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書卷十七 志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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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四
宋文帝元嘉三年五月庚午,〔一〕以誅徐羨之等,讎恥已雪,幣告太廟。
元嘉三年十二月甲寅,西征謝晦,告太廟、太社。
晦平,車駕旋軫,又告。
元嘉六年七月,太學博士徐道娛上議曰:「伏見太廟烝嘗儀注,皇帝行事畢,出便坐,三公已上獻,太祝送神于門,然後至尊還拜,百官贊拜,乃退。
謹尋清廟之道,所以肅安神也。
禮曰,廟者貌也。
神靈所馮依也。
事亡如存,若常在也。
既不應有送神之文,自陳豆薦俎,車駕至止,並弗奉迎。
夫不迎而送,送而後辭,闇短之情,實用未達。
按時人私祠,誠皆迎送,由於無廟,庶感降來格。
因心立意,非王者之禮也。
儀禮雖太祝迎屍于門,此乃延屍之儀,豈是敬神之典。
恐於禮有疑。
謹以議上。
」有司奏下禮官詳判。
博士江邃議:「在始不迎,明在廟也。
卒事而送,節孝思也。
若不送而辭,是舍親也。
辭而後送,是遣神也。
故孝子不忍違其親,又不忍遣神。
是以祝史送神以成烝嘗之義。
」博士賀道期議:「樂以迎來,哀以送往。
祭統『迎牲而不迎屍』。
詩雲:『鐘鼓送屍。
』鄭雲:『屍,神象也。
』與今儀注不迎而後送,若合符契。
」博士荀萬秋議:「古之事屍,與今之事神,其義一也。
周禮,屍出,送于廟門,拜,屍不顧。
詩雲:『鐘鼓送屍。
』則送神之義,其來久矣。
記曰:『迎牲而不迎屍,別嫌也。
屍在門外,則疑於臣;入廟中,則全於君。
君在門外,則疑於君,入廟,則全於臣。
是故不出者,明君臣之義。
』」邃等三人謂舊儀為是,唯博士陳珉同道娛議。
參詳「邃等議雖未盡,然皆依擬經禮。
道娛、珉所據難從。
今眾議不一,宜遵舊體」。
詔可。
元嘉六年九月,太學博士徐道娛上議曰:「祠部下十月三日殷祠,十二日烝祀。
謹按禘祫之禮,三年一,五年再。
公羊所謂五年再殷祭也。
在四時之間,周禮所謂凡四時之間祀也。
蓋歷歲節月無定,天子諸侯,先後弗同。
禮稱『天子祫嘗,諸侯烝祫。
有田則祭,無田則薦』。
鄭注:『天子先祫然後時祭,諸侯先時祭然後祫。
有田者既祭又薦新。
祭以首時,薦以仲月。
』然則大祭四祀,其月各異。
天子以孟月殷,仲月烝,諸侯孟月嘗,仲月祫也。
春秋僖公八年秋七月,禘。
文公二年八月,大事于太廟。
穀梁傳曰:『著祫嘗也。
』昭公十五年二月,『有事于武宮』。
左傳曰:『禮也。
』又周禮『仲冬享烝』。
月令『季秋嘗稻』。
晉春烝曲沃,齊十月嘗太公,此並孟仲區別不共之明文矣。
凡祭必先蔔,日用丁巳,如不從,進蔔遠日。
蔔未吉,豈容二事,推期而往,理尤可知。
尋殷烝祀重,祭薦禮輕。
輕尚異月,重寧反同。
且『祭不欲數,數則瀆』。
今隔旬頻享,恐於禮為煩。
自經緯墳誥,都無一月兩獻,先儒舊說,皆雲殊朔。
晉代相承,未審其原。
國事之重,莫大乎祀。
愚管膚淺,竊以惟疑。
請詳告下議。
」寢不報。
元嘉七年四月乙醜,有司奏曰:「禮喪服傳雲:『有死於宮中者,則為之三月不舉祭。
』今礿祀既戒,而掖庭有故。
下太常依禮詳正。
太學博士江邃、袁朗、徐道娛、陳珉等議,參互不同。
殿中曹郎中領祠部謝元議以為:『遵依禮傳,使有司行事,於義為安。
』輒重參詳。
宗廟敬重,饗祀精明。
雖聖情罔極,必在親奉。
然苟曰有疑,則情以禮屈。
無所稱述,於義有據。
請聽如元所上。
」詔可。
元嘉十年十二月癸酉,太祝令徐閏刺署:「典宗廟社稷祠祀薦五牲,牛羊豕雞並用雄。
其一種市買,由來送雌。
竊聞周景王時,賓起見雄雞自斷其尾,曰:『雞憚犧,不祥。
』今何以用雌,求下禮官詳正。
」勒太學依禮詳據。
博士徐道娛等議稱:「案禮孟春之月,『是月也,犧牲無用牝』。
如此,是春月不用雌爾,秋冬無禁。
雄雞斷尾,自可是春月。
」太常丞司馬操議:「尋月令孟春『命祀山林川澤,犧牲無用牝』。
若如學議,春祠三牲以下,便應一時俱改,以從月令,何以偏在一雞。
」重更勒太學議答。
博士徐道娛等又議稱:「凡宗祀牲牝不一,前惟月令不用牝者,蓋明在春必雄,秋冬可雌,非以山林同宗廟也。
四牲不改,在雞偏異,相承來久,義或有由,誠非末學所能詳究。
求詳議告報,如所稱令。
」參詳閏所稱粗有證據,宜如所上。
自今改用雄雞。
孝武帝孝建三年五月丁巳,詔以第四皇子出紹江夏王太子叡為後。
有司奏:「皇子出後,檢未有告廟先例,輒勒二學禮官議正,應告與不?告者為告幾室?」太學博士傅休議:「禮無皇子出後告廟明文。
晉太康四年,封北海王寔紹廣漢殤王後,告于太廟。
漢初帝各異廟,故告不必同。
自漢明帝以來,乃共堂各室,魏、晉依之。
今既共堂,若獨告一室,而闕諸室,則於情未安。
」太常丞庾亮之議:「案禮『大事則告祖禰,小事則特告禰』。
今皇子出嗣,宜告禰廟。
」祠部朱膺之議以為:「有事告廟,蓋國之常典。
今皇子出紹,事非常均。
愚以為宜告。
賀循雲,古禮異廟,唯謁一室是也。
既皆共廟,而闕於諸帝,於情未安。
謂循言為允,宜在皆告。
」兼右丞殿中郎徐爰議以為:「國之大事,必告祖禰。
皇子出嗣,不得謂小。
昔第五皇子承統廬陵,備告七廟。
」參議以爰議為允。
詔可。
大明元年六月己卯朔,詔以前太子步兵校尉祗男歆紹南豐王朗。
有司奏:「朗先嗣營陽,告廟臨軒。
檢繼體為舊,不告廟臨軒。
」下禮官議正。
太學博士王燮之議:「南豐昔別開土宇,以紹營陽,義同始封,故有臨軒告廟之禮。
今歆奉詔出嗣,則成繼體,先爵猶存,事是傳襲,不應告廟臨軒。
」祠部郎朱膺之議:「南豐王嗣爵封已絕,聖恩垂矜,特詔繼茅土,復申義同始封,為之告廟臨軒。
」殿中郎徐爰議:「營陽繼體皇基,身亡封絕,恩詔追封,錫以一城。
既始啟建茅土,故宜臨軒告廟。
今歆繼後南豐,彼此俱為列國,長沙、南豐,自應各告其祖,豈關太廟。
事非始封,不合臨軒。
同博士王燮之議。
」參詳,爰議為允。
詔可。
大明三年六月乙醜,有司奏:「來七月十五日,嘗祠太廟、章皇太後廟,輿駕親奉。
而乘輿辭廟親戎,太子合親祠與不?且今月二十四日,第八皇女夭。
案禮『宮中有故,三月不舉祭』。
皇太子入住上宮,於事有疑。
」下禮官議正。
太學博士司馬興之議:「竊惟『國之大事,在祀與戎』。
皇太子有撫軍之道,而無專禦之義,戎既如之,祀亦宜然。
案祭統,『夫祭之道,孫為王父屍』。
又雲,『祭有昭穆,所以別父子』。
太子監國,雖不攝,至於宗廟,則昭穆實存,謂事不可亂。
又雲,『有故則使人』。
準此二三,太子無奉祀之道。
又皇女夭劄,則實同宮一體之哀,理不得異。
設令得祀,令猶無親奉之義。
」博士郁議:〔二〕「案春秋,太子奉社稷之粢盛,長子主器,出可守宗廟,以為祭主,易彖明文。
監國之重,居然親祭。
皇女夭劄,時既同宮,三月廢祭,於禮宜停。
」二議不同。
尚書參議,宜以郁議為允。
詔可。
大明三年十一月乙醜朔,有司奏:「四時廟祠,吉日已定,遇雨及舉哀,舊停親奉,以有司行事。
先下使禮官博議,於禮為得遷日與不?」博士江長議:「禮記祭統:『君之祭也,有故則使人,而君不失其儀。
』鄭玄雲:『君雖不親,祭禮無闕,君德不損。
』愚以為有故則必使人者,明無遷移之文。
苟有司充事,謂不宜改日。
」太常丞陸澄議:「案周禮宗伯之職,『若王不與祭祀則攝位』。
鄭君曰:『王有故,行其祭事也。
』臣以為此謂在緻齋,祭事盡備,神不可瀆,齋不可久,而王有他故,則使有司攝焉。
晉泰始七年四月,世祖將親祠于太廟。
庚戌,車駕夕牲。
辛亥,雨。
有司行事。
此雖非人故,蓋亦天硋也。
求之古禮,未乖周制。
案禮記,『孔子答曾子,當祭而日蝕太廟火,如牲至未殺,則廢』。
然則祭非無可廢之道也。
但權所為之輕重耳。
日蝕廟火,變之甚者,故乃牲至尚猶可廢。
推此而降,可以理尋。
今散齋之內,未及緻齋,而有輕哀甚雨,日時展事,可以延敬。
不愆義情,無傷正典,改擇令日,夫何以疑。
愚謂散齋而有舉哀若雨,可更遷日。
唯入緻齋及日月逼晚者,乃使有司行事耳。
又前代司空顧和啟,南郊車駕已出遇雨,宜遷日更郊,事見施用。
郊之與廟,其敬可均,至日猶遷,況散齋邪。
」殿中郎殷淡議:「曾子問『日蝕太廟火,牲未殺則廢』。
縱有故則使人。
清廟敬重,郊禋禮大,故廟焚日蝕,許以可遷;輕哀微故,事不合改。
是以鼷鼠食牛,改蔔非禮。
晉世祖有司行事,顧司空之改郊月,既不見其當時之宜,此不足為準。
愚謂日蝕廟火,天譴之變,迺可遷日。
至於舉哀小故,不宜改辰。
」眾議不同。
參議,既有理據,且晉氏遷郊,宋初遷祠,並有成準。
謂孟月散齋之中,遇雨及舉輕哀,宜擇吉更遷,無定限數。
唯入緻齋及侵仲月節者,使有司行事。
詔可。
大明五年十月甲寅,有司奏:「今月八日烝祠二廟,公卿行事。
有皇太子獻妃服。
」前太常丞庾蔚之議:「禮所以有喪廢祭,由祭必有樂。
皇太子以元嫡之重,故主上服妃,不以尊降。
既正服大功,愚謂不應祭。
有故,三公行事,是
元嘉三年十二月甲寅,西征謝晦,告太廟、太社。
晦平,車駕旋軫,又告。
元嘉六年七月,太學博士徐道娛上議曰:「伏見太廟烝嘗儀注,皇帝行事畢,出便坐,三公已上獻,太祝送神于門,然後至尊還拜,百官贊拜,乃退。
謹尋清廟之道,所以肅安神也。
禮曰,廟者貌也。
神靈所馮依也。
事亡如存,若常在也。
既不應有送神之文,自陳豆薦俎,車駕至止,並弗奉迎。
夫不迎而送,送而後辭,闇短之情,實用未達。
按時人私祠,誠皆迎送,由於無廟,庶感降來格。
因心立意,非王者之禮也。
儀禮雖太祝迎屍于門,此乃延屍之儀,豈是敬神之典。
恐於禮有疑。
謹以議上。
」有司奏下禮官詳判。
博士江邃議:「在始不迎,明在廟也。
卒事而送,節孝思也。
若不送而辭,是舍親也。
辭而後送,是遣神也。
故孝子不忍違其親,又不忍遣神。
是以祝史送神以成烝嘗之義。
」博士賀道期議:「樂以迎來,哀以送往。
祭統『迎牲而不迎屍』。
詩雲:『鐘鼓送屍。
』鄭雲:『屍,神象也。
』與今儀注不迎而後送,若合符契。
」博士荀萬秋議:「古之事屍,與今之事神,其義一也。
周禮,屍出,送于廟門,拜,屍不顧。
詩雲:『鐘鼓送屍。
』則送神之義,其來久矣。
記曰:『迎牲而不迎屍,別嫌也。
屍在門外,則疑於臣;入廟中,則全於君。
君在門外,則疑於君,入廟,則全於臣。
是故不出者,明君臣之義。
』」邃等三人謂舊儀為是,唯博士陳珉同道娛議。
參詳「邃等議雖未盡,然皆依擬經禮。
道娛、珉所據難從。
今眾議不一,宜遵舊體」。
詔可。
元嘉六年九月,太學博士徐道娛上議曰:「祠部下十月三日殷祠,十二日烝祀。
謹按禘祫之禮,三年一,五年再。
公羊所謂五年再殷祭也。
在四時之間,周禮所謂凡四時之間祀也。
蓋歷歲節月無定,天子諸侯,先後弗同。
禮稱『天子祫嘗,諸侯烝祫。
有田則祭,無田則薦』。
鄭注:『天子先祫然後時祭,諸侯先時祭然後祫。
有田者既祭又薦新。
祭以首時,薦以仲月。
』然則大祭四祀,其月各異。
天子以孟月殷,仲月烝,諸侯孟月嘗,仲月祫也。
春秋僖公八年秋七月,禘。
文公二年八月,大事于太廟。
穀梁傳曰:『著祫嘗也。
』昭公十五年二月,『有事于武宮』。
左傳曰:『禮也。
』又周禮『仲冬享烝』。
月令『季秋嘗稻』。
晉春烝曲沃,齊十月嘗太公,此並孟仲區別不共之明文矣。
凡祭必先蔔,日用丁巳,如不從,進蔔遠日。
蔔未吉,豈容二事,推期而往,理尤可知。
尋殷烝祀重,祭薦禮輕。
輕尚異月,重寧反同。
且『祭不欲數,數則瀆』。
今隔旬頻享,恐於禮為煩。
自經緯墳誥,都無一月兩獻,先儒舊說,皆雲殊朔。
晉代相承,未審其原。
國事之重,莫大乎祀。
愚管膚淺,竊以惟疑。
請詳告下議。
」寢不報。
元嘉七年四月乙醜,有司奏曰:「禮喪服傳雲:『有死於宮中者,則為之三月不舉祭。
』今礿祀既戒,而掖庭有故。
下太常依禮詳正。
太學博士江邃、袁朗、徐道娛、陳珉等議,參互不同。
殿中曹郎中領祠部謝元議以為:『遵依禮傳,使有司行事,於義為安。
』輒重參詳。
宗廟敬重,饗祀精明。
雖聖情罔極,必在親奉。
然苟曰有疑,則情以禮屈。
無所稱述,於義有據。
請聽如元所上。
」詔可。
元嘉十年十二月癸酉,太祝令徐閏刺署:「典宗廟社稷祠祀薦五牲,牛羊豕雞並用雄。
其一種市買,由來送雌。
竊聞周景王時,賓起見雄雞自斷其尾,曰:『雞憚犧,不祥。
』今何以用雌,求下禮官詳正。
」勒太學依禮詳據。
博士徐道娛等議稱:「案禮孟春之月,『是月也,犧牲無用牝』。
如此,是春月不用雌爾,秋冬無禁。
雄雞斷尾,自可是春月。
」太常丞司馬操議:「尋月令孟春『命祀山林川澤,犧牲無用牝』。
若如學議,春祠三牲以下,便應一時俱改,以從月令,何以偏在一雞。
」重更勒太學議答。
博士徐道娛等又議稱:「凡宗祀牲牝不一,前惟月令不用牝者,蓋明在春必雄,秋冬可雌,非以山林同宗廟也。
四牲不改,在雞偏異,相承來久,義或有由,誠非末學所能詳究。
求詳議告報,如所稱令。
」參詳閏所稱粗有證據,宜如所上。
自今改用雄雞。
孝武帝孝建三年五月丁巳,詔以第四皇子出紹江夏王太子叡為後。
有司奏:「皇子出後,檢未有告廟先例,輒勒二學禮官議正,應告與不?告者為告幾室?」太學博士傅休議:「禮無皇子出後告廟明文。
晉太康四年,封北海王寔紹廣漢殤王後,告于太廟。
漢初帝各異廟,故告不必同。
自漢明帝以來,乃共堂各室,魏、晉依之。
今既共堂,若獨告一室,而闕諸室,則於情未安。
」太常丞庾亮之議:「案禮『大事則告祖禰,小事則特告禰』。
今皇子出嗣,宜告禰廟。
」祠部朱膺之議以為:「有事告廟,蓋國之常典。
今皇子出紹,事非常均。
愚以為宜告。
賀循雲,古禮異廟,唯謁一室是也。
既皆共廟,而闕於諸帝,於情未安。
謂循言為允,宜在皆告。
」兼右丞殿中郎徐爰議以為:「國之大事,必告祖禰。
皇子出嗣,不得謂小。
昔第五皇子承統廬陵,備告七廟。
」參議以爰議為允。
詔可。
大明元年六月己卯朔,詔以前太子步兵校尉祗男歆紹南豐王朗。
有司奏:「朗先嗣營陽,告廟臨軒。
檢繼體為舊,不告廟臨軒。
」下禮官議正。
太學博士王燮之議:「南豐昔別開土宇,以紹營陽,義同始封,故有臨軒告廟之禮。
今歆奉詔出嗣,則成繼體,先爵猶存,事是傳襲,不應告廟臨軒。
」祠部郎朱膺之議:「南豐王嗣爵封已絕,聖恩垂矜,特詔繼茅土,復申義同始封,為之告廟臨軒。
」殿中郎徐爰議:「營陽繼體皇基,身亡封絕,恩詔追封,錫以一城。
既始啟建茅土,故宜臨軒告廟。
今歆繼後南豐,彼此俱為列國,長沙、南豐,自應各告其祖,豈關太廟。
事非始封,不合臨軒。
同博士王燮之議。
」參詳,爰議為允。
詔可。
大明三年六月乙醜,有司奏:「來七月十五日,嘗祠太廟、章皇太後廟,輿駕親奉。
而乘輿辭廟親戎,太子合親祠與不?且今月二十四日,第八皇女夭。
案禮『宮中有故,三月不舉祭』。
皇太子入住上宮,於事有疑。
」下禮官議正。
太學博士司馬興之議:「竊惟『國之大事,在祀與戎』。
皇太子有撫軍之道,而無專禦之義,戎既如之,祀亦宜然。
案祭統,『夫祭之道,孫為王父屍』。
又雲,『祭有昭穆,所以別父子』。
太子監國,雖不攝,至於宗廟,則昭穆實存,謂事不可亂。
又雲,『有故則使人』。
準此二三,太子無奉祀之道。
又皇女夭劄,則實同宮一體之哀,理不得異。
設令得祀,令猶無親奉之義。
」博士郁議:〔二〕「案春秋,太子奉社稷之粢盛,長子主器,出可守宗廟,以為祭主,易彖明文。
監國之重,居然親祭。
皇女夭劄,時既同宮,三月廢祭,於禮宜停。
」二議不同。
尚書參議,宜以郁議為允。
詔可。
大明三年十一月乙醜朔,有司奏:「四時廟祠,吉日已定,遇雨及舉哀,舊停親奉,以有司行事。
先下使禮官博議,於禮為得遷日與不?」博士江長議:「禮記祭統:『君之祭也,有故則使人,而君不失其儀。
』鄭玄雲:『君雖不親,祭禮無闕,君德不損。
』愚以為有故則必使人者,明無遷移之文。
苟有司充事,謂不宜改日。
」太常丞陸澄議:「案周禮宗伯之職,『若王不與祭祀則攝位』。
鄭君曰:『王有故,行其祭事也。
』臣以為此謂在緻齋,祭事盡備,神不可瀆,齋不可久,而王有他故,則使有司攝焉。
晉泰始七年四月,世祖將親祠于太廟。
庚戌,車駕夕牲。
辛亥,雨。
有司行事。
此雖非人故,蓋亦天硋也。
求之古禮,未乖周制。
案禮記,『孔子答曾子,當祭而日蝕太廟火,如牲至未殺,則廢』。
然則祭非無可廢之道也。
但權所為之輕重耳。
日蝕廟火,變之甚者,故乃牲至尚猶可廢。
推此而降,可以理尋。
今散齋之內,未及緻齋,而有輕哀甚雨,日時展事,可以延敬。
不愆義情,無傷正典,改擇令日,夫何以疑。
愚謂散齋而有舉哀若雨,可更遷日。
唯入緻齋及日月逼晚者,乃使有司行事耳。
又前代司空顧和啟,南郊車駕已出遇雨,宜遷日更郊,事見施用。
郊之與廟,其敬可均,至日猶遷,況散齋邪。
」殿中郎殷淡議:「曾子問『日蝕太廟火,牲未殺則廢』。
縱有故則使人。
清廟敬重,郊禋禮大,故廟焚日蝕,許以可遷;輕哀微故,事不合改。
是以鼷鼠食牛,改蔔非禮。
晉世祖有司行事,顧司空之改郊月,既不見其當時之宜,此不足為準。
愚謂日蝕廟火,天譴之變,迺可遷日。
至於舉哀小故,不宜改辰。
」眾議不同。
參議,既有理據,且晉氏遷郊,宋初遷祠,並有成準。
謂孟月散齋之中,遇雨及舉輕哀,宜擇吉更遷,無定限數。
唯入緻齋及侵仲月節者,使有司行事。
詔可。
大明五年十月甲寅,有司奏:「今月八日烝祠二廟,公卿行事。
有皇太子獻妃服。
」前太常丞庾蔚之議:「禮所以有喪廢祭,由祭必有樂。
皇太子以元嫡之重,故主上服妃,不以尊降。
既正服大功,愚謂不應祭。
有故,三公行事,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