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案 泥炭鞣屍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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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痕畫了出來。

     這是位于死者左胸·部和胸·部正中的兩塊類方形的印痕,方形沒有棱角,取而代之的,四角都是圓弧。

     我和大寶一人站在解剖台的一邊,凝視着這兩個規則的印痕。

     “電除顫儀!”還是做過急診科醫生的胡科長最先反應過來,“這明明就是電除顫儀留下的痕迹啊!死者被醫院搶救過!” 我恍然大悟,說:“我說他右臂的針眼怎麼沒有出血,這就是沒有生活反應啊!如果死者是經過搶救,那麼人工呼吸、推注腎上腺素、電擊這些動作都是必需的。

    人工呼吸咱們看不出來,其他兩個動作咱們都可以看出來!” 我們都知道,在死者瀕臨死亡的時候,如果人工呼吸不能奏效的話,用電除顫儀電擊被搶救人的胸·部,還是有一定概率把瀕死期的人從死神手裡奪回來的。

    腎上腺素在搶救一些休克的病人時,會起到很明顯的作用。

     “也就是說,死者在死亡前,經曆過搶救?”我有些詫異。

     “那就調查醫院啊!”大寶說。

     “查什麼醫院?”我說,“醫院每年搶救那麼多人,你查得過來嗎?而且,在醫院死亡的人,都會有登記,那麼誰還會這麼無聊,把屍體拖那麼老遠去埋掉?” “不是在醫院死的,怎麼會有搶救的痕迹?”大寶說,“電擊,加推注腎上腺素?” “會不會是,醫院搞的鬼?”胡科長說,“出了醫療事故,怕擔責任,然後直接埋屍?” “别開玩笑了。

    ”我搖搖頭,說,“醫療糾紛有處置的程序,即便是醫療事故,也有醫院擔着,個人哪兒有必要埋屍?而且,你去哪家醫院,覺得能在醫療事故死人後,神不知鬼不覺把屍體挪出來埋了?” “那……診所呢?”大寶說。

     “診所有電除顫儀?”我說。

     “一般診所都是看看小病,幾乎都不會去配備這些大型搶救設備的。

    ”胡科長說。

     “那是怎麼回事?”大寶問,“從整個屍體的情況來看,這明明就是一起非法行醫,非法用藥而引起藥物過敏,導緻過敏性休克,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案子嘛!” “你的這個觀點似乎能把所有屍體上的痕迹都串起來,但是有兩個關鍵點都不符合。

    ”我說,“其一,非法行醫的都是地下的小診所,你見過非法行醫的診所裡還配備電除顫儀?其二,過敏性休克會導緻屍體有很多征象,比如皮疹、喉頭水腫、消化道出血等等。

    這具屍體雖然年代很久遠了,但是是保存型屍體現象。

    連針眼我們都找到了,如果有這些反應,我們完全可以通過顔色變化來發現。

    可是死者連喉頭水腫都不存在,你又有什麼依據說他是過敏死?” “這……”大寶一時語塞,“那我就再也想不出能合理解釋的過程了。

    ” 我搖了搖頭,說:“一時搞不清楚也是正常的,但是屍源查清楚了,說不定一切都清楚了。

    現在我們看到的,至少有一點是肯定可以确定的。

    那就是這不應該是一起故意殺人案件。

    死者全身沒有暴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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