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佛教的世界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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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觀的能認識的識體”,與“客觀的所認識的對象”,當然也在五蘊之中,識蘊就是“主觀的能認識的識體”,其他四蘊則為“客觀的所認識的對象”。

    其類系如下: 受想行三蘊,原屬精神的活動,何以也列入“客觀的所認識的對象”中呢?這在《大乘阿毗達磨雜論》中有一段解釋說: “問,何因蘊唯有五。

    答。

    為顯五種我事故。

    謂為顯身具我事(色)受用我事(受)言說我事(想)造作一切法非法我事(行)彼所依止我自體事(識)。

    于此五中。

    前四是我所事。

    第五即我相事。

    ……所以者何,世間有情多于識蘊計執為我,餘蘊計執我所。

    ” 這段話的意思,是說一般人以為眼耳鼻舌是我的,色聲香味是我接觸的,我感覺故“受”是我所有,我記憶故“想”是我所有,我行為故“行”是我所有。

    這四種物理即心理現象都是由“我”觀察他認識他,所以都是“我所”。

    而能觀察能認識的“我”是什麼呢?隻是心裡活動統一狀态的識。

    所以我們說識是主觀的我,色受想行是客觀的對象。

    由主觀的我與客觀的對象相互交涉對待而成世界,就是佛教中說的“識緣名色,名色緣識。

    ”但是有一點要注意的。

    識與名色——主觀與客觀條件,并不是兩件東西,識是名色中的識,名色是識中的名色。

    主觀即構成客觀之一條件,客觀亦即構成主觀之一條件。

    離主觀則客觀不能存在,離客觀則主觀不能存在。

    所以佛經上說:“識緣名色,名色緣識。

    此生則彼生,此滅則彼滅。

    ” 識與名色關系,在《雜阿含經》中有一段說明: “佛說:譬如有兩根束蘆,互相依倚才能植立。

    朋友們,緣名色而有識,緣識而有名色。

    此生則彼生,此滅則彼滅,正複如此。

    朋友們,兩根束蘆,拿去這根,那根便豎不起來,拿去那根,這根也豎不起來。

    名色滅則識滅,識滅則名色滅,正複如此。

    ” 識與名色——主觀與客觀的條件,何以構成宇宙萬有?我們且看下一節的“萬法因緣生。

    ” 三、萬法因緣生 釋迦世尊住世之時,曾在王舍城竹林精舍說法。

    這時有兩個修習外道的沙門,名叫舍利弗和目犍連,二人智慧超群,名望素著。

    一天,舍利弗途遇世尊弟子馬勝比丘。

    他見馬勝比丘威儀殊勝,舉止安詳,心中頗為敬羨,便問馬勝比丘說: “請問令師是誰,他平常說些什麼教法呢?” 馬勝比丘說:“我師釋迦世尊,他的智慧神通,無人可比。

    我年紀幼稚,受學日淺,尚領會不了我師的妙法”。

     舍利弗一再要求說:“請慈悲方便,略說一點概要。

    ” 馬勝比丘說偈道:“諸法因緣生,緣謝法還滅,吾師大沙門,常作如是說。

    ” 舍利弗聽了,大有感悟,遂和目犍連一同皈依世尊。

     何以舍利弗聽了“諸法因緣生,緣謝法還滅。

    ”二語,就舍已所學而皈依世尊呢?實因為這兩句話是宇宙的真理,舍利弗在佛弟子中号稱智慧第一,未皈依世尊前已修道多年,所以聽聞之下,立即開悟,而皈依世尊。

     在佛法上說,宇宙萬有的生成與還滅,皆由于因緣二字。

    因與緣,佛法上不會有嚴格的界說。

    但從相對的差别言,因約指特性說,緣約指力用說。

    因指一件事物生滅的主要條件,緣則為輔助條件。

    因緣二字,若用現代語言來說,約相當于條件或關系兩個名詞。

    那就是說,宇宙間每一事物的生滅,必須具備某些條件;每一事物的存在,也必須與其他事物有着互相的關系。

    所以凡使一件事物生滅,或使一件事物存在的條件或關系,就稱為此事物的因緣。

     四阿含經中對因緣二字常作如下的解釋:“此有故彼有,此生故彼生,此無故彼無,此滅故彼滅。

    ”意思是宇宙間一切事物,都沒有絕對存在,都是以相對的依存關系而存在。

    這種依存關系有同時的異時的兩種,異時的依存關系,就是“此生故彼生,此滅故彼滅。

    ”此是因而彼是果。

    同時的依存關系,就是“此有故彼有,此無故彼無。

    ”此是主而彼是從。

    前者是指縱的時間,後者是指橫的空間。

    因此,所謂宇宙,在時間上說,是因果相續,因前複有因,因因無始;果後複有果,果果無終。

    在空間上說,是主從相聯,主旁複有主;沒有絕對的中心,從旁複有從,沒有絕對的邊際。

    以這種繼續不斷的因果,和重重牽引的主從關系,而構織成這個互相依存,繁雜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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