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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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司理參軍陳仲約,誤入人罪死,有司當仲約公罪,應贖。

    帝謂知審刑院張揆曰:“死者不可複生,而獄吏雖暫廢,它日複得叙官,可不重其罰邪!”癸巳,诏仲約特勒停,會赦不許叙用。

     遼主如長春河。

     給事中崔峄,受诏按治陳執中縱嬖妄殺婢事。

    峄以為執中自以婢不恪,笞之死,非嬖妾殺之,頗左右執中。

    甲午,授峄龍圖閣待制、知慶州。

     庚子,殿中侍禦史趙抃言:“臣嘗言宰相陳執中不學無術、措置颠倒、引用邪佞、招延蔔祝、私仇嫌隙、排斥良善、很愎任情、家聲狼籍八事。

    伏恐陛下猶以臣言為虛,至今未賜省納。

    臣若不概舉一二,明白條陳,即是負陛下耳目徵察之任,又得憲台鳏寡失職之罪,臣不忍為也。

     “去年春正以後,制度禮法,率多非宜,蓋執中不知典故,惟務阿谀,敗壞國體。

    又,翰林學士素有定制,執中愚暗自用,遂除至七員,此執中空疏,宜罷免者一也。

     “執中賞罰在手,率意卷舒,如劉湜自江甯府移知廣州煙瘴之地,而待制之職仍舊,乃向傳式自南京移知江甯府近便之任,乃轉龍圖閣直學士。

    又,吳充、鞠真卿摘發禮院生代署文字等事,人吏則贖金免決,充、真卿并降軍壘,此執中缪戾宜罷免者二也。

     “館閣清官,豈容纖巧!而執中樹恩私黨,如崔峄非次除給事中、知鄭州,既罷而給事中不奪,故峄治執中之獄,依違中罷以酬私恩。

    又,執中嘗寄嬖人于周豫之家,而豫奸谄,受知執中,遂舉豫召試館職,此執中朋附宜罷免者三也。

     “執中之門,未嘗待一俊傑,禮一才能,所與語者苗達、劉祐、劉希叟之徒,所預坐者普元、李甯、程惟象之輩,且處台鼎之重,測候災變,窮占吉兇,意将奚為!此執中頗僻宜罷免者四也。

     “邵必知常州日,诖誤決人徒刑,既自舉覺,複會赦宥,又該去官,執中素惡必,乃罷必開封府推官,落館職,降充邵武軍監當。

    後有汀州石民英勘入使臣犯贓,杖背、黥面,配廣南牢城,本家訴雪,悉是虛枉,卻隻降民英差遣。

    以邵必比之民英,則民英所犯重而斷罪反輕,邵必所犯輕而斷罪反重,此執中舞法宜罷免者五也。

     “呂景初、馬遵、吳中複彈奏梁适,既得罪,出知鄭州,呂景初輩随又逐去,有‘行将及我’之語。

    馮京疏言吳充、鞠真卿、刁約不當以無罪黜,充等尋押發出門,又落京修起居注,使朝廷有罪忠拒谏之名,此執中嫉賢宜罷免者六也。

     “女奴迎兒才十三歲,既累行箠撻,從嬖人阿張之言,窮冬裸凍,封縛手腕,絕其飲食,遂緻斃踣。

    又海棠者,因阿張決打逼脅,既而自缢。

    又女使一名,髡發杖背,自經不殊。

    凡一月之内,殘忍事發者三名,前後幽冤,聞固不少,此執中酷虐宜罷免者七也。

     “執中帷簿醜穢,門阃混淆,放縱嬖人,信任胥吏,而又身貴室富,藏镪巨萬,視姻族輩如行路人,雖甚貧窘,不一豪赈恤,此執中鄙惡宜罷免者八也。

    願陛下為社稷生靈計,正執中之罪,早賜降黜。

    ” 尋有诏:“邵必複職,知高郵軍,吳充、鞠真卿、刁約、呂景初、馬遵召還,馮京候修注有阙,吳中複候台官有阙,并牽複。

    ” 甲辰,趙抃言:“臣近累次彈奏宰臣陳執中之罪,未蒙施行。

    風聞知谏院範鎮妄行營救,伏望陛下開日月之明,判忠邪之路,取公議,立大法,則天下幸甚!” 先是知谏院範鎮言:“去年十二月,熒惑犯房上相,未幾,陳執中家決殺婢使,議者以為天變應此。

    臣竊謂為不然。

    執中再入相,未及二年,變祖宗大樂,堕朝廷典故,緣葬事除宰相,除翰林學士,除觀察使,其馀僣賞,不可悉紀。

    自陛下罷内降,五六年來,政事清明。

    近日稍複奉行,至有侍從臣僚之子,亦求内降,内臣無名,超資改轉,月須數人。

    又,今天下民困,正為兵多而益兵不已。

    執中身為首相,義當論執,而因循苟簡,曾不建言。

    天變之發,實為此事。

    陛下釋此不問,禦史又專治其私,舍大責細,臣恐雖退執中,未當天變。

    乞以臣章宣示執中,宣示禦史,然後降付學士草诏,使天下之人,知陛下退大臣,不以家事而以其職事,後來執政,不敢恤其家事而盡心于陛下職事。

    ” 至是鎮又言:“禦史以谏院不論奏陳執中家事,乞加罪谏官。

    臣聞執中狀奏,女使有過,指揮決杖,因風緻死,而外議謂阿張決死。

    臣再三思維,就阿張下獄,自承非執中指揮,有司亦可結案。

    須執中證辨,乃是為一婢子令宰相下獄,國體亦似未便,所以不敢雷同上言。

    然臣有不言之罪二而禦史不知。

    初,朝廷為禮直官逐禮官,而臣再奏論列,及為一婢子因辱宰相而反無一言,臣之罪一也。

    臣不及衆議未定時辨理執中,至執中勢去已決,始人文字,臣之罪二也。

    乞以臣章下禦史台,榜于朝堂,使士大夫知臣之罪,臣雖就死,無所憾也。

    ” 乙巳,以觀文殿學士、戶部侍郎、知河陽富弼為宣徽南院使、判并州。

     丙午,徙知并州武康軍節度使韓琦知相州,琦以疾自請也。

    先是潘美帥河東,避寇鈔為己累,令民内徙,空塞下不耕,号禁地,而忻、代州、甯化、火山軍廢田甚廣。

    歐陽修嘗奏乞耕之,诏範仲淹相視,請如修奏;尋為明鎬阻撓,不得行。

    及琦至,遣人行視,曰:“此皆我腴田,民居舊迹猶存。

    今不耕,适留以資敵,後且皆為敵有矣。

    ”遂奏代州、甯化軍宜如岢岚軍例,距北界十裡為禁地,馀則募弓箭手居之。

    會琦去,即诏弼議,請如琦奏,凡得戶四千,墾地九千六百頃。

     初,翰林學士呂溱上疏,論陳執中外雖強項,内實奸邪,又曆數其過惡十馀事,帝還其疏,溱進曰:“若止用口陳,是陰中大臣也,請付執中令自辨。

    ”于是溱改翰林侍讀學士、知徐州。

    辭日,特賜宴資善堂,遣使谕曰:“此會特為卿設,可盡醉也。

    ”仍诏自今由經筵出者亦如例。

     宰臣劉沆言:“面奉德音,‘凡傳宣内降,其當行者自依法律賞罰外,馀令二府與所屬官司執奏。

    ’蓋欲杜請托僥幸之路也。

    ”因陳三弊:一曰近臣保薦官吏之弊,二曰近臣陳丐親屬之弊,三曰叙勞幹進之弊,“願诏中書、樞密,凡三事毋得用例,馀聽如舊事。

    ”既施行而衆頗不悅,未幾,複故。

     甲寅,夏遣使如遼,賀加尊号。

     乙卯,流内铨引對前雍丘縣主簿陳琪改京官,帝謂判诠賈黯曰:“琪雖無它過,。

    而曆三任,皆因緣陳乞,不由有司奏拟。

    琪乃龐籍女婿,今保薦多至二十四人,得非專欲谄附大臣故爾邪!且與幕職官、知縣。

    ”琪,鹽鐵副使洎之子也。

     知谏院範鎮等言:“恩州自皇祐五年秋至去年冬,知州凡換七人,河北諸州,大率如此。

    欲望兵馬練習,固不可得。

    伏見雄州馬懷德,恩州劉渙,冀州王德恭,皆有材勇智慮,可責以辦治,乞令久任。

    ”從之。

     三月,癸亥,遼主以皇太弟重元生日,典赦行在及長春、鎮北二州徒以下罪。

     丁卯,诏:“修起居注,自今每禦迩英閣,立于講讀官之次。

    ”初,賈黯請左右史入閣記事,帝賜坐于禦榻西南。

    至是修起居注石揚休言,恐上時有宣谕咨訪,而坐遠不悉聞,因令立侍焉。

     丙子,诏封孔子後為衍聖公。

    初,太常博士祖無擇言:“文宣王四十七代孫孔宗願襲封文宣公。

    按前史,孔子之後襲封者,在漢、魏曰褒成、宗聖,在晉、宋曰奉聖,後魏曰崇聖,北齊曰恭聖,後周及隋并封以鄒國公,唐初曰褒聖,開元初,始追谥孔子為文宣王,又以其後為文宣公。

    然祖谥不可加後嗣,乞诏有司更定美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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