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論直觀的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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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之後,其餘的也便可以從它們中演繹出來;但是所演繹出來的命題卻往往和那些沒有證據的假設命題是一樣的自明。

    不僅如此,一切算術命題也都能夠從邏輯的普遍原則演繹出來,像&ldquo2+2=4&rdquo這樣簡單的算術命題更是和邏輯原則一樣自明的。

     有些倫理原則(諸如&ldquo我們應當追求美好的事物&rdquo)看來也是自明的,盡管它們大有争論的餘地。

     應當注意的是,就一切普遍原則的情況而論,處理所熟悉事物的特殊事例總比普遍原則更加明顯。

    譬如,矛盾律是說:沒有一件事物能同時具有某種性質而又不具有該種性質。

    一了解這條規律,就會知道它是顯然的。

    但是,例如說我們所看見的一朵特殊的玫瑰花不能同時是紅的而又不是紅的,便不是如此之顯然了。

    (當然很可能,玫瑰花某幾部分是紅的,而别的幾部分又不是紅的;再不然,玫瑰花也可能是粉紅色的,而我們簡直不知道是否可以把這種顔色稱為紅的;但是在前一種情形中,玫瑰花分明并不整個都是紅的,在後一種情形中,我們隻要按照&ldquo紅&rdquo的精确定義判斷,我們的答案在理論上便可以立刻确定。

    )通常我們是通過特殊事例才能明了普遍原則。

    不需要事例的幫助便能随時把握普遍原則的,這是隻有習慣于處理抽象化的人們才能做得到的。

     除了普遍原則之外,其他自明的真理都是直接從感覺得來的。

    我們把這類真理叫作&ldquo知覺的真理&rdquo,把表達它們的判斷稱作&ldquo知覺的判斷&rdquo。

    但是在這裡,就需要相當慎重才能夠獲得自明真理的精确性質。

    實際的感覺材料既不是真确的,也不是虛妄的。

    比如說,我們看見的某一塊特殊的顔色的确是存在着:這并不是一個真确或虛妄的問題。

    的确是有這樣的一塊,的确是它有一定的形狀和一定程度的光澤,的确它的周圍被幾種别的顔色環繞着。

    但是,這一塊的本身,像感覺世界中任何其他的事物一樣,和那些真确的事物或者虛妄的事物根本就不屬于同一類,因此,說它是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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