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則 蜃樓可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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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愛,不忍見汝子罹刑。

    權宜謬說,非汝本心。

    但言出諸口,必期其可收拾。

    人被汝子毆辱至此,汝尚欲詐其一百二十金,天地間有此道理乎?汝即以捐監負約為詞,則此一百二十金不為汝追償不可。

    汝思陳舉人之金,是可以行詐而得者。

    雖族姓大小、強弱與汝不敵,而平白受人勒詐百餘金,即兒童能甘心乎?詐者不已,辨者亦不已。

    至于其說得伸,則汝父子與鄭綿弦,皆為極惡光棍。

    按律定罪,尚可活耶?吾憐汝老成樸直,故以實言告汝,汝今不可欺予。

    鬥毆細故,罪在可寬。

    光棍大惡,法所不赦。

    何去何從,惟汝父子自擇焉。

    ” 蕭嘉福乃稍變其說,曰:“一百二十兩之銀,五月間實已還矣。

    ”餘曰:“不然,銀既還清,豈有仍留文約不還之理?汝捐納是虛,文約為僞,兩言而決耳。

    汝子既為樂舞生,吾不加刑褫,存其顔面可也。

    ”嘉福曰:“誠如明鏡。

    此事實非吾心,但愛子情切耳。

    乞憐兒子無知,稍寬其罪。

    ”餘曰:“諾。

    ” 呼蕭振綱訊之,振綱複詭言已還百金,尚少二十金未償,是以角較。

    餘叱之曰:“汝行兇毆剝,乃盜賊無賴之所為。

    證人包捐,假人文約,欺官罔法,乃訟師惡棍之所為,論罪應死。

    吾念汝老父笃實,故為汝開一生路。

    汝尚敢予欺乎?再不實言,則刑汝、夾汝,褫革汝樂舞生,杖汝四十,荷校于市矣。

    ”振綱叩首服辜,乞免深究。

    而蕭阿位、蕭咱畝亦遂将附和振綱叢毆陳詢益,遺落袍冠,毀碎衣服諸事,直認不諱。

     複吊問鄭桐。

    鄭桐知蕭氏父子已自招承,前功盡廢,低頭無所語。

    再三問納捐交關,是有是無?鄭桐曰:“某知罪矣,實無有也。

    ”曰:“然則文約僞為乎?”曰:“僞也。

    ”餘曰:“振綱狂暴少年,嘉福樸直老生,皆不能為此深謀。

    系汝一人教之耳?捐監文約,亦汝代為捏造乎?”鄭桐曰:“不敢也! 蕭嘉福乃我受業之師,彼懼罪,為此抵塞,命我作證!我不敢違其實,非有他也。

    ”餘曰:“噫!汝心太好險!法應詳褫治罪;但吾念嘉福年老,已許從寬,故薄罰汝,示懲可乎!”鄭桐叩首曰:“惟命。

    ” 乃将兇徒蕭阿位、蕭咱畝各責三十闆,枷号兩月示衆。

    蕭嘉福以老免議,振綱罰銀十兩充修義學。

    鄭綿弦罰米十石,用給囚糧。

    其遺失毀裂冠服,斷令蕭振綱賠償,免其治罪。

    邑人皆曰:“可。

    ” 先是,陳詢益懼蕭姓強橫,非縣令之法所能屈服,陰遣人星夜赴省,于學使轅門控告。

    至是行查,餘即以審案叙詳。

    顧公曰:“蕭、鄭二生,目無三尺。

    蜃樓蜮弩,可惡可畏,不為加之重懲,将試場之弊端百出,而廪生莫敢言。

    訟棍之伎倆橫生,而善良受其害。

    此豈可哉?蕭嘉福、鄭綿弦,各行學被革,蕭振綱即蕭道,革去樂舞生,餘如詳發落可也。

    ” 校庠中有憐蕭嘉福樸實,為兒所陷,素行實無過惡者,呈請代詳開複。

    而餘已謝事,署令陳公許之。

    再請鄭綿弦,陳公曰:“此有名訟棍,即使無預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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