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于深夜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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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成立時,也槍斃了不少。

    刑場就是獄裡的五畝大的菜園,囚犯的屍體,就靠泥埋在菜園裡,上面栽起菜來,當作肥料用。

     約莫隔了兩個半月的樣子,起訴書來了。

    法官隻問我們三句話,怎麼可以做起訴書的呢?可以的!原文雖然不在手頭,但是我背得出,可惜的是法律的條目已經忘記了——‘……Ch……H……所組織之木刻研究會,系受共黨指揮,研究普羅藝術之團體也。

    被告等皆為該會會員,……核其所刻,·皆·為紅軍軍官及勞動饑餓者之景象,·借·以鼓動階級鬥争而·示無産階級必有專政之一日。

    ……’之後,沒有多久,就開審判庭。

    庭上一字兒坐着老爺五位,威嚴得很。

    然而我倒并不怎樣的手足無措,因為這時我的腦子裡浮出了一幅圖畫,那是陀密埃(HonoréDaumier)的《法官》〔25〕,真使我贊歎! 審判庭開後的第八日,開最後的判決庭,宣判了。

    判決書上所開的罪狀,也還是起訴書上的那麼幾句,隻在它的後半段裡,有—— ‘核其所為,當依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第×條,刑法第×百×十×條第×款,各處有期徒刑五年。

    ……然被告等皆年幼無知,誤入歧途,不無可憫,特依××法第×千×百×十×條第×款之規定,減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于判決書送到後十日以内,不服上訴……’雲雲。

     我還用得到‘上訴’麼?‘服’得很!反正這是他們的法律! 總結起來,我從被捕到放出,竟遊曆了三處殘殺人民的屠場。

    現在,我除了感激他們不砍我的頭之外,更感激的是增加了我不知幾多的知識。

    單在刑罰一方面,我才曉得現在的中國有:一,抽藤條,二,老虎凳,都還是輕的;三,踏杠,是叫犯人脆下,把鐵杠放在他的腿彎上,兩頭站上彪形大漢去,起先兩個,逐漸加到八人;四,跪火鍊,是把燒紅的鐵鍊盤在地上,使犯人跪上去;五,還有一種叫‘吃’的,是從鼻孔裡灌辣椒水,火油,醋,燒酒……;六,還有反綁着犯人的手,另用細麻繩縛住他的兩個大拇指,高懸起來,吊着打,我叫不出這刑罰的名目。

     我認為最慘的還是在拘留所裡和我同栊的一個年青的農民。

    老爺硬說他是紅軍軍長,但他死不承認。

    呵,來了,他們用縫衣針插在他的指甲縫裡,用榔頭敲進去。

    敲進去了一隻,不承認,敲第二隻,仍不承認,又敲第三隻……第四隻……終于十隻指頭都敲滿了。

    直到現在,那青年的慘白的臉,凹下的眼睛,兩隻滿是鮮血的手,還時常浮在我的眼前,使我難于忘卻!使我苦痛!……然而,入獄的原因,直到我出來之後才查明白。

    禍根是在我們學生對于學校有不滿之處,尤其是對于訓育主任,而他卻是省黨部的政治情報員。

    他為了要鎮壓全體學生的不滿,就把僅存的三個木刻研究會會員,抓了去做示威的犧牲了。

    而那個硬派盧那卻爾斯基為紅軍軍官的馬褂老爺,又是他的姐夫,多麼便利呵! 寫完了大略,擡頭看看窗外,一地慘白的月色,心裡不禁漸漸地冰涼了起來。

    然而我自信自己還并不怎樣的怯弱,然而,我的心冰涼起來了……願你的身體康健! 人凡〔26〕。

    四月四日,後半夜。

    ” (附記:從《一個童話》後半起至篇末止,均據人凡君信及《坐牢略記》。

    四月七日。

    ) 〔1〕本篇最初發表于一九三六年五月上誨《夜莺》月刊第一卷第三期。

    此文是為上海出版的英文期刊《中國呼聲》(heVoiceofChina)而作,英譯稿發表于同年六月一日該刊第一卷第六期。

    作者一九三六年四月一日緻曹白信中說:“為了一張文學家的肖像,得了這樣的罪,是大黑暗,也是大笑話,我想作一點短文,到外國去發表。

    所以希望你告訴我被捕的原因,年月,審判的情形,定罪的長短(二年四月?),但隻要一點大略就夠。

    ”又在五月四日信中說:“你的那一篇文章(按指《坐牢略記》),尚找不着适當的發表之處。

    我隻抄了一段,連一封信(略有删去及改易),收在《寫在深夜裡》的裡面。

    ” 〔2〕《北鬥》文藝月刊。

    “左聯”機關刊物之一,丁玲主編。

    一九三一年九月在上海創刊,次年七月出至第二卷第三、四期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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