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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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醜)二十年大明嘉靖四十四年 春正月 1月1日 ○己亥朔,上禦明政殿,受群臣賀。

    〈時,上自喪世子,因不寧,久廢親事,今始受賀,人皆喜抃〉。

    領議政尹元衡〈元衡,於私第之後,別搆一室,墾神像三形,貌雄偉,每朝必焚香再拜,不知所奉者何神,亦不測所祈者何福。

    〉等進賀箋。

    〈其辭曰:宗祧屬于一人,敢曰微恙而不謹事,寧摠于五福,獲都要聖候之復常,耿光高臨,歡聲競沸。

    恭惟主上殿下,勤靜順序,淸明在躬,蓋欲存節宣,久未瞻華袞黼黻之禦,庶幾無疾病,何幸聞鍾鼓管籥之音。

    至於當甯而朝正,是謂勿藥而有喜。

    伏念,臣等才慙鹵莽,運際休明,前席彤墀,情寧阻於上下,懸心紫極,壽共祝乎岡陵。

    〉 ○赦。

    〈其文:王若曰,天道無往不復,冬旣徂而爲春;人事有戚必休,疾頻作而還豫,慶實開於宗社,恩盍推於臣民?予以渺末之躬,昉承艱大之業,懋哉圖治,每勤虞朝之萬幾,虛以受人,恒切晉晝之三接。

    食不暇於日昃,寢何安於夜分。

    惟緻榮衛之易愆,復罹儲副之深慟,思先後委寄之重,遂至神疲,念後嗣似續之難,轉成心疾,姑輟倚甯之典。

    聊親餌藥之方聞,久闕於講筵,禮又阻於享廟。

    逾時閔序,方慮恫關之在身;養性順精,漸覺沈痾之去體。

    肆當履端之日,庸展賀正之儀,保佑自天,式荷扶持之力,康寧受祉,庶慰陟降之靈。

    斯乃一國之同歡,宜與四方而共慶。

    於戲!導和宣滯,旣見復亨之臻,滌垢湯瑕,用示解澤之普。

    〉○以李楗爲禮曹參判,李文馨爲承政院都承旨,樸啓賢爲左承旨,柳順善爲右承旨,柳渾爲左副承旨,成詢爲右副承旨,李光軫爲同副承旨。

     ○鹹鏡道三水,地震。

     1月2日 ○庚子,黃海道海州,地震。

     1月3日 ○辛醜,鹹鏡道三水,地震。

     1月4日 ○壬寅,右議政李蓂請緻仕。

    上不許,命賜幾杖。

    李蓂啓曰:「臣以昏庸,謬荷殊遇,濫側宰列,遂陞台班,恩逾覆燾,補乏絲毫。

    每欲辭退,而緻仕之年,隻隔數月,故僶俛隨行,以待歲改。

    今則年已七十,氣力衰耗,僅存視息,何敢久忝重地,以汚名器?特賜幾杖之命,又出於人望之外,聞命驚惶,罔知攸措。

    如此盛禮,豈可循例,而虛施於非人乎?非徒取笑於一時,亦且貽譏於後世。

    臣雖無似,豈不知恥?伏望亟許緻仕之請,還收幾杖之命。

    」再啓,不從。

     1月5日 ○癸卯,兩司啓曰:「頃年,六奸〈李樑、李戡、尹百源、權信、愼思獻、李翎也。

    〉締結中外,引進憸邪,〈如高孟英、金白鈞、趙德源、黃三省、姜克誠、李彥忠、李重慶之類。

    〉廣植黨與,謀陷士林,濁亂朝政,國家危亡,岌岌朝夕,幸賴公論憤發,而聖明洞照其狀,投諸四裔,以快輿憤。

    一時黨類,竝被斥罷,國是纔定,人心稍安,而今者敍用之命,遽及於得罪國論之人,凡在聞見,莫不驚駭疑怪。

    爲治之道,人心爲本,朝廷上下,貴於安靜,人心疑惑,邪議之所由生,終非國家之福。

    事固涉於奸黨者,則不可以罪輕而釋之。

    況罪大而罰輕者乎?前副護軍李重慶〈阿附李樑,極其謟媚之狀。

    及薦樑子廷賓於銓曹,力主其事,反覆緻意,竟成之。

    反語人曰:」廷賓不可薦於銓曹。

    「內實阿謟,而外似從公論。

    其行事之回邪類此。

    然無猜險忮害之性,故其見惡於士林,不如李樑、李戡之甚也。

    〉以輕回謟媚之態,攀附權奸,作爲心腹,陰謀密計,無不與焉。

    論其用心,實與竄配之人無異,而當初隻罷其職,公論至今憤激,豈可復敍於士大夫之列乎?請還收成命,以絶奸黨窺伺之路。

    」答曰:「頃者,樑雖愚妄,處事多失,而朝臣之趨附,勢則然矣。

    豈罪重罰輕乎?技葉之人,若至深治,則恐非治人得中之道也。

    重慶,今雖敍用,奸黨窺伺之事,予未可知也。

    」不允。

     ○以樸淳爲成均館大司成,李陽元爲兵曹參知,柳?爲弘文館副應敎,李重慶爲副護軍。

     ○日暈。

    兩珥冠。

     1月6日 ○甲辰,兩司啓曰:「自古,小人之在朝也,專擅威福,罪在誤國,而至於公論之發,朝廷上下,明知其罪狀,則未有不伏辜於斧鑕之下者。

    豈不以威福,不可以下移,罪在誤國,則難逭於國典乎?頃日李樑之罪,備在於當初請罪之日,今不可一一枚擧,其引進憸邪,廣植黨與,一國之權在其掌握。

    上以欺君上,下以制朝廷,謀陷士林,濁亂朝政。

    試言其僭偪之事,則曾在平安道,表着紅段之衣,巡行列邑,見者皆驚,一家之居處服用,亦極僭濫,不有君上,專擅威福之罪,求之於古,罕有其比,而當初不置重典,隻令竄黜,聖恩太寬,而物情愈憤,如少有自艾之心,則固當負罪惕息,而自南投北之時,〈樑初配保寧,後移江界。

    〉來到都城之外,留連累日,行止自若,其縱恣無忌之狀,此亦可見。

    每於論啓之際,自上批答,以愚妄無遠慮,處事多失爲辭,群情疑惑。

    慮或自上未盡洞照其罪狀也。

    李戡〈險陂反覆,爲樑鷹犬。

    謀害士林,行同狗彘,不父其父,小人之尤者也。

    〉等五人之罪,實與樑無有差等,而竝止竄黜,此亦公論之久而未快者也。

    一時所與往來之人,豈盡爲腹心者哉?其中陰謀秘計,密與之同心,凡樑之所爲無不與知者,十目十手,固不可掩,而當初定罪之時,論其黨與,輕重失宜,亦有置而不論,不但朝廷公論以爲未便,至於巷議,亦有失宜之譏。

    以此定罪之後,歲月未多,而人心未靖,邪議橫生,此豈非辨之不早,治之不嚴之所緻乎?金百鈞〈百鈞稟性邪慝,自少爲朋儕所棄。

    嘗受學于李芑,後得科第,卽趨芑門,求爲宗廟直長。

    爲金汝孚所惡,因不得志,後曲奉汝孚,出宰光陽,以珍膳遺洛中權貴,以薄味奉其父。

    其父嘗謂人曰:『吾無子。

    』雲。

    其繼母嘗斥百鈞,不使在一家。

    厥後其父死未葬,而忽與和洽,族黨鹹怪之。

    百鈞每以覲親歸鄕,恒在繼母之家,醜聲始播雲。

    與李樑八寸之族,自雲六寸,賂遺牢奉,無所不至。

    樑力薦于上,特授弼善,因入玉堂。

    樑敗後,敗歸其家。

    私懇于李楫,冀望復敍,楫通書曰:『明年乙醜之正,當有大赦。

    汝必見敍。

    至是果有赦,而李重慶先得敍,公論覺之,以姦人罪重罰輕,請分配。

    〉以邪媚毒害之人,與爲腹心,助成其勢。

    高孟英〈爲人狡黠回邪,奴事李樑,遂緻淸顯,人皆賤之,羞與爲列。

    〉以輕邪之人,出入其門,最爲親密,凡所論議,亦無不知。

    此二人無異於五人之罪,而隻削官爵,物情久而愈激,請竝竄逐。

    姜克誠〈爲人浮薄輕回,挾才驕傲。

    奴事李樑,久占淸顯,自以爲得計。

    其敗也宜。

    〉得罪國論,削其官爵,所當恐懼屛伏,而出入都下,公然接客,其不有公論,甚矣。

    請勿使接迹都下。

    行司直趙光彥,以輕妄無狀之人,與爲黨援,而尙保官爵,物情憤激,請削奪官爵。

    前博士李成憲〈勘之子也。

    人以猜險,比於其父。

    〉以重罪人之子,心術不正,尙在仕版。

    副護軍李重慶,以輕回諂媚之人,攀附權奸,作爲腹心,陰謀秘計,無不與焉。

    實與竄配之人無異,而隻罷其職,公論久而愈激。

    請削奪官爵,使不得接迹都下。

    此人之罪,當初輕重失宜,故公論巷議,久而愈激,固不可以枝葉,在所援治。

    不敢不啓。

    〈樑麤鄙愚妄,素無行檢,嫉士類不與己。

    乃憑藉戚裡,弄權驕恣,締結一時,恰邪無賴之徒,布列要地,賣官鬻獄,偃然自大,一效尹元衡所爲。

    元衡甚忌之,而終不能傾,反爲所困。

    癸亥歲,以其子廷賓魁廷試,未數月,爲兵曹佐郞,未幾爲吏曹佐郞。

    及其遞也,強薦柳永吉爲代,正郞尹仁涵主其事,仁涵妻兄丁?蒨媚於樑,敎仁涵主之。

    永吉年少輕躁,密附廷賓。

    正郞樸素立、佐郞尹鬥壽等,不肯從。

    樑黨怒甚,其意蓋欲先薦永吉爲主,次引其類,如李成憲、李彥怡等疊爲之也。

    與元衡、通源,所謀嗾勘,勘時爲大司憲,目樸素立、奇大升時吏曹郞官等,不肯薦永吉,而屬意於奇大昇[升],故竝疾之焉。

    尹鬥壽、李文馨爲淸談誤國,竝論許燁、尹根壽伸救罪人,燁、根壽,嘗於經筵,言趙光祖、具壽聃之死非罪,劾請削職,黜之城外。

    欲因此盡殺一時名士,已潛錄其姓名,凡四十餘人。

    如李滉之退居養病、李恒、曺植之田廬食力,皆無讎怨,而亦將不免。

    未發,爲奇大恒所劾。

    樑與其黨類,獲罪被竄,而元衡、通源之惡,則人亦不敢言。

    樑黨如高孟英、李彥忠,賴洪仁慶,時爲執義力護,得罰甚輕。

    人心不平。

    他如此者,亦多。

    厥後閭巷盛傳,樑將復用,有識憂之。

    至是因頒赦後覃恩,命敍重慶職,臺諫遂抗論,玉堂亦上箚論之。

    後因西鄙有釁,欲量移樑等,竟迫公論,不果。

    蓋上於樑等,常緻眷戀之意。

    小人之雜踈而易視也,如是夫!」〉答曰:「觀此啓辭,事甚騷擾,予心不寧。

    治奸當得其中,不可深治,刑厥渠魁,脅從罔治,而前日樑等定罪之時,酌定各人之罪,今已三年之久。

    何必更擧已被罪者,或追論新人,續續加罪乎?今者,李重慶事,頒赦後別敍,似異常例,故竝敍,而公論如此,仍前罷職可也。

    不必削奪官爵,使不得接迹於都下。

    金百鈞、高孟英今不須竄黜。

    姜克誠若聞物議,自當屛伏,亦不必勿使接迹於都下。

    趙光彥、李成憲,不可追論。

    益不允。

    」 ○弘文館副提學金貴榮等上箚曰: 國家不幸,奸兇孽芽,植黨亂政,專擅威福,方構不測之禍,遂肆無君之惡。

    幸賴宗社默佑,輿論激發,元魁斯得,瓜牙亦伏。

    聖明洞照其狀,宜施兩觀之誅,而竟從寬典,止於流竄斥罷。

    當時之憤鬱而不伸,但以國遭厄運,春宮新喪,上下慘戚,論者未盡。

    失刑之議,久而愈激,人心之懼,久而益甚,而臣民之所恃者,以殿下明燭其罪,去之不疑而已。

    豈料未踰數年,收敍之命,遽及於黨惡之人乎?況以元兇首惡,諉之愚妄,則其何以懲大憝,而定國論乎?此下情之所以不能無憂於殿下之好惡也。

    大抵,治奸當嚴,防禍當密,而罪六奸,不以其律,治黨與,不以其典,故出入自如,胥動邪議,窺伺淺深,冀遂奸計,〈時人或曰:「克誠之公然接賓客也,以有所恃而試物情也。

    」或曰:「李樑、尹百源,以椒房切親,締結宮禁已久。

    」蓋將有復敍之端。

    或曰:「李樑陳疏內節以此,其類之邪議紛紜。

    」雲。

    〉豈非國家安危之兆,邪正進退之幾乎?伏願殿下,納公論而靖人心,杜奸窺而絶後禍,國家奉甚,宗社奉幸甚。

     〈是時,上雖知樑等之罪,不無眷戀之意。

    又沈通源,曲爲樑地,結宮人,使訟樑無罪。

    上意亦欲放還。

    朝廷兇懼,故兩司、玉堂請加罪。

    〉答曰:「治奸雄,所當嚴處之,亦當得中。

    重慶之收敍,偶出於頒赦之後而已。

    從公論,還命罷職。

    且罪六奸,治黨與,非偶然,計而定之。

    今不須更論也。

    」 1月7日 ○乙巳,兩司啓金百鈞、高孟英竄黜、姜克誠門外黜送、趙光彥削奪官爵、李成憲削去仕版、李重慶削奪官爵事,皆如啓。

     1月9日 ○丁未,夜月暈。

     1月10日 ○戊申,大司憲吳祥、大司諫姜士弼等啓曰:「臣等,近日以金百鈞等六人之事,在公論,久而愈激,故酌其罪狀輕重,論啓蒙允,而物議以爲:『當初治罪之際,失其輕重之宜者。

    』不專在此人等,而金其重者,論其輕者,失宜之實,有甚於前。

    臣等在耳目之地,大失言事之職,不可冒處。

    請遞臣等之職。

    」〈時有李樑、李戡、尹百源,亦當依律定罪議,故祥等辭職。

    〉答曰:「金百鈞等之罪,酌其輕重,故予勉從公論。

    未知有輕重之失宜也。

    治奸定罪,今至三年之久,而好生紛紜之議,續續追論,甚爲騷擾。

    使君心不安,國事不靖,予未知其可也。

    宜勿辭。

    」吳祥、士弼等再辭。

    答曰:「六奸有罪,故遠竄遐方矣。

    玉堂之箚,雖曰不以其律,此乃防後患而已。

    非以爲耳目有失也。

    不可以此辭避。

    其勿煩思。

    〈吳祥等退待物論。

    〉 ○副提學金貴榮等上箚曰: 兩司,以前日論啓被罪人之時,物議以失其輕重之宜,而又擧臣等之箚辭,引嫌不出。

    當初罪六奸,不以其律,物情憤鬱,久而愈激,故臣等於箚論及之。

    大抵臺諫所論,取物情如何耳。

    苟有所聞,則隨聞而隨論,亦其職也。

    何必紛紜,數遞而後,盡其責乎?請大司憲吳祥以下、大司諫姜士弼以下,竝命出仕。

     答曰:「如啓。

    」 ○大司憲吳祥、大司諫姜士弼等啓曰:「臺諫雖少有物議,不可靦然在職。

    況事之關重者,置而不論,則其爲失職,不亦大矣乎?玉堂之箚雲:『當初罪六奸,不以其律,物情憤鬱,久而愈激。

    』又曰:『臺諫所論,取物情如何耳。

    』又曰:『何必紛紜數遞而後,盡其職乎?』臣等在耳目之地,隻論金百鈞等之罪,而如此重事,釋而不論,此臣等所謂失職之大者也。

    其可謂取物情而論之乎?臺諫去就,繫於國體,關於後弊,豈可紛紜數遞爲嫌。

    而不遞失職之臺諫,以開苟且之端乎?發於公論之事,不可中止。

    臣等已爲不職,而仍在其職,論其自已失職之事,其於事體,決知其不可也。

    請思其事勢之難,命遞臣等之職。

    」〈祥等苟且辭遞,至於如此,其窺避之迹,不可掩矣。

    〉答曰:「臺諫雖任言責,而論其可論之事,然後合於耳目之體。

    頃者,隻論金百鈞等之罪,予未所失職之大也。

    且臺諫去就,不可苟且。

    徒計紛紜而不遞,亦豈合於事體?然玉堂已請出仕,宜勿辭。

    」〈祥等退待物論。

    〉○日微暈,夜月暈。

     1月11日 ○己酉,弘文館副提學金貴榮等上箚曰: 兩司,以臺諫去就不可苟且,累爲引嫌,勢難仍在其職,請大司憲吳祥以下、大司諫姜士弼以下,竝命遞差。

     答曰:「如啓。

    」 ○以李鐸爲司憲府大司憲,樸淳爲司諫院大司諫,柳?爲司憲府執義,李訒爲司諫院司諫,申湛、李蘧爲司憲府掌令,河晉寶、韓孝友爲持平,黃廷彧爲司諫院獻納,崔頲、黃允吉爲正言,尹毅中爲成均館大司成,崔顒爲弘文館副應敎,李仲虎爲校理,李後白爲副校理,李山海爲副修撰,李澤爲慶尙道觀察使。

     1月13日 ○辛亥,大司憲李鐸、大司諫樸淳等啓曰:「人君所以主於臣民,而尊莫與等者,誠以威福在己,生殺與奪,一出於上。

    故禮分甚嚴,截然不紊,下無有專擅僭偪之患。

    如或權柄下移,則主勢孤立,而危亡立至。

    自古小人之奪人主權柄者,必先務悅君心,承順無違,陽爲納忠,使人主莫知其爲小人,然後擅弄威福,脅制朝廷,終成不測之禍。

    故聖人有履霜堅氷之戒。

    其謹於微、辨於早,不亦至乎?臣等試以罪人李樑等之事論之,則其專擅僭偪之罪,非一朝一夕之故,所由來者,實爲之漸也。

    樑以陰兇之人,夤緣戚裡,濫蒙寵權,出身十年,秩躋卿相。

    聖恩至重,所當竭誠盡忠,圖報萬一,而不自知感,敢生專擅之計,引進憸邪傾險之輩,布列權要,瓜牙手足之用,無不如意。

    及其勢傾一國,則家視朝廷,私作威福,官以賂授,獄以賄免,爵賞人主之大柄,而人之陞貂者,輒詑於人曰:『此我內圖之力也。

    』特旨君上之恩命,而人有顯擢者,亦誇於人曰:『此我密啓之功也。

    』有求於銓曹,則以上旨脅之。

    奪人之珍玩,則以內獻託之。

    其他行胸臆、罔君上、濁亂朝政、誤國蔑法之罪,難以枚擧。

    至於居官處家,多有僭擬不道之事。

    前爲平安監司時,表着紅段帖裏,見者皆驚。

    表着紅段,人君之儀也,而樑也敢犯之。

    是可忍也,孰不忍也。

    及其罪惡貫盈,不爲公論所許,則反生網打之計,搆成陷害之論,將至於空人國家。

    兇慘之計,至此而極矣。

    人皆箝口側目,莫敢誰何,知有李樑,而不知有殿下。

    零主之權,有加於此者乎?安有人臣,負如此之罪,而能容於覆載之間乎?當初定罪之時,不以其律,輿情共憤,久而愈激。

    公論之發於今日,不得不爾也。

    李戡以兇狡險詖之人,縱狗彘之行〈戡嘗淫於族人之妾〉其一家,不父其父,〈戡之父光軾嘗爲敎戒,而拒不遵守,反欺罔其父,取其所騎之良馬與傳家之玉盃,賂于李樑〉奴事權門,趨時附勢,惟恐不及。

    日以酬其嫌怨爲事。

    其賊害暴戾之性,實同豺虎。

    爲李樑鷹犬之徒,憑托窟穴,益肆其惡。

    爲樑設計,指嗾敎誘,無所不至。

    造言生事,嫁禍朝廷,釀成國家危亡之禍。

    陰慘兇邪,甚於李樑。

    罪人尹百源,〈貌如妖狗,性稟邪毒。

    奴事李樑,謀害士林。

    〉以奸回邪毒之人,濫竊科第,欲售狡計,出入李樑門下,有同賤隷。

    及得言官,假托公論,陰濟己私,憑藉樑勢,謀害士林。

    常懷忿懟之心,至發怨恨之言,旬月之間,幹預朝政,濁亂朝綱,積成覆亡之禍。

    其誤國亂政之罪,實與李樑、李戡無異。

    請竝依律定罪,以快神人之憤。

    答曰:」李樑等,罪狀若此,故俱竄遐方,治奸極矣。

    何必更論乎?不可至於依律,故竝不允。

     史臣曰:「公論之發,雖自三司,而其勢或閼,則必大臣起而竝啓。

    然後君信其言,人有所倚,公論得以大行矣。

    今者元衡,則以巨奸大邪,何可攻人之惡。

    且以百源之叔父,陽爲避嫌,蓂則疲弱無能。

    浚慶,則非徒置散,以曾爲李樑所扼而避嫌。

    至如通源,則本與李樑,同兇濟惡者也。

    自得樑所寄百韻排律,極其祈懇之後,尤陰有引援之旨,故閉口囚舌。

    及上意堅定,而論者,猶強執不退,則曰:『上候不寧,如此未安。

    』雲。

    其所以抑公論而右兇類,極矣。

    群情憤鬱,或欲竝論其惡,而時勢有難,終不得焉。

    又百源使其女潛入宮中,日常號訴于慈殿,則其不能終正典刑,豈是上意之所不允乎?」 ○夜月暈。

     1月14日 ○壬子,兩司請李樑、李戡、尹百源依律定罪。

    四啓,不允。

     ○弘文館副提學金貴榮等上箚曰: 人君之所以摠攬威福,維持國家者,以有公論而已。

    公論所激,不謀而同,而在上之人,不卽聽納,則國綱闆蕩,人心沮喪,禍敗立至。

    可不懼哉?元兇巨奸,竊君威福之權,而釀國家危亡之禍,神人共憤,覆載難容。

    此公論之久而愈激者也。

    罪人李樑,以陰兇之人,驟躋卿相,引進傾邪險詖之輩,布列權要,作爲瓜牙,恣行兇臆。

    上之爵賞,市爲己恩;國之刑獄,擅作己威。

    假托上旨,箝制朝廷;攘奪臧獲,陵劫士庶。

    僭擬服用而不憚,日肆淫醜而無忌,構盤據之計,肆網打之術,使殿下孤立,而國勢日危,其爲惡極矣。

    人臣所犯,有一於此,猶足以顯示王法,況此俱有之乎?李戡,以豺虎暴戾之性,縱狗彘淫穢之行,締結李樑,作爲腹心,假狐鼠之勢,恣鷹犬之囓,敎誘兇謀,指晝陰計,嫁禍朝廷,構陷士林。

    尹百源,以鬼蜮之資,濟虺蛇之毒,憑托窟穴,冀售報復,常懷忿懟之心,至發怨恨之言。

    邀聚黨援,晝夜構捏,期緻覆亡之禍。

    二人之罪,與樑無異。

    當初公論之發,實由於宗社之默佑,而尙示寬典,隻命竄黜,所當戴罪屛迹。

    任意行止,占入大家,而率養衆妾,飛簡列邑,而徵索不厭,其縱恣無忌甚矣。

    魑魅之禦,豈足以懲其罪哉?黨惡之治,王法所謹,而罪不以律,故至今人心不定,邪議橫生。

    若不明正其罪,以懲誤國亂政之惡,厲階之成,實基於此。

    公論之愈激,不得不爾也。

    伏願,殿下亟從公論,以快輿憤。

    答曰:「李樑等三人,有如此之罪,故俱竄遐方,求爲邊氓而已。

    至於依律決,則不可從也。

     不允。

     史臣曰:」樑之構禍士林也,沈通源主之。

    樑已投竄,而顧惜之意,虍猶不衰。

    問訊不絶於謫中。

    凡樑羈旅困苦之狀,一一關通禁中。

    樑之餘黨,又與通源晨夜密謀,以爲再入之計。

    其機甚可懼也。

    然則今日請罪樑等,而不及通源,何耶?誠以通源有難拔之勢,而恐貽反中之禍也。

    樑旣勢窮,則請罪之無難。

    通源張大,則莫敢誰何。

    古人爲國忘身之事,今不可復見耶?「 ○義州居崔山石〈以十歲童子,與其父千同往山田。

    大虎哮突,攬父而去。

    山石持鎌,亂打虎背,高聲救援。

    因緻日暮,事勢極難,同行人等,語山石曰:「勢已至此,姑置汝父于此,與汝同走,告鎭發軍追捕。

    」雲。

    山石右手執其父,左手執其鎌,或泣或呼,百端防虎。

    同行人等,執山石之手,欲曳來。

    山石曰:「惡虎在側,棄父獨還,心所不忍,我當一處同死,何以先去?」同行人等,走告權管,領軍馳到,則千同垂死顚臥。

    問山石去處,則曰:「爲虎攬去。

    」雲。

    載千同還家卽死。

    權管又到虎處尋蹤,則虎攬山石,盡食全體,隻遣頭骨。

    山石以童稚之人,孝出天性,臨變不迷,處事艱迫,得父全體,身塡虎口,雖古之死於孝者,無出其右。

    〉結城居梁氏〈幼學文九容妻。

    九容有疾,自春至冬,彌留不瘳,病勢日革。

    梁氏親自湯藥,嘗糞甘苦,以驗差復。

    及其夫死,號慟仆地,氣絶復甦,哭不絶聲。

    自擬同死,傷毀骨立。

    朝夕祭供,親執哭奠。

    一日於祭所,繫頸於椽上,一家倉黃奔救,久乃復甦。

    自是心虛氣弱,口不言語,恒願速死,以從地下之靈。

    及其小祥,父母舅姑勸進食飮,唯唯不從,水漿不入口。

    旬有餘日,當其葬夫也,呼父母舅姑,囑之曰:「頓無生理,非今日,明必死焉。

    穽壙時,當作雙穴以待。

    」雲。

    果踐其言,乃得同窆焉。

    〉旌門復戶。

     ○日微暈,兩珥。

     1月15日 ○癸醜,兩司請李樑、李戡、尹百源等依律定罪。

    五啓,不允。

    弘文館亦再上箚,不允。

     ○四方沈霧。

    夜月暈,兩珥。

     1月16日 ○甲寅,命召大提學洪暹、提學樸忠元、藝文提學尹春年,以禦題〈孝感得魚頌。

    〉封下曰:「其往泮宮,使儒生等,從容製述。

    勿爲科次,封入于內。

    」仍遣承旨柳渾,宣醞。

    且賜黃柑。

     ○兩司請李樑、李戡、尹百源等,依律定罪。

    答曰:「陳啓公論,雖耳目之責,而好生惡殺,人君之事也。

    遠竄極邊,雖生,猶死。

    何必誅戮,然後可謂治奸之嚴乎?予已洞照下情,言官亦悉予意,不須論之至此。

    大抵,當今人臣之道,安君上之心,去騷擾之弊。

    是乃急務,而將已定之罪,累日合司,予心誠爲不寧。

    決不可從,故不允。

    」五啓,不允。

    弘文館亦三上箚,不允。

     ○夜月暈,右珥。

     1月17日 ○乙卯,兩司請李樑、李戡、尹百源等依律定罪。

    六啓,不允。

    弘文館亦再上箚,不允。

     1月18日 ○丙辰,傳于政院曰:「自前日氣易和,國無事故,則或於元春、或於二月,開視事,而今年則非徒歲後雪寒,無異隆冬,予自喪儲以後,心熱大作,去年終歲調保,纔得稍安,而近日國家多事〈謂兩司請誅三奸,累日論執也。

    〉心熱復作,氣頗不平,將久調理,停稟視事。

    」政院回啓曰:「臣等伏覩上敎,至爲感激,自喪儲之後,玉候愆和,久調還寧,將開視事,凡在臣民,孰不歡忭?第以臺諫侍從將一國公論,累日伏閤,請討李樑等之罪,而自上留難至此,非徒輿恃憫鬱,正恐聖心煩熱,實由於不卽快斷之所緻也。

    誠能灼知公論所在,而夬決無疑,則國是大定,朝廷安靜,聖體將自此而康寧矣。

    」答曰:「觀此啓意,予未知果當也。

    生殺在於君上,治奸非政院之任也。

    竝爲煩論,動搖君心乎?」 ○兩司請李樑、李戡、尹百源等依律定罪。

    六啓,不允。

    弘文館亦再上箚。

    答曰:「近日玉堂所論,有十不可,予當言之。

    治奸雖重,而刑賞所當得中。

    樑等雖有專擅誤國之罪,不宜至於依律,而煩論不已,一不可也。

    雖在平時,自上堅定不從,則不須強請,況今予方有恙,以不安不寧答之,則在下何敢堅執不已乎?二不可也。

    人臣之道,所當道君以仁,而不體上好生之心,三不可也。

    雖昆蟲草木,人君有殺戮之心,則大關後弊,固不可開端,而支離上箚,四不可也。

    今當元春,敢請爾殺之政,五不可也。

    當今國無儲副,君多小疾,則爲人臣者,亦當以爲宗社、安君上爲急務,而將已定之罪,累日交章,六不可也。

    今此治奸之事,雖曰出於公論,而前亦豈無公論酌定其罪乎?不念人命之重,七不可也。

    闕庭所當安靜,風俗亦宜淳厚,而連日出入,事涉騷擾,八不可也。

    非不知予之堅定而固爭,九不可也。

    以予爲愚昧,徒欲唯唯聽言,使可否不得相濟,生殺不在於上,十不可也。

    予意堅定,故不允。

    」 史臣曰:「三奸之罪惡極矣。

    雖置之重典,不足惜也,而但其罪惡,未盡破露而見敗,自上未能盡知其罪惡,如此之甚也。

    故當初竄逐之時,留難不斷,久而得請者,豈但椒親之故?實由上無甚厭惡之心故也。

    被竄未幾,命敍其黨李重慶者,欲驗物議之如何爾。

    此正國家安危存亡之幾,朝廷上下,所當同心協力以請天討,而其始也,玉堂微諷,而不盡其意,兩司發端,而引嫌苟避,繼爲臺諫者,不得不言,而其實二三大臣,不與同心。

    尹元衡,百源之叔父也。

    非不欲殺之,諉以避嫌,而不言。

    沈通源欲將百源之女,爲其孫婦,陽托公論,而陰濟其私,揚言:『上有心熱,不可煩論。

    』以沮臺長之心,終無一言以救公論,縮手傍規,任其成敗,則臺諫侍從,言之雖切,豈得回天聽乎?嗚呼!自古邪正,互相消長,而正勝邪之時小,邪務正之時多,故治日常小,形日常多。

    今日之擧,無以勝邪,而適足以稔邪謀,爲他日皷吻之地,則後日之禍,有不可勝言也。

    」 1月19日 ○丁巳,兩司請李樑、李戡、尹百源等,依律定罪。

    三啓,不允。

    弘文館亦上箚,不允。

     ○夜月暈。

     1月20日 ○戊午,兩司請李樑、李戡、尹百源等,依律定罪。

    六啓,不允。

    弘文館亦上箚,不允。

     ○以洪曇爲盜憲大夫漢城府判尹。

    〈特命也。

    〉閔箕爲吏曹參判,李文馨爲兵曹參判。

    〈特命也。

    〉樸啓賢爲承政院都承旨,柳順善爲左承旨,柳渾爲右承旨,成詢爲左副承旨,李光軫爲右副承旨,洪仁慶爲同副承旨,李拭爲弘文館直提學,閔時中爲副校理,梁應鼎爲修撰,安宗道〈器量淺狹,計慮不遠,趨時苟容,多存患失之態。

    〉爲吏曹正郞,李後白爲兵曹正郞。

     1月21日 ○己未,兩司請李樑、李戡、尹百源等,依律定罪。

    六啓,不允。

    弘文館亦再上箚,不允。

     ○兵曹判書吳謙啓曰:小臣犬馬之齒,今已七十,疾病交侵,精神已喪。

    當此緻仕之年,久處非據之地,其不誤事者,未之有也。

    伏望命遞臣職,以授可當之人。

    「答曰:」主兵重地,正合老成宰相,宜勿辭。

     ○夜月暈。

     1月22日 ○庚申,兩司請李樑、李戡、尹百源等,依律定罪。

    六啓,不允。

    弘文館亦再上箚,不允。

     ○傳于政院曰:「昨日兵判啓辭,似不明言緻仕之意,故隻答以勿辭。

    今乃思之,啓辭中,有今當緻仕之年之語,言于禮曹,賜幾杖。

     1月23日 ○辛酉,兩司請李樑、李戡、尹百源等依律定罪。

    五啓,不允。

    弘文館亦再上箚。

    不允。

     ○慶尙道南海地震。

     1月24日 ○壬戌,大司憲李鐸、大司諫樸淳等啓曰:「臣等俱以無狀,待罪言,憤樑等負無君誤國之罪,久逭天誅,伏閤籲呼,已逾一旬,而言辭不切,忠懇未孚,非但不得格悟天意,使罪大惡極之人,得容於天地之間,徒爲煩瀆,以益上心之不寧。

    臣等之罪,於此爲大。

    可靦然在職,上負恩寵之至重,下緻公論之益鬱哉。

    請速命遞臣等之職,擇授忠直之人,以重言責之任。

    」答曰:「近日極論踰旬,忠言非不切矣。

    但以終不得請之事,固執不已,故堅定不從。

    可從之事,則何至今留難乎?君臣之間,所當情義相孚,旣爲盡職,而若不蒙允,則止此而退可也。

    何至於辭避乎?見此啓辭,心益不寧,宜勿辭。

    」李鐸、樸淳等再啓曰:「臣等誠未上格,不得回天,其爲不職極矣。

    勢不可在職,故退去矣。

    仍退去。

     ○弘文館再上箚,請李樑等依律定罪。

    不允。

     ○傳于政院曰:「命召兩司。

    」李鐸、樸淳等承召詣闕。

    傳曰:「兩司非不盡職,予已盡諭不允之意,何至於辭職乎?就職可也。

    」李鐸、樸淳等啓曰:「臣等遭遇聖明,忝在臺議之職,不能上格君心,下伸公論,決不可就職矣。

    」仍退去。

    上復命召。

    鐸等又辭而退。

     1月25日 ○癸亥,上命召李鐸、樸淳等,令就職。

    如是者三,而鐸等辭不就。

     ○弘文館再上箚,請李樑等依律定罪。

    不允。

     ○日暈,兩珥。

     1月26日 ○甲子,上命召李鐸、樸淳等,令就職。

    如是者再,而鐸等辭不就。

     ○弘文館上箚,請李樑等,依律定罪,不允。

     1月27日 ○乙醜,上命召李鐸、樸淳等,令就職。

    如是者再,而鐸等辭不就。

     ○弘文館上箚,請李樑等,依律定罪,不允。

    藝文館亦上箚。

    答曰:「好生邪議,動搖君上,越職論事,益緻不寧,此予不敏故也。

    不允。

    」 1月28日 ○丙寅,政院啓曰:「藝文館,職在載筆,前者國有大事,則亦有論箚之時。

    今之上箚,實出於公論之同然,而有好生邪議、越職論事之敎,上以公論爲邪議,下以越職爲嫌,則公論終不得伸,而敢言之風索矣。

    」傳曰:「政院之啓,予未知其可也。

    近日君上有疾,人臣不以爲念,論事騷擾,故以好生邪議,答之也。

    非指公論而言之也。

    且箚中有越職之語,故竝以越職言之矣。

     ○李鐸、樸淳等,承命就職。

     ○副提學金貴榮等上箚曰: 國家之所以維持者。

    人心也。

    人心之所以倚賴者,公論也。

    公論激發,而沮抑之,則人心無所依賴,此非國家之福也。

    有言責者,盡其官守,是其職也。

    在論思者,補其闕遺,亦其責也,而迫於嚴切之辭,不免悶默而退,不知國事之終何如也。

    載筆之臣,官居近侍,而所言者公論;喉舌之地,職在出納,而所重者惟允。

    殿下或以爲好生邪議,或以爲未知其可,臣等之惑滋甚。

    天下未有兩是兩非之理。

    藝院之所陳者,卽臣等之所陳也;喉舌之所論者,卽臣等之所論也。

    若以藝院之所陳者,指爲邪議,喉舌之所論者,指爲不可,則殿下之所謂正、所謂可者,果在何所耶?無君逼上之於討罪除惡,孰爲正、孰爲邪。

    朋奸亂政之於忘身盡言,孰爲可、孰爲不可耶?王言一出,四方鹹聆,好惡靡定,群邪啓心。

    臣等固知殿下之此言,或出於文字之偶然矣。

    百僚之多、萬民之衆,不可家喩而戶曉,則豈能盡知聖意之所在乎?殿下,倘於間燕之夕,一加省念,則其必有惕然者矣。

    一言喪邦,以莫違爲戒。

    殿下之所當念者,正在今日。

    伏願殿下留神焉。

     史臣曰:「邪正之分,猶薰蕕氷炭然,不可以混施之也。

    史臣之箚不見納,亦已矣。

    至以邪議斥之,噫!上之心,其未知邪正之分耶?邪正之分,固未嘗不知,而猶且斥之以此,則他日讒謗,未必不擧此言以籍之,豈不大可懼哉?言行,君子之所以動天地也。

    匹夫猶且愼之,況君一國、刑四方者,安危治亂,判於一號令之間者哉?有識之士,未嘗不於此而三嘆息焉。

    」 答曰:「君臣之間,所當可否相濟,不可徒爲唯唯,而予方在不寧之中,心熱久積,不知失誤於文字間而偶言之矣。

    箚辭,當留意焉。

    」 史臣曰:「從諫弗咈,人主之盛德;直言極諫,臣子之大節也。

    而君而從諫,使刑政不紊,然後可謂盡君之道也;臣而極諫,使其君無過,然後可謂盡臣之職也。

    今者三奸,罪合萬死,而上不之悟,委曲容貸,政刑不擧,則可謂盡君之道乎?三司論箚,苟塞職責,以謇諤爲嫌,逢迎爲事,則可謂盡臣之職乎?上無納諫之誠,下無極諫之忠,而悠悠泛泛,恬不之怪,時事可知,良可痛哭。

    」 ○日微暈。

     二月 2月2日 ○己巳,日暈,兩傍有抱珥。

    暈上有色,皆靑赤。

     2月3日 ○庚午,諫院啓曰:「左副承旨成詢,年深衰耗,不合喉舌之任。

    請命遞差。

    近來銓曹之官,不惜名器,惟務悅人,每於小大之政,例必奔走於公相之家,曲稟指意,不知爲諂之可愧。

    〈時吏曹判書宋麒壽,凡小大之政,必稟於尹元衡、沈通源而爲之。

    〉其他政廳之中,請簡如雲,公然披閱,不忌左右,徒觀所言之輕重,以爲注擬之高下。

    如此鄙俗之狀,亦難悉擧。

    國家之所恃以得人者,獨在於銓曹,而所爲若此,其所以妙選朝望,處以銓衡之本意何在?如凡庶官之溷雜,已不可救;至於侍從淸秩之類,亦不擇擬,無復甄別,極爲寒心。

    請吏曹堂上〈宋麒壽、洪曇、陳寔。

    時曇則雖已遞,而曇之遞後無政,故被追。

    〉色郞廳〈金繼輝。

    〉推考治罪。

    」答曰:「竝如啓。

    」 ○日微暈。

     2月4日 ○辛未,以李光軫爲承政院左副承旨。

    洪仁慶爲右副承旨。

    任呂〈性貪濫濁吝。

    居家處事,有同市人,以尙震踈遠之族,趨附其門下。

    及震賜幾杖設宴之時,身親把門。

    聞者鄙之。

    命授喉舌之任,人皆以濫忝譏之。

    〉爲副承旨。

     ○日暈,有右珥。

     2月7日 ○甲戌,江原道三陟海水氷。

    至初九日,乃解。

     2月8日 ○乙亥,以姜士尙爲司憲府大司憲。

    柳永吉爲兵曹正郞。

    奇大升爲兵曹佐郞。

    睦詹爲淸洪道觀察使。

     2月11日 ○戊寅,日暈,兩珥。

    夜,流星出北鬥星下,入王良星。

    狀如拳,尾長三四尺許,色白。

    月暈。

     2月12日 ○己卯,日暈。

    夜,流星出元星,入南方天際狀如鉢,尾長三四尺許,色赤。

    月暈。

     2月13日 ○庚辰,日暈。

     2月14日 ○辛巳,日暈。

     2月16日 ○癸未,日有左珥。

     2月19日 ○丙戌,以黃瑞爲承政院右承旨,沈義謙爲司諫院司諫,張士重爲議政府舍人,兪泓爲弘文館應敎,尹根壽爲副校理,趙希文〈賀直無文,不事矯飾。

    以斯文金麟厚之壻,見推於士類。

    遂緻淸秩。

    然頃爲守令時,賄賂于李樑等雲。

    以此物議非之。

    〉爲修撰。

     2月20日 ○丁亥,上禦朝講。

     ○上禦養和堂後庭。

    命李蓂、洪暹、尹春年、樸忠元、金貴榮、申汝悰、李文馨入侍。

    承旨樸啓賢、黃瑞竝入侍。

    命李蓂等科次儒生製述〈前日成均館命官所製孝感得魚頌也。

    〉及讀書堂、弘文館製述,命宣醞于入侍之臣。

    又令進爵。

    日暮而罷。

    或有扶醉而出者。

     2月21日 ○戊子,上禦夕講。

    侍講官李拭曰:「臣以宣慰使下歸,聞諸南人曰:『倭奴,自乙卯作耗之後,絶和不待。

    使彼反自乞和,則操縱之權在我,可以易制,而每徇其請,前日絶和之倭,續續許待,屈伸之柄,反在於彼,後必不勝其患矣。

    且南方財力,已困於倭人之支待,而今若從其所願,盡給三十隻糧料,則南方財力,將至竭盡矣。

    且爲寇與否,不在於所願之從不從。

    若彼恐動之言,一從不違,則徒示其弱耳。

    且自杜絶薺浦之後,南方稍寧,今不可復開雲矣。

    」上曰:「倭人巧詐反覆,例發恐動之言,爲圖書之請。

    連年出來,若盡拒不從,則亦非待遠人之道也。

    當議于大臣,處之。

    」 ○諫院啓曰:「淸洪道結城等官,內需司奴子等,托爲農所首奴,招納亡叛之人,萃爲窟穴。

    憑陵聲勢,肆行暴亂,陵蔑守宰,刦制民衆,至於搶奪供上之物、偸取禦敵之具,雖以監兵使之威,亦不得制。

    此乃叛國之賊,心腹之憂。

    本道監司之具罪馳啓,以待朝廷之處置者,必有深慮。

    當窮詰取服,以正其罪,而纔受一次之刑,因其虛捏之供,遽有擬議之命。

    今若不爲嚴治,則非但此人益肆兇惡,竊恐鴟張之禍,又有甚於此者,而朝廷亦不能以制也。

    請申年〈以本道監司狀啓,囚推于禁府者。

    〉等,窮推得情。

    」答曰:「予存恤囚之念,而蠢蠢之人,不可至於重治,故議于該曹,而公論如此,勿議。

    」 2月23日 ○庚寅,上禦晝講。

     2月24日 ○辛卯,上禦養和堂後庭。

    命洪暹、尹春年、樸忠元、李洪男、尹殷中、洪天民、樸應男、姜士弼、李陽元、丁允禧、崔顒、柳?、沈義謙、辛應時、奇大升、李山海,〈丁允禧以下皆被選於書堂賜暇者也。

    〉入侍。

    承旨樸啓賢、柳順善、黃瑞、洪仁慶、任呂,竝入侍。

    上以禦筆,書下七言律、五言律題,各二。

    〈七言律:「人主愛忠臣詠寒食。

    」五言律:「遠峀帶春輝,春入鳥能言。

    」〉于洪暹、尹春年、樸忠元曰:「入侍之臣,製進可也。

    」又書七言律題二〈禁苑接宰臣,詠寒食。

    皆禦題〉命洪暹、尹春年、樸忠元製進,入侍人等,進所製,令暹等科次。

    入格者賞賜有差,仍命宣醞于入侍之臣。

    又命堂上官以上各進爵。

    上亦下酬,日暮而罷,群臣或有扶醉而出者。

     2月25日 ○壬辰,上禦晝講。

     ○以樸應男爲司諫院大司諫。

     ○日暈。

     2月26日 ○癸巳,上禦朝講。

     2月27日 ○甲午,日暈。

     2月28日 ○乙未,上禦夕講。

     2月29日 ○丙申,上禦養和堂。

    親試弘文錄及製述,被抄文官等。

    命洪暹、尹春年、金鎧、樸永俊、洪曇、李楗,入侍。

    承旨樸啓賢、黃瑞、李光軫、洪仁慶、任呂,竝入侍。

    以禦筆書,下七言律詩題三首。

    〈詠三綱八目、詠精一執中、詠緻中和。

    〉五言律詩題二首。

    〈敎六節六文、積善有餘慶。

    〉示製述官等。

    遣中使及史官于成均館,摘奸時到儒生而來。

    遣承旨開集春門,召入受點儒生六人,講經。

    入格者,賜以書冊筆墨,製述官等製畢,命洪暹等科次。

    入格者,賞賜有差。

    命宣醞于入侍之臣及製述官。

    又命任呂以上進爵。

    上亦下酬。

     2月30日 ○丁酉,諫院啓曰:「近來年歲兇歉,民生困倅,無處不然,而畿甸尤甚。

    流亡殆盡,袪弊蘇殘,當如拯溺救焚,庶可以保存餘民。

    京畿曾經監司都事者,以爲先生,其於父母己妻之喪,廬幕墳塋之役,監司分定于各官,各官責出民戶,公然調發,有同官家之事。

    葬地在於遠地,而木石不能轉輸,則必給米布而貿之。

    一木一石,其價倍蓰。

    賦役之外,民之怨苦,莫此爲甚。

    請下書于監司,自今以後,一切勿爲,永革其弊。

    如有托爲前規,踵而行之者,隨現痛治。

    〈時沈銓以監司,新丁母憂,歸葬金浦,喪廬之侈,有逾居室,營繕之督,甚於國役,故啓之。

    大抵沈銓之貪縱自恣,事皆類此。

    〉答曰:」竝如啓。

    「 ○以吳謙爲吏曹判書,權轍爲兵曹判書,崔顒爲爲議政府舍人。

     史臣曰:「謙自門蔭擢第,位至崇班。

    往在丁巳年間,偏信憸邪之言,迎合權奸之意,多陷士類,或至於無辜殞身。

    至今公議薄之,而尙保顯秩,屢典政權。

    其爲人狡獪,善伺時議故也。

    」 三月 3月2日 ○己亥,日暈。

    兩珥戴,色內赤外靑。

     3月4日 ○辛醜,上禦夕講。

     ○以尹鬥壽爲弘文館副應敎,尹之亨爲司憲府掌令,安自裕爲兵曹正郞,尹根壽爲吏曹佐郞。

     3月5日 ○壬寅,上禦晝講。

     ○平安道嘉山地震,定州雨土地震。

     3月7日 ○甲辰,上親傳先蠶祭香祝。

     ○日暈。

     3月8日 ○乙巳,日暈。

     3月9日 ○丙午,傳于政院曰:「圓覺寺基內,人家失火,至於人物燒死。

    予甚矜惻,恤典擧行事,言于戶曹。

    」〈去初七日夜,失火延燒二百餘家。

    〉仍傳曰:「圓覺寺基址內,閑雜人輩,多結草屋居生,故少有火起,例多延燒,一以驚動上聽,一以有害小民,弊之大者,無如此事。

    自今以後,空其基址,禁人不得居接,而失火人等,許令移居于南伐原廣闊之地,永絶火災事。

    言于漢城府。

    」 ○政院啓曰:「圓覺寺基內失火人,許令移居于南伐原廣闊之地,使之永絶火災事,傳敎矣。

    但圓覺寺基址,緣草家櫛比,又不愼火,故一家失火,則未免延爇。

    不必此基爲失火之地也。

    今若移接他地,則非但久居安土之民,棄市廛、出城外。

    事涉騷擾,於聞見,亦不無疑惑之端矣。

    請令該司,議大臣後處之何如?」傳曰:「此非無端撤出也。

    焚蕩之餘,欲爲永絶火災。

    此乃爲民而無他意。

    此不無疑惑之端雲者,此乃予意外之言也。

    失火頻數,屢緻焚蕩,上有驚動之心,下無安居之樂,雖移居門外,亦是我國之地,何必計市廛遠近乎?然令該司,議于三公、鈴平府院君、領府事以啓。

     ○日暈,兩珥,夜月暈。

     3月10日 ○丁未,憲府啓曰:「圓覺寺基內人家,頻數失火,實由於草屋櫛比而不能愼火,以緻延爇,非地使之然也。

    今此小民,被焚燒之災者,多至二百餘戶,而纔下賙恤之命,旋有移徙之議,當此兇年,雖令收拾餘燼,以爲生生之計,惟恐其失所。

    況迫出於城外空曠之地,則田土旣非其有,販賣又無所資,哀彼二百餘戶之民命,將何以爲生哉?小民之抱悶;旣如彼,物情之疑怪;又有甚於此者。

    請命停移徙之議,許令仍居。

    」答曰:「國門之外,非不可居之地,圓覺基內居民,獨不可移居乎?已命會議,不可改也。

    」後累啓,依允。

     ○以李鐸爲工曹參判,張士重爲司諫院司諫,柳景深爲會寧府使,權應昌爲全羅道觀察使。

     3月12日 ○己酉,諫院啓曰失火移居人事,不允。

    後累啓,依允。

    〈是時,文定王後崇奉佛事,旣復兩宗襌科,嘗欲復立圓覺寺,憚朝論不敢,至是,因失火,有移家之命。

    人皆疑之,故有是啓。

    蓋防其漸也。

    〉 3月13日 ○庚戌,傳于政院曰:「今觀慶尙監司啓本,山林緇流,以頑愚之性,恃其內願堂不爲雜役之法,不接儒生,陵辱之事,則或有之矣。

    儒生誦法孔子,而先失其道,嫉僧已甚之習,亦豈無之?此皆是非難明之事,而有關於人命,不必嚴鞫,以時推照律可也。

    內願堂除雜役,自有其法。

    都會儒生,不可令內願堂供饋。

    其言于該曹,以此意爲公事〈李澤啓本曰:」安東府廣興、鳳停兩寺,僧厭其都會儒生供饋之事,夜半作亂,打傷儒生。

    蔣洽等請嚴鞫治罪。

    「雲。

    〉○以金億齡爲弘文館校理。

     3月14日 ○辛亥,憲府啓曰:「今者安東府廣興、鳳停寺僧人等,亂打儒生,極爲駭愕。

    本道監司之啓請嚴鞫者,蓋將懲目前之害,絶後來之患也。

    自上諉以是非不明之事,隻命時推照律,凡在見聞,莫不駭愕。

    外方儒生讀書寺刹,非今始然,而都會儒生,則官給糧饌,使之居接,非如無名上寺之比,而僧之淩辱打傷,至於此極,誠近古所無之變也。

    請依本道監司啓本,嚴鞫治罪。

    」答曰:「儒釋如氷炭,故儒生例嫉僧徒,而予觀啓本之意,是非不明,僧亦人命,不必窮推,故以時推照律也。

    予若釋之,則可論也。

    雖不窮推照律,則自有其罪也。

    不允。

    」諫院亦啓,不允。

    後兩司累啓,依允。

    命詳悉推鞫啓聞。

     3月15日 ○壬子,上禦仁政殿,宴日本國使臣景徹東堂等。

     ○弘文館副提學金貴榮等上箚曰: 「近年以來,緇髡之流,挾勢橫恣,陵辱朝士,歐打儒生,無所不至,而諉以迷劣,治之不嚴,故其勢益張,莫敢誰何。

    嶺南之變,未必非國家釀而成之也。

    簡諸宰相之列,付以方面之任,國家之所倚重,而至於推鞫僧徒,則慮其不明,不使究竟其獄事,其於輕重,不已傎乎?儒生之讀書山寺,匪今伊始。

    其在先王朝,賜暇之員,亦令任栖精刹,以做其業,此亦作人之一事也。

    今者諸山之寺,遍名以內願,負笈之流,絶迹於其間,已非美聞,而監司因自前流行之規,試取一道之儒,都會而隷業焉,則非儒生失道之比也,而至於歐打,是輕方伯也。

    方伯,殿下之所委寄,而敢輕之,是輕朝廷也。

    其爲罪也,不亦重乎?殿下不信異端,而所右者,常在於僧徒;扶植斯道,而所沮者,多在於儒生。

    視聽疑惑,不無其端,而徙久居之民,空廢寺之基,言官交爭,尙未蒙允,無怪于中外之愈惑也。

    至於內需之司,隻爲內用而設,近日之弊,大累聖治,命令刑獄,自作一門,不申該司,任行京外。

    故背主者視爲淵數;盜賊者托爲窟穴;甚至,拒商官軍,罪犯叛亂,而特從末減,終免原律,刑政之失,莫大於此。

    叛國之民,何所懲乎?去冬以來,陰陽失節,恒寒之餘,東海春氷,災咎之應,雖不可的指,而天之譴告,豈徒然哉?應天之實,不在於文,此誠殿下反顧行事,轉災爲福之秋也。

    伏願,殿下留神焉。

    」 答曰:「不允。

    」 3月16日 ○癸醜,副提學金貴榮等上箚曰: 臣等伏覩昨日下答之辭:「物情如此,人命可不惜也。

    」又曰:「人君不重人命,徒以殺戮爲刑之本,則未知其可也。

    」臣等不勝隕越,臣等雖無狀,待罪論思之地,欽仰好生之德,豈敢以殺戮啓之哉?治亂之用刑罰,如攻疾之不可廢藥石,故制爲常刑,以齊不率之民。

    古之聖王,豈忍於刑戮,而爲之哉?懲一礪百,辟以止辟,有罪罔赦,刑期無刑,無非輔治之術,而皆本於愛民之仁心也。

    近年以來,僧徒縱恣,挾勢淩轢者,比比而起,蓋出於諉以遣劣而不治也。

    嶺南之僧,今又經釋而不問,則後日之弊,必有甚於今日。

    故欲依本道監司之狀啓,推其首末,審其輕重而處之,非欲直緻於死地也。

    監司受委寄之重,奉欽恤之旨,亦豈敢不辨,而遽加嚴刑哉?儒生呈狀之辭,雖不能保其盡實,明聽而酌施,有司存焉,而慮其涉於不明,經照未竟之獄,是益張緇髡之勢,而重挫縫掖之氣也。

    物情之未便,實出於此,豈以人命,爲不足惜也?淸洪亂民,據其窟穴,多聚無賴,藏匿殺主之奴,招納叛將之卒,法司之令,不能行,兵使之威,不能制。

    至於朝廷命捕之時,悍然執兵以抗,有同敵國然。

    此誠近古所無之變,而國家之所深羞也。

    殿下好生之德,雖及於脅從之徒,竝與已服之魁而免之,刑政之失,莫大於此。

    橫暴之徒,恬不知懼,叛亂之心,將自此益長矣。

    臣等所論,出於共憝之情,不能自已;非不重人令而導之以殺戮也。

    梁武帝於叛逆事覺之人,亦泣而宥之,由是白晝殺人於都街,公然剽掠,有罪亡命,匿於主家,有司不敢搜捕,其慈仁則至矣,而終無救於亂亡。

    行姑息、赦有罪,豈好生之實德哉?《書》曰:「有言逆于汝心,必求諸道。

    」伏願殿下垂察焉。

     答曰:「兩寺僧人不無曖昧,而敢請嚴鞫,殞命可慮,故使以時推照律。

    此予不敏,誤施仁政故也。

    以此答辭之中,偶有人命不惜、殺戮爲本之誤也。

    非以勸君殺戮言之矣。

    淸洪亂民,已決之事也。

    箚意知道。

    」 ○日微暈。

     3月17日 ○甲寅,上禦夕講。

     ○鹹鏡道鹹興雨雹、地震。

     3月18日 ○乙卯,憲府啓曰:「淸洪亂民之罪,必誅罔赦,而自上特命減死照律,甚爲失刑,莫甚於此。

    凡擬罪之際,或從末減者,在情法,猶有可議者也。

    今此亂民,招納逋亡,拒敵官軍,至於朝廷命捕之時,執兵以抗,有同敵國。

    是實叛國之賊,有何可恕之情,而得免正律乎?此物情之久而愈激者也。

    請百龍等,竝依本律定罪。

    」答曰:「無知小民,不知國法,而妄爲之也。

    受刑決杖,罪至全家,不必依律,故不允。

    」諫院亦啓,不允。

    後兩司累啓,依允。

     ○以李仲虎爲司憲府掌令,兪泓爲議政府舍人。

     3月19日 ○丙辰,分遣禦史于八道,察視守令不法。

     ○日微暈。

     3月20日 ○丁巳,上詣文廟,焚香禮畢,禦明倫堂,出題〈擬周太保奭請勿受旅贊表。

    〉命右議政李蓂等試儒生。

    仍幸惠化門外屛巖洞,試武藝。

    〈上自癸亥秋,喪儲副之後,專廃行幸。

    民之不見車馬儀衛之盛者久矣。

    今始出幸,觀者塡街,無不喜悅。

    〉賜進士金孝元等四人文科、忠義衛李源明等三人武科及第。

     ○兩司啓曰:「自祖宗朝,雖非時取人,武科則必令講經者,其意蓋有在也。

    今此別擧武科,亦除講經而取之,物情至爲未便。

    請講經後出榜。

    」答曰:「啓意當矣。

    前者亦有除講經試取之時,而今已出榜,不須講經,故不允。

    」 3月21日 ○戊午,夜月微暈。

     3月22日 ○己未,傳于政院曰:「予觀屛巖洞殿場,正合出駐之地。

    設殿場處及禦路兩邊田地,給價,使之陳荒,永爲殿場事,言于戶兵曹。

    」 ○以洪聖民爲弘文館正字,郭屹〈性淸簡,居家孝友,凡操行,不似武夫。

    〉爲全羅道兵馬節度使。

    高景虛爲弘文館校理。

     3月24日 ○辛酉,傳于政院曰:「今觀江原監司狀啓,江陵火災,人家延燒〈所燼七十餘家。

    〉至爲可駭。

    詳察救荒事,言于該曹,亦諭于本道監司。

     ○以洪仁慶爲承政院左副承旨,樸大立爲右副承旨,安方慶爲同副承旨,宋應漑爲弘文館正字。

     3月25日 ○壬戌,諫院啓曰:「臣等伏覩,屛巖洞民田,令給價陳荒,求爲殿場之敎,此固出於重武事之意也。

    但古者講閱之事,必時其農隙,而又不欲馳騁於稼穡場圃之中,故度閑曠之地,而爲之。

    何嘗取民田而陳荒之,以爲駐停之所也?考見諸史,有以上林隙地,許民耕食,其意豈不美哉?況今國儲,將至虛竭,有司不無他日之虞,豈可以不關之地,費有用之財乎?請收給價陳荒之命。

    」答曰:「屛巖洞正合出駐講武之所,講閱雖於農隙爲之,不可每爲設場而還徹。

    且殿場處民田不多,故給價陳荒矣。

    何有妨乎?」 3月26日 ○癸亥,上禦朝講。

     ○以李忠綽爲司憲府持平,李訒爲弘文館校理, 3月27日 ○甲子,日微暈。

     3月28日 ○乙醜,藥房提調沈通源等,問安于大王大妃殿,以證候書啓。

    答曰:「慈殿証候彌留,至於累日。

    卿等日日問安,朝入而晡出,都承旨與醫員,仍在藥房可也。

    」〈大王大妃疾彌留,中外之人,皆以大王大妃,因妖僧普雨之說,設檜岩無遮之會,連日淸齋,進蔬沐浴,仍爲風邪所傷,終緻難救之地。

    蓋由平日深信異敎,崇奉無已故也。

    〉 ○日暈。

    白雲一道如氣。

    自乾方至巽方,橫布貫暈,良久乃滅。

     3月29日 ○丙寅,藥房調提沈通源等,問安于大王大妃殿。

    請進藥餌。

    傳于沈通源等曰:「慈殿證候,日數漸深,而尙未減歇。

    予心憂悶。

    藥則今雖進禦,強勸則頗有不悅之色,亦甚未安,故不敢強勸矣。

    然隨便勸進可也。

    」 夏四月 4月1日 ○丁卯朔,傳于政院曰:「大王大妃殿證候彌留,予心罔極。

    疏放事,分遣史官,議于大臣。

     ○領議政尹元衡等議:「慈殿失寧,一國臣民,孰不悶慮?自上欲爲疏放,出於罔極之情。

    臣等何敢有異辭?」〈是日,疏放雜犯流以下罪人。

    〉○三公及二品以上,問安于大王大妃殿。

    答曰:「予證,初以風寒,兼挾心熱,乃至此矣。

     ○傳于政院曰:「慈殿未寧,予心罔極。

    別遣獻官,精備粢盛,祈禱于宗廟、永寧殿及名山大川。

     4月3日 ○己巳,日重暈。

     ○豆毛浦漁人得大魚。

    〈慈殿未寧,思食鯽魚,使人旁求。

    以是豆毛浦漁人,設網于淵,有一物入網中,其大如舟。

    衆夫力曳出江邊,乃一大魚。

    長以布帛尺十餘尺,廣三尺,白色,無鱗,頷下有三鬐,尾大如箕。

    頭上有穴,噴水如雨,鼻目不似水族。

    江邊老漁人,亦莫知其爲某魚。

    〉 4月5日 ○辛未,設無遮大會于楊州檜巖寺。

    遣中使,止之。

    〈時國儲新喪,妖僧普雨廣張祈福之說,請設無遮大會。

    慈殿惑其言而從之。

    緇徒四集,不知其幾千。

    彫飾之物,窮極華靡,曠古未見。

    且紅段爲旗,黃金飾輦,前後鼓吹,設大駕親臨之狀。

    又設拜位,若使上禮佛然。

    其爲兇悖,不可狀言。

    府庫財竭,宗室戚裡,亦各出粟帛而助之。

    慈殿遵其戒律,沐浴齋素,幾十餘日,而至於違豫。

    及其大漸,遣使止之,設會已數日矣。

    〉 4月6日 ○壬申,大王大妃,以一封書下于大臣。

    〈三公、鈴平府院君、領府事齊會。

    〉乃諺書遣敎也。

    〈其敎曰:予本有心熱,而傷寒感冒風,熱證兼發,終無一證之減,而元氣日漸虛弱,將不得支持,故諭予意于朝廷。

    往在癸亥,奄失國本,罔極之中,主上傷心,仍有心熱證。

    前年僅得調保,而元氣本弱,不能如常,予以是晝夜憂慮矣。

    國本誕生,予日望之,而意外偶得此病,將不能保。

    唯望朝廷一心盡忠於主上耳。

    主上元氣,本不充實,不可久進素膳。

    凡幹喪禮,須以保養氣體爲務。

    開素之事,不須待其卒哭,而百般調保,是予之望。

    盡忠主上及開素事,依于所望,一從無違,則予雖爲地下之靈,亦應感激。

    爲國情懷,非止於此,今因病重,隻言大槪。

    予平日使喚內人各司人,則依故例,竝爲免役,而限己身糧食題給可也。

    且此事,發言於朝廷,心甚未安,平日所懷,故竝及之。

    釋道雖是異端,自祖宗朝以來,皆有之兩宗,則亦是爲國家統領僧徒,而設之,緇流雖曰無用,朝廷須體予意,終使完舊仍存可也。

    古人雲:「常時不可事佛道,然諫父母,如不改,則從之雲。

    」主上雖禁抑異端,朝廷須從予意耳。

    尹百源,雖曰罪重,然孝惠公主奉祀之人。

    當予如此之時,使之移配近道可也。

    〉 史臣曰:「自設兩宗以來,國儲虛竭,緇徒橫恣,將不可以爲國,貽禍於一時者,多矣。

    而又欲遺之於後,臨終之日,拳拳不忘,何其痼惑之甚也。

    況百源黨惡釀亂,得罪宗社,隻竄遐裔,獲保頑喘,猶有失刑之憤,又欲放擇之,此輿情愈鬱,而公論之所以不得不激發者也。

    」 ○巳時,大王大妃薨于昌德宮昭德堂。

     史臣曰:「尹氏性剛狠,能解文字。

    仁廟在東宮,尹氏忌之。

    其弟元老元衡輩,與章敬之弟尹任有隙,交構兩間,遂有大小尹之說。

    是時,人皆以仁廟之孤危爲憂。

    中廟賓天,仁廟事尹氏,極其孝,而三朝之際,每發怨言。

    至曰願官家活我門』仁廟聞之,悶鬱柴瘠之餘,仍緻憂傷,以至大漸。

    及上卽位,當時諸公,虞其剛狠,必害于國,至不欲使臨朝。

    蓋不量其時勢之不得已,而適以速禍。

    未幾遽起大獄,向之扶護仁廟者,皆指爲逆賊。

    噫!如尹任者,見怒於小尹久矣。

    無知武夫,或懷不自安之心,而反形亦未著。

    至如柳灌,素稱淸直,心乎王室,亦何罪也?蓋後積憾於前,搆禍於後,李芑輩又從而贊成之。

    其禍連延,迄十餘年,而未已。

    終至血肉士林,斬伐殆盡。

    言之,可爲於悒。

    厥後崇奉佛事,靡有紀極,內外帑廩,空竭無餘。

    公行賄賂,橫奪民田,內需奴婢;橫肆諸道,叛主臧獲;如萃淵藪。

    與其弟元衡,專擅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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