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日俄和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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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次序,逐條磋議。

    先議第七條,日本對韓之優越權。

    微德于日本欲在韓境築塞防守等事,大加反對。

    又欲将會議記事錄,公布于世。

    小村反對,乃止。

    其明日,為日曜,停議,又明日,議決對韓問題。

    旋議第四、第五兩條,亦決定。

    十五日,議第六條,彼此無異議。

    旋議第二條,不決。

    改議第三條,即決定。

    明日,議第八條。

    俄使以鐵路等皆私人所有,反對。

    旋彼此互讓決定。

    又明日,議第九條。

    略有争執,旋亦決定。

    又明日,議第一、第十、第十一三條。

    争持甚堅,幾至破裂。

    翌日,改議第十二條,亦不決。

    乃彼此相約,延期至二十三日再議。

    及期,小村撤回第十、第十一兩條,而提出日還庫頁島于俄,由俄出金12億元買收之之議。

    微德不可,欲決裂。

    小村複請于二十六日再會一次。

    微德許之。

    先二日,微德為文,發表于通信社,言:“日人撤回交付逃艦,限制海軍兩條,而代以12億元賣卻庫頁島之議。

    名為賣卻,實則賠款。

    此議若不撤回,不能認日本有和平之誠意。

    ”二十六日,小村撤回償金,而求割讓庫頁。

    微德又拒之。

    又延期至二十九日,小村提出大讓步案,但求割讓庫頁島之南半。

    微德乃許之。

    和議遂成。

    其條文如下: (一)日俄兩國皇帝陛下,與兩國臣民之間,将來當和平親睦。

     (二)俄國承認日本對于韓國,有政治上、軍事上及經濟上之卓絕利益。

    日本對于韓國行指導、保護及監理之必要處置時,俄國不阻礙、幹涉。

    但俄國臣民在韓國者,受最惠國臣民之待遇。

     兩締約國為避一切誤解,于俄韓國境,不為一切軍事設置。

     (三)日俄兩國,互約如下各事: (甲)遼東半島租借權效力以外之滿洲地域,同時全行撤兵。

     (乙)遼東半島租借地域外,現時日俄兩國軍隊占領之滿洲全部, 還付中國;全屬中國行政。

     俄國在滿洲,侵害中國主權,及妨礙機會均等主義之領土上利益,又優先及專屬之讓與等權利,概不得有。

     (四)中國因使滿洲之商工業發達,為各國共通一般之設置時,日俄兩國互不阻礙。

     (五)俄國以中國政府之承認,将旅順、大連及其附近領地、領水之租借權,與關聯租借權及組成一部之一切權利、特權及讓與,又租借權效力所及地域之一切公共房屋财産,均讓與日本。

    但在該地域内俄國臣民之财産權,受安全之尊重。

     (六)俄國以中國政府之承認,将長春,即寬城子、旅順間之鐵路,及其一切支線,并同地方附屬一切權利、特權,及财産,與所經營之一切炭坑,無條件讓與日本。

     (七)日俄兩國,于滿洲各自之鐵道,相約限于商工業之目的經營;決不為軍略上之目的經營。

    但遼東半島租借地域之鐵道,不在此限。

     (八)日俄兩國,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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