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進犯行為:穩定性和自私的機器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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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克制和紳士風度的性質。

    他認為,動物間的搏鬥有一點值得注意:它們的搏鬥是一種正常的競賽活動,像拳擊或擊劍一樣,是按規則進行的。

    動物間的搏鬥是一種手持鈍劍或戴着手套進行的搏鬥。

    威脅和虛張聲勢代替了真刀真槍。

    勝利者尊重降服的表示,它不會像我們幼稚的理論所能斷言的那樣,會給投降者以緻命的打擊或撕咬。

     把動物的進犯行為解釋成是有克制的而且是有一定規格的行為,可能會引起争論。

    尤其是把可憐的曆史悠久的人類說成是屠殺自己同類的唯一物種,是該隐(Cain)印記[*]以及種種聳人聽聞的此類指責的唯一繼承者,顯然都是錯誤的。

    一個博物學家是強調動物進犯行為暴力的一面還是克制的一面,部分取決于他通常觀察的動物的種類,部分取決于他在進化論方面的偏見,洛倫茨畢竟是一個主張“物種利益”的人。

    即使對動物搏鬥方式的描述有些言過其實,但有關動物文明搏鬥的觀點至少是有些道理的。

    表面上看,這種現象似乎是一種利他主義的形式。

    自私基因的理論必須承擔對這種現象作出解釋這一艱巨任務。

    為什麼動物不利用每一個可能的機會竭盡全力将自己物種的競争對手殺死呢?對這一問題的一般回答是,那種破釜沉舟的好鬥精神不但會帶來好處,也會造成損失,而且不僅僅是時間和精力方面的明顯損失。

    舉例來說,假定B和C都是我的競争對手,而我又正好同B相遇。

    我作為一個自私的個體,按理講我應想法将B殺死。

    但先别忙,請聽我說下去。

    C既是我的對手,也是B的對手。

    如果我将B殺掉,就為C除掉了一個對手,我就無形中為C做了一件好事。

    假使我讓B活着也許更好些,因為這樣B就可能同C進行競争或搏鬥,我也就可以坐收漁翁之利。

    不分青紅皂白地去殺死對手并無明顯的好處,這個假設的簡單例子的寓意即在于此。

     [*]該隐印記,典出《聖經》,該隐是亞當的長子,曾殺害他的弟弟亞伯(Abel)。

    ——譯者注 在一個龐大而複雜的競争體系内,除掉一個對手并不見得就是一件好事,其他的競争對手很可能比你從中得到更多的好處。

    那些負責控制蟲害的官員們得到的就是這類嚴重的教訓。

    你遇到了一場嚴重的農業蟲害,你發現了一種撲滅這場蟲害的好辦法,于是你高高興興地按這個辦法去做了。

    殊不知這種害蟲的消滅反而使另外一種害蟲受益,其程度甚至超過對人類農業的好處。

    結果是,你的境遇比以前還要糟。

     另一方面,有區别地把某些特定的競争對手殺死,或至少與其進行搏鬥,似乎是一個好主意。

    如果B是一隻象形海豹(elephantseal),擁有一大群“妻妾”(harem),而我也是一隻象形海豹,把它殺死我就能夠把它的“妻妾”弄到手,那我這樣做可能是明智的。

    即使在有選擇性的搏鬥中會有損失,也是值得冒風險的。

    進行還擊以保衛其寶貴的财産對B是有利的。

    如果是我挑起一場搏鬥的話,我的下場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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