯、香、味類觸應知,故身表業,定非實有。
【疏翼】 第叁破日出論者中,第五非顯香味,結非實有。
【述記?卷八】 汝此表色亦非是顯,及與香、味。
無表示故。
如觸應知[33]。
複有香積世界之香,雖有表示,即非此土[34],亦非彼許。
此以音聲爲佛事故,然彼不許香是表故。
第二解雲︰又彼非表。
但聞香時而自悟道,豈是由香表有善惡?此如見佛顯色,即念佛等。
觸物知善惡,豈以顯等爲表也? 第叁[35]結雲︰故身表業,定非實有。
然今後解雖違下[36]論破名等文[37],設爲此解,答外無爽。
【疏翼】 以上初破身表中,第一破外計訖。
【論文】 一?叁二叁 然心爲因,令識所變,手等色相,生滅相續,轉趣餘方,似有動作,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疏翼】 初破身表中,第二申正義。
【述記?卷八】 外人問曰︰何名身表? 此、述正義。
大乘五塵,皆無記性。
然餘處言色、聲二處善惡者,一爲隨順小乘等說[38],二爲表示內心等說;實非善惡。
由加行心爲等起因,顯隨心之善惡。
簡餘香等、扶根諸[39]塵故[40]。
令內念念識之所變生滅之身,往趣餘處,表示心故,假名善惡,說爲身業。
言「識所變」者,簡薩婆多等[41]。
「生滅相續」,簡正量部等。
「似有動作」,簡譬喻師等。
「表示心故」,顯其表義。
此非業體,表示其心,故名表業。
香等無表示,不可名「表」。
此上[42]總破實身業已[43]。
【論文】 一?叁二四 語表,亦非實有聲性。
【
【述記?卷八】 自下第叁、雙破有對及無對也。
于中有二︰初、問,次、破。
此即初也。
此外人[1]聞。
有對、無對,既說爲無,表、無表色豈非實有?世尊說有業及戒故。
下初總非[2]。
【疏翼】 即破外計中初也。
【論文】 一?叁一一 此非實有。
【疏翼】 第二、別破。
【述記?卷八】 下、別破也。
于中有二︰初、破外計,後、外人引經爲難。
初中有叁︰一、總非,二、卻诘,叁、別破。
此即初也。
【論文】 一?叁一二 所以者何? 【疏翼】 初破外計中,第二卻诘。
【述記?卷八】 次、卻诘也。
【論文】 一?叁一叁 且身表色若是實有,以何爲性? 【疏翼】 第一破外計中,第叁別破諸部。
【述記?卷八】 此下第叁、別破諸部。
于中有二︰一、破表,二、例破無表。
初中有二︰先、破身,後、破語。
先中複二︰初、破外計,次、申正義。
破外計中有叁︰第一、總問諸部[3]。
言「身」者,積聚義。
謂[4]諸根、大造色,和合差別爲體,積聚多色以成身故。
或依止義,爲衆多[5]所依止故。
此義雖通,然唯身根別得總名。
「表」,謂表示。
色處「表色」,以表依身,故名「身表」。
依身之表,依士釋也。
此唯假業。
若思,實身業。
動身之業,能動身故。
《成業論》中廣釋諸部業體[6],不能煩引。
【論文】 一?叁一四 若言是形,便非實有。
可分析故,長等極微不可得故。
【疏翼】 初破外計身業中,第二別破諸部。
文分爲叁︰一、破薩婆多部,即亦破新薩婆多﹝見《順正理論》卷叁十叁、叁十四﹞,二、破正量部,叁、破日出論者。
此即初文。
【述記?卷八】 下第二[7]、別破諸部。
于中有叁[8]:初、破薩婆多,實有形故[9]。
言非實有。
可分析故。
如瓶等物。
前已破表,色處無故。
今更破無表,故非實有。
以彼長等,以相形故,成于形色,豈長等是實?相待之時,便失相故。
外人救曰︰此實有性。
有別長等極微性故。
積集長性微,即成長等[10]。
短等亦爾,故非表[11]是假。
若爾,應失微本圓相。
或應極微有別長形者,微本圓相,性雖是長,而微不長。
後此便爲其長等。
豈非舍本微圓之相而成長等?若謂不然,應量破雲︰汝長極微,應無圓相。
說是長故。
如粗長等色,或積長等,極[12]微應[13]不成長等。
微圓相[14]故,如顯色微,長等極微不可得故。
故表是假,甯爲實有[15]? 【論文】 一?叁一五 若言是動,亦非實有,才生即滅,無動義故。
【疏翼】 第二別破諸計身業中,第二破正量部。
破動所由文分爲四︰一、才生即滅,二、滅不待因,叁、待因非滅,四、述正義。
此即初文。
【述記?卷八】 次、破正量部。
彼計身業以動爲體。
如《成業論》、《俱舍》十叁。
別有一物,色等動時能動,名身業[16]。
今言亦非實有。
才生即滅,無動義故。
非謂才生即滅,證非實法。
心、心所法,亦實有故。
彼言︰動者,是長時滅法。
如有人行,從初發至住,一期之間有此動故。
初行名生,中間名住,乃至終盡位時名滅[17]。
今言︰生已即滅,無有動義。
非生即滅,謂證[18]一切假。
應雲︰汝動生已,應滅。
有生法故。
如心、心所。
依論量雲︰諸法無實動義。
才生即滅故。
如心、心所。
彼心、心所剎那即滅,然無動義[19]。
【論文】 一?叁一六 有爲法滅,不待因故。
【疏翼】 第二破正量部身業爲行動中,第二滅不待因。
【述記?卷八】 彼若救言:誰言生已即滅? 若如即滅,可無動義。
然此因有隨一不成,今爲成此即滅因故。
量雲︰此動應生已即滅。
因雲滅不待因故。
如心、心所。
故知生已,即滅。
或雲︰動應剎那滅。
有爲法故。
如鈴聲等。
彼說鈴聲等,是念念滅法故,雖彼自宗色等是有爲,非念念滅,非極成故,無不定過[20]。
【述記?卷八】 彼複救言︰如薩婆多法滅待滅相,不待外緣;我部色等滅待外緣及內相因;故不可以不待因爲證。
有隨一故。
今複成之:汝滅應不待因。
許是滅故。
如無爲滅。
但總言滅,不須分別體之與相。
若體、若相,皆不應待。
此中總破相及非相故,有法之中須言「有爲」。
不然,即有少分相符極成之失。
【論文】 一?叁一七 滅若待因,應非滅故。
【疏翼】 第二破正量部身業爲行動中,第叁待因非滅。
【述記?卷八】 汝所執待因之滅,應非是滅。
以待因故。
如生位等。
生違于滅,滅待因而方滅;滅違于生,生[21]應無因而自生。
返覆成之:生違于滅,生待因而方生;滅違于生,不待因而自滅。
此破正量。
以彼部計展轉爲救,故論連環展轉破之。
不爾,從下向上,成立亦得。
先成滅不待因;既成已,成有爲法剎那滅;既成已,成無動。
〈菩薩地〉中四十六雲︰滅若有因,應更生故[22],此如生難。
謂滅應更生,以待因故,如生。
彼住等雖待因,然非是滅,又不極成,故非同喻,無不定失。
【疏翼】 以上破正量部身業爲行動訖。
【論文】 一?叁一八 若言有色,非顯、非形,心所引生,能動手等,名身表業。
【疏翼】 第二別破諸計身業中,第叁破日出論者。
文分爲五︰一、敘計,二、非動,叁、風界無表,四、觸無善惡,五、非顯香味,結非實有。
此即初文。
【述記?卷八】 別有一物,不是動等,心所引生,能動手等,說名身業。
心等引生,簡唇口等,非心引故。
此破日出論者,即經部本師。
佛去世後一百年中,北天竺怛叉[23]翅羅國[24],有鸠摩邏多[25],此言「童首」[26],造九百論。
時五天竺有五大論師,喻如日出,明導世間名「日出者」。
以似于日,亦名譬喻師,或爲此師造《喻鬘論》集諸奇事,名譬喻師[27]。
經部之種族,經部以此所說爲宗,當時未有經部。
經部四百年中,方出世故,如《成業論》。
彼雲:有色,非顯、非形,心所引生,能動手等,是身業性,然不是動[28]。
「理亦不然」,總敘計非。
【論文】 一?叁一九 此若是動義,如前破。
【疏翼】 第叁破日出論者中,第二非動。
【述記?卷八】 此、非彼計。
今設征[29]雲「能動手等」,體應是動,同正量義,已如前破。
【論文】 一?叁二○ 若是動因,應即風界,風無表示,不應名表。
【疏翼】 第叁破日出論者中,第叁風界無表。
【述記?卷八】 若非是動,是動因者,即應是風大,風大能動故。
量雲︰汝身界應即風界。
許體是色能動因[30]故。
如風大等。
設許是風,不應名表,無表示故,如水、火等[31]。
【論文】 一?叁二一 又,觸不應通善惡性。
【疏翼】 第叁破日出論者中,第四觸無善惡。
【述記?卷八】 汝執此風設許有表,即通善惡,觸法不應通善惡故。
風非表業,觸處攝故。
如水、火等。
若無此物,手等不能動。
外草木等,無此動因,雲何能動?風定非此,非善惡故,如水等。
若許風有善惡者,不然,觸入攝故[32],如水等。
【論文】 一?叁二二 非顯、香、味類觸應知,故身表業,定非實有。
【疏翼】 第叁破日出論者中,第五非顯香味,結非實有。
【述記?卷八】 汝此表色亦非是顯,及與香、味。
無表示故。
如觸應知[33]。
複有香積世界之香,雖有表示,即非此土[34],亦非彼許。
此以音聲爲佛事故,然彼不許香是表故。
第二解雲︰又彼非表。
但聞香時而自悟道,豈是由香表有善惡?此如見佛顯色,即念佛等。
觸物知善惡,豈以顯等爲表也? 第叁[35]結雲︰故身表業,定非實有。
然今後解雖違下[36]論破名等文[37],設爲此解,答外無爽。
【疏翼】 以上初破身表中,第一破外計訖。
【論文】 一?叁二叁 然心爲因,令識所變,手等色相,生滅相續,轉趣餘方,似有動作,表示心故,假名身表。
【疏翼】 初破身表中,第二申正義。
【述記?卷八】 外人問曰︰何名身表? 此、述正義。
大乘五塵,皆無記性。
然餘處言色、聲二處善惡者,一爲隨順小乘等說[38],二爲表示內心等說;實非善惡。
由加行心爲等起因,顯隨心之善惡。
簡餘香等、扶根諸[39]塵故[40]。
令內念念識之所變生滅之身,往趣餘處,表示心故,假名善惡,說爲身業。
言「識所變」者,簡薩婆多等[41]。
「生滅相續」,簡正量部等。
「似有動作」,簡譬喻師等。
「表示心故」,顯其表義。
此非業體,表示其心,故名表業。
香等無表示,不可名「表」。
此上[42]總破實身業已[43]。
【論文】 一?叁二四 語表,亦非實有聲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